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最新考点分析
2012年司考重要知识点全面掌握完美解析
1、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3、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案例答案及解析(名师版)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案例答案及解析(名师版)
案情:信⽤卡在现代社会的运⽤越来越⼴泛。设甲为信⽤卡的持卡⼈,⼄为发出信⽤卡的银⾏,丙为接受银⾏信⽤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的15⽇前将其消费的款项⽀付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的20⽇请求⼄⽀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甲消费了5万元,⽆⼒向⼄还款。甲与⼄达成协议,约定3个⽉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房抵押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
2012年4⽉,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于向⼄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因甲与邻居戊有⽭盾,戊放⽕烧毁了甲的铺⾯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的债权⼈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之前,甲与⼄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甲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和丙之间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甲和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考点】信⽤卡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解析】①在信⽤卡限额范围内,持卡⼈持卡消费或者在信⽤卡取现,将在持卡⼈与发卡银⾏间成⽴借款合同关系,持卡⼈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2012年3⽉,甲在丙百货公司持卡消费了5万元,在甲与⼄银⾏之间成⽴借款合同关系。②信⽤卡得以顺畅运⾏,更重要的制度⽀撑是发卡银⾏与接收信⽤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发卡银⾏承担持卡⼈在接收信⽤卡消费的单位因刷卡所负担的债务,因为发卡银⾏承担了持卡⼈所负的债务,持卡⼈免除向接收引⽤卡消费的单位⽀付现⾦的义务。发卡银⾏与接收信⽤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须注意:这⼀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点特殊性,它是由第三⼈(⼄银⾏)与债权⼈(丙百货公司)达成的免责债务承担。还须注意:亦可另辟蹊径,将⼄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委托丙向甲提供信⽤,对丙因此产⽣的不利益,由⼄按照委托合同向丙提供补偿。这也是说得过去的。③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甲、丙间成⽴买卖合同。这⽆须更多解释。
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完美解析
1、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2、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
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
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
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3、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
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
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
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4、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解除
掌握《合同法》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有关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主物解除效力要及于从物。但从物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一物解除不影响其他各物时,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如果一物解除使得整个数物有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分批解除合同时,没有联系时,该批解除。如果与以后各批有联系,现在的与以后的各批一起解除。如果还与以前的有关,可以就该批、以后各批及此前的一并解除。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风险负担的概念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由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风险负担的条件
关于风险负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风险负担问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负担,而应当按照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风险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风险的出现是在合同生效前,则不属于风险负担,而是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最典型的就是试用买卖,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间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表面上有一个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但是这个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并不是合同生效以后的交付。
3. 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
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原则。交付前的风险,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由此发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买受人承担。二是在不动产交易中间,风险负担也只跟交付有关。风险负担只考虑与交付的问题,不考虑与登记制度间的关系问题。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试题之《合同法》完整试题精选(5)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试题之《合同法》完整试题精选(5)
8.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9.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10.试述表见代理。
11.试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2.试述协作履行原则。
13.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4.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5.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
16.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
18.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9.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20.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七、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4月14日至20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同年5月10日。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至同年5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食品厂回函称:“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购销已经解除。”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2012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2012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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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案例
【案情】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 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是无需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包括:授权行为、订立遗嘱、免除债务、抛弃财产、撤销行为、追认行为、选择行为、单方解除行为等。
单方法律行为一般只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有关行为的后果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如授权行为、捐赠、遗赠等;二是涉及形成权的行为,即行为人依法或根据合同而享有单方行为的权利,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等。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超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决议(多个民事主体依据表决原则作出的决定,例如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般也作为多方法律行为处理,但与一般的多方法律行为仍有不同:(1)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但一致,而且其用语也完全一致。这与双务合同不同。(2)决议中的意思表示针对对象不是其他发出表示的成员,而是针对有关意思形成机构。(3)决议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则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保管等。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分析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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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合同法解释
以下题目,2012,06,15日,买卖合同解释出台后的新增题目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多)
A 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 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 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 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本题着重在于考查《合同法解释(二)》的几个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属于意思自治。A选项中甲乙之间对合同的形式进行了约定,但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原则上并不生效;但是,后来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租赁合同,该合同的形式瑕疵被实际履行治愈,或者说当事人后来的意思自治(让合同生效)修正、覆盖了此前的意思自治(合同公证后才能生效),故A选项正确。
B选项中,甲与乙订立合同之前,已将股权转让给了丁,因此甲后来再转让给乙的属于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有效力瑕疵的合同,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为有效的合同,从之。当年B选项不选,当今天要选。
C选项中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尚未将相机交付给乙,即将相机卖给了丙,这属于“一物二卖”,迥然区别于B项的无权处分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思路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大多数考生都认为司法考试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司考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司考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
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14个新增核心考点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大纲14个新增核心考点解析 一、大理院和法部 注意不同时期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 (1)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2)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3)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4)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二、贸易术语通则的选用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即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但是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另外,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当然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也是可以适用2010年通则的。 三、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一)本质上的严厉性 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二)适用对象上的特定性 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道德、法纪和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三)根据上的法定刑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做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 (四)适用主体上的单一性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四、行政强制的界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12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12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4.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5.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1.D
2.A
3.C
4.C
5.D
6.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7.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
B.意思和表示
C.要约和承诺
D.协商和谈判
8.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
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9.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人主营业地
10.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6.A
7.C
8.B
9.B 10.C
11.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
合同法重要考点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咨询题
对此,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关系。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卫请求权和处分权能。应明确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以下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此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为对世权、尽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因此,此题的选项应为BD.
重点二:债的分类咨询题
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置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瞧,该债属于〔〕
此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咨询题。法定之债是相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故此题选项应为BC.
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咨询题
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应当明确的是,依,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咨询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
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地和单位、个⼈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 )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进⾏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利益的统⼀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
【答案】ABD
【考点】征收
【解析】选项A、B正确。《物权法》第四⼗⼆条第⼀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可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效合同?( )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假肢,⾼价卖给⼄
B.甲⼄双⽅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50万元
D.甲⽗患癌症急需⽤钱,⼄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奈与⼄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BC
【考点】合同的效⼒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五⼗⼆条第(⼀)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效。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假肢,⾼价卖给⼄,但其⾏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效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甲医院与⼄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合同法部分)(1)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合同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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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法考试重点
一、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关键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部法律。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是合格参加合同法考试的前提。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确定的各自权利义务,通过对方的要约与承诺实现的法律行为。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相对民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
2.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真实意思表示;
3.明确的标的;
4.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约束力。合
同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3.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履行、解除或变更合
同。
二、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履行方式、合同对象、合同性质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委托合同
•承揽合同
•婚姻家庭关系合同
•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特点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有偿原则:合同是在一定的对价基础上建立的,即当事人之间具有互惠关系;
3.安全性原则:合同应当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
行相应的行为或提供相应的标的物。违约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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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
对此,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应明确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为对世权
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
D.债权为相对权
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
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
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问题。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故本题选项应为BC.
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
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
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重点五:履行地点问题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没有约定,法律也未特别规定的,但可依习惯确定的,依习惯确定,可依债的性质确定的,依债的性质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题目: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应在甲市。故正确选项为C.
重点六: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
应予明确的是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其方式,或通过合同特定,或通过选择特定,或因不能履行而特定。应掌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性质,选择权由谁行使。
如题目: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本题涉及选择权由谁行使的问题。对于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质量“三包”,其选择权法律规定由消费者行使。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根据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一般由债务人行使。故本题正确选择为ABD.
重点七:种类之债的履行问题
应掌握种类之债必须特定化以后才能履行,其特定方法包括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和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指定。种类之债一经特定,给付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的关系终止,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给付物,债务人也无变更给付物的权利。
重点八:多数人之债的履行问题
应掌握按份债务的履行和连带债务的履行。
如题目: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
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
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
本题涉及连带债务的履行问题。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在诉讼
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对某一债务人提起诉讼。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重点九: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
应明确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含义,掌握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代位权的效力。
如题目: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务,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
1.甲应以谁为被告?( )
A.乙
B.丙
C.乙或丙
D.乙和丙
2.甲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
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
C.乙对丙的债权为非专属乙本身的权利
D.乙处于破产状态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代位权的成立要件问题。
依照合同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为诉讼中第三人。故第一问的选项应为B.
依合同法解释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故第二问的选项应为ABC.
重点十: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对此,应掌握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撤销权的效力。
如题目:债务人甲为了逃避对债权人乙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丙,导致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
1.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乙应以谁为被告?( )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2.乙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甲主观上存在恶意
B.丙主观上存在恶意
C.甲的行为有害债权的实现
D.乙对甲的债权已到期
本题涉及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问题。
依合同法解释,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故本题第一问的选项应为A.
对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有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不仅要求债务人主观上的恶意,而且要求受益人主观上的恶意。在客观要件方面,要求债务人的转让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为要件。故本题第二问选项为ABC.
重点十一:债的担保的理论问题
应明确债的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债的担保的性质:从属性、补充性和自愿性。应掌握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对担
保人的责任承担。
如题目:下列担保中,属于担保之债的是( )
A.保证担保
B.定金担保
C.抵押担保
D.质押担保
本题涉及对担保之债的理解问题。抵押、质押为物权担保方式,不属于担保之债,故本题的选项应为AB.
重点十二:保证问题
应掌握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人的资格要求,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人的权利,保证责任的消灭。
如题目: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
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
A.丙、丁、戊均承担担保责任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4.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可以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
B.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5.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
.可向甲、庚、戊行使
本题涉及保证担保的诸多问题。
第一问,依《合同法》196条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应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因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借款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故本问选项应为ABD.
本题第二问是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经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依据该法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担保不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担保责任,故本问选项为CD.
本题第三问涉及物保与人保的责任范围问题。依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本问选项为D
第四问涉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设定人的权利。依《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可向其他担保债务人进行追偿。故本问选项应为AC.
第五问涉及追偿权问题。依《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同时依该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的规定,故本问选项应为AB.重点十三:定金问题
应掌握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成立条件,定金的性质和效力。
如题目:甲与乙订立了一买卖合同,价款100万元,甲要求乙向其支付15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的违约金。因甲不能履行合同,引起违约,乙向甲要求返还数额最多应为( )
A.30万元
B.25万元
C.10万元
D.40万元
本题涉及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问题。在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的,依合同法规定,只能选择适用。本题中,乙应选择定金条款,对其利益才是最大的保护。因为,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加上返还的15万元定金,适用违约金条款,最多可要
求返还25万元。而按照定金条款的双倍返还原则,可要求返还30万元。故应选A.
重点十四:债权让与问题
对此,应掌握债权让与的特征,债权让与的条件和债权让与的效力。
如题目: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与丙,则( )
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甲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本题涉及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效力问题。债权转让要求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了转让协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仅对债务人具有效力,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也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故本题选项为C.
重点十五:债务承担问题
应掌握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掌握债务承担的条件。应掌握债务承担的效力。
如题目:甲是乙的债务人,甲欲将自己的债务转由丙承担,其应满足的条件是( )
A.该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B.达成了有效的转让协议
C.通知了债权人
D.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的条件问题。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具备的条件为: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具有可移转性,达成了债务移转的协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故本题选项为ABD.
再如2003年考题: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答案为C.
重点十六:债的抵销问题
应掌握债的抵销的种类,即法定抵销及意定抵销,应明确法定抵销的条件,应掌握抵销权的性质及抵销的效力。
如题目:有关法定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抵销权为请求权,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即可
B.抵销权为形成权,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即可
C.抵销权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D.抵销权为形成权,可附条件和附期限
本题涉及抵销权的性质问题。抵销权为形成权,不为请求权。满足法定条件即成立,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否则,与抵销权的本质相违背。故本题选项应为BC.
重点十七:提存问题
应理解提存的原因,提存的主体,提存的标的和提存的效力。
如题目:债务人将该债的标的物提存以后,则( )
A.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B.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C.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转移给债权人
D.标的物的保管费用转由债权人承担
本题涉及提存的效力问题。债务人自提存之日起,其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的所有权及其孳息转由债权人,费用及风险也转由债权人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重点十八:不当得利问题
应掌握不当得利的性质和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及不当得利的效力。
如题目: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属于事实行为
B.属于民事行为
C.属于事件
D.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性质问题。无论是给付不当的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不当的不当得利,应认定为事件,而非行为。故本题选项为C.
再如题目:潘某的一头牛走失,被刘某发现。刘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己家的牛棚,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但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刘某将牛肉出售,得款200元。将牛皮出售,得款50元。因请人屠宰及销售牛肉,花去费用50元。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潘某有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B.潘某有权要求刘某偿还卖牛肉款200元
C.潘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肉、牛皮款250元
D.潘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效力问题。在受益人善意的情况下,受益人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如该利益不存在,则免除其返还义务。故本题选项为B.
重点十九:无因管理问题
应掌握无因管理的性质及成立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
如题目: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
失。据此,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