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衍生品授权开发制作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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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授权开发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许可方: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手机:
传真:
被许可方: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传真:
鉴于:
1.许可方是著作权/商标所有权/版权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标的,许可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著作权证书原件提交被许可方核查,并提交复印件给被许可方作为备份。
2.被许可方希望获得合法授权,在授权商品(定义见本合同第三条)上使用授权标的,促进市场销售。
3.许可方愿意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将授权标的的著作权许可/商标使用权/版权被许可方使用。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授权标的
1.1授权标的:
1.2授权标的具体内容以为准。由许可方提供,经被许可方签收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合同项下授权标的著作权属于许可方,被许可方所获许可是在约定期间和范围内、以约定方式对授权标的进行使用。
1.3.1被许可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间、授权商品品类及指定销售渠道使用授权标的,但许可方有权自行对授权标的外观形象部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主张相关权利;被许可方有权使用授权商品申请参加各类评选活动,但须书面告知许可方。
1.3.2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对授权标的进行任意修改。但许可方可进行与授权标的直接相关的再设计、再创作,但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著作权人。
二、授权类型
___________品类中国大陆区独家授权。即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约定的形式将授权标的用于授权商品的设计开发及授权经营,并可通过商场、超市、零售店、代理经销商、批发商、团购等一般销售渠道和线上及其他特殊销售渠道(以下简称“销售渠道”)销售授权商品。
三、授权商品
独家授权商品是指由被许可方使用授权标的进行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的产品。
四、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间
4.1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开发、生产、销售本合同约定的授权商品。
4.2授权期间为年,另有个月的产品研发期,其中
产品研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授权的第一年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授权的第二年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使用权利和许可性质
5.1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间、授权地域、授权商品品类范围内,在生产、制造以及通过一般批发和零售经销网络(详见双方约定的销售渠道)所进行的销售活动中,在授权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授权标的。
5.2上述使用权利的许可性质为可转让的专有使用权。
5.3许可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承担非侵权保证义务,即许可方保证该许可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视为许可方违约,因此给被许可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调查费、名誉损失费等)由许可方承担,同时被许可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5.4被许可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许可方授权之品牌形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调查费、名誉损失费等)由被许可方承担。
5.5鉴于盗版侵权是本行业难以消除的痼疾,双方承诺相互配合采取合理措施努力控制这一现象,并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活动。
5.6除5.1条约定的授权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外,被许可方无权就授权标的的行使任何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得歪曲、篡改授权标的。
5.7被许可方有权在授权开发、销售、生产的产品中使用标明被许可方的商标标牌。
六、许可方事先确认
6.1被许可方生产制造的授权商品样品、准备使用的授权商品包装形式、标签、任何带有被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和包装物样品,应经许可方确认,方可生产及投入市场。并以书面形式报批,具体流程,后补附件。
6.2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报送的样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形式的确认期间:自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报送文件及相关报送品日之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收到再次报送的则在________工作日内,许可方在此期间可以答复包括同意、不同意,或作出修改、建议修改的书面意见。如果许可方未在确认期间内做出任何书面确认,视为同意的确认。
6.3被许可方应在批量生产商品开始销售一周内,免费寄给许可方每款产品样品给许可方留存。
七、质量保证条款
7.1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提供的授权商品样品、授权商品包装形式、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及包装物样品确认后,被许可方应保证其或其生产销售相关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授权商品、包装、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与经确认的样品保持一致;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同类产品标准。为了确保许可方的品牌信誉,许可方有权对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的授权标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测。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的授权标的,应注明该授权标的、许可方的名称以及许可权利等基本信息。
7.2若许可方发现被许可方或与其生产销售相关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授权商品、包装、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与经确认的样品不一致,或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同类产品标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及与其生产相关的企业进行整改。对质量方面双方有重大异议,应有双方认同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7.3由于被许可方产品质量所造成的一切纠纷、责任、经济赔偿,均与许可方无关。
八、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