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24
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30
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申请,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屠宰场规模和设备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
2. 审核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初步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条件。
3. 实地考察: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屠宰场的具体设施、运营情况、环境污染风险等情况。
4. 听证会:在审核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业内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听取他们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意见和建议。
5. 综合评估:根据初审、实地考察和听证会的结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条件,以及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6. 编制审批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审批报告,对申请企业的设立申请作出建议。
7. 审批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审批报告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企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
8. 审批通知: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审批通知,说明审批结果,并告知需要办理的后续手续和管理要求。
以上是一般的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
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1新生猪屠宰条例_条例_
2021新生猪屠宰条例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新修订了生猪屠宰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xx新生猪屠宰条例,欢迎大家阅读!20xx新生猪屠宰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农业部统一规定、监
制、批准使用的动物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验讫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等。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驻场负责人统一领取,由专人保
管、专库存放。
三、驻场官方兽医要查验进场动物是否佩戴耳标,无耳标、无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一律不得入场屠宰。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由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出具,
出证时要严格按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
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定点屠宰场应将每天屠宰后的动物耳标卸下后统一放到耳
标回收桶内进行消毒,驻场官方兽医负责回收的耳标定期
销毁,并填写耳标回收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驻场负责人统
一以月上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七、验讫印章要经常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
发现印章有损
坏必须及时向县所申请更换。
八、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动物检疫证章
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
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日期:202x年08月26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9959.1鲜、冻片猪肉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t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202x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396的本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资质等级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4.1资质等级认定依据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
aaaaa 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屠宰企业日常信息统计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 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运载工具);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
(七)排污许可证或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者符合排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
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销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形 式答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永政办函[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永州市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8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目标通过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严格市场生猪定点屠宰的市场准入,淘汰落后产能,使屠宰企业上规模上水平,进一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
二、审核换证时间本次审核换证时间为该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畜牧水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永州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核标准和程序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工作程序和标准,对全市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现状、分布、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环保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开展审核换证工作。
具体内容是:(一)审核标准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2、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及《猪屠宰及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换发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换发工作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号)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商务厅对全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印章、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审核换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条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给予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一)2010年年审合格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二)2011年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三)已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四)经商务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签字盖章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见附件1);(五)交回原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无害化处理章(一套)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二、换发程序为保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工作能够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期间缜密有序、顺利进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将换领材料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二)初审合格后,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带队并组织本地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厂(场)法定代表人,携带本文要求提交的材料及原章、牌,在规定时间内到自治区商务厅换领;(四)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签署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责任书;(五)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签署“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承诺书;(六)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监管,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218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清理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明确工作责任单位,确保2015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范围对全市现有370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审核清理。
2011年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由于职能调整等原因,审核清理工作处于延期整改状态。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9部门通知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11〕202号)要求,主动会同环保等部门,继续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严格准入管理。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品质的关注度增加,消费者在选择肉类产品的时候也更加谨慎和挑剔,要求生猪肉品质安全、卫生保障。
而生猪屠宰场是生产生猪肉的重要环节,对于生猪屠宰场的设置要求也相应提高。
为此,根据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实际,制定了如下的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一、审查内容(一)生猪屠宰厂场选址1. 生猪屠宰厂场应选择在规划区内,不得侵占农村、林地、水土资源和城市建设用地等其他用途的用地;2. 生猪屠宰场所在地离城市、居民区、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3. 生猪屠宰场应向着污染源分散的方向远离城市建设用地、居民区、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4. 生猪屠宰场场址周边应该不存在有毒有害、污染源及重要生态保护区等对生猪屠宰场有影响的环境问题。
(二)场所规模1. 根据城市规模、畜禽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规模的生猪屠宰场;2. 考虑到生产和环保需求,生猪屠宰场的规模应该与环保设备匹配,不超过当地畜禽规模的六倍;3. 生猪屠宰场的基础设施、排污系统、消毒设备等应与规模相适应,确保工艺流程顺畅,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设施布局1. 生猪屠宰场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生产需要严格验收,合格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才可投入生产。
2. 生猪屠宰场应有健全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对所有的生产活动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达到生产规范标准,并有相应的记录。
3. 生猪屠宰场的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有完善的消毒、防疫和污染控制设施。
(四)职工培训和管理1. 生猪屠宰场应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完善的职业培训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专业素质。
2. 生猪屠宰场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职业卫生保护、安全保障等。
定点屠宰工作制度
定点屠宰工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管、保障公共健康和动物福利,对生猪等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定点屠宰的定义、意义、我国的政策法规、屠宰检疫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点屠宰的定义和意义定点屠宰是指国家根据动物防疫、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等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专门的屠宰场(点),对生猪等牲畜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方式。
定点屠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保障公共健康:定点屠宰可以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提高屠宰加工水平:定点屠宰有利于提高屠宰工艺和肉品质量,提升我国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 促进环境保护:集中屠宰可以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废弃物处理成本。
4. 关爱动物福利:定点屠宰有助于提高动物福利,减少动物痛苦。
二、我国定点屠宰的政策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为定点屠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三、屠宰检疫流程定点屠宰的检疫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报检疫:养殖户在生猪出栏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2. 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的生猪进行产地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 运输检疫: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生猪进行运输检疫。
4. 屠宰检疫: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对生猪进行屠宰检疫,包括查证、验物、感官检查等。
5. 检疫合格:生猪经过屠宰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加工。
四、定点屠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非法屠宰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区非法屠宰现象仍然严重,导致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2. 屠宰设施不完善:部分屠宰场(点)设施简陋,不符合动物福利和卫生要求。
3. 检疫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力量薄弱,检疫监管不到位。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1
2
3
4
现场审核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
填表说明
1.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简称《设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屠宰与检验等方面要求,特制订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审核标准,适用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审核。
2、本表审核结论设为“符合”、“不符合”。
其中:
(1)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完全相符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2)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基本相符,但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3)当审核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该项目判为“不符合”。
6。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3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防止病害肉、注水肉进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农场和林场等单位,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目前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确有困难的,可暂缓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单位和个人供自己食用的生猪屠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要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便于兽医卫生检疫的原则,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封闭的场院和清洁水源;(二)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专用屠宰器具;(三)屠宰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不渗水材料制成;(四)有病害肉和屠宰废弃物、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申请定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由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点条件,并征求同级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后,颁发定点屠宰证。
除本办法第二要第二款和第三款另有规定的外,未取得定点屠宰证的,不得屠宰生猪。
屠宰场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必备条件
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现场查验
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现场查验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条例》第八条第(一)
2.《实施办法》第七条(一)
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6
屠宰要求
操作规程
宰前生猪应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宰中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条列》第八条(二)(六)
现场查验
清洗、
消毒设施
1.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五)
2.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4.6.4.3
现场查验
3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现场查验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
应有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7
检验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现场查验原件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厂(场)设立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条例》第五条
查看《设置规划》相关要求
厂址选择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2.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现场查验
章、证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1.《实施办法》第七条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现场查验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1.《条列》第八条(二)
2.《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检验内容规定
现场查验
无害化处理设备
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1.《条列》第十二条
2.《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布局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4
人员要求
屠宰技术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
检验人员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条例》第八条第(四)
《实施办法》第七条(四)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5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查验
检验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现场查验
检验方式
1.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1.《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
现场查验
7
检验要求
检验岗位
宰 1..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1.《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