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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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版」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版」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的条例。
以下是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
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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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通知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物价、财政、经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五条用水户由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用水管理供水企业的水厂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并接受计划用水考核用水户水表的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可以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变更情况告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和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第六条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第七条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鼓励月均用水量不足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用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同月用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3×去年同月用水量)/6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一)初始值为(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取最高值予以调整: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2.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3.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增长系数增加(三)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调减为0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计价收费的,按上述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第九条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于当月15日前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已设立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二)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三)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四)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已完成水平衡测试第十条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二)用水户设立的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专人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用水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情况等说明材料;(三)前一年内月平均用水量在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提交有效的《水量平衡测试报告》;(四)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用水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总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计划等材料;2.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3.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4.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5.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的,可以调整用水计划节水型企业(单位),按照调增申请需求调整用水计划其他用水户根据产品、经营增加量,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用水单耗予以调整第十三条计划用水考核以供水企业抄表水量为依据,以两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将用水户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超出部分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物阻等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的读数,对暂收水费时段与恢复正常抄表计费时段进行总体用水情况合并考核第十四条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量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五条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提出超计划用水水量复核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一)对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勘误证明;(二)对供水企业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计费时段的水费发票或供水企业出具的抄表计费时间证明;(三)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供有流量计量器具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四)因军事、消防、保密、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用水计划调整而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水量:(一)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超计划用水水量;(二)供水企业延迟抄表时间的,按照水费发票所列计费时段日平均用水量复核考核周期内的超计划用水水量;用水户未能提供水费发票的,按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时间证明复核;(三)当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考核;(四)因军事、消防、保密、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超计划用水的,按实际复核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供水企业收水费后,将用水户当月实用水量与下达的用水计划对比,超计划部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超计划不足10%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10%以上不足20%的,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标准水价4倍加价收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5倍加价收费用水户具有多个注册水表的,用水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申请按照注册水表分户考核;未分户的,按全部水表用水总量考核,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按照分类用水加权平均价格、加价倍数和超计划水量的乘积计算第十八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加价收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部分1‰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或逾期90日仍未缴纳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企业停止向其供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用水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用水户缴清费用后,凭缴费票据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供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缴费情况后通知供水企业恢复供水,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第十九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工作第二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每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二)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根据计划用水管理需要实施抄表到户;(三)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每月或每两个月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抄表时间间隔需变更为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四)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因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应当每月将暂收水费的用水户名称、原因、暂收水量等情况书面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五)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或者有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情况的,应当根据用水户申请提供抄表读数勘误证明第二十一条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计划调整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撤销该用水计划调整许可或者超过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水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以及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水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节水型企业(单位),是指通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45号)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进行的评审和验收的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以企业为主要考核对象,通过对用水系统(包括其子系统)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参数的水量值,根据其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不合格,是指水表示值误差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穗府〔〕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https://img.taocdn.com/s3/m/549bbec7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72.png)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
见征集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3.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市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平
台”(/xzlf/lfzqyj.jsp)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83123286;
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021e021d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73.png)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关于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的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和废水。
”将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23a80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9e.png)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自来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企业安全供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来水,是指由市属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生产,通过市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用水。
第三条、供水企业及用户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用水第四条、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或委托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
须办理申请报装手续,审批后才能施工的范围如下:(一)新装用水设施(含永久用水和临时用水)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供水设施用水,须办理申请新装用水设施手续。
(二)改变用水规模(含改大和改小用水设施)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增大(或减小)用水量,需改大(或改小)现有水表或供水管道,才能够符合供水安全负荷的,须办理申请改变用水规模手续。
(三)增装用水设施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在原有水表、水管供水负荷容许的情况下需增装用水设备,须办理申请增装用水设备手续。
(四)改移用水设备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房屋或地面环境变化,需将现有的水表或供水管道在原址范围内改移位置。
须办理改移用水设备手续。
第五条、申请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同意后,其户内水管设施由受委托的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按核准图纸施工,并经规定程序验收合格,由供水企业装表接水后,始得用水。
第六条、居民家庭用户申请永久性用水,须提供与申请用水点地址一致的有效证件和用水申请书。
除居民家庭用户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永久性用水,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一)用水申请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市规划局报建审核书(有污染单位还应有环保批文复印件);(四)室内外给水设计图一式两份(包括各层水布置平面图,给水系统透视图,泵房及水池,水箱大样图,卫生间给水的大样四置图)(五)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第七条、用户申请临时用水,须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一)用水申请书(二)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三)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四)规划部门征地红线图复印件第八条、供水企业供水高度为本市城建标高30米。
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868f24852458fb770b56b9.png)
附件1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区属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属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所称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区水务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各级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应当经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对市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四)指导市属各区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五)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行为;(六)对受监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对属地内的区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三)协助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行为;(四)对受监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491e0cd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a.png)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一)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排水、抗旱、节约用水、水功能区划、景观水系、水文测验、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规划,由市农业(海洋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c268aee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e3.png)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是本年度立法项目。
该法规草案已经市政府第13届1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征集民意,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
所提意见、建议请于7月5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编:510030
传真:************电子信箱:***************
联系人:危志彬联系电话:************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
2011年6月16日。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文档4篇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文档4篇](https://img.taocdn.com/s3/m/f7bfc375647d27284b735194.png)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文档4篇Guangzhou wat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水务管理条例文档4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章2:水务局负责的工作内容文档3、篇章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版文档4、篇章4:水务行业管理的特征文档城市水务是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也是政府最为关注的行业之一。
受历史原因影响,我国城市水务行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严重滞后于城市化进程。
下文是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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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1.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十万元以下的;
2.日取地表水能力100立方米以下的;
3.日取地下水能力50立方米以下的。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805e5d0ba0d4a7303763a14.png)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穗水规字[2018]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8.09.07【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水规字〔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水〔2013〕10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于2018年2月1日到期。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2017〕157号)等法律法规的新要求,我局对《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2018年9月7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60403af0c22590102029d74.png)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b13d585bf5335a8102d2204a.png)
2016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08ab00025c52cc58ad6be65.png)
附件1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发展本市供水事业,强化政府监管,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
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设施供水除外。
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厂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在公共供水管网没有延伸到的农村地区,通过简易设施将山泉水、地下水提供给农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或者其他事业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为。
包括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第三条【指导原则】供水用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强化供水用水工程质量监管与确保水质相结合,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与居民共用用水设施统一管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公共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全市供水用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公安、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城镇供水特许经营】城镇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投资建设运营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和供水服务项目并获得收益,向社会公众提供供水服务。
广州供水管理条例
![广州供水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77c94b15727a5e9856a61ba.png)
广州供水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日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596d2d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3.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2•【字号】穗府[1996]129号•【施行日期】199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29号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属供水企业和其他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指导。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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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颁布时间)
20120501(实施时间)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文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
第三章 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再生水开发利用的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加强雨水和污水处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励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公厕冲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水资源专业规划和本区、县级市的管理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围进行勘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提出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规划,由市农业(海洋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以及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不得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还应当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河道、河涌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相关水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兼顾堤岸景观美化。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废水。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第七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覆盖、改道或者缩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河道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审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占补平衡的原则。
(三)区、县级市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内河涌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