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核表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7.22•【文号】国税发[1996]12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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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标 签】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市地税发﹝2009﹞37号
【发文日期】2009-03-01
【实施时间】2009-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
200927)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安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号
2.5%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自二原吉市地税发[2008]1853%
号中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
施工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及承包方式
法人代表姓名
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查账征收理由
工程项目明细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总造价
工程项目所在地
工程项目合同期
其他资料
施工单位在职工人数
月支付
以下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
机构所在地市级地税机关意见(盖章)
以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
户管人员意见
分局(局)意见(盖章)
市(县区)局意见(盖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适用定率征收表
5000元-20000元 5000元-20000元 5000元-20000元
20000元-40000元 40000元-80000元 80000元以上 20000元-30000元 30000元-60000元 60000元以上 20000元-40000元 40000元-60000元 60000元以上 5000元— 100万元 100万元-500万元 以下 5000元以 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适用定率征收表
项目\ 项目\月营业 额\征收率
0.5%1.工业 2.修理修配 3.商业 4.建筑安装业 (1)双包(包工 包料) (2)单包(包工 不包料) 5.交通运输业 (1)客运 (2)货运 (3)其它 6.文化体育业 7.娱乐业 8.服务业 9.医疗服务 10.房地产开发 11.其他
500万元以上
5000元-10000元
10000元-30000元 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上
5000元-10000元 5000元-10000元
10000元-30000元 10000元-30000元
3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上
5000元-20000元 20000元-30000元30000元以上 5000元-20000元 20000元-40000元40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上 5000元-10000元 10000元-30000元 30000元以上
备注:1、本表起止数只含起数,不含止数。2、根据川地税发[2011]65号文件规定,月营业 额(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1996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苏地税发〔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的规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证明;3.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4.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表
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申报本 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月
日
备注: (1)本表适用于跨地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说明。 (2)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查账征收
纳税人声明: 我单位能够在工程所在地准确、完整地
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申报本 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本表填 写内容均可提供资料以备检查。
单位公章: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通知略)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 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 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 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 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 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 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 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 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 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 续费。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 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 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 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 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 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 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பைடு நூலக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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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 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 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 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 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 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 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南岸区地方税务局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鉴定表
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鉴定表
施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施工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合同金额 项目开、
竣工时间
项目报到时间
经济性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财务负责人
投资额
建设项目
开工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时间
项 目条 件
纳税人自审
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查帐征收
经手人: 所长:
税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工程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所长:
税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认定事实确认无误。
企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备齐相关结算资料,向项目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结算,并填写此表。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份,申请人和核算地税务机关各一份。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税核定征收情况税法依据汇总表
广州
0.4%
工资薪金所得
广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
广东
珠海
0.4%
工资薪金所得
广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
广东
汕头
0.4%
工资薪金所得
广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苏
连云港
0.4%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苏地税规〔2015〕5号
江苏
南京
0.4%
工资薪金所得
苏地税规〔2015〕5号
江苏
苏州
0.4%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长沙地税公告2014年第5号
湖南
长沙
0.1%
工资薪金所得
长沙地税公告2014年5号
湖南
常德
2.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常德地税公告2015年第1号
湖南
岳阳
2.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深圳
宝安
1.0%
工资薪金所得
深地税告(2016年2号)
深圳
光明
1.0%
工资薪金所得
深地税告(2016年2号)
阿克苏
1.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新疆地税公告2012年第6号
新疆
伊宁
1.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新疆地税公告2012年第6号
山东
青岛
0.5%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山东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四川
广安
1.0%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四川地税公告2014年第5号
湖北
咸宁
0.6%
工资薪金所得
湖北地税公告2016年第4号
湖北
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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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会计帐薄
能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查帐征收
核算地税务所名称
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项目所在地税务意见
根据核算地税务所证明,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的有关规定,该工程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就地(按征收率征收、查实征收)。
附件1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核表
施工单位(盖章):金额单位:万元报送时间:年月日
施
工
单
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财务负责人
投资额
建设项目开工时间
建设项目
竣工时间
经办人:税务所长:
税务所(盖章)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经税务所审核盖章后,税务所留存一份,报税政管理科备案一份,返企业一份。
2、报送本表时,应同时报送工程合同或协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