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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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路径探索

“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路径探索

“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路径探索作者:林雨晴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8期摘要: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开放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一带一路”中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颁布,表明双方将围绕“一带一路”的建设进行全面深入地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将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完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包容、平衡的方向发展。

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起着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积极的专利活动将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积累新的动能。

“一带一路”沿线的大多数国家是新兴经济体,占全球经济的29%左右。

在创新已成为当今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背景下,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认清现实困境,优化改进路径,提升企业海外专利分销能力。

基于此,本文重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实困境;路径探索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8.0650 引言根据《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的数据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上的排名中跃居第31位,比上年提高了15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零起步,加入了几乎所有重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建立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不断加深,已经与80多个国家、国际组织或地区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

“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合作是当务之急。

2019年,申请加入“一带一路”的国家数量增长了9.7%,各领域合作不断深化,有力地推动了“一带一路”的建设。

围绕“一带一路”的创新之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对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帮助创新企业探索“一带一路”倡议中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

D O I :10.19525/j.i s s n 1008G407x .2018.06.006第39卷第6期2018年11月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D a l i a n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V o l .39,N o .6N o v .2018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刘亚军,㊀高云峰(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㊀㊀摘㊀要:中国一带一路 倡议旨在实现亚欧非大陆的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合作至关重要. 一带一路 沿线区域协定之间有可能产生差异或冲突,尤其在T R I P S Gp l u s 或者T R I P S Ge x t r a 领域.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产生的根源是复杂的.发达国家利用区域知识产权协议继续维护自己的影响力和全球垄断利益.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偏好差异.某些国家注重短期收益而忽视长期收益,注重相对收益而忽视绝对收益,以及信息质量不确定是差异性存在的国际因素.面对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之间的差异格局,沿线各国应以开放合作共赢的态度,坚持共荣的价值判断,重视规则的包容性与多元性,采取充分协商㊁利用弹性条款及循序渐进的柔性合作模式.㊀㊀关键词: 一带一路 倡议;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包容性㊀㊀中图分类号:D 996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8G407X (2018)06G0038G07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收稿日期:2018G02G21;㊀修回日期:2018G05G1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路径选择研究 (17B F X 114)作者简介:刘亚军(1969G),女,吉林长春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㊁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高云峰(1975G),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E Gm a i l :b e s i e ge @s o h u .c o m .㊀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R T A ),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增加.这些区域性自贸协定中包含大量的知识产权条款与T R I P S 协议并行的情况.上述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中存在着若干超越T R I P S 协议标准的内容,即T R I P S Gpl u s 条款和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T R I P S Gp l u s 条款与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细微差别,有关T R I P S Gp l u s 条款的争议可以适用WT O 争端解决机制;而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严格意义上存在于WT O 规则之外,即不能适用WT O 争端解决机制,而应诉诸单边机制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1].存在于区域性知识产权合作中的㊁超越T R I P S 协议标准的条款相互之间并不一致,甚至发生碰撞和冲突.这些碰撞与冲突的背后隐含着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同的政策主张及价值取向.中国在实施 一带一路 倡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和解决这些差异性问题.T R I P S Gpl u s 条款和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集中释放本身说明各国在上述领域的诉求强烈而且急迫;从T R I P S 协议的改革僵局也可以看出各国的利益诉求相差如此之大,以致无法在以T R I P S 协议为核心的多边体系中达成一致.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中国实施 一带一路倡议所直面问题的艰巨性.本文主要聚焦于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的差异性问题,对其形成的背景㊁现状和根源加以分析,依据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学理论对合作的可能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路径.一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的时代背景㊀㊀T R I P S 协议的签订使全球知识产权法迈入高度一体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逾越贸易与投资领域,融入环境㊁气候㊁公共健康㊁文化生活和公共安全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与贸易投资活动呈现相互作用㊁互为因果的表征.在国际法层面,知识产权跨越W I P O 及WT O 成为众多国际组织关注的议题,也成为区域协定与双边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知识产权合作进程经历了双边合作㊁国际多边协作到全球化3个阶段,回顾整个发展历程也恰恰是打破知识产权制度地域封闭的过程.T R I P S 协议的签订本身也是这种国际合作趋势的反映,即需要 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与世界统一市场相适应的目标. [2]但是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却加剧了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兼高标准保护使利益分配的天平倾向于发达国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收益甚微而且要负担公共利益受损失的惨重代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发展水平差距被不断拉大.在后T R I P S时代,知识产权区域造法运动活跃,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多元化样态.首先,参与立法的主体趋于多元化,包括国家㊁单独关税区㊁国际组织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其次,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呈多元化趋势,例如,强调尊重国家自主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健康㊁生物多样性㊁基因资源及传统知识.再次,区域知识产权造法的方式也呈多样性,既有双边条约又有多边条约,既有自由贸易协定也有经济一体化协定㊁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同时还兼具有软法性质的框架协定等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最后,区域造法的层级也不拘一格,如双边合作㊁区域合作㊁跨区域合作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 一带一路 倡议,旨在将古代丝路文化精神发扬光大,实现亚欧非大陆的共同发展㊁共同繁荣.在此过程中,我们无法回避发展水平参差的广大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合作领域的差异与矛盾. 一带一路 倡议本身属于跨区域经济合作,其地理空间广阔,涵盖欧亚非大陆,涉及若干个主要的区域协定,包括东盟(A S E A N)㊁中欧自由贸易区协定(C E F T A)㊁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协定(T F T A C I S)㊁欧亚经济联盟(E A E U)㊁经济合作组织(E C O)㊁古阿姆集团(G U AM)㊁南亚自由贸易协定(S A F T A),以及数量庞大的双边协定.除上述R T A S 外,还有尚待生效的T P P协议及正在谈判中的R C E P.这些区域的经济合作机制相互纠葛,各国在知识产权合作领域既存在共同的利益也在特定领域持不同主张.如何以当下国际多边合作机制中的困境为镜鉴解决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合作面临的差异性问题需要进行客观㊁理性㊁深入地思考.二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现实㊀㊀以T R I P S协议为核心的多边体系虽然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标准,但却没能解决特定规则理论基础及价值取向的分歧.以版权保护为例,对于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否受版权保护,欧洲和美国就存在不同主张.美国一直不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坚持刺激和传播言论才是版权保护的正当目的,只在1990年修改«1976年法案»仅仅为视觉艺术创作者规定了有限 道德权利 .对于全球多边体系所追求的效率和平等的价值准则,各国持不同的立场:发达国家通常站在知识产权人的立场要求给予严格㊁高标准保护;而包括 一带一路 沿线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多数站在消费者及公共利益角度支持对知识产权人给予更多的限制.由于T R I P S谈判陷入僵局,各国纷纷转向区域合作.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期望在区域合作中解决WT O㊁W I P O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医药产品为例,对于医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在 一带一路 沿线某些国家和地区不断被推高.譬如,日本与泰国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 T E P A)第130条规定,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均可申请专利,如果他们具有新颖性㊁创造性及可应用于工业实践.本条规定取消了基于公众的生命健康而拒绝授予专利的例外,大大超过了T R I P S协议的要求.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了药品的专利链接制度,即药品的销售审批程序包括防止第三方在专利审批期间销售专利产品的措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 F T A)与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对未披露的实验数据的保护期及药品专利的延长期.再如,就基因资源保护㊁传统知识领域而言,像美国㊁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这样极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及地区,却集体回避有关基因资源㊁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传统版权理论的版权客体仅保护创造性表达[3].«伯尔尼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公约»A r t.2(2)规定允许成员国要求版权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固定.美国㊁英国等一些国家及地区的版权法规定作品必须固定在某种媒介上.基于该理论,传统文化中即兴创作的口头作品无法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而只能通过邻接权加以保护.上述理论被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贸协定输入 一带一路 沿线某些国家.欧盟与黑山共和国知识产权协定仅仅将传统文化表达局限于酒类的名称并通过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即使历史悠久㊁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对于上述领域规定有保护条款,但各自的倾向和内容也有差异,比如存在积极的保护策略与防御性的保护策略之差别.以传统医药为例,有的国家在涉及生物海盗行为时,侧重以惠益共享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有的国家则强调进入公有领域侧重于宣告此类的专利无效.譬如,在南非的H o o d i a案中,南非政府资助的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C S I R)利用非洲土著桑恩人的传统知识从一种名为H o o d i a的仙人掌中分离出名为P57的化学物质,并申请了专利.南非桑恩人委员会提起了针对南非C S I R及其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最终,解决这种生物海盗行为的方式是南非政府向南非㊁博茨瓦纳㊁纳米比亚及安哥拉4国桑恩人定期支付使用费,辉瑞公司则同意与桑恩人分享收益,作为回报桑恩人在93㊀第6期刘亚军,高云峰: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2006年H o o d i a专利被授予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4].而在印度发生的另外一起生物海盗案件 姜黄案 中,印度政府的策略是主张该专利涉及的知识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并申请专利无效.姜黄是一种姜类植物,其橘黄色的根茎可以用于愈合伤口和治疗皮疹.1995年,两位印度公民利用姜黄申请了名称为 姜黄在创伤愈合中的应用 的美国专利,并被授权.该专利获得授权后,印度科学与产业研究委员会(C S I R)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 S P T O)提出了重新审查该专利的要求.印度C S I R指出:姜黄被用于愈合伤口和治疗皮疹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因此其医药用途并不具有新颖性,要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复审这一专利.印度C S I R在撤销程序中使用了包括一份古代梵文文本和1953年印度医学协会出版的一份文献在内的32份文献,基于这些文献,U S P T O支持了印度C S I R的异议主张,做出了撤销该专利的决定[5].同时,印度一直在将包含传统治疗方法的古代文献整理翻译成为电子形式的文献,并发送给各大专利局,目的就是通过让传统知识进入公共领域而阻止外国公司进一步非法利用印度传统知识.一带一路 域内某些区域贸易协定隐含背离全球化的因素,会损害全球化及全球效率与公平.比如白俄罗斯㊁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于2010年9月签订的«联合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协定»规定商标区域平行进口权,赋予商标权产品在本区域内权利穷竭制度.该制度最终成为2014年«欧亚经济联盟条约»(E A E U)的一部分.此项规定在促进域内商品的自由流通的同时,却禁止非成员国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商标权商品,实际上限制了非成员国进口商享有的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的权利,起到某种贸易壁垒的作用,其结果在世界范围内扭曲资源配置,违反自由贸易所遵循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有学者认为,区域贸易安排具有排他性,其贸易创造的利益主要给予区域内的成员,因而知识产品自由流动的好处很难在非成员国中得到体现,这直接损害了非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实质上是以区域范围内的效率取代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即区域知识产权利益㊁效率/效益与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存在冲突[6].由此,有学者认为包含知识产权区域保护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大量增长俨然对知识产法全球化构成威胁之势[6]132.从量变到质变是事物运动㊁发展㊁变化的基本规律.如果 一带一路 倡议不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性问题,而任由其矛盾㊁对立继续发展,则可能减损自身的权威,甚至导致多边秩序崩溃.三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现状的评析㊀㊀1.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格局的深层根源当前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在国际层面缺乏凌驾各国之上为全球福祉谋利益的权威性机构,各国的最高宗旨仍然是自身利益.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服务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目标.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可能有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强制力,而国际法则与各种国际政治力量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表征着某种利益的协调与权力的平衡.作为一种平行法或者契约法,它不可避免地受到大国利益或意志的影响.实际上,美国或西方国家推行的 普世价值 ,是在西方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着垄断资本的利益和意志,是为西方霸权主义披上合法的外衣[7].医药产品㊁基因资源及传统知识区域合作的差异现实表明,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继续施加控制及强化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 一带一路 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大多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基因资源㊁传统知识及传统表达内涵丰富,保护欲望强烈,却在与上述国家或区域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中无法将利益诉求付诸法律文本及实践.当今国际社会大部分制度设计和安排,主要由处于世界经济体系中心地带的西方发达国家主宰下完成的,这些既定的国际制度,界定了国际社会中基本财产权,是弱势国家处于被强制和压制的边缘地带的一个重要根源[8].对于区域制度的控制和解释是这些发达国家对外发挥软权力或者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一带一路 沿线,西方国家主导的区域知识产权协定刻意回避有关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问题㊁拓展并强化医药产品的知识产权标准正是这种权力的体现,是为了延续旧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服务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全球垄断利益.这些以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区域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忽略和压制了弱势国家的发展权.而弱势国家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仅起于失望和不满,更是对不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改制 的愿望表达.当然,我们不能仅凭发达国家的控制及利益失衡就断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失去合法性基础.若这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符合人类进步的普适性要求㊁增进人类整体文明幸福,04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第39卷㊀则仍然可以认为其体现公平正义价值.但是发达国家一味地拔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造成利益失衡加剧,值得警惕.反观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情况千差万别.基于此现实,知识产权法在实现分配正义上不可能也无法做到绝对公正或者面面俱到.依据贡献多寡进行利益分配亦是公平正义理论应有之意.然而,忽视发展中国家占大多数的地域性特征,单纯强调通过提高标准保护少数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利益,进而损害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则这样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值得怀疑.因此,如果依据动态利益平衡原则构建 一带一路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应注重灵活性和地域性特征.另一方面, 一带一路 域内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本身也面临与发达国家相似性问题,即域内相对发达国家与相对落后国家在发展战略上不尽一致.首先,各国的国家偏好不同.相对而言,经济较发达和活跃的东亚和东欧地区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更积极主动.例如东亚地区的区域协定目前有80多个,绝大多数包含知识产权条款.区域知识产权造法的目的指向也更贴近各国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有国家依然固守权力政治的思维模式看待区域合作,对中国的 一带一路 倡议满怀疑虑,认为中国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的核心目标是挑战既有权威与主导地位[9].其次,各国利益存在分歧甚至冲突.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各国分歧从WT O一直延宕到 一带一路 区域层面.2005年欧盟向WT O总理事会及各委员会提议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及扩大地理标志高标准保护适用.中国㊁印度㊁巴基斯坦㊁斯里兰卡㊁泰国㊁土耳其等国家也希冀通过高标准保护促进本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同时打击地理标识的篡用.但是包括菲律宾及美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则担心强保护会产生成本负担㊁破坏原有的市场秩序,尤其一些移民国家认为移民基于善意引入本土技术及特有称谓的行为应受保护,因此拒绝被冠以篡用者的名义.在区域层面,支持强化保护的国家依据T R I P S协议第24条第1款授权在双边㊁区域谈判中寻求对地理标志的适当保护.目前, 一带一路 沿线区域有32个包含地理标志条款的知识产权协定,其中相当一部分涵盖了地理标志的通知制度及扩展保护问题.区域条约层叠交错加剧了分歧,也阻碍了自由贸易发展.在东亚地区,分别以中㊁日㊁韩及东盟为核心签订有数量庞大的区域知识产权协定,再考虑到尚待生效的T P P㊁正在谈判的R C E P 及正在推进的 一带一路 倡议,这些协定难免发生冲突和碰撞.复杂的法律机制安排必然会给域内的贸易㊁投资设置障碍,推高商业成本[10].目前,独联体国家之间也存在相似的窘况.2.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多元与包容的可能性分析国际法不是自足的,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都不是自足的[11].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际知识产权法本部门法的范围内可能无法透彻㊁深入地了解区域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本质,分析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必须与法律背后的经济力量㊁政治安排㊁社会态势充分结合才能更准确地认识法律[12].有关区域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分析同样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国际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 国际合作观 ㊁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以及博弈理论对 一带一路 区域国际知识产权法合作与发展的研究具有启示意义.当下全球化受到挑战,各国之间既相互依赖又存在利益冲突.各国政策呈现出关注国计民生㊁重视绝对收益的理性主义特征.国际关系的现实为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国家通常被假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因此有可能通过合作解决彼此冲突,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利益.托马斯 谢林的混合博弈论可以解释合作与冲突并存的情境下国家的行为模式:两个博弈者之间既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又存在背叛或者竞争的动机.任何一个理性且信息充足的博弈者都会发现凭借自己的力量无法达至一个最优的帕累托解决方案,则博弈的双方都会产生合作的动机.特别是博弈者之间存在长期重复博弈的情况时,博弈者会考虑背叛的结果㊁自身声誉及背叛招致的报复等一系列问题,这时合作的动机会趋于强烈.博弈的一方即使在某些情境下选择背叛的收益大于合作的收益,但是如果考虑到长期合作的收益及背叛招致的报复等因素,该博弈者仍然会选择放弃最优结果转而选择次优结果,即选择合作.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的发展实际上也遵循博弈论的规律.知识强国通过合作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延伸至其他国家,而弱国则希望通过合作促进知识的吸收.在知识已经跃升为第一生产力的当今时代,谁能够有效地吸收知识并转化为创新资源,谁就能在国家间竞争中实现弯道超车.因此,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合作产生的绝对收益比其他经贸领域更具诱惑力.各国之间表现出更明显的非零和博弈特征,即存在共同利益和相互依赖关系的同时也存在相互的冲突,各国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限制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突出国家之间的利益趋同[13].通常情14㊀第6期刘亚军,高云峰: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况下,阻碍各国有效合作的消极性因素如 欺诈 及 防范欺诈 ,也由于各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政策及经济活动相对透明㊁易于监督,欺诈行为难于实施,其他国家更无需紧绷神经以防被骗.即使偶尔有欺诈者,其造成的损害相对于政治欺诈是微不足道的,但对欺诈者来说,收益相较于声望降低㊁对方的报复等损失可能得不偿失.知识产品不同于有形财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用上不具有消耗性,因此,在经济学上它被划入 公共产品 的范畴.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旦公开或者投入应用知识产品,就很难控制和阻止他人获得和使用.事实上,他人在使用知识产品时也并不会妨碍创造者本人对知识的占有和使用.但是,国家在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时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作为理性的经济体便具有 搭便车 的动机:即各国都试图享有知识或者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却不愿负担研究开发及激励创造的成本.如果每个国家都意图搭便车或者不愿付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也会失败,最终会损害知识的创造和传播.这就是 个体理性,集体非理性 问题.对于个别国家而言,自己搭其他国家的便车无疑是最优选择,但是会产生集体失败的最坏结果.此时,各国为了避免最坏的结果有动机采取制度性的合作去维护共同利益,即保护和激励创新,惩罚 搭便车 的行为.这类似于博弈理论的次优选择.从国际贸易角度观察,知识产品有别于普通商品,而易衍生出权利滥用㊁定价过高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于是有学者主张废除知识产权制度,理由是知识产权妨碍了思想的自由传播[14].诚然,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确实阻碍了知识的传播.但是,从动态角度看,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激励新的知识产品不断被创造.而对一个社会而言,稀缺资源正是知识产品的不断创造本身.因此,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必要构建法律制度层面的紧密合作,以实现激励知识的不断创造与鼓励知识的有效传播之间的平衡,知识输出国与知识输入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及跨国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与知识输入国发展权的平衡.最终,达到 双赢 的效果.不可否认,现实中无论是多边还是区域知识产权法都不可避免地包含权力因素,即较多地体现强国的意志,表现为知识强国攫取了比较多的收益.美国熟练地运用普惠制政策及超级301条款不断推高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国际社会以大欺小㊁恃强凌弱的现实格局常常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单一硬性机制为表征.在 一带一路 沿线区域,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合作仍然维持不断强化对成员国的约束㊁推高保护标准的态势.此外,国家及区域之间往往基于历史㊁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很难整合到单一模式之下,如果不正视这些差异则很难做到科学立法,法律的可行性也难以保障.即使法律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盟,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也表现出少有的灵活性.例如欧盟一直未能建立统一的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公约»尽管代表了欧洲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成果,但是该公约仅仅就专利标准及程序事项做出规定.而且公约允许成员国做出保留,例如奥地利依据保留条款选择只对化学产品㊁药品及食品的制造方法提供专利保护[4]373G375.2013年2月,25个欧盟成员国签署协议,承诺建立统一的欧盟专利法院对专利行使排他性司法管辖权.但是,协议同时强调原有的国内保护模式依然有效,允许用户自由选择[15].在版权法领域,欧盟指令也并非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国内,各国保留版权保护的方法和形式.欧盟不断发展壮大与其充分尊重成员国的特殊国情㊁构建多样包容规则制度的理念息息相关.在知识产权涉及人类生活各个方面的今天, 一带一路 倡议下的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不应固守原有单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因此,各国宜根据不同历史时期㊁不同成员的具体国情,选择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否则会背离科学性与现实可行性[16].四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柔性合作的路径探讨㊀㊀ 一带一路 倡议格局宏大,地理区域遍及亚欧非大陆,沿线国家众多㊁民族特点各异.然而,各国各民族普遍怀有获得可持续发展㊁提高生活福祉的美好愿景.而且两千多年的丝绸之路精神将各民族人民联系在一起,彼此牵动.正是这一共同的利益诉求使得沿线国家展开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博鳌亚洲论坛提出:中方愿将 一带一路 的倡议与地区国家及区域组织发展战略对接,打造规划衔接㊁生产融合㊁协同跟进的地区发展新格局.但是,由于沿线各国政治㊁经济及文化的差距使得沿线各国形成了大小若干的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沿线有些国家缺乏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内生动力及相应的经济基础.在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中,中国宜24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第39卷㊀。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一个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旨在加强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促进共同发展。

在这个项目的推进过程中,中国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包括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

我们需要了解“一带一路”倡议以及知识产权的概念。

作为中国的一个国际战略,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推动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与投资等各个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活动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我国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挑战。

侵权现象严重。

一些沿线国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且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

一些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执法机构发展不平衡,导致执法效果欠佳。

一些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较为落后,阻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加强国际合作。

中国可以与沿线国家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机制,包括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共享执法资源,加强信息交流等,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完善法律制度。

加大对沿线国家的法律改革和法律援助的支持力度,推动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

加强人才培养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我国可以与沿线国家合作培养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人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我国也需要自身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加强宣传与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侵权行为,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权益。

“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

“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

“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作者:李明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摘要“一带一路”政策是我国实行的一个伟大决策,其中政策的实行涉及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

这样就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和语言的相互碰撞和影响,而企业知识产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本文将结合“一带一路”政策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作者简介:李明瑶,大连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058“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

从2013年首次提出便得到了巨大的响应。

“一带一路”是中国和周边国家进行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

是中国同周边地区进行多边合作的有效平台。

2015年“一带一路”正式建成,标志着我国同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之路正式开通。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入进行,周边相关合作的企业也随之发展起来,由此因国家的语言和文化的不同而导致的文化冲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缺失问题越来越明显,故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都越来越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概念知识产权是对人的一切知识成果所进行的法律保护,比如发明,产品设计,研发专利,出版著作或者是个人手工艺品都属于个人知识产权。

是一个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和知识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成果,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

而企业知识产权是归企业所有,由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共同设计研发,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申请的专利技术用于加速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更好的经营。

(二)现状每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不同形式和不同方式的保护措施,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文化的相互碰撞,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变得复杂且形式更加严峻。

为此,各国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正在积极地向国际社会发展,并且根据国家社会的要求逐步完善自己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对外开放新战略和国际合作框架,旨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

然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与参与国家间的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知识产权(IP)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首先,我国在“一带一路”国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相对较弱。

一些国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足。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这些都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其次,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和合作活动中,也经常遇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时,常常面临被盗版、抄袭和侵犯商标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声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系列措施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我国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

我国积极与相关国家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并开展了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其次,我国政府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政府大力支持自主创新,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主研发的实效性。

最后,我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时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应当注重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及各方力量齐心协力来加以解决。

政府应当出台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企业应当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一带一路”国家中取得更好的市场效益。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一个重大倡议,旨在通过推动亚欧非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在这一倡议中,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展开讨论。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保障。

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参与国家应加强立法和司法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我国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国企业对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

我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降低对技术进口的依赖。

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与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是重要的方向之一。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这对跨国企业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建立起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和挑战,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一带一路”建设中,各国之间的合作日趋密切,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提高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共同的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国可以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一带一路是当前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战略。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不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选择。

在这个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带一路的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因为一个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极大程度地保护创新成果,在企业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奠定了创新与企业发展之间永久性的联系。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推进知识产权法律和保护制度的建设。

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所以在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以便把制度延伸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保障,同时还需要建立完整的协作机制,建立起包括政府间交流、企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网络,以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在国际合作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司法领域的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执法环境各异,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效率和司法裁判的信誉水平也因此存在差异。

为此,必须通过互相了解和学习,并在法律、司法和执法领域上展开适度的协作和合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率,保证知识产权运作顺畅。

在整个一带一路的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缺少的。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而且也能创造更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国际竞争力。

因此,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支持各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合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设施,为各国家知识产权产业的合作与发展搭建舞台。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带一路”是中国政府提出的一个重大倡议,旨在加强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和政治互信。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方面,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在一些地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较为普遍。

有些国家在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容易出现侵权现象。

这给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知识产权被侵犯会直接损害我国企业的利益。

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营活动中,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由于对当地市场、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我国企业有时无法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与外国企业、当地企业的合作中,很容易出现技术转让不完善、商业秘密泄漏等情况。

部分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营中,也存在侵权行为,给当地企业的利益造成了损失,对我国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政府应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我国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了解,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规定,自觉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企业可以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防范侵权行为。

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当地企业进行合作时,应加强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明确双方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通过技术转让和人员培训,提高沿线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实现共享共赢。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只有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合作,加大法律建设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全球知识产权合作日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重头戏。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阻碍以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索如何在一带一路发展中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带一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基础设施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意识匮乏等。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漏洞和法律地域限制,近视张扬“山寨文化”,破坏了其他企业的创新能力,阻碍了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阻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评估标准和实践的差异;二是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和文化环境。

此外,一些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知识产权侵权不被发现就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条例的完善与制定。

各国政府应推动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

2、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政府间和企业之间应建立紧密的联系和交流渠道,加速知识产权协调和交流,早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

政府和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认识,加强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意识。

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格处理违法侵权。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严厉处理侵权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一带一路计划的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各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共同发展。

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一带一路合作的深入发展。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旨在推动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

同时,“一带一路”建设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探索“一带一路”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创新力和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加强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

然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极为突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等问题常常发生,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带来了威胁。

1.加强法律监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强法律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则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首选。

在此背景下,多个国家和组织联合起来,共同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例如,中欧双边合作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中心,以帮助企业在沿线国家中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对外投资。

2.加强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交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和经济差异巨大,一些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加强合作交流,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法国蒙彼利埃大学,以及国际贸易中心合作,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交流计划,以提高沿线国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的理解也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加强信息交流,解读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以提高沿线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也是重要的途径。

例如,亚洲开发银行与亚太知识产权中心合作,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交流,帮助沿线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识。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

浅析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各国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共同繁荣。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善和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不仅会影响到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也会阻碍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如何探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司法体系应当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以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

应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合作,建立多边合作机制,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执行力度。

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程序和打击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便捷和公正的诉讼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创新意识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应加强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也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手段。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合作,积极共享信息和经验,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应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发展中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推动力。

只有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实现共同繁荣。

一带一路 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带一路 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带一路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也变得越来越紧密。

而“一带一路”倡议正是中国为推动亚欧大陆的经济合作而发起的重要倡议。

该倡议旨在通过加强跨境合作,促进贸易往来,并为参与国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然而,跨境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应对之道。

第一部分:跨境合作的机遇与挑战1.1 加强贸易往来的机遇“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建立更加紧密的亚欧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

通过降低贸易壁垒、提高贸易效率以及扩大市场规模等措施,各参与国家均能受益。

这不仅有助于增加经济活动,也为企业之间的跨境合作创造了更多的机会。

1.2 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然而,跨境合作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国家间开展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执行力度也不够强。

这给企业的创新活动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2.1 保护创新活动的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活动的重要机制。

只有保护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创新者才会有足够的动力继续进行创新活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创新投资和人才。

2.2 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能够推动技术的转移和创新的跃升,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部分: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道3.1 建立合作机制各参与国家应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这包括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协调,提高执行力度,并在国家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3.2 提升法律保护能力各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能力。

这包括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并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措施。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正在与包括欧洲、亚洲和非洲等地区的多个国家建立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提出如何进一步加强保护的建议。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与此我国还加入了多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并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我国在国际上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提供了支持。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仍面临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一些参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相对较低。

由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在这些国家受到侵犯的可能性较高。

一些参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执法力度不足,难以有效地维护我国在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加强与参与国家的合作,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多种途径,如组织培训、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我国还应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通过合作项目和交流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影响力。

在国际上加强合作,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权益。

还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诉机制来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立投诉机制,可以帮助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还应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迅速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有效震慑侵权者。

我国应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作者:田宜鑫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我国加强与中亚、东南亚、欧盟等国家与地区经贸文化往来的重要战略,作为全面开放的战略,“一带一路”的推行不仅能够加深我国与世界多个国家与地区的经贸往来,而且也为我国的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的契机。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步伐加快,同时产生的知识产权争端也在不断的增多。

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推进的过程中如何有效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影响力至关重要。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63-02作者简介:田宜鑫(1998-),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及知识产权法。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国家有65个,不同的国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不同,而且在沿线的国家中,如俄罗斯、欧盟等国家或者组织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建立十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从当前国际形势上看,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服务上存在不足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上看,如俄罗斯等国家通过设置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作为主管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审查与许可的相关事宜,而且俄罗斯早就将知识产权法进行民法典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多数的政府都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服务海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企业提供全面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的维权服务。

目前我国的政府关于保护海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机构主要是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机构,但是从服务的信息提供上依然存在不足,缺乏海外知识产权智库的建设,缺乏“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搭建,导致企业能够获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信息较少。

一带一路 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带一路 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带一路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以来,已经在亚洲、欧洲、非洲等多个地区逐步展开,成为全球合作的新平台。

这项倡议旨在推动参与国家的互联互通,促进经济发展和合作。

然而,跨境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一带一路倡议下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展开探讨。

一、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跨境合作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之一是推动参与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便利化等手段,扩大跨境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

这一倡议为各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合作问题和挑战。

二、跨境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跨境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合作项目和技术转让往往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参与国家众多,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面对跨境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强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当权利得到保护,创新者才会愿意分享和转让自己的技术和知识。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企业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跨境合作中,企业的技术和品牌是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好知识产权能够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只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跨境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各国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各参与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

2. 提升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教育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加强合作与协调:各国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加强执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活动。

4. 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制定统一的跨境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参与国家提供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渠道。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提出的一个全球性合作倡议。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和任务。

本文将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强,违法侵权行为频繁发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相对单一,判决执行力度不够;技术创新能力有限,知识产权自主创造能力不足等。

这些问题在我国国内已经存在,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会进一步显现。

首先是跨境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的技术知识、产品和服务将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发生交流和合作。

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保护力度存在差异,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可能会增加。

比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侵权行为难以追究,这就容易导致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

其次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不完善,诉讼成本高,审判周期长,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和专业调解人员。

这些问题可能会加大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的难度,降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检测和监管,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形成严厉的法律制裁。

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技术。

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的建设,建立和完善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跨境执法合作,打击跨境侵权行为。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一项重要外交战略,旨在推动沿线国家的合作与发展。

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程度也不同。

一些国家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禁止剽窃和侵权意识,乃至于将侵权行为视为一种普遍现象。

这对于我国高科技产品的推广与应用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也限制了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市场份额。

我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当地的企业进行合作。

一些沿线国家的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存在恶意侵权的情况。

这给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损害。

由于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施不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加大。

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侵权行为难以追究。

在一些国家,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但诉讼程序繁琐,执行难度大,导致知识产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沿线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沿线国家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增强其保护意识。

我国可以与沿线国家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打击侵权行为。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机制,加强情报共享,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发现和打击能力。

我国可以与沿线国家开展知识产权的跨国司法合作,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审理和有效执行,为我国企业提供更好的司法保护。

我国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沿线国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制定和落实。

通过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合作机构的工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机制的建立,提高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影响力。

“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

“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

府 可 以探 索建 立“ 一 带一路 ” 相 关国 家和地
区知识 产权机 构合 作机 制 , 促 进 沿线 各国 的合作 交流 ,加 强研 究,搭 建“ 一带 一路” 知 识 产权信 息共 享平 台,以供 中国企 业参
个, 较 2 0 1 5 年 增加3 个。 2 0 1 6 年 ,“ 一 带

家 将 知 识 产 权 法 纳 于 民 法 典 中。 中东 欧 的8 个国家 ( 波 兰、捷 克、斯 洛 伐 克 、 匈 牙 利、 保 加利 亚、罗马 尼亚 、白俄 罗斯 、 乌 克 的 知 识 产权 制 度 已达 到《 与贸 易 有 关
儿 类。 2 0 0 2 年海1 S } 7 入 欧 洲 市 场 时 , 西 门子诉 其侵 犯商 标权 ,后双 方 多次 就 商标
关 国家 知识 产权 不 境研 究报 告,进一 步加 强“ 一带 一路” 区域知 识产权 国际 合作。
转 让 问题 进 行磋 商 , 西门 子要 求海 信支 付
的知 识 产权 协议 》要求 ,其 知识 产权 环境 也 与 中 国 相 当。 还 有 一 些 经 济发 展 水平 相对 落后 的 发展 中 国家 , 知 识产权 的立法
已有 一定 知 名度 的 商标 。 有 的企 业 虽 然 通过谈判 “ 赎 回” 、诉 讼 等 手 段 夺 回 了 商
标 ,但 是 也付 出了沉重 的 代价。 比如 海信 商 标被 抢 注 案 ,1 9 9 3 年 海信 集 团 的“ 海信
带一 路” 相 关 国家 申请专 利达 4 8 3 4 t  ̄ , 同 比 增长 4 7 . 1 % ,专利 申请 目的 地 国家 为 l 8
及各 个行 业 。 如 果选 择 向 这些 企业 维权 ,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一带一路”是我国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旨在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加强互
联互通,实现共同繁荣。

在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显得尤
为重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涉及到各种不同的产业和商业活动,这也就意味着知识
产权在该地区将面临着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

其中,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如何在“一
带一路”中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首先,“一带一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实践有很大的差别,这给我国企业的
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各不
相同,而且存在着一些制度的漏洞,这也给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最后,由于“一带一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并不完备,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些保护措施
首先,我国企业要加强自身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具,如特许经营、许可证、转让等措施。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审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

其次,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制度,我国企业应该了解其
国别文化和法律制度,针对性地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包括技术的保护、商标的保护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最后,我国政府在“一带一路”开展过程中,要积极推动相关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和统一,降
低企业在“一带一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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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I :10.19525/j.i s s n 1008G407x .2018.06.006第39卷第6期2018年11月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D a l i a n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V o l .39,N o .6N o v .2018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刘亚军,㊀高云峰(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㊀㊀摘㊀要:中国一带一路 倡议旨在实现亚欧非大陆的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合作至关重要. 一带一路 沿线区域协定之间有可能产生差异或冲突,尤其在T R I P S Gp l u s 或者T R I P S Ge x t r a 领域.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产生的根源是复杂的.发达国家利用区域知识产权协议继续维护自己的影响力和全球垄断利益.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偏好差异.某些国家注重短期收益而忽视长期收益,注重相对收益而忽视绝对收益,以及信息质量不确定是差异性存在的国际因素.面对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之间的差异格局,沿线各国应以开放合作共赢的态度,坚持共荣的价值判断,重视规则的包容性与多元性,采取充分协商㊁利用弹性条款及循序渐进的柔性合作模式.㊀㊀关键词: 一带一路 倡议;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包容性㊀㊀中图分类号:D 996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8G407X (2018)06G0038G07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收稿日期:2018G02G21;㊀修回日期:2018G05G1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路径选择研究 (17B F X 114)作者简介:刘亚军(1969G),女,吉林长春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㊁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高云峰(1975G),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E Gm a i l :b e s i e ge @s o h u .c o m .㊀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R T A ),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增加.这些区域性自贸协定中包含大量的知识产权条款与T R I P S 协议并行的情况.上述协议知识产权条款中存在着若干超越T R I P S 协议标准的内容,即T R I P S Gpl u s 条款和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T R I P S Gp l u s 条款与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细微差别,有关T R I P S Gp l u s 条款的争议可以适用WT O 争端解决机制;而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严格意义上存在于WT O 规则之外,即不能适用WT O 争端解决机制,而应诉诸单边机制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1].存在于区域性知识产权合作中的㊁超越T R I P S 协议标准的条款相互之间并不一致,甚至发生碰撞和冲突.这些碰撞与冲突的背后隐含着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同的政策主张及价值取向.中国在实施 一带一路 倡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和解决这些差异性问题.T R I P S Gpl u s 条款和T R I P S Ge x t r a 条款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集中释放本身说明各国在上述领域的诉求强烈而且急迫;从T R I P S 协议的改革僵局也可以看出各国的利益诉求相差如此之大,以致无法在以T R I P S 协议为核心的多边体系中达成一致.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中国实施 一带一路倡议所直面问题的艰巨性.本文主要聚焦于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的差异性问题,对其形成的背景㊁现状和根源加以分析,依据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学理论对合作的可能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路径.一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的时代背景㊀㊀T R I P S 协议的签订使全球知识产权法迈入高度一体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逾越贸易与投资领域,融入环境㊁气候㊁公共健康㊁文化生活和公共安全等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与贸易投资活动呈现相互作用㊁互为因果的表征.在国际法层面,知识产权跨越W I P O 及WT O 成为众多国际组织关注的议题,也成为区域协定与双边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知识产权合作进程经历了双边合作㊁国际多边协作到全球化3个阶段,回顾整个发展历程也恰恰是打破知识产权制度地域封闭的过程.T R I P S 协议的签订本身也是这种国际合作趋势的反映,即需要 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与世界统一市场相适应的目标. [2]但是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却加剧了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兼高标准保护使利益分配的天平倾向于发达国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收益甚微而且要负担公共利益受损失的惨重代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发展水平差距被不断拉大.在后T R I P S时代,知识产权区域造法运动活跃,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多元化样态.首先,参与立法的主体趋于多元化,包括国家㊁单独关税区㊁国际组织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其次,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呈多元化趋势,例如,强调尊重国家自主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健康㊁生物多样性㊁基因资源及传统知识.再次,区域知识产权造法的方式也呈多样性,既有双边条约又有多边条约,既有自由贸易协定也有经济一体化协定㊁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同时还兼具有软法性质的框架协定等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最后,区域造法的层级也不拘一格,如双边合作㊁区域合作㊁跨区域合作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 一带一路 倡议,旨在将古代丝路文化精神发扬光大,实现亚欧非大陆的共同发展㊁共同繁荣.在此过程中,我们无法回避发展水平参差的广大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合作领域的差异与矛盾. 一带一路 倡议本身属于跨区域经济合作,其地理空间广阔,涵盖欧亚非大陆,涉及若干个主要的区域协定,包括东盟(A S E A N)㊁中欧自由贸易区协定(C E F T A)㊁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协定(T F T A C I S)㊁欧亚经济联盟(E A E U)㊁经济合作组织(E C O)㊁古阿姆集团(G U AM)㊁南亚自由贸易协定(S A F T A),以及数量庞大的双边协定.除上述R T A S 外,还有尚待生效的T P P协议及正在谈判中的R C E P.这些区域的经济合作机制相互纠葛,各国在知识产权合作领域既存在共同的利益也在特定领域持不同主张.如何以当下国际多边合作机制中的困境为镜鉴解决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合作面临的差异性问题需要进行客观㊁理性㊁深入地思考.二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现实㊀㊀以T R I P S协议为核心的多边体系虽然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标准,但却没能解决特定规则理论基础及价值取向的分歧.以版权保护为例,对于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否受版权保护,欧洲和美国就存在不同主张.美国一直不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坚持刺激和传播言论才是版权保护的正当目的,只在1990年修改«1976年法案»仅仅为视觉艺术创作者规定了有限 道德权利 .对于全球多边体系所追求的效率和平等的价值准则,各国持不同的立场:发达国家通常站在知识产权人的立场要求给予严格㊁高标准保护;而包括 一带一路 沿线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多数站在消费者及公共利益角度支持对知识产权人给予更多的限制.由于T R I P S谈判陷入僵局,各国纷纷转向区域合作.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期望在区域合作中解决WT O㊁W I P O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医药产品为例,对于医药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在 一带一路 沿线某些国家和地区不断被推高.譬如,日本与泰国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 T E P A)第130条规定,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均可申请专利,如果他们具有新颖性㊁创造性及可应用于工业实践.本条规定取消了基于公众的生命健康而拒绝授予专利的例外,大大超过了T R I P S协议的要求.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了药品的专利链接制度,即药品的销售审批程序包括防止第三方在专利审批期间销售专利产品的措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 F T A)与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对未披露的实验数据的保护期及药品专利的延长期.再如,就基因资源保护㊁传统知识领域而言,像美国㊁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这样极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及地区,却集体回避有关基因资源㊁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传统版权理论的版权客体仅保护创造性表达[3].«伯尔尼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公约»A r t.2(2)规定允许成员国要求版权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固定.美国㊁英国等一些国家及地区的版权法规定作品必须固定在某种媒介上.基于该理论,传统文化中即兴创作的口头作品无法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而只能通过邻接权加以保护.上述理论被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贸协定输入 一带一路 沿线某些国家.欧盟与黑山共和国知识产权协定仅仅将传统文化表达局限于酒类的名称并通过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即使历史悠久㊁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对于上述领域规定有保护条款,但各自的倾向和内容也有差异,比如存在积极的保护策略与防御性的保护策略之差别.以传统医药为例,有的国家在涉及生物海盗行为时,侧重以惠益共享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有的国家则强调进入公有领域侧重于宣告此类的专利无效.譬如,在南非的H o o d i a案中,南非政府资助的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C S I R)利用非洲土著桑恩人的传统知识从一种名为H o o d i a的仙人掌中分离出名为P57的化学物质,并申请了专利.南非桑恩人委员会提起了针对南非C S I R及其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最终,解决这种生物海盗行为的方式是南非政府向南非㊁博茨瓦纳㊁纳米比亚及安哥拉4国桑恩人定期支付使用费,辉瑞公司则同意与桑恩人分享收益,作为回报桑恩人在93㊀第6期刘亚军,高云峰: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2006年H o o d i a专利被授予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4].而在印度发生的另外一起生物海盗案件 姜黄案 中,印度政府的策略是主张该专利涉及的知识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并申请专利无效.姜黄是一种姜类植物,其橘黄色的根茎可以用于愈合伤口和治疗皮疹.1995年,两位印度公民利用姜黄申请了名称为 姜黄在创伤愈合中的应用 的美国专利,并被授权.该专利获得授权后,印度科学与产业研究委员会(C S I R)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 S P T O)提出了重新审查该专利的要求.印度C S I R指出:姜黄被用于愈合伤口和治疗皮疹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因此其医药用途并不具有新颖性,要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复审这一专利.印度C S I R在撤销程序中使用了包括一份古代梵文文本和1953年印度医学协会出版的一份文献在内的32份文献,基于这些文献,U S P T O支持了印度C S I R的异议主张,做出了撤销该专利的决定[5].同时,印度一直在将包含传统治疗方法的古代文献整理翻译成为电子形式的文献,并发送给各大专利局,目的就是通过让传统知识进入公共领域而阻止外国公司进一步非法利用印度传统知识.一带一路 域内某些区域贸易协定隐含背离全球化的因素,会损害全球化及全球效率与公平.比如白俄罗斯㊁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于2010年9月签订的«联合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协定»规定商标区域平行进口权,赋予商标权产品在本区域内权利穷竭制度.该制度最终成为2014年«欧亚经济联盟条约»(E A E U)的一部分.此项规定在促进域内商品的自由流通的同时,却禁止非成员国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商标权商品,实际上限制了非成员国进口商享有的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的权利,起到某种贸易壁垒的作用,其结果在世界范围内扭曲资源配置,违反自由贸易所遵循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有学者认为,区域贸易安排具有排他性,其贸易创造的利益主要给予区域内的成员,因而知识产品自由流动的好处很难在非成员国中得到体现,这直接损害了非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实质上是以区域范围内的效率取代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即区域知识产权利益㊁效率/效益与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存在冲突[6].由此,有学者认为包含知识产权区域保护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大量增长俨然对知识产法全球化构成威胁之势[6]132.从量变到质变是事物运动㊁发展㊁变化的基本规律.如果 一带一路 倡议不能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性问题,而任由其矛盾㊁对立继续发展,则可能减损自身的权威,甚至导致多边秩序崩溃.三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现状的评析㊀㊀1.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格局的深层根源当前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在国际层面缺乏凌驾各国之上为全球福祉谋利益的权威性机构,各国的最高宗旨仍然是自身利益.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服务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目标.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可能有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强制力,而国际法则与各种国际政治力量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表征着某种利益的协调与权力的平衡.作为一种平行法或者契约法,它不可避免地受到大国利益或意志的影响.实际上,美国或西方国家推行的 普世价值 ,是在西方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着垄断资本的利益和意志,是为西方霸权主义披上合法的外衣[7].医药产品㊁基因资源及传统知识区域合作的差异现实表明,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继续施加控制及强化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 一带一路 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大多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基因资源㊁传统知识及传统表达内涵丰富,保护欲望强烈,却在与上述国家或区域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中无法将利益诉求付诸法律文本及实践.当今国际社会大部分制度设计和安排,主要由处于世界经济体系中心地带的西方发达国家主宰下完成的,这些既定的国际制度,界定了国际社会中基本财产权,是弱势国家处于被强制和压制的边缘地带的一个重要根源[8].对于区域制度的控制和解释是这些发达国家对外发挥软权力或者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一带一路 沿线,西方国家主导的区域知识产权协定刻意回避有关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问题㊁拓展并强化医药产品的知识产权标准正是这种权力的体现,是为了延续旧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服务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全球垄断利益.这些以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区域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忽略和压制了弱势国家的发展权.而弱势国家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仅起于失望和不满,更是对不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改制 的愿望表达.当然,我们不能仅凭发达国家的控制及利益失衡就断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失去合法性基础.若这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符合人类进步的普适性要求㊁增进人类整体文明幸福,04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第39卷㊀则仍然可以认为其体现公平正义价值.但是发达国家一味地拔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造成利益失衡加剧,值得警惕.反观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情况千差万别.基于此现实,知识产权法在实现分配正义上不可能也无法做到绝对公正或者面面俱到.依据贡献多寡进行利益分配亦是公平正义理论应有之意.然而,忽视发展中国家占大多数的地域性特征,单纯强调通过提高标准保护少数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利益,进而损害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则这样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值得怀疑.因此,如果依据动态利益平衡原则构建 一带一路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应注重灵活性和地域性特征.另一方面, 一带一路 域内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本身也面临与发达国家相似性问题,即域内相对发达国家与相对落后国家在发展战略上不尽一致.首先,各国的国家偏好不同.相对而言,经济较发达和活跃的东亚和东欧地区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更积极主动.例如东亚地区的区域协定目前有80多个,绝大多数包含知识产权条款.区域知识产权造法的目的指向也更贴近各国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有国家依然固守权力政治的思维模式看待区域合作,对中国的 一带一路 倡议满怀疑虑,认为中国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的核心目标是挑战既有权威与主导地位[9].其次,各国利益存在分歧甚至冲突.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各国分歧从WT O一直延宕到 一带一路 区域层面.2005年欧盟向WT O总理事会及各委员会提议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及扩大地理标志高标准保护适用.中国㊁印度㊁巴基斯坦㊁斯里兰卡㊁泰国㊁土耳其等国家也希冀通过高标准保护促进本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同时打击地理标识的篡用.但是包括菲律宾及美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则担心强保护会产生成本负担㊁破坏原有的市场秩序,尤其一些移民国家认为移民基于善意引入本土技术及特有称谓的行为应受保护,因此拒绝被冠以篡用者的名义.在区域层面,支持强化保护的国家依据T R I P S协议第24条第1款授权在双边㊁区域谈判中寻求对地理标志的适当保护.目前, 一带一路 沿线区域有32个包含地理标志条款的知识产权协定,其中相当一部分涵盖了地理标志的通知制度及扩展保护问题.区域条约层叠交错加剧了分歧,也阻碍了自由贸易发展.在东亚地区,分别以中㊁日㊁韩及东盟为核心签订有数量庞大的区域知识产权协定,再考虑到尚待生效的T P P㊁正在谈判的R C E P 及正在推进的 一带一路 倡议,这些协定难免发生冲突和碰撞.复杂的法律机制安排必然会给域内的贸易㊁投资设置障碍,推高商业成本[10].目前,独联体国家之间也存在相似的窘况.2.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多元与包容的可能性分析国际法不是自足的,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都不是自足的[11].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际知识产权法本部门法的范围内可能无法透彻㊁深入地了解区域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本质,分析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必须与法律背后的经济力量㊁政治安排㊁社会态势充分结合才能更准确地认识法律[12].有关区域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分析同样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国际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 国际合作观 ㊁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以及博弈理论对 一带一路 区域国际知识产权法合作与发展的研究具有启示意义.当下全球化受到挑战,各国之间既相互依赖又存在利益冲突.各国政策呈现出关注国计民生㊁重视绝对收益的理性主义特征.国际关系的现实为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国家通常被假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因此有可能通过合作解决彼此冲突,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利益.托马斯 谢林的混合博弈论可以解释合作与冲突并存的情境下国家的行为模式:两个博弈者之间既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又存在背叛或者竞争的动机.任何一个理性且信息充足的博弈者都会发现凭借自己的力量无法达至一个最优的帕累托解决方案,则博弈的双方都会产生合作的动机.特别是博弈者之间存在长期重复博弈的情况时,博弈者会考虑背叛的结果㊁自身声誉及背叛招致的报复等一系列问题,这时合作的动机会趋于强烈.博弈的一方即使在某些情境下选择背叛的收益大于合作的收益,但是如果考虑到长期合作的收益及背叛招致的报复等因素,该博弈者仍然会选择放弃最优结果转而选择次优结果,即选择合作.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的发展实际上也遵循博弈论的规律.知识强国通过合作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延伸至其他国家,而弱国则希望通过合作促进知识的吸收.在知识已经跃升为第一生产力的当今时代,谁能够有效地吸收知识并转化为创新资源,谁就能在国家间竞争中实现弯道超车.因此,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合作产生的绝对收益比其他经贸领域更具诱惑力.各国之间表现出更明显的非零和博弈特征,即存在共同利益和相互依赖关系的同时也存在相互的冲突,各国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限制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突出国家之间的利益趋同[13].通常情14㊀第6期刘亚军,高云峰: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差异性探析况下,阻碍各国有效合作的消极性因素如 欺诈 及 防范欺诈 ,也由于各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政策及经济活动相对透明㊁易于监督,欺诈行为难于实施,其他国家更无需紧绷神经以防被骗.即使偶尔有欺诈者,其造成的损害相对于政治欺诈是微不足道的,但对欺诈者来说,收益相较于声望降低㊁对方的报复等损失可能得不偿失.知识产品不同于有形财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用上不具有消耗性,因此,在经济学上它被划入 公共产品 的范畴.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旦公开或者投入应用知识产品,就很难控制和阻止他人获得和使用.事实上,他人在使用知识产品时也并不会妨碍创造者本人对知识的占有和使用.但是,国家在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时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作为理性的经济体便具有 搭便车 的动机:即各国都试图享有知识或者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却不愿负担研究开发及激励创造的成本.如果每个国家都意图搭便车或者不愿付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也会失败,最终会损害知识的创造和传播.这就是 个体理性,集体非理性 问题.对于个别国家而言,自己搭其他国家的便车无疑是最优选择,但是会产生集体失败的最坏结果.此时,各国为了避免最坏的结果有动机采取制度性的合作去维护共同利益,即保护和激励创新,惩罚 搭便车 的行为.这类似于博弈理论的次优选择.从国际贸易角度观察,知识产品有别于普通商品,而易衍生出权利滥用㊁定价过高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于是有学者主张废除知识产权制度,理由是知识产权妨碍了思想的自由传播[14].诚然,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确实阻碍了知识的传播.但是,从动态角度看,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激励新的知识产品不断被创造.而对一个社会而言,稀缺资源正是知识产品的不断创造本身.因此,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必要构建法律制度层面的紧密合作,以实现激励知识的不断创造与鼓励知识的有效传播之间的平衡,知识输出国与知识输入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及跨国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与知识输入国发展权的平衡.最终,达到 双赢 的效果.不可否认,现实中无论是多边还是区域知识产权法都不可避免地包含权力因素,即较多地体现强国的意志,表现为知识强国攫取了比较多的收益.美国熟练地运用普惠制政策及超级301条款不断推高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国际社会以大欺小㊁恃强凌弱的现实格局常常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单一硬性机制为表征.在 一带一路 沿线区域,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合作仍然维持不断强化对成员国的约束㊁推高保护标准的态势.此外,国家及区域之间往往基于历史㊁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很难整合到单一模式之下,如果不正视这些差异则很难做到科学立法,法律的可行性也难以保障.即使法律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盟,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也表现出少有的灵活性.例如欧盟一直未能建立统一的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公约»尽管代表了欧洲知识产权法一体化的成果,但是该公约仅仅就专利标准及程序事项做出规定.而且公约允许成员国做出保留,例如奥地利依据保留条款选择只对化学产品㊁药品及食品的制造方法提供专利保护[4]373G375.2013年2月,25个欧盟成员国签署协议,承诺建立统一的欧盟专利法院对专利行使排他性司法管辖权.但是,协议同时强调原有的国内保护模式依然有效,允许用户自由选择[15].在版权法领域,欧盟指令也并非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国内,各国保留版权保护的方法和形式.欧盟不断发展壮大与其充分尊重成员国的特殊国情㊁构建多样包容规则制度的理念息息相关.在知识产权涉及人类生活各个方面的今天, 一带一路 倡议下的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不应固守原有单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因此,各国宜根据不同历史时期㊁不同成员的具体国情,选择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否则会背离科学性与现实可行性[16].四㊁ 一带一路 倡议下知识产权柔性合作的路径探讨㊀㊀ 一带一路 倡议格局宏大,地理区域遍及亚欧非大陆,沿线国家众多㊁民族特点各异.然而,各国各民族普遍怀有获得可持续发展㊁提高生活福祉的美好愿景.而且两千多年的丝绸之路精神将各民族人民联系在一起,彼此牵动.正是这一共同的利益诉求使得沿线国家展开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博鳌亚洲论坛提出:中方愿将 一带一路 的倡议与地区国家及区域组织发展战略对接,打造规划衔接㊁生产融合㊁协同跟进的地区发展新格局.但是,由于沿线各国政治㊁经济及文化的差距使得沿线各国形成了大小若干的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沿线有些国家缺乏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内生动力及相应的经济基础.在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中,中国宜24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第39卷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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