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__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17号),通知明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执行。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还是服务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分两种征收方式。
一种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一种是核定征收(带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增值税企业1%,服务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政策调整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财税法规解读获
奖文档
国家鼓励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确保从事特殊行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国家出台了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用投资额的10%抵扣当年应纳税额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要享受这项税收优惠,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仅指设备入账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不少企业误认为设备的投资额包括购买设备的增值税额,但从2009年增值税实行全面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将不能再抵扣,允许抵扣的只能是其购买设备的入账价值。
二是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目录内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对设备的名称、型号、适用范围、参。
利用债券资金统借统还不征营业税新政剖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利用债券资金统借统还不征营业税新政剖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本文现对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归纳如下。
新政体现债券资金与银行贷款的债权性投资共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简称税总92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集团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了明确: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下称企业集团)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统借统还使用的资金来源不同,前者是以发行债券取得资金而后者是从银行取得贷款。
按税总92号公告出台前的税收政策,即财税字〔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只能对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资金且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行为,适用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对于企业集团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因其资金不是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而是发行债券取得的,因而不能适用原统借统还业务不征营业税的政策。
技术转让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技术转让收入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档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技术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招待费、广宣费)扣除基数是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下面从会计规定和税收政策两方面分析并举例说明如下。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制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税务规定。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继续免征增值税,超过则全额征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可以开1%,3%税率的专票,则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普票,1%普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变为=年应纳税所得额*5%
三、其他税费减免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款合同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上年度及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已交借款印花税可办理退税。
四、以上税收优惠期限都改到了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若有一项不符合则不属于小微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部分可无限期递延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部分可无限期递延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文档
《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支出项目采取的是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就是其中的一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由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性,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纳税年度允许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举例说明,A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
该公司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为9万元,当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为170万元,则允许A 公司2008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应为170×2.5%=4.25万元,超过限额的4.75万元要结转到以后年度等待扣除。
当年实际扣除额未必都是当年实际发生的。
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就是说,如果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本年度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的2.5%,那么以前年度结转来的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不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收益来源。
然而,伴随着分红而来的纳税问题,却常常让投资者感到困惑。
为了帮助大家清晰地理解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本文将对相关的财税法规进行详细解析。
一、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形式上市公司分红主要有两种形式: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现金分红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这是最常见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以直接获得现金收益。
股票分红则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例如,常见的送股和转增股本都属于股票分红。
二、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概述对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纳税政策。
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也考虑到投资者的合理权益。
1、个人投资者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持股期限的计算持股期限是指个人或企业从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到卖出该股票的时间间隔。
1、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即先买入的股票先卖出。
2、企业投资者持股期限自权益性投资资产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在向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红利时,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需单独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财税法
规解读获奖文档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不断推进,8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升30万元。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人在思考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到2017年12月31日,在以年度所得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当年的所得税事项?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
但真正计税时,却还有几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统借统还政策, 从财税字[2000]7号下发、到财税[2016]36号文出台, 已走过17个年头, 中间还有两个相关文件, 但免税核心条件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营改增新的视同应税行为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又堵住企业间无偿借款行为, 两项政策叠加对中小企业融资将构成不利影响。
现就相关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不利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营改增后, 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 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作了相应平移。
有关政策如下表所示:从上表看,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统借主体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二是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三是统借方借出利率不得高于外部融资利率;四是统借方向仍为集团或核心成员对下属企业借款, 或者通过财务公司可以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
二、统借统还政策存在的缺陷17年来, 统借统还严守集团、利率、统借方向等免税前置条件。
但这些条件设置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并不明确,其存在如下两大缺陷:(一)设置条件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南辕北辙1、文件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相关条款如下:据了解, 近几年来, 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 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 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1、高新技术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2、软件开发企业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工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
(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3)、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第三产业企业(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在税收领域,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了解这些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规划以及经济活动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常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需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4、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农业相关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例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档
问:我们公司是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2013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请问是企业所有收入都享受五免五减半,还只是港口码头项目经营所得享受五免五减半?如果只是港口码头项目经营所得享受五免五减半?2013
年有存款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是否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
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本文对2017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希望对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有所帮助。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带来政策利好,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专门配套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信息填报和登记入库流程进行了明确,方便企业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通过加计扣除比例的提升,突出了政策促进和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研发活动的明确导向,使得减税政策含金量更高、靶向性更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2023年最新政策解读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2023年最新政策解读_怎么做会计分录企业所得税2023年最新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2023年最新政策解读如下: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2023年税率是多少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以下三档:(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一般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2023年优惠政策2023年3月27日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到2024年底。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将符合条件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而且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去年只是季度性。
今年园区还可以享受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是税率的高低,今年的税率更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之内企业所得税5%,超过100万没超过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5%。
100万以下,起止时间为2024.12.31,100万以上起止时间为2022.1.1-2023.12.31。
燃气企业特殊涉税事项政策剖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燃气企业特殊涉税事项政策剖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燃气企业因经营的产品为气体,它在计量、运输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因此,在实务中也存在许多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的税收事项。
又因为税收法规对这些事项规定不很明确,所以税企之间存在较多分歧。
本文对燃气企业的一些特殊税收事项进行了分析整理,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管道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企业的原料或产品为固体,运输方式多为公路或铁路运输,企业可凭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或铁路货运发票按照运费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额。
而燃气企业运输天然气等气体产品,一般采用管道运输,企业是否可以凭管道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呢?
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曾有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按照10%抵扣进项税额。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该条款已经早已失效,失效的原因不明确,是因为抵扣率变动为7%而失效,还是管道运输发票不能再抵扣而失效,我们不得而知。
并且,该条款失效后,至今未出台相应的明确的替代条款,因此,各种分歧由此产生。
笔者认为,管道运费仍然可以抵扣,只是抵扣率有所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 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 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有12%的比例限制?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 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弥补?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企业亏损, 即会计利润核算为负, 此捐赠已经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进行了扣除, 既然总局出台此项优惠政策, 那么应该是对所有的企业, 不应该区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既然承认亏损, 也允许税前扣除, 那么亏损就成为企业的法定亏损,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弥补。
否则只允许当年扣除, 对于亏损企业来讲没有意义。
允许扣除形成亏损, 又不能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扣除, 那应该如何处理?难道是将捐赠部分剔除么?所以, 我认为亏损企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亏损也可以5年内弥补。
第二种观点该文件捐赠扣除的精神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一致的, 即亏损不可以扣除捐赠额。
该文件仅是对盈利企业扩大优惠了, 即不再按12%的比例计算限额。
而且国发[2008]21号中明确规定:以上优惠政策中, 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 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 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确需延长期限的, 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也就是说假设亏损企业可以税前扣除, 也只能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我同意第一种观点。
1、从国发[2008]21号文件的精神上来看, 该文没有对捐赠企业究竟是亏损企业还是盈利企业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 应该理解为适用所有企业, 即包括盈利和亏损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2、国发[2008]21号文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说明此类捐赠不受按会计利润12%扣除比例的限制, 可以捐赠多少扣除多少, 不再受会计利润高低的限制, 也不再受有无会计利润及会计利润是否亏损的限制, 即可以无条件全额税前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专项税收优惠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文)根据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新税法实施后相关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