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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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音乐著作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艺

人(艺名:)创作之歌曲进行制作并推广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歌曲的制作

1.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艺人(艺名:)创作之音乐著作(包括:音乐、文字及声音,以下简称为“上述作品”)进行录音、制作,上述作品共2首,数据如下:

1) 《XX》作词、作曲及演唱:

2) 《XXX》作词、作曲及演唱:

甲方同意,为《XX》一首歌曲制作Flash.

上述作品的词曲谱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双方一致约定,对于上述作品的版权按照如下方式分配:

1) 述作品之歌曲及其相关flash作品在电信增值服务范畴内的版权,甲方占70%,乙方占30%;

2) 除上述1)项所述之范畴,上述作品的版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3.说明:

1) 本合同定义之录音作品,包括任何籍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音乐作品。

2) 本合同定义之视听作品,包括电影、录像、碟影、计算机屏幕上显示之影像及其它籍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影像,不论有无附随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音乐作品。

3) 本合同定义之电信增值服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包括短信、彩铃、游戏、IVR及随着科技发展产生的一切形式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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