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自考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中国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1.合同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大多数原则。
2.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有三个要件,即需要有甲方和乙方的意思表示,需要有合法的标的和形式。
3.合同的履行: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依法来说时间、方式、环境三要件。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随时通过协商一致来变更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
但变更和转让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
5.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达成目的、期限届满、协议解除、不能履行、违法违约等情况。
6.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就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
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8.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当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重大不公平等情形,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9.合同中的特别规定: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特殊的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定,如合同中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特例条款等。
10.合同的损害赔偿: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受损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1.合同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责任。
12.合同的抵销:当事人各自拥有相互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协商一致将相互债务相互抵销。
13.合同附则的规定:合同附则中包括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自考合同法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7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即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即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即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行为默示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的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自考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一、引言自考合同法是指规范自考考生与自考助学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自考合同法旨在保护自考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考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自考合同法对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为解决双方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二、自考合同的订立根据自考合同法,自考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内容的确定:自考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考试内容和方式、费用等相关事项。
3.合同的形式:自考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双方应当共同确认合同的订立。
4.合同的自由原则:自考合同的订立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三、自考合同的履行自考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服务的提供:自考助学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自考考生提供相应的学习服务,包括教材、辅导等。
2.考试安排的组织:自考助学机构应按照考试安排,组织自考考生参加考试,并提供相应的考试指导和辅导。
3.费用的支付:自考考生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信息的保密:自考助学机构应保护自考考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四、自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自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解除: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
2.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五、自考合同纠纷的处理如果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申请: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一方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3.诉讼起诉: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决合同纠纷。
六、自考合同法的意义和建议自考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自考考生的权益,规范自考助学机构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合同法本科自考
合同法本科自考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的一门法律学科。
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私法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是对合同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目的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要约是一方对他人提出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对要约做出的接受意思表示。
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合同的形式要求、条件要素要求等。
其次,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支付货款、提供服务、交付商品等方式进行。
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按时履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履行等。
再次,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成立、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
合同的效力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变更等。
最后,合同的违约和救济。
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违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如要求对方履行、要求赔偿损失等。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需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法经常被用于处理各种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知识,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实际的意义。
自考本科合同法
自考本科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国家对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适用的体系。
它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对自考本科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包括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首先,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互表述真实意思的自由国家有明确的法定和约定的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达成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的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
合同的目的是指合同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目的。
其次,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指合同的形成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自愿地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是真实和真实的。
合同的成立主要通过合同的要约、承诺和接受等表述意思的行为来实现。
同时,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和保护的效果。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的合法有效、强制执行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第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指合同的履行和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修改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进行履行,包括履行主义、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方面。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合同的补充、修订和变更等。
第四,合同的违约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能按照约定进行履行时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违约主要包括合同的无效、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等方面。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和后果。
最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利益和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合同的标的物、财产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1.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用于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合同的事项。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分为甲方和乙方,甲方是出让权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权利或服务的一方。
3.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见。
一项合同通常起源于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协议。
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
一份合同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都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5. 履行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执行其他合同约定的行动。
6.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当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8. 立即生效立即生效是指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并且当事人需要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立即生效的合同一般适用于一些紧急或紧迫的情况,双方需要立即执行合同约定。
9. 永久有效永久有效是指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将一直有效。
永久有效的合同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例如合作伙伴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或推迟合同的履行责任。
以上是对合同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并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约束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40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即可满足此规定,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 11.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P24215.租赁协议: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1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其实就是承诺。
竞买:指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其实从法律性质上说,竞买才是要约。
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附随义务: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食用原则或者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方当事人产生恐惧闪与之订立合同的行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原则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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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4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5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54.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5.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6.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57.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58.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59.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0.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1.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62.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63.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64.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65.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66.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67.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68.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69.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70.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71.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72.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73.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74.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