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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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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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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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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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电大合同法考试中的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是对学生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考察方式。
名词解释通常要求对合同法中的关键概念进行简洁而准确的定义。
比如“合同”,它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则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简答题则需要对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进行较为详细但仍相对简洁的阐述。
例如,“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再比如“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
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论述题则要求对某个合同法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比如“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合同自由并非绝对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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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7。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1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13。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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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适用范围:1.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 2 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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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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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练习题重点-名词解释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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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4.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5.撤销权:可称为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6.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提存: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8.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对第三人行使债权或者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保全权。
9.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简答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 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如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侵犯对方的非合法权益等。
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2当事人有过错。
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
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
该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3 当事人有损失。
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
“无损害则无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举证责任。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方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 通知义务、恢复履行及解除。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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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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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1、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
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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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40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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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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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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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名词解释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合同书面形式: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实施低价、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4、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5、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过错):是指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过错而违反了因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7、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
8、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这是由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决定的。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9、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格式条款: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合意(内容)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12、合同转让:指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3、保全制度: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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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7、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8、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9、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0、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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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2012年《合同法》机考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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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7、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8、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9、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0、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1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1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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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
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P294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P3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79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
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419条)
P38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24条)
简答及选择题案例题知识点(*):
P43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一旦拒绝,则要约失效。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一旦撤销,则要约失效。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P49承诺迟延* :
承诺的延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常的延迟。
(合同法28条)这种延迟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是特殊的延迟。
(合同法29条)这种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延迟。
对于《合同法》第29条规定,应当注意如下几点:第一,所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即包括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作出的承诺,也包括要约没有明确规定的期限,而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第二,“按照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是指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此种承诺应当能如期到达要约人手中。
第三,“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是指要约人如果拒绝承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通知采取到达主义
P53我国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详见34、35条
P54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P85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39条40条41条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
P176债权让与的特征:
①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因而,权利
转让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债务人无关。
②债权让与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债券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
③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灭。
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P194提存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凡是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被法院宣告失踪并确立财产代管人的情况不能提存)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P205我国违约行为的类型*:
在我国现行立法对违约行为的分类大多采用了两分法,即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类型。
这一区分标准虽不无道理但过于简略。
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P218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则*:
P223?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即不可抗力,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责任事由即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P301租赁权的物权化表现:
《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守。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主要体现在:①租赁权的对抗效力。
无论是否需要登记的租赁,无论是租赁物是动产或非动产,租赁权都具有对抗的效力。
②租赁权的继续性。
延长租赁期限并限制出租人的解除权。
③承租人可否基于租赁权主张排除妨害请求。
④租赁权处分的可能性⑤废止利用方法的限制⑥租金的客观化
定金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订立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订立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定金合同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论述:
P37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依据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即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如15条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
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一方面看提议的内容,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看提议中的声明宁,如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