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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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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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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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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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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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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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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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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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知识框架】起诉的概念 起诉概述 起诉的条件 一事不再理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的法律效果受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法庭笔录开庭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延期审理的概念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审结期限 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范围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实施调解协议及效力 调解的消极作用 撤诉的概念撤诉的条件 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缺席判决概念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 诉讼上的抵消 诉讼终止的概念诉讼终止 诉讼终止的事由诉讼终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终止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事由 诉讼终结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普 通 程 序【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①起诉的积极条件所谓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b.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里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所认为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

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并不确认其真实性。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消极条件所谓起诉的消极条件,是指起诉不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

主要有:a.不属于“一事再理”。

b.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c.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详细描述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细节。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就知 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达成协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和技术鉴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风险 。
05
诉讼调解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并存
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将更加有机地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表达技巧
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模糊 和歧义。
引导技巧
通过提问、引导等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深入探 讨争议点。
调解协议的谈判策略
利益最大化
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折中妥协
在双方分歧较大时,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平衡双方的利益。
创造附加值
通过调解,为双方创造附加值,如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利益等。
线上调解平台建设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线上调解平台,实现远 程调解和在线纠纷解决。
数据驱动的调解决策支持 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调解决策 支持系统,提高调解效率和公正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调解失败的处理方式
分析失败原因
01
对调解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采取补救措施
02
根据调解失败的原因,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调整策略、加
强沟通等。
寻求其他途径
03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
议。
04
诉讼调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通常涉及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解决可以 维护家庭和谐。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体例。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①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权组织。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 a.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 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 b.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与监督,能够排除 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c.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 ②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a.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 b.裁定不予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 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限 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
问题,例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
(1)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德国。
(2)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加以规定,相互补充,例如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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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 拘束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 执行力 形成力 确定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裁定的时间效力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具体的法律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效力 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 既判力的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作用 民事裁判1.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民事判决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

(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与权利作出。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4)民事判决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民事判决的种类(1)依案件性质不同对民事判决划分,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①诉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纠纷作出的判决。

②非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项法律事实或权利的确认,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某项财产无主的判决。

(2)根据诉的种类不同划分的判决种类划分,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①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③变更判决,又称形成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

(3)根据判决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①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第一节民事诉讼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各种关系。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调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方,促使他们在互凉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议。

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

这一问题直接到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的效力。

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 (一)对人的效力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地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将纠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纷交付解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三)民事诉讼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二)对事人效力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主要有以下五类:民事诉讼动态的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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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非讼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督促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非讼程序概述非讼程序,广义的含义,是指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人民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本章中的非讼程序仅指狭义的非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民事争议的非讼程序。

二、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含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审理几类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

(2)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①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应当优先适用。

②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而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③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申诉人或者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

④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⑤原则上实行独任制。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都实行独任制。

⑥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按⑦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汇报人:日期:目录CATALOGUE•诉讼调解概述•诉讼调解的程序•诉讼调解的技巧•诉讼调解的实践问题•诉讼调解的比较研究•诉讼调解的未来展望01CATALOGUE诉讼调解概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调解是一种自愿、平等、合法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判决、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协商性和效率性。

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性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违反当事人的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性诉讼调解是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不违反当事人的协商原则,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协商性诉讼调解具有较高的效率,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效率性诉讼调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调解的原则依法调解诉讼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公平诉讼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违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尊重当事人意愿02CATALOGUE诉讼调解的程序当事人自主启动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启动调解程序,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或者直接向对方提出调解建议。

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的启动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和协商。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加。

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

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和讨论,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交由法院审查确认。

调解的进行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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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

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

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

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

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

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1.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金钱债权,也称为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

2.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包括对义务人的现金、存款和收入的执行。

对义务人的现金的执行,主要是采取义务人直接交付现金或者由法院转交的方式。

(1)对存款的执行
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a.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通过调查、询问,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执行措施。

b.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c.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划人权利人账户的措施。

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③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④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对收入的执行
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②扣留、提取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工资、资金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范围上应当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为限,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a.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扣留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b.提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将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

提取是一种最终性的执行措施,能够直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提取可以在扣留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扣留而直接进行。

3.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主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从性质上看,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可以分为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特殊财产的执行两类,两类执行对象所要求的执行措施有所不同。

(1)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查封、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者转移特定的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①查封
施。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②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而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

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裁定书。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拍卖、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①拍卖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者,并将所有价款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
②变卖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经过拍卖而直接以一定价格卖出。

适用变卖的财产,通常是无法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4.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包括对知识产权、股份凭证、投资权益、股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对上述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2)对股份凭证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3)对投资权益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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