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依法负责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第七条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是企业或者事业(学校除外)法人;㈡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㈢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档案管理制度;㈤有满足测绘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九条申请一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二级限额的测绘监理业绩;申请二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测绘监理业绩。
测绘监理单位自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条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测绘法律法规概述
2009年4月1日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 家测绘局发布。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地 理信息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 定。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 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 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法》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从事测 绘活动的基本准则。
目前,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 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18)《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988年3月4日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对
测绘科技档案的内容、机构及其职责、归档、保管、利 用、销毁等作出规定。 (19)《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9月25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对基础测绘成果 提供使用管理机构、使用条件、申请、受理、批准、领 取、提供、使用原则、使用情况跟踪检查等作出规定。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地图管 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经部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 以公布后实施。
(三)关于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产业发展。规 定政府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 享,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 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地 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
三 角 测量
、
水准 测
卫 星 大地 测 量
、
重 力测 量 所获 取 的数 据
、
、
图件
(
二 ∃ 基 础航 空 摄影所获 取 的数 据
四 ∃ 国 家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图
、
( 影像 资料 ∋
三 ∃ 遥 感 卫 星 和其 他航 天 飞 行 器 对 地 观测 所获 取 的基 础地 理信 息 遥感资料
,
向社 会 公 布
,
第十 一 条
设施
,
测 绘 成果 保 管单 位应 当建 立 健全 测绘 成 果资 料 的保管 制 度 配 备 必 要 的
确 保测 绘 成果 资料 的 安全
。
并 对 基 础 测绘 成果 资 料 实行 异 地 备 份存 放制 度
,
、
。
测 绘 成果 资料 的 存放 设 施 与条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保 密 消 防及 档 案管 理 的 有 关规 定
测 绘 成果 依法 实行 有 偿使 用 制 度 但 是
、
。
,
各级 人民 政 府 及 其有 关部
。 ,
门和军 队 因防 灾
的 权利 和义 务
。
、
减灾
国 防建 设等 公 共 利益 的需 要
,
,
可 以无 偿 使用 测绘 成果
依 法有 偿 使用 测绘 成果 的 使用 人 与 测绘 项 目出资 人 应 当 签 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 方
地 势 地 貌 分 区 位置
、
。
五 ∃国务院 测绘 行政主 管部门商 国 务院 其他有 关部 门确定 的其 他重 要 自然和 人文 地
理 实体 的 位 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服函[2001]17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价服函[2001]179号2001年10月15日)
扬州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测绘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扬价检〈2001〉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土地测绘费、土地测量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94)14号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拨地定界费、拨地定桩费属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也在取消范围内。
二、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的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用途变更费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是用于支出土地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勘察定界出图费,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用地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三、土地测量、定界业务工作属于国土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工作,如将该项工作转交下属经营单位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国土部门承担,不得对外另行收取费用。
此复。
——结束——。
江苏乡村公路测绘规范
江苏乡村公路测绘规范
江苏乡村公路测绘规范是由江苏省财政厅颁布的,旨在保护偏远乡村公路的建
设和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标准、设计要求、施工管理、运营监督、维护保养等。
首先说明的是技术标准,乡村公路测绘工程要求遵循《江苏省公路规范》,以
及公路附属设施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其中包括滨州路灯标准、儿童路网安全设置标准、道路防滑措施标准等;其次是设计要求,乡村公路测绘设计要求必须确保安全性,并考虑灾害防护和紧急救援的要求,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损害;其次是施工管理,对于乡村公路施工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同时要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最后是运营监督和维护保养,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完成的乡村公路须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该道路的技术状况、运行状态和安全防护措施等,以确保道路安全运行,避免可能的安全隐患出现。
综上所述,江苏乡村公路测绘规范是为了织密安全网络,保障乡村公路市民出
行安全,所制订的一系列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乡村公路市民出行安全,同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2024
引言概述:测绘是指通过观测、测量、计算等手段,获取地球或其他天体表面上各种地理要素的空间位置、形态和属性等信息的一种科学技术。
在测绘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测图、测绘工作的进行。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内容:一、国家大地测量法律法规1.《国家大地测量条例》:从国家层面对大地测量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测量基准、坐标系统、测量单位等方面的内容。
2.《测绘法》: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地籍测绘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登记、测量、矛盾调解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地籍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地登记暂行条例》:对土地权属、土地登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地籍测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测绘仪器检定法律法规1.《计量法》:对测量仪器的管理和检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测绘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计量器具管理条例》:对计量器具管理的基本要求、检定程序、计量器具维修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测绘单位管理法律法规1.《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对测绘单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保证了测绘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对测绘技术质量的检测、评估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标准化水准。
五、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发布、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测绘成果的合法权益。
2.《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对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的利用、管理和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提高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总结: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国家大地测量法律法规、地籍测绘法律法规、测绘仪器检定法律法规、测绘单位管理法律法规和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测绘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准则,保障了测绘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实践中,测绘工作者应深入了解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确保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市场行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跨设区的市和省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进行备案:㈠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㈡建设工程中测绘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㈢测绘单位投资市场价格在五万元以上的;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
第五条依法分包的测绘项目,分包和接受分包的测绘单位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第六条测绘单位进行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㈠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㈡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复印件;㈢测绘项目合同文本的复印件;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测绘单位投资的测绘项目,在组织实施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测绘项目备案可以采取邮寄、直接报送等方式办理。
测绘单位邮寄测绘项目备案材料的,以邮件寄出之日为报送日期。
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测绘项目备案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方便测绘单位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决定。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项目备案应当审查以下内容:㈠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㈡测绘项目已有的测绘成果情况;㈢测绘项目的承揽价格;㈣测绘项目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技术标准。
符合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测绘项目备案凭证。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协议(通用13篇)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协议(通用13篇)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协议篇1定作人(甲方):____________承揽人(乙方):____________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以及相应业务范围: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第一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范围(包括地点、面积、地理位置等)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第四条测绘基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费1、取费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服务总价款:______________。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量核计实际服务价款总额。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地理信息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保证服务款按时足额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5、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履行完后,承担获取或知悉的涉密地理信息的保密责任,并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测绘地理信息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于乙方所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5、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三章测绘成果第四章地图管理第五章地理信息服务第六章基础设施第七章资质资格和市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宣传口号标语
---------------------------------------------------------------范文最新推荐------------------------------------------------------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宣传口号标语《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新《条例》贯彻实施打造新时代“测绘苏军”地理国情监测利国利民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共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基础测绘之本保障应急测绘之需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树立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重于泰山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普惠大众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测绘科技创新实现测绘强国之梦大学毕业生回顾和总结自己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并做自我鉴定,可以充分认识自己的优势和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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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居结构,算法,计算机组成原理,c语言有很深入透彻地学习。
参加过广东省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
数学基础好,参加过数学建模大赛。
江苏省建筑面积测绘计算规程
测绘工程规范制度
测绘工程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工程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土空间安全,提高国土空间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测绘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诚信的原则,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工程技术进步和发展。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地籍测绘、工程测量等测绘工程活动。
第二章测绘工程设计第四条测绘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五条测绘工程设计应当注重测绘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测绘工程设计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要求、测绘方法和测量仪器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测绘工程设计应当根据测绘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工期、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
第八条测绘工程设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测绘工程实施第九条测绘工程实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测绘方法和测量仪器进行操作。
第十条测绘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测绘工程验收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测绘成果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测绘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设计内容,应当重新设计,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测绘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制定合理的对策解决。
第十三条测绘工程实施结束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测绘工程验收第十四条测绘工程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测绘工程验收应当注重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测绘工程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测绘工程验收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付使用。
第五章测绘工程管理第十八条测绘工程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测绘工程管理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测绘工程管理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测绘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六章测绘工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于测绘工程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测发[1993]82号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测绘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5月18日国家测绘局发布国测发〔1993〕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和测绘市场的发育,完善测绘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可实行测绘收费,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收费范围一、测绘工程(一)大地测量;(二)航空摄影测量;(三)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四)地图编制;印刷;(五)工程测量;(六)数字化测图;(七)地籍测绘;(八)海洋测绘;(九)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摄影与遥感测绘图像拷贝、磁带等;(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专题地图等);(四)界线与地籍测绘图件和数据;(五)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六)其他有关地理数据;(七)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收费标准的费用组成一、核定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以测绘产品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含管理费、流通费、技术工作费)、税金(营业税)和社会平均利润等为基础。
二、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含测绘生产的部分成本,并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管理费、维护费及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收费的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保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成果成图质量,防止不正当竞争,确定收费标准的85%为最低保护标准。
江苏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43卷第2期2020年3月现 代 测 绘Modern Surveying and MappingVol.43,March,2020 项目来源: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JSCHKY201902) 第一作者简介:张磊,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测绘成果管理与信息化以及测绘成果共享交换等。
江苏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张 磊,孙海萍(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江苏南京210013)摘 要 测绘成果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
做好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可以为测绘成果的共享交换和社会化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合我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现状,分析了我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中存在的汇交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和汇交方式落后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加大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管力度,完善测绘成果汇交的管理制度,制定测绘成果汇交的相关标准,搭建测绘成果汇交的管理平台,建立测绘成果汇交与利用的专业团队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以期能适应新型基础测绘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关键词 测绘成果;汇交;共享;标准化管理中图分类号:P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97(2020)02-0034-030 引 言测绘成果是资源调查、工程建设、环境评估、国土管理、城市规划等各项经济建设活动的基础性资料,在政府决策、产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测绘行业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
做好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可以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基础测绘生产情况,有效地减少重复测绘和投资,妥善地保管测绘成果数据,充分地发挥测绘成果作用,为测绘成果的交换共享和社会化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的构建,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亟需深入开展相关情况的调查与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应对的措施,从而适应新型基础测绘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
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江苏省测绘局、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测〔2007〕1号 2007年1月4日)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测绘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测绘项目,应当以招标方式发包:(一)投资超过50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超过50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三)建设工程中的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不得将测绘项目通过划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测绘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下列测绘项目,依照国家或者省政府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测绘项目;(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经费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测绘项目;(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四)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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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监理工作规范( 试行)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二○一二年六月前言根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要求,规范编写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苏省测绘监理工作规范(试行)》。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项目监理部与工作管理;4.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5.监理工作实施;6.监理月报与监理报告;7.监理资料;8.附表。
本规范由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编写,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邮编210013)。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虞继进、曹泉根、杨胜万、朱文宏、陆玉祥、常晴、廖安生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项目监理部与工作管理43.1 项目监理部43.2 监理人员职责43.3 监理设施63.4 监理工作管理64 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74.1 监理方案的编制74.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85 监理工作实施95.1 合同管理95.2 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95.3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10 5.4 项目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12 5.5 协调125.6 信息管理136 监理月报与监理报告146.1 监理月报146.2 监理报告147 监理资料 167.1 资料内容167.2 监理资料的管理168 附表17附表1 技术设计书监理审查表17附表2 监理日志18附表3 会议记录19附表4 监理指令20附表5 现场指令21附表6 项目人员资质登记表22附表7 项目实施单位现场机构及人员统计表23附表8 项目投入软硬件登记表24附表9 旁站监理表25附表10 监理协调记录表26附表11 监理工程师通知书27附表12 停工通知单 28附表13 开(复)工通知单29附表14 报验申请单 30附表15 事故报告单 31附表16 监理检查记录表32附表17 合同款支付证书33附表18 监理信息文件收、发登记表 341 总则1.0.1 为了提高全省测绘监理水平,规范测绘监理行为,根据《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测绘监理工作实际,编制本规范。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建设)局: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费为经营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算,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屋面积测算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收费标准:(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元/幅)。
(二)房屋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
1、新建商品房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4.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3.00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1.50元/平方米收取。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3.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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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
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第七条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的,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承发包的测绘项目可以实行监理制度。
第八条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
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十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
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建设与管理。
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和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军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不动产权属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本省城市建成区内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测绘成果第十八条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数字化)、转让、转借。
确需复制(数字化)、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批准或者所有权人同意。
第二十条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
测绘成果依法无偿提供的,测绘成果提供单位除收取提供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山、洞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拒绝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的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更新资料。
第五章地图及地图产品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从事地理信息现势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标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十八条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应当将试制样图先报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由生产制作单位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当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地图样图,应当发给送审单位地图审图号;对通过审核的其他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应当发给《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
第六章测量标志第三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