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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释义一、引言国防动员是一个国家在战争和平时期组织和动员全体国民、动员和利用一切可能的有形和无形基础力量,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的系统性、综合性工作。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本文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分析,以期明确国防动员的法律基础和执行要求。
二、国防动员法的定义和目的1. 国防动员法的定义国防动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规定和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
2. 国防动员法的目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防动员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通过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动员准备能力,确保国家在战争和平时期都能有效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挑战。
•统一组织和指挥:国防动员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统一组织和指挥国防动员工作。
通过明确国防动员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确保国防动员工作的高效运行,提高国防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1. 动员范围和对象国防动员法规定,国防动员的范围包括全体国民和所有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部门、组织和个人。
国防动员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国务院的职责: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
其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国防动员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动员资源和力量;协调海军、空军、陆军等军种的动员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动员工作。
其职责包括组织动员资源和力量;保障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支持。
3. 动员准备和应急响应•动员准备: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制度,加强动员准备,提高动员能力和效益。
这包括制定和实施动员准备计划;建立动员组织和机构;开展动员准备演习和实施。
•应急响应: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制度,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和安全威胁。
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On the Legislation Perfection of the MilitaryExpropriation in Defense Mobilization■盛辉辉摘要:新颁布的《国防动员法》为我国今后军事征用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军事征用法制发展的里程碑。
文章提出,与现行军事征用的立法价值实现及实践要求相比,我国军事征用法律制度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应科学设立军事征用主体、不断完善军事征用程序和军事征用补偿机制。
关键词:军事征用立法国防动员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547(2010)05-0034-06军事征用作为国防动员的一项基本内容,以强制手段整合和调动潜在战争资源,可有效弥补军事资源的供应不足。
目前,如何依法加强对军事征用活动的规范与保障,已成为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2010年新颁布的《国防动员法》设专章对军事征用进行规定,这为我国今后军事征用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军事征用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与现行军事征用的立法价值实现及实践要求相比,我国军事征用法律制度仍存在亟需完善之处。
一、军事征用主体的科学设立军事征用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或军事机关为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战争准备与战争实施等军事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的使用权或作者简介:盛辉辉,男,硕士研究生,南京政治学院,210003个人劳务并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
[1]军事征用的这种强制性必然会造成对公民受宪法保障的财产权的侵犯,导致私人财产利益损失,因而只能由公权力主体以特殊的公权力的行使来实施。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而相互之间签订契约,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力、自由、财产转让出来组成国家,即主权者。
于是,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便成了享有军事征用权的当然主体,在军事征用中居于主导地位。
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军事征用行为必须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代表国家实施,因此,军事征用主体应该界定为具体的国家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
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第八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释义
一、国防动员是指国家在战时和紧急状态下,以及在和平时期进行的有关防卫和军事建设方面的组织、部署、调配和指挥。
二、国防动员工作是指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国防动员的工作,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人员配备体系的构建,以及计划制定、资源配置、指挥调度、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工作。
三、国防动员机构是指国家、地方和部队建立的为负责在紧急状态和战时开展国防动员工作而设立的机构,包括国家国防动员机构、区域防御动员机构、行业基础动员机构、地方动员机构、部队动员机构等。
四、军事资源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为军事行动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人员、物资、设备、工程、信息等各种资源,包括国家储备和社会力量动员的资源。
五、保卫组织是指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采取有关的组织、措施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应急和处置等一系列工作。
六、战时状态是指国家全面动员,实行战时管理和战时经济制度的状态。
七、紧急状态是指因内外部情势紧张,国家需要立即采取各种组织和措施,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状态。
八、国防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加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和战斗力。
九、应急管理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后,针对性地采取合适的措施,防范和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管理工作。
十、国防科技工业是指为满足国家安全和国防需求,研制生产军事军工产品、军工技术和服务的科技产业。
我国国防动员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一
1 .国防动员各 主体权利实现 的机会均等 。现代 民法强调程 序意义 上 的平 等 观 ,即在程 序上要 求社 会 向人们提供 实现 权利 的均 等机会 。换言 之 ,平等 首先是机会 的平等 。国防动 员程序 法律 规范 同样要
、
国 防 动 员 补 偿 的 法理 依 据
为 国防动员各 主体 提供平 等 的机会 ,至 于 国防动员
三、 国防动员补偿法律制度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补偿是 国防动员立 法 的重要原 则之 一 ,也是 私 都应以平 等为基础 对公 民设定 义务 。政 府 的活动在 人财产权保障 的重要 内容 。党 的十一届 三 中全会 以 实现公共 利 益 时 , 成本 应 由社 会全 体 成员 平 均分 来 ,我 国虽然颁布 了一系列 关 于国 防动 员补偿 的规 其
充 为多种权利 主体 的过程 。但 在我 国长期 的 国防动
员 立 法 中未 能 充 分 体 现 出 国 防 动 员 变 迁 过,只授 予
律保护 ,在法定范 围 内兼 顾动员 各 主体 的利益 ,国 防动员责任合理 分担 ,私人 财产 利益 的损 害得到 同 等价值的补偿 。
员补偿 法律制度是保 障公 民财产权 的一种手段 ,补偿 责任是法治和人权保 障的 必然要 求,由于补偿 经费往往从 国库 中支出,因而也 涉及 国家的财政 利益 。进 一步完善 我国 国防动 员补偿法律制 度 ,有利 于提 高国防动 员的质
国防动员法内容
国防动员法一、引言国防动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国家在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下进行国防动员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国防动员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国防动员的定义和目的国防动员是指在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下,国家组织全体公民和社会资源,实施军事动员、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文化动员和社会动员等一系列措施,以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
国防动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战略威慑力和战略能力,确保国家在战争状态下能够有效地进行战斗,并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快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三、国防动员的原则和组织国防动员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1.全民动员原则:国防动员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参与国防事业,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贡献力量。
2.统一领导原则:国防动员由国家决策机关和军队负责统一领导,确保各项动员工作的协调进行。
3.综合平衡原则:国防动员需要综合考虑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确保各项动员任务的顺利完成。
4.稳定持久原则:国防动员需要长期稳定地进行,不断提高国家的战略能力和应对能力,以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
国防动员的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动员委员会:负责国防动员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协调各部门和地方的动员工作。
2.军队动员部门:负责军队的动员准备和组织,包括兵员动员、装备动员、后勤保障等方面。
3.地方动员部门:负责地方的动员准备和组织,包括兵员动员、物资储备、防空工事建设等方面。
4.社会组织动员:动员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防事业,发挥其特长和优势,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作出贡献。
四、国防动员的内容和措施国防动员的内容包括军事动员、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文化动员和社会动员等方面。
1.军事动员:包括兵员动员、装备动员、后勤保障等方面。
兵员动员是指国家通过征兵、征召和动员预备役人员等方式,组织和增加军队的兵力。
国防动员法论文
浅析《国防发动法》中民用资源征用的几个法律问题民用资源征用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的使用权或个人劳务的国防行为。
其原理在于借助法制手段实现国家紧急处置权与公民财产等权利之间在特殊国防需求下的配置与平衡。
国家机关或组织可以而且只能为了国防利益必需的相关事项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即国家只能在军事斗争等军事利益必需的前提下进行征用,如果国家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如满足一般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征用)配置社会资源,则不得采用该征用手段。
一、民用资源征用的强制性民用资源的征用属于国家的一种单方行为,是不以征用义务人的同意为前提的。
因为民用资源的征用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这种公共权力必须以征用国家稀缺资源为手段来满足国防利益的特别需求,由此,必须强制排除因个人任性而阻碍国防利益实现的行为。
也就是说,强制性必然成为民用资源征用的根本属性,此强制属性根源于完成各项军事任务和保障现代战争的需要。
现代战争具有复杂多样、预警时间短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催生了民用资源征用的强制性特征。
而民用资源征用的这种强制性更明确表达为:如果征用遇到阻碍,国家有权行使直接强制执行权力,直接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一般会合弃其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如通过罚款等间接强制等措施到达义务人执行征用决定的目的。
如《国防发动法》规定,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有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二、民用资源征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用资源的征用直接关系到国家国防利益的实现,所以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手段预先设置系统、有效、科学的征用标准,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这样才能保障有力。
同时,民用资源征用行为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公权力与私人财产所有权等私权的关系问题。
根据现代人权理论和法治思想,基础性的财产权是人权的根基,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国防动员法要点
国防动员法要点第一篇:国防动员法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要点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国防动员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建立健全了基本制度;二是科学总结了实践经验;三是注重突出重点问题;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二、国防动员法在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三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四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
五是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为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三、国防动员法对物资动员的有关规定国防动员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基本制度。
一是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二是建立军品研究、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保障能力。
三是当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四、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的规定一是合理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二是规定兵役机关、被征召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五、国防动员法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有以下规定国防动员法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基本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即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及国家实施国防动员时期的责任和任务,又对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
浅析当前我国国防动员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
浅析当前我国国防动员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导读:当前我国国防动员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是一篇关于动员和国防的论文中的参考文献,免费分享供广大学者参考,希望对学生们写作论文提供清晰写作思路。
(军事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35)要:国防动员体制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实施国防动员建立的组织系统和相应法规制度.文章围绕当前我国国防动员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其形成原,进而提出健全相关法规、重新定性职能、科学整合机构、明确职责权限等基本对策.关键词:国防动员体制对策国防动员体制是兼顾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联结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实现军民融合的桥梁和纽带.当前,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国防动员体制发展也面临新的问题和困境.正确认识问题,实施有效对策,对于进一步强化国防动员观念,促进国防动员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主要问题一是机构设置不够科学.首先,国防动员机构分布不合理.国家一级,除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国家发改委外,综合办公室、人民武装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分别设总参动员部、作战部和总后军交部军区一级,上述办公室分别设司令部的动员部、作战部和联勤部的军交部省一级,除综合办、人武办外,人防办、交战办、经动办分别设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形成了上军下民的体制格局.其次,国防动员机构的编制和规格相.比省级国动委办公室中,人武办没有编制,人防办是独立的正厅级,交战办是交通厅内设的正处级,经动办是发改委的正处级单位动员和国防论文中的参考文献市(县)一级,国动委没有专司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形成了有头没有尾的断层格局.二是职能赋予不够充分.从职责分工上讲,除综合办公室外,国动委其他办公室都兼有搞协调和抓落实的职能,职能多元,分工混乱从工作程序上讲,国动委办公室应综合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但更多情况下,办公室是单独行使职能,垂直实施领导,形成条块分割从人员配备上讲,国动委的领导成员都由级党政领导兼职,办事人员也是兼职多于专职,级缺乏职责压力.三是运行机制不够顺畅.国动委办公室上军下民的体制,使国动委系统上下关系极不顺畅;国动委办公室市(县)一级形成断层,使国防动员工作末端的落实难度增大;国动委办公室垂直领导的特点,制约了国防动员整体效能的提高;级综合办公室统的职能弱化,难以跨这篇文章原创出处:shuoshilunargin-top: 5px;margin-right: 10px;text-align: center;float: left;argin-left: 10px;border: 1px solid #dd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ddd; position: relative; overflow: hidden; cursor: pointer;">如何撰写动员专业留学生论文播放次数:2762 评论人数:1590层面讲,国家虽然制定颁布了《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等国防动员法规,但没有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操作性不强.开展国防动员工作很大程度上要靠行政干预,靠牌子、面子、关系来推动和维持,一旦涉及重大的、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工作,会出现彼此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动员实效很难保证.三是动员主体的随意性.国防动员是国家行为,级政府是动员的主体,但由于动员立法滞后,实施国防动员的政府机构主体职能不确定、不明确,机构基本上行其是,相互割裂.长期以来,国防动员相当一部分工作由省军区系统承担,而省军区系统不具备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实施国防动员时擎肘多、实效差.三、基本对策一要健全相关法规.首先,要快出台《国防动员法》的配套法规,解决包括国防动员体制框架内的国防动员基本问题,明确军队、国动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指责权限.其次,要把国防动员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增强全民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的自觉性.再次,要加强对国防动员法规落实情况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扭转国防动员工作监督乏力的局面.二要重新定性职能.国防动员领导体系包括决策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负责三个环节的国防动员工作.其中,组织协调是国防动员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既要妥善处理部队与地方、本篇浅析当前我国国防动员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论文范文综合参考评定下度:优秀标题需要与能、平时与战时、人力与财力物力问的关系,也要周密实施动员、满足不层次的动员需要.完成这项重任,没有一个职权重的机构是不行的.此,应将国动委由议事协调机构定性为领导指挥机构,使由虚体变为实体,由兼顾型变为专一型,由松散刑变为集中型,切实履行平时领导国防动员建设、战时指挥国防动员行动的职能.三要科学整合机构.按照系统整合的思路,把分散军地系统的国动委办事机构进行优化重组,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协调机构.整合后的国防动员组织协调机构,不是原有机构的简单叠加,而应根据功能要素设置,力求精简内部结构,缩短信息流程,增强整体运行实效.四要明确职责权限.国家国动委第二次会议提出了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衔接、政府抓落实的要求,区分了军队、国动委和政府的国防动员工作职责,必须据此进一步细化自职责.军队主要是根据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要求,提出军事需求;国动委主要是抓衔接,对军队提出的军事需求进行分析论证和任务分解,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达落实计划,协调、检查和督促落实动员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根据军队提出的军事需求和国动委分解下达的动员任务抓落实.明确指责权限后,既理顺了领导关系,又规范了自职责,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国防动员法规、安全规章制度
国防动员法规、安全规章制度
国防动员法规是指针对国家的国防动员工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国防动员是指在国家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国家为了国防需要而组织全体公民、组织和资源,进行战时调动和动员的一系列行动。
国防动员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合理、有序地组织和实施国防动员工作,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国防力量的有效运行。
安全规章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如交通安全法规、消防安全规定、劳动安全法等。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安全。
国防动员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可以统一各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提高应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防动员管理制度
国防动员管理制度国防动员管理制度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在国家面临威胁或发生国防紧急状态时,迅速、有效地调动全国各方面资源,动员全社会参与国防建设和战备准备,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的独立、完整和尊严。
国防动员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国防动员法规、组织机构、任务分工、资源保障、指挥体制等。
其基本原则是全民动员、军民结合、资源整合、统一指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合理、高效地开展。
国防动员管理制度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
二、国防动员管理制度的内容1.国防动员法规国防动员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国防动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动员体制、动员对象、动员手段、动员资源、动员程序等。
其宗旨是明确国家在国防动员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范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国家在国防紧急状态下的安全和稳定。
国防动员法规是国防动员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对于有效推动国家的国防建设和战备准备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强化国防动员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加强国防动员法规的完善和落实,提高国防动员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2.组织机构国防动员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是指国家在国防动员方面设立的各级机构和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防动员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统一领导各方面力量的调动和动员,保障国家在国防紧急状态下的安全和稳定。
国防动员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包括国防动员委员会、国防动员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等。
这些机构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协调和指挥能力直接影响国家在国防动员方面的工作效果和成效。
3.任务分工国防动员管理制度的任务分工是指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职责和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等。
国防动员管理制度的任务分工是国家实施国防动员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国防动员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一
、
国防动 员法 的立 法 目的包 括 以下 几方 面 内容 :
一
是 加 强 国 防建设 。 国防动 员是 国防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国 防动员 建设 的成 效 直接 影 响 到整个 国防建 设
的成 效 进 而影 响到 国家 的国 防能力 乃 至 国家安 全 。
月1 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是我 国国防动 员建设 史上的一件 大事 ,对 于完善 国 日 防动员体 系、夯实国防动员基础、增强国防动 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都具有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为做好 国防动 员 法公 布后 的学 习、 宣传 、贯彻 工作 ,我们根 据 国家 国防动
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组织编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释义》,对该法条文进行 阐释和解读 ,以供广大读者学习参考。
GUO ANG F DONG YUAN FA SHI Yl
国 防 动 员 法 释
2 1年2 6 0 0 月2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防动 员法 》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会第
十 三 次会议 审议 通 过 ,同 日,国 家主 席 胡锦 涛 签 署 第2 号主 席令 予 以公 布 , 自2 1年 7 5 00
这 是本 法立 法 的 根本 目的 。 “ 国家 的主 权 、统 一 、领
土 完整 和安 全 ” ,是 国 家最 核心 的利 益 ,也 是 最大 的
度 提升 ,从 而进 一 步推 进我 国的 国防建 设 ,提 高 我 国
的 国防 能力 。
公共 利 益 。本 法立 法就 是 要通 过 完善 国防动 员制 度 , 积 蓄 国防动 员潜 力 ,提 高 平 战转换 能 力 ,增 强 国防实 力 ,保证 国防 动员 活动 顺利 进 行 ,确保 国家独 立 自主 地 处 理对 内对外 事 务 ,有效 地 实施 国家统 一治 理 ,防 止领 土被 分 裂或 侵 占,维护 人 民群 众安 居 乐业 和 国家
解析《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_条例_
解析《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析《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出台国防动员地方性法规是形势任务所需、职责使命所系“制定《条例》,对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就是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
他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加快发展,国防动员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的做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建立起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福建省区位特殊、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国防动员任务十分繁重。
”该负责人介绍,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由海路可以到达南亚、西亚、东非。
独特的地理位置,让福建在布局海上动员力量建设方面,有着独特的要求,除了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外,还要参与海上维权搜救、支援军事行动。
制定《条例》,对国防动员作出明确规范,为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切实提高平战转换的能力,确保受到安全威胁时,能够迅速依法动员,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
“制定《条例》也是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需要。
”他说,当前,军民融合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制定《条例》就是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将平时动员准备、战时动员实施等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对军地相关部门和公民个人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使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平时建设与战时使用有机衔接,真正实现“平战一体、军民融合”的建设目标。
“因此,制定配套性国防动员法规刻不容缓!”据介绍,基于以上认识,福建省军地双方达成共识,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地方性法规,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工作落实。
最新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
最新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2016年最新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动员应当坚持平战结合,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保障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急时应对突发情况,战时支援军事行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国防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有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人民防空动员、装备科技动员、信息动员、支前动员和国防教育等工作;(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四)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七)接受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并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防动员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国防动员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纪守法
在国防动员中,公民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二、爱护公物
国防动员期间,公民应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或挪用。
同时,应积极参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
三、参军服役
适龄男性公民应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积极参与军队的招募和选拔。
在军队中,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刻苦训练、忠诚履职,为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安全做出贡献。
四、宣传教育
公民应积极参与国防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的国防意识和安全意识。
同时,应积极向周围的人宣传国防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
五、支援保障
在国防动员中,公民应积极支援保障军队和政府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人力和财力支持。
同时,应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国防事业做出贡献。
六、维护稳定
公民应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应积极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保守秘密
在国防动员中,公民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不得泄露或传播涉密信息。
同时,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监管,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八、配合动员
在国防动员中,公民应积极配合政府和军队的动员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应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支援保障活动,保证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习《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虽然之前已有国防动员专门法规对船舶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国防动员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但是相对单薄,《国防动员法》的颁布与实施,为船舶工业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明确列出了对船舶工业动员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条款。
船舶工业动员是指国家将船舶工业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作为军民结合型战略产业,船舶工业肩负着平时进行动员准备、战时进行快速动员的重任,承担着海军武器装备动员的任务,是我国国防动员的重要领域之一,其包含在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两大范畴之中,是武器装备动员、军事工业动员的组成部分,与交通运输动员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开展好船舶工业动员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国防动员法》究竟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它与船舶工业动员有怎样的关系?与船舶工业动员相关的法规还有哪些?船舶工业动员在我国国防动员体系中的地位如何?船舶工业动员包括哪些内容?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国防动员法》是动员的基本法由于国防动员工作涉及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教育等一切领域,关系到机构、团体、个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国家都通过颁布一整套相互配合的法规体系,以此作依据,来指导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国防动员法规体系由动员基本法、动员专门法及动员条令、条例、命令等组成。
其中,动员基本法是根据本国的宪法和国防法,从宏观上对国防动员的总体要求及全局性措施作出规定的综合性动员法规,是制定动员专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动员法规的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国防动员基本法缺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承担着动员基本法的职能。
《国防动员法》解读
《国防动员法》解读
张山新
【期刊名称】《政工导刊》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是调整国防动员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的法律,是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重要成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提高国防动员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明确提出了国防动员应当坚持的方针和原则,规定了国防动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张山新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2
【相关文献】
1.学习贯彻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2.认真学习贯彻《国防动员法》努力提高国防动员建设质量 [J], 南兵军
3.以贯彻《国防动员法》为契机全面提升国防动员建设的质量和层次 [J], 孙钢
4.深入学习贯彻《国防动员法》推进经济社会与国防动员建设协调发展 [J], 王玉仁
5.解读"国防动员准备"与"国防动员建设" [J], 刘保庭;刘荣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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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国防动员法律制度-
国防动员是我国宪法和国防法中规定的一种国家行为,其目的在于紧急调动国家资源,以适应战争的需求,为战争服务。
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对国防动员启动的主体、范围、程序、条件以及启动之后公民权利的限制克减与保障等问题曾做过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跟随着她的分析,读者或许能了解更多关于国防动员制度的台前幕后。
国防动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薛刚凌说,国防动员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多种动员对象。
从大的领域来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思想、外交和军事等各个方面;从具体的动员对象来看,包括交通运输、通信邮电、财政金融、内外贸易、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军工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生产等各个行业;就动员内容来讲,根据国防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交通动员等。
她说:国防动员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是一国军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战争不仅是战争的现实力量的竞赛,而且是全部战争潜力的竞赛,国家只有把战争潜力不断转化为战争
实力,才能弥补战争损耗,不断增强实战能力,取得战争的胜利。
而国防动员是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改变交战双方整体力量对比的杠杆。
薛刚凌介绍,国防动员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防动员是现代国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和平时期,任何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维持庞大的战争准备规模,但必须拥有足以应付战争的国防力量。
为减轻国家负担,要保持必要的国防力量,各国普遍选择了既要发展,同时又必须兼顾安全的国家战略。
这就是在保持常备军精干化的同时,注重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动员准备。
因此,国防动员成为一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通过国防动员,可以最快的速度将国家的各种力量动员组织起来投入战争,从而取得战略主动,可以使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更加适应战争的需要,也可以弥补因战争破坏而造成的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不断满足战争进程发展的要求。
国防动员同样强调人权保障
薛刚凌认为,国防动员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整个国家体制由平时体制转向战时体制的过程中保持快速并且稳定的状态:一方面是满足国防与战争的需要,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并能达到预先设定的动员效果。
同时,在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或者不对公
民的各项权利造成影响和损害,如何在这两者之间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则是研究国防动员的法律意义所在。
她说,在国防动员中,对政府权力的相对强化与扩大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不足以应付战争和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在动员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克减也是必须的,否则,不足以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她认为,国防动员启动之后,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战争以及紧急状态下的限制基本相似,同时也应该有所区别。
由于国防动员属于一种由平时向战时的过渡状态,因此,动员状态下与战争状态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基本相同。
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国防动员的作用对象主要在于人力、物力、财力的调动,因此,国防动员更加侧重于对财产权的限制。
薛刚凌说,在国防动员中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要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也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在国防动员中国家和政府还必须尽最大可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降低到最低限度,必须满足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
同时,对于这种限制的规定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能够让每一个公民确切地知晓在什么情况下、哪些具体的权利与自由将受到限制,同时对于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克减的权利不得予以限制。
国防动员下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措施要适当,不能给公民造成过度的或不必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