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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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

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P294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P3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79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

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者出卖人。(419条)

P38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24条)

简答及选择题案例题知识点(*):

P43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一旦拒绝,则要约失效。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一旦撤销,则要约失效。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P49承诺迟延* :

承诺的延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常的延迟。(合同法28条)这种延迟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二是特殊的延迟。(合同法29条)这种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延迟。

对于《合同法》第29条规定,应当注意如下几点:第一,所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即包括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作出的承诺,也包括要约没有明确规定的期限,而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第二,“按照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是指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此种承诺应当能如期到达要约人手中。第三,“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是指要约人如果拒绝承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通知采取到达主义

P53我国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详见34、35条

P54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P85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39条40条41条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

P176债权让与的特征:

①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而,权利

转让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债务人无关。

②债权让与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债券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

③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灭。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P194提存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凡是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被法院宣告失踪并确立财产代管人的情况不能提存)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P205我国违约行为的类型*:

在我国现行立法对违约行为的分类大多采用了两分法,即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类型。这一区分标准虽不无道理但过于简略。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P218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则*:

P223?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即不可抗力,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责任事由即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P301租赁权的物权化表现:

《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主要体现在:①租赁权的对抗效力。无论是否需要登记的租赁,无论是租赁物是动产或非动产,租赁权都具有对抗的效力。②租赁权的继续性。延长租赁期限并限制出租人的解除权。③承租人可否基于租赁权主张排除妨害请求。④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⑤废止利用方法的限制⑥租金的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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