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年终奖个税计算的不合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缺陷及其更正
浅析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缺陷及其更正摘要:国税总局针对企事业单位全年一次性奖金专门规定了征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该计算方法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缺陷。
本文深入分析该计算方法的缺陷,探讨存在该缺陷的原因,提出两种相应的解决方法,并比较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计算方法;缺陷及更正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根据税务机关最新要求,企事业单位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由原先的年终汇算清缴和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采用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的二选一,改为只可选择后者,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政策变更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的纳税影响,并做好相应的纳税筹划。
对于后者的计算方法,国税总局专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来规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行为。
一、国税总局出台《通知》的背景为改变原有一次性奖金的不合理和实际操作的困难,杜绝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制度的不健全,通过税收政策的漏洞,不缴或少缴税款。
为此,国税总局颁布了《通知》,以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
《通知》出台后,国税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这一政策作了解释说明。
他认为原有政策对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收入,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会出现两个问题。
1.没有考虑奖金所属期,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
2.只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征税,未限定适用次数,导致部分单位多次发放奖金,产生税收漏洞。
从《通知》中的主要内容看,确实考虑了这方面的问题:1.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以解决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收入导致适用高税率,纳税人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
2.将适用该政策的次数限定为一年只适用一次,以解决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税收漏洞,偷逃税款的问题。
但从征税实际情况来看,该政策未能有效把握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质,导致执行中出现更大的不符合常理的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思考与改进
( 2 ) 按1 2 0 6 . 4 2在新税率表找 出 3 %税率 , 速算扣 除 0元。
应 纳个人所得税 [ 1 0 0 0 0.( 3 5 0 0. 2 3 4 9 ) ]× 3 %= 2 6 5 . 4 7元
( 3 ) 丁先生税后一次性奖金 : 1 0 0 0 0. 2 6 5 . 4 7 =9 73 4. 5 3元 。 表 2 某公 司四位职工实际下发一 次性 奖金表 ( 单位: 元) 姓名 一次性奖金 税率 速算扣除 一次性奖金个税 实付金额
余额计算 。 实例 : 某公 司甲、 乙、 丙、 丁 四位职工 每月工 资表 如表 1 所示 。 根据 2 0 1 0 年公 司经 营情况 , 该公 司于 2 0 1 0年 1 2月分别发给 甲、 乙、 丙、 丁四人一次性奖金 3 O O O O元 、 2 5 O O O元 、 1 5 0 0 0元 、 1 0 0 0 0 元 。根 据
一
( 1 ) 按税法计算确定税率 :
[ 1 5 0 0 0 一( 3 5 0 0— 2 9 9 7 ) ] / 1 2 :1 2 0 8 . 8 元 0
( 2 ) 按1 2 0 6 . 4 2在新税率表找 出 3 %税率 , 速算扣 除 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 1 5 0 0 0 一( 3 5 0 0— 2 9 9 7 ) ] ×3 %= 4 3 4 . 9 1 元
应 纳 个 人 所得 税 3 0 0 0 0×1 0 % .1 0 5 :2 8 9 5 元
( 3 ) 甲税后一次性奖金 : 3 0 0 0 0 .2 8 9 5 =2 7 1 5 元 0 乙职工按现行个税计算 全年 次性所得税 :
【 关键 词】 全年 一次性 奖金 ; 个人 所得税 ; 计税 方法 ; 改进
年终奖争议的常见问题(不得不看)
年终奖争议的常见问题(不得不看)在企业年底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
员工们期待着这份额外的收入,但年终奖的计算、发放和分配方式却经常引发矛盾和争议。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年终奖争议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1. 年终奖计算公式是否公平?很多员工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年终奖的计算公式。
有些公司将年终奖与个人绩效挂钩,有些公司则根据岗位级别或工龄进行统一标准计算。
这导致不同员工的年终奖金额差异很大,引发了一些不满和争议。
针对这个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年终奖计算公式,兼顾员工绩效和个人贡献,以及公司整体业绩。
另外,透明公开计算公式和标准,让员工了解年终奖计算的依据,有助于降低争议。
2. 年终奖发放时间是否合理?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年终奖发放时间。
有些公司选择在年底前发放,有些公司则选择在新年后发放。
这可能导致一些员工因为离职而无法领取年终奖,或者新入职员工因为时间较短而无法获得年终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考虑将年终奖发放时间尽量往后延迟,确保更多员工能够符合领取条件。
同时,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其能够合理获得年终奖。
3. 年终奖分配方式是否公正?在某些企业中,年终奖的分配方式也会引发争议。
有些企业采取团队奖励制度,将年终奖按照团队绩效进行分配,这可能导致优秀个人收益较少;而有些企业则将年终奖按照个人绩效比例进行分配,这可能引发团队合作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平衡个人和团队之间的利益,既要奖励团队的协作与共同努力,又要体现个人的贡献与价值。
可以考虑设立团队和个人两个方面的评估指标,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4. 年终奖税金应该如何处理?年终奖金额较大时,税金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有些员工对于年终奖发放后的税款产生不满,认为税负过重,这可能引发一定的争议。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企业可以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明确说明年终奖发放后所需要扣除的税款。
同时,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些税收方面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合理安排财务规划。
年终奖计税盲区是如何产生的
此“速算扣除数”非彼“速算扣除数”----年终奖计税盲区其实是个计算错误网上对年终奖计税盲区的消息满天飞,最广泛案例就是的54001元的年终奖,比54000元的年终奖,多发了1元,却要多缴4950.2元的个人所得税。
奖金额54001元-60187.50元之间为第二个盲区,处于“得不偿税”的境界。
为什么会这样呢?按我对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理解,分级累进的税率设计非常合理,纳税的原则是“多发多纳,纳多剩多”,不应该有什么所谓的“盲区”,或“多发少得”的情况存在。
昨晚对网上的资料仔细分析了一下,发现....的.、.天大..这是..一.个.广泛的.、低级的计算..。
我认为,网上流传的有关年终奖计税的计算算......错误过程中速算扣除数应用不正确,造成了所谓的计税盲区。
网上流传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表1)确定。
表1 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按错误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结果见下表,这与网上流传的各种数据一致。
表2 不同奖金额的应纳税额(有盲区)上面的计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原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与速算扣除数不匹配,应纳税所得额为全年总额,速算扣除数也应重新计算,不能直接引用接月计算的速算扣除数,即“此速算扣除数非彼速算扣除数”。
按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见表3:表3不同奖金额的应纳税额(无盲区)由计算结果可见,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任何盲区,18001元比18000元多发1元,按10%的适用税率,多缴纳0.1元的税;54001元比54000元多发1元,按20%的适用税率,多缴纳0.2元的税;等等等等;960001元比960000元多发1元,按45%的适用税率,多缴纳0.45元的税。
完全符合“多发多纳,纳多剩多”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发多、纳多、剩少”的情况,表4列出了税后所得与奖金额的关系。
年终奖多一元个税或多缴几千专家建议设合理薪资结构
年终奖多一元个税或多缴几千专家建议设合理薪资结构年终奖多一元个税或多缴几千专家建议设合理薪资结构随着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进入对外征集意见阶段。
跟现行的个税制度相比,草案中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起征点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计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市民们也开始拿起计算器,迫不及待地算起新方案实施后自己该缴多少钱。
殊不知,设置合理的薪资结构和年终奖数额,也大有学问。
怎么能合理筹划自己的税务?快报请来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孙洋,他曾参加过2005年召开的全国人大第一次个税调整听证会,请他来教大伙儿算算个税这笔账。
□ 快报记者沈晓伟年收入一样,个税相差近一倍说到每月工资要缴多少个税,相信许多人心里有数,但说到年终奖的个税缴纳,估计不少人又糊涂了。
据孙洋介绍,大部分工薪阶层的薪金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
那年终奖的个税又是怎么计算的呢?孙洋表示,由于公司普遍到了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出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考虑,国家对年终奖采取了优惠计税的特殊方式。
具体说来,是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除以12,得出数额所对应的税率,就是年终奖的优惠税率。
然后,以年终奖乘以优惠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就等于年终奖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全年总收入66000元为例,现在假设有下面三种方案。
月工资和年终奖比例不同,个税金额也大不相同。
方案一:每月工资4000元,年终奖18000元。
每月个税应缴50元,全年600元(50元×12个月)。
年终奖18000元除以12为1500元,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个税缴900元(18000×5%-0)。
因此全年个税加起来就是600元加上900元为150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5500元,没有年终奖。
每月应缴个税175元,全年2100元(175元×12个月)。
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设计缺陷分析与建议
3 . 当月 的 限制 , 人 为设 计 造 成 不 公 平 。如 例 3 , 假 设 把 问题极 限化 , 员 工丙 1月 ~1 1 月, 每 月工 资 1 5 0 0元 , 则 1月
~
员工 甲的 纳税 情 况 为 : 5 4 0 0 0 ÷1 2 —4 5 0 0元 , 适 用 税 率
收 流失 。
用 商数按 商数 确定适 用税率 和速 算扣 除数计 算 。
例2 : 某企业 2 0 1 2年 1 2月 员 1 : 丙发放年 终奖 1 8( ) ( ] l 元, 员 工丙 当月 的应税工 资 3 4 9 8元 , 则: 员工 丙 的纳税情 况为 : [ 1 8 O 0 i 一( 3 5 0 0 ~3 4 9 8 ) ] ÷I 2 —
1 0 5— 1 6 9 5 . 1元 。
、
目前税 法 的计 算 方 法 ( 注: 以下 讨 论不 考虑 公
1 2月 的工 资 差 了 2 元, 而纳 税 差 了 1 6 9 5 . i ÷5 3 9 . 9 7 —
积 金等 税前 扣 除项 目)
自2 0 0 5年起 , 把 年终 奖单 独作 为一个 月 的工 资 , 即把年
年终 奖对 于大 多数 工薪 阶层都会 遇 到 , 每 人都 要 缴纳 个 人所 得税 。在 纳税设 计 时如何合 理 、 公平 、 呵操 作性 强 , 关 系 到 到每个 纳税人 的切 身利 益 。由于设计 缺 陷 , 造成 纳税 的不 公平, 会打击 纳税 人 的纳 税积 极 性 , 促使 纳 税 人 进 行纳 税 筹 划, 增 加企业 管理 成本 。进 而产 生 偷 逃税 现 象 , 造 成 国家 税
一
例 3 : 如果 上例 中员 工丙 当月 的应税工 资 3 5 0 0元 , 则:
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征办法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再将雇员个人 当月内取得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按 已确定 的适用税率 和速算
12 5
此外 ,现行规定将一 次性 奖金 的政 策概 念从 单纯 的 “ 数
月” 奖金延伸扩大到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个人年薪 收入、 实行绩 效工资办法的个人绩效奖励收入 ,将以前三者收入性质相同 却计税政策迥异 的收入项 目统一到一起 ,平等对待 ,一视同
20 年 1 1 国家 税务总局颁 布 了《 0 5 月2 日, 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的通 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通知》 规定 ,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 次性 奖金 , 单独作为一个 月工 资、 薪金 所得计算 纳税 , 但在计
得 税 额 = 3 00 50 ×1%一 2 = 2 0 元 ) (6 0 — 0 ) 5 15 5 0 (
等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方法问题 的通知》 行政 机关 、 , 企事业
单位向其雇 员发放 的一次性奖金( 包括年终 加薪 、 实行 年薪 制 和绩效 工资办法 的单位 根据 考核情 况兑 现的年 薪和绩 效工 资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 、 , 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的计税 办法是 ,先将雇员 当月 内取得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个 2
30 0 60 元。按照现行 年终 一次 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 先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个月 ,P 60 /2 3 0 ( )按照商 2  ̄ 30 01= 00 元 , 数30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 00 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 , 查
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 和对雇员 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 况, 向雇员发放 的一 次性奖金 , 也包括年终 加薪 、 实行年 薪制
完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的思考
1先 将雇 员当月 内取 得的全 年一 次性 奖金除 以 1 个 月 , 2 按
其 商数确定 适用税率 和速算扣 除数。
( ) 算结果 出现 纳税 “ 区”即年终奖 发放数 落在 “ 区” 二 计 盲 ( 盲
如果在 发放年终 一次性奖 金的 当月 , 员 当月 工资薪金 所得 内会 出现 多发少得 的现象 ) 雇 低于税 法规定 的费 用扣 除额 , 将全 年一 次性 奖金减 除“ 员 当 应 雇
要分摊 到各月纳税 , 这其实是 由于现行计算 方法 的“ 伪分摊 ” 误导
所致 。其二 . 照国税 法[0 59号规定 , 按 20 ] 如果 纳税人 当月应税所 得低 于费用扣 除额 , 先拿年终 奖与发放 当月应税所 得和费 用扣 除
限额 的差额相减 ,然后再 除以 1 2个月确定税率 和速算 扣除数计
薪所得个人所得 税的征 收方式提 出完善 建议 。
【 关键词 】 个人所得税 ; 年终奖 ; 计征方式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 所 得税 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车船 税 法》 目前我 国在 征的 1 及《 是 7个
税种 中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或 常务委 员会 审议并 通过 的三个 税 收 法律 ( 他 1 其 4个税 种 多以国 务院暂 行条 例的方 式颁 布 )享有 ,
个 税“ 多发 1 多纳 千元” 象更是将个 税推 向风 1浪尖 , 一现 元 现 : 3 这 象和个税在税 法 中的地 位不相 匹配。 造成该不合 理现象 的原 因是 现 行年终 奖个税 的计 算和征 收方式 , 笔者认 为年终 奖个税计 征 方
式改革 势在必行 。
知道年 终奖所得如何 计算交纳 个税 , 但几乎所 有人都 认 为年终奖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雷区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雷区每到岁末年初,年终奖总是大家最为期待的话题之一。
辛苦了一年,能拿到一笔丰厚的年终奖自然是件令人开心的事。
但您可能不知道,在领取年终奖的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稍不留意,就可能踏入“雷区”。
首先,我们要明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然而,在这个计算过程中,就存在着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雷区”。
一个常见的“雷区”是税率跳档。
由于年终奖计税方式是将奖金除以12 来确定税率,但实际纳税时是按照全额计算。
这就可能导致在某个奖金金额区间内,多拿一元钱,反而会因为税率提高而多交不少税。
比如说,年终奖 36000 元时,需要缴纳的个税为 36000×3% = 1080 元。
但如果年终奖是 36001 元,那适用税率就从 3%跳到了 10%,速算扣除数为 210 元,应纳税额变成 36001×10% 210 = 33901 元。
相比之下,多拿了 1 元钱,却要多交 23101 元的税。
另一个容易踩中的“雷区”是与全年综合所得的搭配问题。
有些朋友可能只关注了年终奖的个税,却没有考虑全年的综合所得。
如果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比较高,再加上年终奖,可能会使整体税负增加。
比如,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接近税率跳档的临界点,此时加上年终奖,就可能导致综合所得的税率跳档,从而多交税。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有些单位可能会为了帮员工“避税”,将年终奖分多次发放。
但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可取的,税务机关会将这种分次发放的奖金合并计算纳税,不仅不能达到避税的目的,还可能因为计算错误而导致多交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改进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改进【摘要】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在企业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现行政策存在一些缺陷,如税负过重、激励效果不明显等。
为了改进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增加个税起征点等方式进行优化。
优化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将对激励员工、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带来积极影响。
未来完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建议包括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
完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将有利于提升税收政策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积极性。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缺陷、改进、优化、完善、意义、建议、背景、重要性、结论、未来、政策制定1. 引言1.1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背景蒙古铁骑在13世纪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占领了Eurasia的大部分地区。
世界各地都有他们的痕迹,从中国到伊朗,甚至到泰国和欧洲,都可以看到他们的建筑物和文化。
蒙古帝国的统治者们并没有一直统治下去。
他们的国家在他们统治的几百年后衰落了。
蒙古帝国开始于13世纪初,蒙古人札木合汗在当时的中亚地区建立了政权,称为大蒙古国。
成吉思汗,札木合汗的孙子,是蒙古帝国的第一任大汗。
成吉思汗继承了他父亲的权力,并在他的统治下将蒙古帝国扩张到了东亚和中亚的边境地区。
成吉思汗的孙子们分别统治了蒙古帝国的不同地区,将其扩张到了波兰和中国的西部。
蒙古帝国的军队是其扩张的关键。
他们的骑兵部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他们不断地对周边的国家发动袭击,并征服了这些国家。
蒙古人也是一支可怕的步兵部队,在攻城略地方面有独特的技巧。
他们以其快速移动和凶狠的战斗风格而闻名。
在战争中,蒙古人常常采取残暴的手段,像屠城、虏俘等。
蒙古帝国的经济也是其独特性的一部分。
蒙古人无法种植大量的粮食,因此他们不得不依赖征服的地区输出粮食。
他们征服了许多农业发达的地区,从中获取粮食。
蒙古人也发展了跨大陆贸易,将中亚和中国的商品运往欧洲。
这种贸易大大提高了蒙古人的财富。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改进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改进【摘要】当前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不公平和税负过重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处理上存在差异,造成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而税负过重则给员工带来了较大的负担,降低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差别化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避免对中低收入者造成过大的影响。
降低税率也是一个重要的改进方向,可以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
引入个税扣除制度也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可以让员工在享受奖金的同时减少一定额度的税收。
通过这些改进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让税收政策更加合理和公平。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缺陷、改进、不公平、税负过重、差别化税收政策、降低税率、个税扣除制度、总结1. 引言1.1 概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是指对公司或个人在一年内获得的一次性奖金所征收的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激励措施,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目前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不公平性和税负过重等方面。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存在不公平性。
由于目前税收政策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征收同样的税率,这导致了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面对同样的奖金金额时,实际到手的金额相差巨大。
这种不公平性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也影响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税负过重也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之一。
劳动者在领取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缴纳较高比例的税款,这导致了员工实际收入大幅减少,降低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高税负也会影响公司的员工激励措施的效果,减少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为了改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建议改进税收政策,建立差别化税收政策。
根据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家庭情况,对税率进行差别化调整,降低高收入者的税负,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全年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与改进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与改进刘玉春摘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出现了收入额与应纳税额不相匹配、税后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不合理等问题。
笔者通过例题对现行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设计缺陷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成为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公平、合理地计算纳税,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出现了收入额与应纳税额不相匹配、税后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不合理等问题。
本文通过例题来分析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并提出改进的方法。
一、一次性奖金收入额与应纳税额不相匹配分析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依据是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将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一次性奖金数额÷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数,则按一次性奖金数额-(费用扣除数-当月工资)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及扣算扣除数。
例题1:某公司2014年应税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情况如下表,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2月份发放:(注:以上数据均为税前收入,且不考虑公积金等税前扣除项目)对例题1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的分析1.甲、乙的纳税情况分析(当月工资≥3500元)甲:由于54001÷12=4500.08元,应交个人所得税=54001×20%-555=10245.20元;乙:由于54000÷12=4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甲的奖金比乙的多了1元,个人所得税却多交了4950.20元。
2.丙、丁的纳税情况分析(当月工资<3500元)丙:由于[18001-(3500-3499)]÷12=1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18001-(3500-3499)]×3%=540元;丁:由于18001÷12=1500.08元,应交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0元。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数应该乘以12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数应该
乘以12
目前的年终奖计税方式太不合理了,已经有很多人发现了这个问题,财务工作者和专家们都和税务部门反映及呼吁了这个问题。
可是到现在还是没有改变错误的方法。
在二个税率的临界点,差一块钱,税就会差好几百元,以下举个例子吧:
比如拿6000元的年终奖和拿6001元的年终奖需交的税如下:
6000元:
税率:6000/12=500,即以500这档的税率5%来计算税,需交税:6000*5%=300元
6001元:
税率:6001/12=500.08,即以500-2000这档的税率10%来计税,
需交税:6001*10%-25=575元,
大家可以看到,多拿了这1元的年终奖,就得多交275元的税,那还不如不拿呢。
为什么这么不合理的计税方式,我们的税务局还不去改这不合理的制度呢?
我认为合理的计税方式应该是后面所减的速算扣除数
应该乘以12,如6001元应该交如下税:
6001X10%-25x12=300.1元,这样的计税方式才是合理的。
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议案范文
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议案范文全国政协委员钱峰昨日表示,当终奖金额超过一定临界点,甚至超过1元时,相应的税率将提高一级,比如从3%提高到10%。
如果处理不好,纳税人的纳税额就会大幅度增加,造成年终奖“多发少补”,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局面。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峰认为,这种“多拿一元,多交一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
究其原因,是个税计算方法不合理。
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办法钱锋认为,如果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额应该减少12倍,而不是一次。
速算减少扣除额的后果是,多拿几元奖金,就会导致多交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税款的不合理结果。
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就会低。
这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
为此,他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
一是采用新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年终奖分摊到月税额中,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月税额,再乘以12得到年终奖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基金/12)× 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12.比如年终奖18000元,应税:(18000/12)× 3%-0) × 12=540元;乙方年终奖18012元,应纳税额:(18012/12)× 10%-105) × 12=541.2元。
乙拿了12元多,多交了1.2元的税,12元的税率为10%。
第二个方案是用月平均收入法计算个税。
建议企事业单位在第二年1月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时,应采用年收入月平均数分摊的办法计算个税。
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月平均税收收入=(上一年度基本收入+上一年度年终奖)/12,再按下式计算年终奖税额:年终奖税额=上一年度月平均税额× 12-缴税。
问题1:对低收入工人不公平相同的年收入,但不同的税钱锋说,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不公平。
比如a的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3500元,根本不需要纳税,但按照目前的算法,要纳税495元;如果B的月收入为1万元,年终奖为1.8万元,平均月收入为11500元,月应纳税额为1045元。
课题论文: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改进
71742 税收理论论文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改进一、引言20xx年9月11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改,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原来九级税率调整为七级,并修改和删除了部分税率,但是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计算却仍采用以前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方法的不足,并尝试结合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的背景下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介绍甲、乙、丙、丁、戊、己供职于同一家公司,每月工资均超过3500元,20xx年底,甲、乙、丙、丁、戊、己各发放年终奖为18000,18012,54000,54012,108000,108012。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他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表1 现行税收政策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①月均奖金②=①/②适用税率③速算扣除数④应纳税额⑤=①×③-④税后净奖金⑥=①-⑤甲180001,5003%054017460乙180121,50110%1051696.216315.8丙540004,50010%105529548705丁540124,50120%55510247.443764.6戊1080009,00020%5552104586955己1080129,00125%100525998820xx年一次性奖金相应的比乙、丁、己多出12元,但是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甲、丙、戊的到手额反而比乙、丁、己的少了很多,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且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三、全年一次性奖金倒挂原因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局法[2009]号文件》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做出了规定,其主要观点是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并按以下方法确定应纳税额:(1)首先将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均摊到12个月,对照工资薪金税率表,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数应该乘以12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数应该乘以12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数应该乘以12
目前的年终奖计税方式太不合理了,已经有很多人发现了这个问题,财务工作者和专家们都和税务部门反映及呼吁了这个问题。
可是到现在还是没有改变错误的方法。
在二个税率的临界点,差一块钱,税就会差好几百元,以下举个例子吧:
比如拿6000元的年终奖和拿6001元的年终奖需交的税如下:
6000元:
税率:6000/12=500,即以500这档的税率5%来计算税,
需交税:6000*5%=300元
6001元:
税率:6001/12=500.08,即以500-2000这档的税率10%来计税,
需交税:6001*10%-25=575元,
大家可以看到,多拿了这1元的年终奖,就得多交275元的税,那还不如不拿呢。
为什么这么不合理的.计税方式,我们的税务局还不去改这不合理的制度呢?
我认为合理的计税方式应该是后面所减的速算扣除数应该乘以12,如6001元应该交如下税:
6001X10%-25x12=300.1元,这样的计税方式才是合理的。
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 税务部门和专家有分歧_税务工作总结范文
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税务部门和专家有分歧_税务工作总结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税务部门和专家有分歧近年来,年终奖是企业员工关注的焦点之一。
拿到年终奖的员工们都期待能够拿到满意的金额,然而在涉及到年终奖个税时,税务部门和专家却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年终奖应该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也有人认为按照综合所得税率缴纳个税更合理。
真相到底如何?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终奖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收入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通常采用综合所得税率的计算方式,也就是将年终奖收入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个人所得税额。
综合所得税率表是根据个人年度综合所得额和个人实际情况进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核算,适用范围广泛,能够更好地反映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一些专家却持有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年终奖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收入,不应该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计算个税。
而应该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也就是将年终奖收入与个人工资收入分开计算个税。
这种计算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体现年终奖收入的特殊性,避免了由于年终奖收入导致整体收入水平提高而带来的过高税负。
对于这两种计算方式的分歧,其实并非无法协调。
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就是一部动态的法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税务部门和专家可以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共同寻求最合理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式。
除了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个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等也应当与年终奖个税相关联。
在年终奖个税计算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个人实际的经济状况和需求,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高个税负而导致员工收入减少或者影响消费水平。
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 税务部门和专家有分歧
年终奖个税到底如何算税务部门和专家有分歧
随着年底工资、奖金和年终奖的到来,关于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的问题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和专家之间似乎存在一些分歧。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税起征点。
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也就是说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月收入高于3500元的人,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年终奖的个税计算,税务部门和专家之间有一些分歧。
税务部门认为,在计算年终奖个税时,应该采用“年平均计算法”,也就是将全年的收入按照12个月均等分配,然后计算个税。
例如,某人全年收入为12万元,其中10万元是工资,2万元是年终奖,按照年平均计算法,该人的月平均收入为1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就是1万元的个税。
同样地,如果该人全年收入为120万,其中100万元是工资,20万元是年终奖,按照年平均计算法,该人的月平均收入为1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就是10万元的个税。
总的来说,对于年终奖个税的计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当然,纳税人在提交个税申报表时,可以选择采用哪种计算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税务部门目前正在研究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希望能够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具体的政策细节还需等待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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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年终奖个税计算的不合理
年终将至,公司发给你18000元年终奖和发给你18100元年终奖,你选哪个?如果你选18100元,你就错了: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让看看两种年终奖应缴个税(假设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
1、领18000元,需要缴个税计算如下:
18000*0.03=540(元)
2、领18100元,需要缴个税计算如下:
18100*0.1-105=1705(元)
结果:多领100元年终奖,则多交1165元个税,亏大了!!!
原因分析:工资薪金个税原设计是很合理的,“速算扣除计算法”的初衷是方便计算。
但用“速算扣除计算法”去计算年终奖就违背了原来的设计原理,变得很不合理,除非将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改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也就是说“速算扣除数”可以扣12次,计算结果就不会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