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大系统评选表彰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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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不宜表彰同级政府

人大常委会不宜表彰同级政府

人大常委会不宜表彰同级政府政府忠实履行职责是理所当然,人大常委会没有必要单就政府的某几项做得比较好的工作进行表彰,理由有三:一是于法无据。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没有人大可以表彰政府的相应规定;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从法律层面上讲,人大与政府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遵照党委的决策和决定开展工作,人大就是用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人大与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据此,人大无权表彰政府。

二是效果不佳。

人大表彰政府,一方面容易产生盲目攀比心理。

政府所做工作涉及面广,干得好的也不少,而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表彰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对于那些没有受到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容易心存芥蒂,觉得是不是人大对自己不信任,进而产生一种失落感。

另一方面容易滋生骄傲自满情绪。

人大作出的决定,必定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重要内容。

人大对政府工作作出表彰决定,虽然对政府工作有一定的激励推进作用,但也会给在政府工作的某些同志带来自满情绪。

自认为,我所做的工作连人大都作出了表彰决定,自然已被人民群众所认可,这对工作也会产生一种负面影响。

三是职能弱化。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责是什么,干什么工作,如何干,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错位”去干表彰同级政府这项工作,其实是以领导自居,容易使监督变异;而且这会把人大工作行政化、事务化,不利于人大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

尤其在行政权力张扬的情形下,人大表彰政府似乎更有人大欲“讨好”政府之嫌疑,其换来的并不是人大地位的上升,而是人大地位的下降。

因此,对政府工作的肯定,可以通过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察时予以肯定,也可以在一年一度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予以肯定。

人大常委会没有必要对政府做得比较好的工作进行表彰,更应该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工作,多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敢于“扮黑脸”,不断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遂府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发〔200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对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鼓舞了干劲,弘扬了正气,激发了全市上下争先创优、推动遂宁跨越式发展的热情。

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存在着评比、表彰、奖励活动过多过滥,奖励的种类和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不按规定申报,擅自进行各类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等问题。

这些行为,不仅降低了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的质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干扰了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的正常秩序,增加了基层负担,阻碍了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维护政府表彰工作的严肃性,使表彰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和表彰会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7〕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彰奖励的名称、名额(一)评选表彰遂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五年进行一次。

“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名额50名,“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额20名。

(二)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需以市政府名义专项表彰奖励的,可授予“遂宁市××工作先进集体”和“遂宁市××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其名额每次各不超过10个。

(三)在全市系统或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每届进行一次,其名额各不超过10名;以市政府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进行表彰的,须征得市人事局同意并联合发文,授予“遂宁市××系统先进集体”和“遂宁市××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

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对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年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现象有所上升。

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

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助长了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歪风,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第四次、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七次全会的部署与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为出发点,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方法,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

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扎实有效,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大常委会代表的履职监督,提高代表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遵循宪法、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的利益。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尽职、为民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议程安排第六条在每年列入人大常委会议程的一次全体会议上,应当设立专项议程,安排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工作。

第七条专项议程的安排应当提前公布,确保人大常委会代表知晓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专项议程的安排应当充分体现代表的民意和利益,确保代表能够真实反映人民的声音。

第九条专项议程的安排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人大常委会代表的议事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条专项议程的安排应当注重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章述职材料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代表应当按照要求,准备述职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二条述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代表工作的情况和成绩。

第十三条述职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代表的政治思想、履职情况、为民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述职材料可以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以丰富表述方式。

第四章述职方式第十五条人大常委会代表可以通过口头汇报、宣传报道、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口头汇报应当遵循主题明确、结构合理、语言生动、逻辑严谨的原则。

第十七条宣传报道应当遵循真实客观、信息全面、内容准确的原则。

第十八条社交媒体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评议程序第十九条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应当分为组织发言、代表发言、集体评议等环节。

第二十条组织发言环节由主办单位组织,介绍本次述职评议的目的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代表发言环节由人大常委会代表依次发言,向与会代表和媒体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和成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1.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高检发政字[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高检院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鼓舞、激励作用,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结合近年来表彰奖励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列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的表彰奖励这类奖励是指按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家人事部核定,纳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享受相应待遇的表彰奖励。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表彰的全国检察系统内的行政奖励,主要有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两种形式。

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4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检察系统表彰会,定期进行奖励”的奖励。

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的奖励。

奖励种类:经国家人事部核定为三种五等,即嘉奖;记功,包括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集体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院”。

奖励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群众推荐、民主测评、公开评选。

表彰奖励规定文档

表彰奖励规定文档

表彰奖励规定文档Document of commendation and reward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表彰奖励规定文档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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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10.21•【文号】司发通[1997]107号•【施行日期】1997.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1997年10月21日司发通[1997]107号)一九八五年司法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十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执行这一办法,大力开展争先创优和表彰奖励工作,在鼓励先进,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系统立功创模活动,现就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表彰奖励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

对受奖个人或集体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

凡受到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表现突出、成绩过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嘉奖;功绩突出,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做出表率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并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十分显著,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

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分别记集体一等功或授予二级、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个人奖励。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文件国评组发[20__]5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

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请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四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审查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党中央、国务院。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征求民政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待批准后由民政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监察厅《关于从严治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切实减轻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条石家庄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活动包括以下三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二)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三)系统或其行业进行的评比、达标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属全市性(包括行业性,下同)的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六条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宜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号),提高我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市人民解放思想,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四个安庆”建设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

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

指市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部门奖励。

主要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限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

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市××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三)公务员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葫政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葫政发〔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行政性表彰奖励的审批权限行政性表彰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记二等功以及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等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由市政府批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奖励政策,对表彰奖励活动立项、种类、程序等实施统一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审的行政性表彰奖励进行审核。

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市政府复核、审批。

市政府不直接受理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表彰奖励申请。

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审批程序1、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

对在全局性工作和突发性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确需市政府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提供市政府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有明确文件依据,需市政府批准的行政性表彰奖励项目,由承办部门(单位)于表彰活动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文件依据、表彰奖励方案、确定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查符合表彰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精减市直部门(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市系统性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粤办发[2009]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05【实施日期】2009.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9年7月5日粤办发〔2009〕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 2005〕 7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所反弹,有的过多过滥,助长了虚报浮夸、形式主义之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 2008〕 20号)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我省对现有的 348个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撤销 304个项目,保留 44个项目。

为巩固成果,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下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以外,要严格控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主办单位要在举办活动的一个月前,将有关活动方案报省党廉办、省人事厅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据、范围、规模、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

不得搞层层评比达标表彰。

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主办,但没有要求我省相应举办的项目,原则上我省不相应举办,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单位或人选。

省直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先评优和表彰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24•【文号】国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资委法制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几年来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上升,社会影响不好,群众意见很大。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几年来,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

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XXX先进荣誉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模版

XXX先进荣誉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模版

XXX先进荣誉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模版XXX先进荣誉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XXX各类先进荣誉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企业氛围,促进XXX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各职能部门及全行经营机构;全行在编在岗职工和连续用工3年以上的在岗劳务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评选表彰及管理(以下简称“双先评比”)。

1、XXX“双先评比”分为行内荣誉和行外荣誉。

2、行内荣誉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行外荣誉指由行内推荐参加全国、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巾帼建功标兵(岗)等荣誉的评选,原则上在行内荣誉的基础上推荐产生。

第二章评比原则和条件第四条评比原则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一线、面向业务创新的原则;坚持逐级评选、自下而上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民主程序和公示审查的原则。

2、强化以业绩贡献和价值创造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比工作业绩突出、综合表现优秀、具有楷模和示范作用,并对XXX的开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近两年内出现违法、违纪金融案件;因侵犯职工权益或处理劳动关系不当,引起职工群体上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安全结算事故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评先表彰。

第五条评选条件一、XXX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1、全体班子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工作上求真务实、开辟创新、锐意进取、追求卓越,具有良好的作风形象和优秀的领导本领;2、员工部队职业操守和整体素质良好,模范执行XXX 核心价值观,XXX敬业,创先争优,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凝聚力;3、认真贯彻执行总行整体发展战略,在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业绩在全辖达到领先水平,获得内外部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认可;4、在党风廉政扶植、精神文明扶植和构建和谐不乱的劳动关系等方面成绩显著的;5、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

表彰奖励规定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出台了表彰奖励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表彰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一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设立、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

严格控制表彰数量,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应事前报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方式,周期一般为五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应当面向基层一线,表彰名额应当少而精。

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万分之一确定,集体名额一般按不超过评选对象数量的千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其行业、单位、职业或者事迹特点授予荣誉称号。

具体名称应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国务院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可采取提名方式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品德高尚,群众公认,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湘政办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57号2001年11月13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促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二、各级各部门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确需进行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三、各级监察部门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面向农村的检查评比,各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面向企业的经济检查。

为了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今后,凡按上述有关规定开展面向农村的全省性检查评比或面向企业的经济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事先拟订计划,分别报同级监察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能够合并的应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检查的,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四、各级各部门开展的督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2001)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以政府名义进行的督查活动。

五、除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外,取消和禁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达标升级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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