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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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州市【发布时间】2009-10-19【生效时间】2009-10-19【关键词】排水管理,环保设施及标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行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安全运行,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试行)》、《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广州市水务局排水处联系。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本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技术标准,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排水管渠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自有的排水管渠维护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及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广州市水务局(或其委托机构)每个经营年度不定期对管网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网维护质量和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详细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样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排水体制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方式,它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合流制用同一个排水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用不同排水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沪水务〔2018〕1134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8〕1134号各郊区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管理,及时掌握设施情况,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设施基本信息台账区、镇应当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完善设施档案资料,建立“一站一表”,内容应包含设施名称、位置、规模、服务区域、配套设施数量、受纳水体、现场照片、参建单位和管理单位信息等(表格样式参照表1)。

二、明确设施养护范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为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处理设施,包括已移交设施和已完工运行但未移交设施。

镇政府作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明确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专职人员,建立运行维护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规范设施更新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报废拆除等,应当严格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镇政府应当及时将更新改造或报废拆除计划报区水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

其中:2018年底前已经更新改造或报废拆除的设施,由镇政府统一梳理后汇总上报,区水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表格样式参照表2);2019年1月1日以后组织实施的更新改造或报废拆除,镇政府应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上报区水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表格样式参照表3)。

区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梳理汇总当年度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更新改造和报废拆除的情况,统一上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表格样式参照表4)。

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

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

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附件:广州市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居治(截)污设施(即雨污管网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雨污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及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区财政投资建设,且建设地点处在黄埔区范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村居治(截)污设施。

第三条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确保雨污管网设施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水务局是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审核、统筹村居治(截)污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并负责该专项经费的部门预算编制和分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见附件)。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核定后纳入部门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镇)”〕是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1区域内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可采用社会化作业方式,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上报维护经费预算;协调解决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龙镇政府负责将镇财政应负担的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镇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资产接收与管理。

村居治(截)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分别移交给区水务局、九龙镇政府管理。

其中,区水务局负责接收街道村居治(截)污工程建设项目资产,并委托相关街道进行管理;九龙镇政府负责接收本区域内的村居治(截)污工程建设项目资产。

接收单位按财政局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登记资产台账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维护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第八条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区、镇财政预算安排。

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大中修费用和监督考核相关费用。

第九条各街道根据预算标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本年度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和大中修费用的预算,监督考核单位编制下年度监督考核相关费用预算,并上报区水务局审核,由区水务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纳入部门预算进行分解。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沪奉府办〔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奉府办〔2011〕24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水务局制定的《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奉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巩固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成果,提高本区农村地区河道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收集处理设施的完整和运行正常,提高财政投入的综合效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七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三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养护责任,建立完善管理养护体系,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职责分工1、区水务局是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镇、开发区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并加强督察、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水务管理所负责辖区(含代管的开发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的督察、指导、服务、考核工作。

2、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基金的保障、审核和监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户内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构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___、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___、市___、___、市水务集团等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区政府是确保辖区设施正常运维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维管理经费,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施专业化运维、统一化管理。

镇政府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村级组织应在镇政府指导下,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户型处理设施(一体化处理设备等),应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

运维单位应负责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维;应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资源化利用要求 (3)4.1一般要求 (3)4.2各环节要求 (4)4.2.1污水户内处理 (4)4.2.2污水输送 (4)4.2.3污水储存与预处理 (4)4.2.4污水消纳利用 (5)5资源化利用主要模式 (5)5.1零散户模式 (5)5.2聚居片模式 (6)6运行维护 (8)7监督管理 (8)附录A(资料性)村庄资源化利用模式选用建议表 (10)附录B(资料性)资源化利用治理成效评估建议内容 (12)为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决策部署,指导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编制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人口规模较小,且周边有丰富消纳土地村庄或聚居片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1260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T2762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38836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8837农村三格式户厕运行维护规范GB/T513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1—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57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4/220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农办社〔2020〕7号)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引(试行)(粤环办函〔2020〕9号)3术语和定义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清府办〔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6日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提升泵站、污水主支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选择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运维管理模式。

对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村庄,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以PPP 模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并纳入整县模式进行监管运维。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目标。

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六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正文:----------------------------------------------------------------------------------------------------------------------------------------------------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四章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排水设施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包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

按规定实施豁免的建设项目除外。

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及使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州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财综〔2015〕136号)的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番禺区的大学城)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广州市水务局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一)以支票缴费的用水户,请将污水处理费支票“收款单位”填写为“广州市水务局”。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款单位由原来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自动转为“广州市水务局”,已办理银行划账的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不需要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以现金缴费的用水户,缴费方式不变。

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将由广州市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咨询热线:96968。

特此公告。

广州市水务局
2015年7月29日来源: l /fg/detail2007978.htm。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沪水务〔2018〕536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8〕536号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8年6月25日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经费)。

区水务局是所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 根据《X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结合XXX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涉农社区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管网、泵站等配套设施),不含单户化粪池、沼气池。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按照“县级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具体管理、村级组织落实”的原则建立运维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XXX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的考核,开展执法检查,实施水质监测。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督导检查,指导镇乡(街道)建立完善农村厕所后期管护机制,配套建立维护维修管护体系。

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农村“厕污共治”。

(三)县水务局负责全县“纳管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受纳乡镇污水处理厂(站)以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及处理率。

(四)县发改局会同县经信局等有关部门商议制定并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五)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常年预算体系予以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六)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制度、加强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七条村级组织应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逐步提升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举一反三 自查整改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举一反三 自查整改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举一反三自查整改报告
今年以来,在市河长办、市水务局的精心指导下,我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人居环境整治,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高农村生活污水运维水平,努力打造和谐宜居的新农村。

现将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自查的举一反三整改报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xx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办法》、《xx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长效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根据区水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xx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确保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区对各镇予以500元/户的财政补贴。

另外,每年安排两次出水水质检测,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安排落实。

xxxx年我区共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养护补贴xxx
万元,目前已全部补贴到位。

对于监督检查。

我区目前建立了各镇水务所、区水务局、区河长办“三级监督”体系。

水务所作为行业指导,每月对各镇开展考核;水务局作为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各镇开展考核,结合水质检测结
果下发考核通报;区河长办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并形成督查报告督促各镇进行整改。

最后是水质监测。

根据《xxx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区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我区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全覆盖检测,检测频率为一年两次,并将水质检测报告上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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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1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水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维护管理考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道和污水处理站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污水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应责任制度,统筹制定实施计划。

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架构,组织落实运行管理单位,统筹养护经费,编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主体,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岗位的设置由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条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经过区(县级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二)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三)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镇(街)汇报。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三)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四)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镇(街)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第十三条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0号前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报镇(街)管理机构。

镇(街)管理机构将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0号前报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镇(街)报告以下情况:(一)每季度第1个月10号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二)每年1月上旬,报告上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三)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四)因污水治理设施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镇(街)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第十六条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站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治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处理站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

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污水办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对污水处理站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二)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三)每周对沉砂井进行检查,及时清除大颗粒污染物;每三个月需清渣一次,以发挥沉砂井的正常功能;(四)每半年对集水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五)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

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六)每周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处理。

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七)及时收割生态塘内的水生植物,定期清理水面漂浮物和落叶;(八)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九)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十)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五章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以下简称“养护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纳入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级市)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并纳入各区(县级市)水行政管理部门预算管理。

市一级财政每年对该项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养护经费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县级市)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考核第二十五条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监督考核三种方式。

定期考核由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和镇(街)每半年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不定期考核由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监督考核由市水务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区(县级市)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污水收集管道、污水收集沟渠、沉砂井、格栅井、集水井、厌氧池、人工湿地、生态塘(沟渠)等的日常维护情况;(二)处理站内的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的维护情况;(三)处理站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四)处理站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等的维护情况;(五)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按照《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表》的要求考核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

年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

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

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5—89分(含85分)为良;80—84分(含80分)为及格;8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市水务局应将监督考核结果予以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

各区(县级市)考核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凡第一次不及格的,要其限期整改;第二次不及格的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次不及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市补助的年养护费用。

考核扣款在下年度市补助的养护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条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对镇(街)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以及镇(街)对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处理站内出现人工湿地植物大面积缺株和机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等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并落实维修费用后,仍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停拨该运行管理单位该年余下全部养护经费,植物补种和设备维修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善,造成处理站内机电设施(包括水泵、鼓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二年。

试行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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