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3节-执行程序(1)-杨秀清
181.独角兽法考(民诉)-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二、执行开始(一)申请执行(民诉法236条,《民诉司法解释》第483条,《执行解释》第27条—29条)1.申请执行期间及其起算《民诉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解释》第2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2.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执行解释》第27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执行解释》第28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诉司法解释》第483条)(二)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执行规定》第19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回转的裁定。
三、执行措施(一)对财产的执行措施1.查询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第242条)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形【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1)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注意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不得冻结和扣划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2)有关单位的责任问题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民诉法》第243条)对象:针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形【注意】(1)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2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杨秀清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督促程序,即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简捷程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仅适用于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2.程序具有非讼性,即督促程序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3.审理过程具有简捷性。
二、支付令的申请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民诉法第214条)2.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解释第429条)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4.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三、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制作发出,即产生督促效力;但是强制执行力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时才能产生。
四、对支付令的异议1.异议需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民诉法第216条)2.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解释第438条)4.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解释第434条)5.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解释第444条)6.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解释第445条)7.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五、异议的法律后果:民诉法第217条(2013/3/84)1.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异议理由的实质审查。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08节民事诉讼法-当事人(1)-杨秀清
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
二、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诉讼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的联系,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经典例题】1.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8)1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81)21【答案】BDA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 .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 二、法人和行为人问题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行为。
2.行为人作为当事人《解释》第62条:(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
名师辅导杨秀清教授答疑民诉法
1、考生问:债权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还债程序杨教授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可以参加破产程序,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破产程序是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提供一个公平受偿的机会。
2、考生问:执行标的为非法建筑物,法院能否执行?河南省某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一座,经评估后抵偿申请人债务,但是,此房在办理过户手须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建筑。
请问:1、非法建筑能否做为执行标的?2、申请人能否拥有该房产所有权,并依法办理房产手须?杨教授答:1在执行过程之中非法建筑物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因为法院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的行为采取执行措施。
2申请人不能拥有该房产所有权,不能要求法院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考生问:共同诉讼甲为乙开办的企业,资金自筹,乙为丙开办的企业。
现丁与甲进行民事活动中发生争议,丁欲起诉,问能否要求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杨教授答:因该题没有交待资金的细节关系,所以无法准确给予回答,非常抱歉。
4、考生问:今年第五章和第六章会是重点中的重点吗? 杨教授答:从律考的规律以及出题的趋势来看,第五章应是重点,而第六章就不是很重要。
5、考生问:谁是被告杨老师您好:被告应是谁甲乙是邻居,甲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在室内养狗,狗的叫声和气闻影响了邻居乙,乙欲到法院起诉。
请问: 1、本案的案由是什么? 2、如果甲知道乙租房是养狗,谁是被告? 3、如果甲不知道乙租房是养狗,谁是被告?谢谢。
学员秦振海杨教授答:1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损害赔偿。
2我想你的第二、第三个问题中的乙租房应该是丙租房。
第二个问题中,丙为被告,因为是丙养狗影响了乙的相邻权。
3即使甲不知道丙租房是养狗,乙也应当以丙为被告,理由如上。
6、考生问: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是否是任意的人?杨教授答: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是任意的得知无主财产情况的人,法律未对申请认定无主财产人作任何限制。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4节-执行程序(2)-杨秀清
(三)执行和解1.适用:执行程序中可以和解,不可以调解。
2.和解协议内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规定第1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和解规定第6条)3.和解协议形式: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和解规定第1条)4.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裁定中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和解规定第2、3条)(2)执行结案。
和解协议自觉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3)申请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
第一、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第二、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18条)第三、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14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3条)但是,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15条)第四、申请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0节-审判监督程序(2)-杨秀清
第三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一、申请再审的条件1.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主体是当事人及案外人。
《民诉解释》第375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定期间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
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205条)4.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释》第379条: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199条)5.法定情形:针对判决裁定的情形同检察院抗诉情形针对调解书(第201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6.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8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就判决、调解书中已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另诉。
(解释第382条)2.按照特别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解释第380条)三、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一)再审申请的审查1.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二)终结审查《民诉解释》第402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杨秀清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班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1
民事诉讼法主讲老师:杨秀清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的原则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一)执行管辖民诉法224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异议(2011/三/47)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2010/三/49)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至第24条做了如下详细规定: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界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杨秀清民诉讲义
上编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即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虽然均属于民事程序法,但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在我国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其他因素而适用外国仲裁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相同的;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当事人可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行使其辩论权;第二,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在内的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司法考试知识点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执行原则: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1.一般规定:(1)执行管辖:a.一般规定: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庭-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机构,执行文书-i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ii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iii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iv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v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vi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②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审判庭负责执行;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b.对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管辖: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③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④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⑤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1节-特别程序-杨秀清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1.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2.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1.申诉处理前置;2.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1.公告是必经程序;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及失踪人出现后的处理(1)指定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应当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42、43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一、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此外,宣告公民失踪后,财产代管人由此而取得进行诉讼的诉权。
(3)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后,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80.独角兽法考(民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执行程序本章司法解释主要规定的内容1.案外人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一)执行管辖和执行依据1.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依据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司法解释》第462条)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诉司法解释》第462条)2.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意】1.执行管辖的级别2.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执行解释》第1条)3.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处理(《执行解释》第2条)4.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解释》第3条)(二)委托执行(《民诉法》第229条,《执行规定》第111-123条)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
1.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第一,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二,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2.委托执行应注意的问题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经对方法院同意的,也可以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3.“谁委托、谁决定”的原则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7节-普通程序-杨秀清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完整性与系统性;2.普适性。
第一节普通程序的审理阶段一、起诉与受理1.起诉条件的理解与适用第119条: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原告的适格;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权利的可诉性与可保护性不同;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
2.立案登记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就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人民法院取得对该争议案件的排他管辖权,其他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再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原、被告诉讼地位。
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核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典例题】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海天强化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讲义杨秀清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科目-第 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1 民事诉讼1.1.1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借助国家公权力)。
1.1.2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2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属于社会救济)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2.1 基本原则2.1.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2.1.2 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确定)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2.1.3 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2 基本制度2.2.1 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1) 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 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2 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45条(2)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3 公开审判◆注意:(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5节-执行程序(3)-杨秀清
第四、查封、扣押的效力:第22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23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效力上下及于,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第五、轮侯查封、扣押与冻结: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侯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侯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六、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解释》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拍卖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法院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解释488)第二、变卖方式: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解释490)第三、抵偿债务。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其一、拍卖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二、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解释第493条)第五、拍卖优先于变卖:民诉法第247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一、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提起主体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一、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主体(民诉法第208条)【注意】抗诉情形是民诉法第200条,调解书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地方同级人民法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2.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04节--主管与管辖(1)-杨秀清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主管⎩⎪⎨⎪⎧主管范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自愿,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效力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有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特别程序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4.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二、管辖的分类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管辖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具体如下: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一、划分依据:平衡各级法院职能负担二、各级法院管辖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1)重大涉外案件;《民诉解释》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案件。
【关联知识】1.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恒定、管辖权异议可以针对级别管辖适用。
2.协议管辖(包括应诉管辖)不得改变级别管辖。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执行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执行程序概述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审判程序是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程序的特点」1.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并不像审判程序要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是可以和解。
2.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
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还有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执行的原则」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而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3.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4.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义务人生活和生产的必需。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1.执行机构执行庭或执行局。
2.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刑事和行政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3)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3.执行管辖:“三类四种”(1)法院裁判:一审法院或与一审同级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重庆警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考辅导讲义第23章 执行程序
第23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依审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需予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
但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也要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需要执行的,也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
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地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二、执行的原则执行的原则是指指导执行制度和执行活动的原则,它既是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原则,又是司特点,执行应当遵循如下原则:第一,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执行必须以法定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开始执行程序。
第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义务人生活和生产的必需。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三章-文档资料
对行为的执行,是指根据执行依据,被执行 人有义务实施一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 所采取的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 (一)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 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时,执行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完 成,代为履行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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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 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执行措施的特征: 法定性 强制性 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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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实现权利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执行,可采取扣留、 提取的执行方法。 对存款的执行程序:法院作出裁定;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执行单位的责任 对存款执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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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执行的方法、程序、协助执行单位的责任以 及必要的限制与对存款的执行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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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除了依 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应当通过强制交付迟 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追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 的责任。 四、继续履行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 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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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5.23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二)执行程序 • 1.含义
• 是指人民法院及相关人员进行执行活动必 须遵循的程序。
• 2.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 • (1)必须有执行根据 • ①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 ②执行根据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 (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生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
•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 院。 • (6)遇到有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提供有关材料函告 委托法院作出裁定。 • (7)委托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委托法院向被执行收 取。
3.执行受理 4.执行准备 (1)调查 (2)询问 (3)搜查 5.执行措施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
(2)执行措施的种类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第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
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
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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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门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第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第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第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第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法法律规定的;第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2)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第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第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3)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4)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其10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典例题】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
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
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
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
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
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49)1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独角兽特别提醒】1.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诉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309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2.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原执行程序的关系。
根据《民诉解释》第315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例如:甲与乙争议一辆价值80万元的轿车,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轿车归甲所有,并责令乙将该轿车交付于甲。
判决生效后,乙拒绝交付。
1.甲申请执行该轿车,丙提出异议,认为该轿车是自己的。
2.因轿车无法执行,甲申请执行乙的房屋,丙提出异议,认为房屋是自己的。
【经典例题】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
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41)2
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 轿车 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申请再审 异议 丙
审查 结果 结果 房屋 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异议之诉 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异议之诉
异议 丙 审查 结果 结果 申请人异
议之诉
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人,作为第三人
审理 案外人不享有民事权益,判决准许执行该标的 案外人享有民事权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异
议之诉 申请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作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作为第三人 审理 案外人享有民事权益,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 案外人不享有民事权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