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讲义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民诉讲义
第一章民事冲突、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民事冲突,又称为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1、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私法自治原则)包括财产关系的纠纷和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三、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1、自行解决机制磋商和解2、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和仲裁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区别1、具有相对的强制性。
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3、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
4、判决效力具有最终性、权威性。
第二节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任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请求权。
2、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不告不理)3、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诉的内容就是民事权益争议。
诉包含着两层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二、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要素,即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
法律意义:1、判断诉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诉的要素是否齐备,为法院受理案件提供基本依据;2、判断一诉区别于他诉的标准是诉的要素。
如果前诉和后诉的要素同一,则两诉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诉的构成包括:1、当事人2、诉讼标的(见“法律应用”部分)实体意义: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并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
程序意义: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的请求。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因某月某日发生的借款5000元;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
诉讼标的等于诉讼请求3、诉讼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见下页: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等)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民诉讲义
第一讲理论部分民事诉讼考试特点:集中在重点、难点、热点。
考分在80分左右。
一、诉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
(一)诉的分类: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与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的内容:包括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
在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中都有一个确认的成分,但是都不构成单独的确认之诉。
如,甲和乙基于合同发生争议,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基于合同支付货款,乙说合同本身无效,甲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本质上还是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以及诉的理由在具体案例中的区别举例:甲基于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把多余的产品退回。
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即例子中的发生争议的合同关系。
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
即例子中的支付货款、把多余的产品退回。
诉讼请求是可以变的。
诉讼标的改变,就变成了另一个案件。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反诉的构成条件以及不同的程序中对反诉如何处理举例: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提起反诉的条件:1.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需要先提出一个独立的请求,2.在主体上需要地位互换,不发生任何人数的增减。
3.具有对抗性。
4.是否适用同一个程序。
反诉提出的时间: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要合并审理;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需要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需要另行起诉。
再审过程中提出反诉同二审是基本一样的。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掌握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
(一)辩论原则1.时间贯穿:辩论存在于狭义的民事诉讼过程,不包括执行阶段。
(处分原则贯穿在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过程。
)2.内容:辩论原则规范的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只要与案件有关的事情都可以行使辩论权。
3.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法院形成一种制约。
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向高甲---民诉基础课讲义(学生版)
重点法条:1.《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规定》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5.《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仲裁法》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体来说,法院所发出的诉讼行为一定要指向当事人或证人等参与诉讼的其他主体。
如: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行为;法院向证人送达传票的行为。
如果法院行为的对象是自己,那就不是诉讼行为,如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庭长向院长汇报案件,这些行为都是法院的内部行为。
当事人、证人等参与人发出的诉讼行为一般也必须(注:理由同上)指向法院,如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人到庭向法院提供证言。
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是普通民事行为。
1.诉-----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A﹒张兰提出的离婚请求 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 C﹒张兰要求分得的5 000元钱 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3.诉的种类A ﹒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 ﹒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 ﹒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 ﹒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4.反诉诉提出后,法院会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符合质量,要求甲赔偿损失,本案起诉的种类有:A ﹒确认之诉B ﹒给付之诉C ﹒变更之诉D ﹒反诉(一)合议制度1.概念A 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
BC 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D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E.在督促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审理4.审判长的担任和决议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八讲 第一审程序
一、立案(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与口头起诉 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适格、法院主管、 诉的利益 3、程序:起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受理的 通知或不受理的裁定→针对不受理裁定的 上诉 4、作为程序启动阶段的立案及其特殊功能
二、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
1、诉状的送达及有关问题 2、答辩 现行规定与相关的争议 3、准备程序的建构及其不确定性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4、开庭审理 意义、样式及问题点
三、纠纷解决构成要素与诉讼体系
1、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主体、对象、材料 基本结构:纵向与横向的观察 2、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 “总则·分则”结构 编、章、条文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二、“实体形成”的程序法概念
1,诉的种类 给付、形成、确认 2,诉讼标的 多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3,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4,自认、否认、抗辩、反诉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 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主管 2、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3、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 有关审判组织的制度 4、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有关回避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与相关程序
1、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分类 分类的三阶段:查找、冻结、处分 执行中对“妨诉行为”的强制措施 2、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制度的形成、程序逻辑和现存问题 3、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与程序
三、执行救济制度
1、执行救济的概念 执行救济原理与制度建构的两难处境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及沿革 原有立法与修订后的相关条文 3、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类型、程序、尚未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学)
23
–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2011-112011-11-12
9
2009-072009-07-2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 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 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 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 事合同性质。 事合同性质。
2011-112011-11-12 16
个性化解决优点: 个性化解决优点:
这样的纠纷解决是纠纷的彻底解决而不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能够根 据纠纷千差万别的具体情景提供有针对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从而使纠纷的解决 更加个性化和更贴切地适应微妙的现实 状况。 状况。
2011-112011-11-12 13
What’ ADR? What’s ADR?
An alternative to these methods i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as time goes on, ADR procedures are being used more often in the federal courts. 各种方法的交替使用就是纠纷的替代性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纠纷的替代解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2011-112011-11-12 5
民诉专题第二讲
级别管辖的调整
在特定情况下,级别管辖可以进 行调整,例如在涉及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时,可以由上级法院审 理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概述
01
地域管辖是根据法院的辖区范围来划分的,确定某个
地区的民事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审理。
地域管辖的类型
02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等
类型。
地域管辖的例外
THANKS
感谢观看
处分原则
总结词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 分权。
详细描述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 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具体来说,处分原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当 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括放 弃、认诺、和解等。其次,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当合法 、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最 后,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并在判决中予以考 虑。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 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等。
详细描述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不得因 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等方面的差 异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其次,当事人有权平等 地参与诉讼程序,并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行使诉讼权 利。最后,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 保当事人平等地获得救济。
民事诉讼法讲义3.docx
民事诉讼法讲义3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考点精解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注意: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注意: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注意:从本条来看,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基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变更为简易程序。
这和以前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一定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考点精解一:起诉与送达1、起诉方式。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注意:原告能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是很不一样的。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继承:应当通知;共同原告;是否放弃继承权
2)保证: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4、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推选-部分推选(自行参诉、另行起诉)(意见60)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推选-协商-指定(意见61)
(3)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与权限:民诉法54\55\53――与必要共同诉讼(经承认后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的区别
第一,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合同法解释第16条)
(1)代位权诉讼(2)撤销权诉讼(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第16、24、27、28条)
(4)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7条)
(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
3)代理权限(诉59):上诉反诉;调解
四、证据
(一)基本理论
1、证据种类(诉63)
(1)物证与书证
(2)鉴定结论:法定性
(3)证人证言(证53-58)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和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诉第70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
2)证人出庭作证原则
可不出庭:年迈不便;特殊岗位;路途遥远;不可抗力(证56条)
3)监护(意见10):被监护人住所地
4)票据(民诉法27):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5)诉前财产保全(意见31-32):财产所在地
小结:无被告住所地的有:A原告住所地;B监护;C诉前财产保全;D专属管辖;E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3)专属管辖: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中国法院
(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登记程序;判决的预决效力(意见64)
5、第三人(民诉法56、意见65\6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参加诉讼根据不同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
[例]下列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A.上海人赵某诉美国波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B.北京人王某有四个子女,均居住在深圳某区,王某起诉要求四个子女承担赡养费
C.甲区王某与乙区赵某结婚后居住在丙区购买的新房,8个月后,赵某起诉要和王某离婚
2、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3、诉讼地位不同 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例〕以下案件中,法院将不公开进行的有:
A.某甲诉某乙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某甲没有申请不公开进行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
我们的目标:民诉不丢分!
我们的工作:在理论的指导下将知识点体系化,并记住它!。
我们的方法:听课理解重点、课下记忆重点、做题巩固重点!
民事诉讼法结构图
导论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3)不能旁听与可以对质
2、证据分类
(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举证
(1)举证责任:预先规定;一方当事人承担;本证与反证
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另行组成合议庭)
(06-3-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违法行为(方法发明)
过错推定:建筑物/医疗侵权
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共同危险/医疗侵权
第二,不能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其诉讼的法定情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1)牵连管辖不能否定约定管辖、专属管辖、约定仲裁
2)产品质量案件中,供货方没有责任
3)一物数卖、善意取得
6、代理人(民诉法57、意见67-69)
1)代理人的种类
2)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代理人的人
诉的分类:诉讼请求;确认(积极、消极);给付(财产、行为);变更(变更、消灭)
(04-3-3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诉讼标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当事人、法院确定管辖的权利(力)
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
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5)管辖恒定——一旦确定,不再变更: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意34)
三、当事人
1、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它组织问题)
其他组织(意4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回避(诉45-48)
适用范围【证人、不参加案件的人】、法定原因
申请回避:时间(开庭审理时);决定权
复议:是否暂停工作
复议的总结: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99);罚款、拘留——上一级(诉105);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19);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上一级(诉202)
C.甲因为对学校的三个同学心有不满,某日又见到这三位同学在一起,遂上前将三位同学打伤,这三位同学将甲诉至法院
D.王某起诉李某借款不还后,赵某闻讯赶来,也起诉李某借款不还,李某不愿意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第53条、意见43、46、47、50、52-56条)
挂靠\借证\民事合伙\分立\保证\继承\代理连带\财产共有
C.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
D.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专有技术的案件
二、主管与管辖
1、主管问题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3)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2、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诉第19条,民诉意见第1-3条)
(1)重大的涉外案件;
诉讼标的:共同——同一种类
构成要件:当然构成——法院、当事人的态度
可分性:不可分――可分
〔例〕以下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是:
A.赵某在甲商场买了一个手机,在使用中手机发生爆炸,造成赵某及其朋友李某人身伤害,赵某与李某遂对甲商场提出侵权之诉
B.甲乙丙三人在路边放鞭炮,丁经过该路段,被鞭炮炸伤,但不能确定是谁的鞭炮炸伤,遂将甲乙丙均诉至法院
2、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民诉意见》第41-51条)
下属机构(意41)、雇佣(意42、45,人身9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分立合并(意50);
个体工商户(意46)、民事合伙(意47);
死亡人(精神损害赔偿7):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意见第57-58条)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专利(集中管辖);著作权、商标权(管辖权下放);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3)仲裁: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
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是法院;诉讼活动中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要素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调解(诉讼程序)、处分(实体权利)、辩论(口头与书面)、平等(同等、对等)
2、基本制度:
(1)合议:
独任庭: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诉21)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A住所地问题(意见4、5、7):经常居住地;户口迁出是否满1年
B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9/12条)
身份关系:被告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
保护弱者:一方丧失人身自由;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同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
1)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定》第5条)
2)侵权及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规定》第4、6、7条)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