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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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农业项目的高效运作和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确保资金安全:严格管控农业项目资金,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金,优化农业项目运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3.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腐败行为。

三、资金管理程序1.预算编制:农业项目资金的运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需求情况,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资金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对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

4.资金支付:经审批的资金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申请单位,并制作相应的支付凭证。

5.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6.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7.资金监督:参与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方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资金使用原则1.合理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存在浪费和滥用的行为。

2.公平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拿拿手脚和贪污受贿行为。

3.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运作,提高项目的绩效与经济效益。

4.安全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五、资金管理措施1.明确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合理的责任制。

2.加强培训:对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资金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3.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流程和操作规范。

广州市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

广州市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

广州市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增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扶持力度,做强富民兴村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兴旺,规范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粤农农规〔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创建或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产业园,下同)。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增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产业园产业项目建设的扶持资金。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主体是指在产业园范围内注册并承担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经营主体是指在产业园范围内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二章扶持资金与扶持方向第三条扶持标准。

对上级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区级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级每个10000万元、省级每个5000万元、市级每个3000万元的标准安排产业园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原则用于扶持产业融合、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农业品牌等产业发展项目。

产业园建设项目原则上两年完成,根据产业园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分2个年度据实下达。

第四条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可综合采取项目补助、惠农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农业项目,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

第五条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正面清单):(一)生产设施,主要指建设主导产业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设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经广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为准确了解和把握政策,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必要性、主要内容等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必要性2019年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印发了《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方案》,明确提出对从化、番禺、花都、白云、海珠、荔湾、天河等7个区获批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市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个产业园1亿元、5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为规范加强产业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参照《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资金管理办法》共分7章、18条,总体结构和框架参考了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同时结合广州的财政管理实际,对资金下达、预算编制、项目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第一章是总则,有两条内容,第一条是介绍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第二条是对本办法中的有关名词进行解释,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市级产业园暂无专项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补助资金(不包括各区统筹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产业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所在的区政府;实施主体是指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第二章是资金补助,主要是明确补助标准和下达方式。

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区。

同时,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产业园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产业园建设推进情况分年度安排。

第三章是资金的使用管理。

其中,第五条明确由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区政府组织制定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

农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农业项目投资是指向农业领域投入资金进行种植、养殖、农机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投资活动。

农业项目投资旨在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农业项目投资行为,科学管控投资风险,制定农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管理原则和内容1.管理原则:依法依规、科学高效、风险可控、公平公正。

2.管理内容:农业项目投资的立项、审批、执行和监管等环节的管理。

2.1 农业项目投资立项管理1.投资评估:对农业项目进行详细评估,包括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2.投资方案编制:编制详细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期限、资金安排、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3.农业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部门递交农业项目投资的申报材料。

2.2 农业项目投资审批管理1.投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农业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决策等环节。

2.审批依据:审批农业项目投资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审批时限:明确农业项目投资审批的时限,加快审批进度,提高效率。

2.3 农业项目投资执行管理1.投资资金监管: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监督农业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挪用、滥用等违法行为。

2.项目进展监测:定期对农业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项目管理调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项目管理措施,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2.4 农业项目投资监管1.投资风险评估:对农业项目投资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2.投资管理信息化:建立农业项目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

3.投资结果评估:定期对农业项目投资的效益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措施。

三、管理机制与权限1.管理机制:设立农业项目投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农业项目投资活动,确保管理效果。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农业项目和省级农业项目。

国家级农业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贷款项目。

省级农业项目主要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统一平衡、编制项目投资计划。

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并对厅机关(含厅属事业单位)使用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按厅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

第六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和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第七条根据省财政年度农业专项预算安排计划,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年初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报厅发展计划处汇编后,统一以厅名义下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的内容要求(一)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各专项的具体要求编写,一般需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三)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一事一报,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四)各县(市、区)、市农业局根据当年各项资金性质组织项目,并编制项目计划,会当地财政部门后,一式3份报厅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交发展计划处(2份)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1份)。

广州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评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穗财编〔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产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严格审查、科学论证、权责明确、强化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

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二章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方向:(一)农业产业化发展。

支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生产单位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种养)大户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就业增收。

(二)农业科技推广。

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全市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加强现代农业科技展示、示范、推广。

(三)现代种业发展。

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和科技创新研发,加大实施种业自主创新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加强良种联合研发,促进优良品种展示、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着力推进现代种业提质增效。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农业项目和省级农业项目。

国家级农业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贷款项目。

省级农业项目主要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统一平衡、编制项目投资计划。

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并对厅机关(含厅属事业单位)使用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按厅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

第六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和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第七条根据省财政年度农业专项预算安排计划,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年初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报厅发展计划处汇编后,统一以厅名义下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的内容要求(一)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各专项的具体要求编写,一般需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三)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一事一报,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穗农规字[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9.09【实施日期】2016.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1号)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3〕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9日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农业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简称农业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农业项目与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估、核实、预算安排、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农业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对由市本级负责验收的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工作;指导并督促区级农业、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农业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并下达市本级农业项目投资计划。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农[2015]1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23【实施日期】2015.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5〕155号)各有关区农业局、财政局:现将《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3日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农〔2014〕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全市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着力打造全市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平台,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扶持范围、用途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额度5000万元,其中:扶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园区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为3000万元;扶持全市范围内农业科技研发与示范推广的基础设施建设、全市范围内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科技研发及设施设备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为2000万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粤府办〔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粤府〔2018〕12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更好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探索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锚定迈进全国第一方阵目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部门协同,加强资金整合力度。

不断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持续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推动市县加大对本区域内不同行业、不同政策间的项目资金整合力度,进一步打破条块管理分割、资金使用分散的局面,实现涉农资金“五根手指头,握成一个硬拳头”。

坚持共同主导,健全项目储备机制。

省级加强宏观指导,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持续完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项目储备机制,促进各级财政和业务部门依托“同一系统、同一标准”科学规范开展涉农项目谋划储备,推动省级业务指导和市县自主统筹紧密结合,实现涉农资金管理“一盘棋”。

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粤农[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农[2010]190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扶贫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附件请在“广东省农业信息网/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下载http:///fwdt/bszn/)。

请按《指南》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材料请于5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2010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基本农田整治资金(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1、使用范围。

资金投放方向是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近三年大部分未曾整治过的基本农田。

资金使用范围:田间排灌渠道工程建设、田间机械作业路网工程建设、项目区内小陂头维修、建设(投资5万元以下)及小型配套引水渠工程建设、田块平整及规格化工程建设、地力建设(投入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项目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费等。

2、补助标准。

2007年至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基本农田整治专项资金1亿元,符合整治条件的基本农田省财政每亩补助1000元。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建设目标。

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实施范围是除深圳市以外的20个地级以上市。

从2007年起至2010年,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基本农田整治项目,每年整治基本农田10万亩,五年整治农田40万亩。

通过项目建设,使整治的垌田、塅田、洋田、围田等田类达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机能进、物能运、土肥沃、产出高”的标准;丘陵山区坑田、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绩效,根据《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6〕1号)以及上级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以镇街为实施主体,转移支付到各项目镇街,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广州市农业资金支持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农田(鱼塘)标准化建设项目、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项目、扶贫项目、山区镇建设项目及其他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与资金管理”,是指由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预算安排、实施与变更、工程复核与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监督管理、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农业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申报和入库工作;协调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跟进项目和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监督跟踪检查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配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支出进度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按规定需地方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各镇街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农业项目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申报;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工程复核、工程验收等基建程序环节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村(居)委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项目申报的主体为各镇街。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按照广州市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云府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7〕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6〕1号)、《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规字〔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业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区财政资金安排或市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由区具体安排实施的涉农类项目。

本办法中的管理是指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验收和资料归档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农业项目可分为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以奖代补”项目。

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农田鱼塘基础设施建设、观光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

“以奖代补”项目是指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来实现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农业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农林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指导、督促镇街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颁布单位】省财政厅【文号】粤财农〔2013〕276 号【颁布时间】2013年8月9【实施时间】2013年8月9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 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细则》(粤财农〔2011〕188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3 年 8 月 9 日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应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粤农[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农[2010]132号)有关市农业局、财政局:现将《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反馈省农业厅(经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附件:1.《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2.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粤西、粤北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0]48号)(略)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粤西、粤北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一、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和《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规定,省财政2009年起专项安排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扶持资金,其中:粤西三市(阳江、茂名和湛江市)2009年一次性安排每市500万元;粤北五市(韶关、清远、云浮、梅州和河源市)2009年至2012年每年各安排500万元。

二、资金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经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认定的粤西地区和粤北山区省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本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良种引进繁育、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等。

三、项目申报(一)项目申报的条件1.示范区建设具备一定基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经专家论证的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废弃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统筹项目布局,一体化、集成式建设。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市县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规程和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关于广州市农业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关于广州市农业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关于广州市农业项目验收工作指南一、项目分类及验收材料农业项目验收分为需经财政投资评审和不需财政投资评审两大类项目。

[一]、需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需经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的农业项目,包括农田(鱼塘)标准化建设、产地市场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山区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观光休闲农业农家乐建设以及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科技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基建工程类项目。

验收材料包括:1、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表(另附:专家组具体验收意见);2、项目申报书(农业、财政部门盖章);3、广州市财政部门批复文件;4、会计资料(会计账册、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5、项目实施过程照片(包括前、中、后);6、财政投资预算(概算)和结算评审报告;7、招投标文件;8、中标通知书;9、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10、设计图(竣工图);11、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13、项目资金支出结算表(盖财务章);14、第三方工程造价复核报告(包括内业和外业)1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16、项目绩效自评报告;17、项目绩效评价表;18、其它资料。

[二]、不需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不需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的农业项目,包括“以奖代补”项目(农业产业化建设专项)、农业科技、良种、农机推广项目(农业科技专项)和部门业务工作经费类项目。

(一)、“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材料包括:1、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表(另附:专家组具体验收意见);2、项目申报书(农业、财政部门盖章);3、广州市财政部门批复文件;4、会计资料(会计账册、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5、银行转帐凭证(银行盖章确认);7、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8、设计合同和设计图(财政补助超过100万元及土木水泥、大型钢架结构的基建工程类项目);9、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报告(财政补助超过100万元及土木水泥、大型钢架结构的基建工程类项目);10、工程造价或资产评估报告(农业局聘请中介机构);11、项目资金支出结算表(盖财务章);1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13、项目绩效自评报告;14、项目绩效评价表;15、其它资料。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5
【摘要】第一条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4号令,以下简称8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3页(P51-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61
【相关文献】
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J],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J],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6号) [J],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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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农[2015]1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5〕162号)各区农业局、财政局: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规范发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农业局(经管处)反馈。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评审、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额度770万元,用于扶持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鼓励成立规范运作的合作社。

1.对于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成员100户以下的,按每位成员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员100户以上的,补助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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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98]6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28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8]6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农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农业现代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
理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指在规划期内市财政、县级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镇、村和市属的项目单位)及群众自筹投入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现代办”)是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项目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镇、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

(四)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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