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1.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金钱债权,也称为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
2.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包括对义务人的现金、存款和收入的执行。对义务人的现金的执行,主要是采取义务人直接交付现金或者由法院转交的方式。
(1)对存款的执行
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a.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通过调查、询问,了解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执行措施。
b.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c.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划人权利人账户的措施。
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③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④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对收入的执行
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②扣留、提取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工资、资金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范围上应当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为限,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a.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支取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扣留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b.提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将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提取是一种最终性的执行措施,能够直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提取可以在扣留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扣留而直接进行。
3.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主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从性质上看,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可以分为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特殊财产的执行两类,两类执行对象所要求的执行措施有所不同。
(1)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查封、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者转移特定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①查封
施。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②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而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裁定书。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拍卖、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①拍卖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卖给出价最高者,并将所有价款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