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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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2日1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第一审判决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首次经过法庭审理的判决。

一旦第一审判决做出,执行程序即开始进行。

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发起是由获得判决利益的一方提起,即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需通过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及对方当事人的住址等数据信息。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通过后,执行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裁定,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执行裁定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履行行为作出的决定。

一旦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就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具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来进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责令第三人协助执行等。

执行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执行措施进行调整。

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全力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如提供财产清单、解除财产冻结等。

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需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异议裁定是执行法院对于执行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做出的判断,经过裁定后,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还可以依法进行变更、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例如,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等。

最终,执行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执行情况作出结案裁定。

结案裁定是宣告执行程序结束的决定,该裁定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是确保判决有效执行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必要措施,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

民事诉讼法执⾏程序司法解释若⼲问题的理解与适⽤(上)最⾼⼈民法院 赵晋⼭葛洪涛 乔宇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2⽉4⽇颁布实施,其中“执⾏程序”部分共60个条⽂,与原司法解释相⽐,许多内容都作了较⼤的修改完善。

本⽂围绕“执⾏程序”部分修改的主要问题加以论述。

⼀、明确的执⾏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以下简称《执⾏规定》)第18条对执⾏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明确要求“执⾏标的和被执⾏⼈明确”,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执⾏依据不明确特别是给付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这类问题在继续履⾏合同类裁判⽂书中尤为突出,给相关案件的执⾏造成了较⼤困扰。

为解决此类问题,《解释》第463条再次重申了执⾏依据明确性的要求,并规定继续履⾏合同类裁判应当明确继续履⾏的具体内容。

理解和把握本条应注意以下⼏点:1.要特别关注合同继续履⾏类法律⽂书内容的明确性问题。

合同继续履⾏类法律⽂书主⽂⼀般都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

之所以如此,主要缘于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类法律⽂书虽然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但由于其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作为执⾏依据申请执⾏,存在较⼤争议。

⽐如实践中常见的继续履⾏合作开发合同的判决,如果判决主⽂仅笼统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旦进⼊执⾏程序,由于此类合同履⾏周期长,新⽣问题多,执⾏⼈员将不得不判断当事⼈之间具体的义务与责任,补充合同条款,处理实体争议,显然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

如不允许对该类判决申请执⾏,⼜会造成⽣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法通过公权⼒实现的问题,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继续履⾏”这⼀违约责任制度也难以落实。

本条对合同继续履⾏类法律⽂书提出了明确具体履⾏内容的要求。

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也是居高不下。

当诉讼一方获得胜诉后,执行程序便成为了下一步的关键。

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判决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判决执行程序进行详细探讨。

一、执行请求的提起执行请求是指执行申请人将生效的判决提交给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执行请求的提起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执行请求的提起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物质准备:申请人应当熟悉和掌握判决书的内容,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在提起执行时能够提供合适的证据。

2. 执行请求书的准备:执行请求书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的书面函件,应当包括判决书的要件、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执行标的的具体金额等。

执行请求书的准备要注重细节,并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

3. 执行请求的提交:申请人应当亲自到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请求书,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给法院。

在提交前要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以免影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裁定的制作与公告一旦执行请求得到法院受理,法院将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作执行裁定并对外公告。

执行裁定的制作与公告程序如下:1. 审核材料:法院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执行请求书进行审核,核实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还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2. 制作执行裁定:经过审核后,法院将制作执行裁定。

执行裁定应包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执行的标的金额、执行期限等,并应当注明执行裁定的文号和制作日期。

3. 公告执行裁定:法院将承办执行裁定的庭室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公告执行裁定。

公告的方式可以采取报纸、网络等适当的媒介进行,以确保公告的广泛性和透明度。

三、执行裁定的送达与执行期间执行裁定的送达是指法院将执行裁定送交给被执行人,并对其进行敦促履行的行为。

执行裁定的送达与执行期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送达方式:执行裁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者邮政等途径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引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判决、裁定确定法律关系义务后,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行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案件中,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和权益,通过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其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等内容的民事案件,旨在保障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执行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减少道德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 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执行民事案件的法院。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法院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2. 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提出申请、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请求执行等权利。

同时,申请人也应履行协助执行、提供证据、承担费用等义务。

3.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听证、提出抗辩、提出异议等权利。

同时,被执行人也应履行配合执行、提供财产信息、履行举证等义务。

三、执行程序的具体流程1. 执行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

2. 财产保全若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难以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查封财产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3. 送达与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申请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要求。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本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理解与适用(一)执行管辖权问题同一执行案件往往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如何处理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讨论过,当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此,本解释首先坚持一个案件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原则,以此来解决重复立案的问题,本解释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

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其次,本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管辖上的救济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被执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问题认识不一,客观上将导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执行管辖权争议的情形也将增多。

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规范。

本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二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三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四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何钦武来源:《卷宗》2017年第34期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它对民事争议的解决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其中就有60个条文是关于“执行程序”的,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跟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有着很多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理解分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程序”的修改,为今后司法解释的有效实施提供相关的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理解与适用关于“执行程序”《解释》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执行依据;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及审查处理方式;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限;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拍卖和以物抵债;交付特定物的执行;对到期债务的执行;行为义务的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等,下文我们将从几个重点修改内容进行论述。

1 明确的执行依据关于民事诉讼的执行依据,《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因此,要明确关于合同继续履行方面的法律文书内容[1]。

通常情况下,此类法律文书都使用“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等字样来表述,之所以这样表述主要是由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样的法律文书虽然符合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笼统的描述使得给付内容不明确,无法被作为执行依据。

《解释》第463条规定了需要明确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的具体执行内容,如履行行为、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

法院执行程序解释

法院执行程序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法释〔200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发⽣民事诉讼之后就会依照法律的程序进⾏执⾏审判,这是⼤家都知道的,但是民事诉讼是有⼀定的程序规定的,我们在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应该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这是我们应该要知道的。

那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执⾏开始⽅式《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执⾏措施《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执⾏中⽌《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四、执⾏终结《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民事执行的名词解释

民事执行的名词解释

民事执行的名词解释民事执行是指为了实现民事判决或裁定确定的民事权益而进行的一种司法行为,也可以定义为追索债权和实现债权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或拒不履行法院给予的强制执行决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

一. 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多个环节,主要包括申请执行、立案、财产保全、查控和变卖财产等。

首先,当申请人发现对方未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的书面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会组织立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实执行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接下来,根据案件的特点,法院可能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会遭受破坏或转移。

二. 查控和变卖财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控和变卖财产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法院决定采取查控措施时,执行法官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

通过执行法官的调查和核实,法院可以帮助申请人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对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

接下来,法院会根据执行计划和财产估价结果,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了增强民事执行的效力,我国法院还引入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度。

限制消费令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的措施,例如禁止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乘坐高铁、飞机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法院通过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宣布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其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并可能受到限定或禁止参与某些活动的制约。

四. 民事执行的意义民事执行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事执行程序,不仅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还可以确保申请人得到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利益。

同时,民事执行的实施也有助于强化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发展。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执行复议的概念 •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
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 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
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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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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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
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 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 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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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应当
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 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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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 义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 事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 束。
•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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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回转的事由
•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 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 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执行裁判。
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中级以上法 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行案 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 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 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统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一、概述民事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一系列措施,以实现法律裁决或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本文将从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债权种类的不同,执行程序可包括财产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等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细则,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三、执行程序1. 提起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

执行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查封/扣押财产如申请人所述的债务人有财产,执行法院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

3. 评估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 拍卖财产在一定程序后,如债务人未主动履行债务,执行法院可以依法组织拍卖,将财产变现,并支付给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1. 申请时效民事执行程序的申请受理时效为两年,逾期未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执行权利。

2. 财产的保全与变现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既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又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选择保全与变现方法。

3. 申请费用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需支付一定的申请费,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案件类型和标的金额有所不同。

五、总结民事执行程序是一种通过法院直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申请人应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申请,并遵循执行法院的指导和程序。

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申请时效、财产保全与变现以及申请费用等问题。

通过规范的民事执行程序,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性。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一、引言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当民事纠纷发生时,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的过程。

它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流程。

二、立案阶段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环节之一。

当民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并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三、调解阶段调解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调解阶段,法院会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确认并作出判决。

四、审理阶段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审理阶段,法院会组织开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并进行辩论。

同时,法院也可以进行调查、勘验等活动,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并最终作出判决。

五、执行阶段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结果。

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执行阶段的目的是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上诉阶段上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救济方式。

当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主要是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审查。

上级法院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撤销或维持原判。

上诉阶段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七、结语民事诉讼程序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

本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流程进行了详细解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被执行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执行?
答:死亡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依照法定继承顺序执行。

2.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执行异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如异议成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或者终止。

3.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向其申请执行时,如何确定执行顺序?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优先顺序执行。

对于同时具有未经清偿的债权,应当按照先申请先执行的原则执行。

4.执行程序中,执行线索不足或者仍需核实的情况下,如何进行?
答: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果线索不足或者无法核实,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5.被执行人有多个财产,如何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答: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进行登记。

同时,应当设立公证机构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公证。

民事执行事件处理流程

民事执行事件处理流程

民事执行事件处理流程一、申请执行阶段1.1提起申请:债权人提起执行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据和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

法院会收取执行申请费用,并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1.2受理和立案:法院会受理执行申请,并依法审查申请材料。

一旦审查通过,法院将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立案阶段2.1传票送达:法院会向债务人送达传票,通知其出庭参加案件审理,并在公告栏公示执行信息,确保债务人知悉执行事宜。

2.2财产查控: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控,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债务人不转移、隐匿财产。

2.3财产保全:若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裁定阶段3.1确认数额:法院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数额,并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债务人进行相应的执行。

3.2发布执行通知书:法院会向债务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解释其具体义务和期限,并要求其到法院履行义务。

3.3强制措施: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拍卖、拆除、划拨财产等,以强制执行债务。

四、执行过程管理阶段4.1监督执行:法院会组织执行法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2可变动财产评估:债权人申请执行期间,法院可以依法对债务人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执行价值和可能变动的财产。

4.3申请变更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权申请变更执行措施,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五、执行结束阶段执行裁定生效后,债务人履行义务完成,或者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执行标的物已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时,执行程序将终止。

法院会进行执行的查封解除、保全措施的解除等程序。

同时,法院还会发布《执行终结通知书》,宣告执行程序的终结。

总结来说,民事执行事件处理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权人和法院共同努力,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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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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