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1.11•【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2月20日至3月31日二、核验重点(一)重点核验内容1.内容导向和质量。
报纸出版单位是否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走深走实;是否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否刊发法律法规禁止刊载、存在导向问题、低俗庸俗媚俗、危害社会公德等不良和有害信息内容;是否擅自编译刊发境外新闻信息产品;是否存在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等质量问题。
2.出版资质和能力。
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报纸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资本结构中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成分;报纸出版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导向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三审三校”等采编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正常开展出版活动,是否存在经营恶化已资不抵债的情况;报纸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2023年度通过核验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2023年度通过核验音像电子
出版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布日期】2024.01.29
•【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2023年度
通过核验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新出发函〔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全国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进行了年度核验。
北京财经电子音像出版社等376家音像出版单位、北京伯通电子出版社等350家电子出版单位、《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等184种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达到核验要求,准予年检登记。
请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按通知名单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附件:1.2023年度通过核验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名单
2.2023年度通过核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4年1月29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书、互联网等各类出版物作为大众性的重要传播媒介,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实践者和宣传者,多年来,在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宣传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正确使用语言文字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书、互联网等各类出版物中,外国语言文字使用量剧增,出现了在汉语言中随意夹杂英语等外来语、直接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等滥用语言文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破坏了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今年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10周年纪念日,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在出版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规范出版语言文字使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及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出版文字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
各类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出版物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汉语言文字这一基本的语言文字政策,把宣传和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作为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重要职责,在出版活动中切实贯彻落实有关规范汉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有关规定。
出版媒体和出版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011年度报刊核验相关表格下载、填报与报送材料细则
2011年度报刊核验相关表格下载、填报与报送材料细则一、表格下载等有关事项参加2011年度报刊年检的报刊出版单位从我局政务网(网址为http://www.jxcbj. )下载表格,并在电脑上认真填写,请勿人工填写。
填写完毕后,用普通A4复印纸打印装订,由报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二、填写有关表格时注意事项1.对于集团或报刊社中主报、主刊与子报、子刊的“经营能力”填报问题,若数值无法分开计算,则只填主报或集团部分,子报子刊部分数值空白。
2.出版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且财务核算为非独立核算的,资产和经营能力有关数据可空白。
没有人事权的,则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性选择“无”,涉及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3.数据统计都以年度为单位。
如“员工培训总额”指2011年员工培训金额。
填报发行量、资金项目等数值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对于有备选选项的问题,请一律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选项前方框内划勾。
请特别注意:标有○的项目为单选,标有□的项目为可多选。
5.题目没有给出备选选项的,请按题目后面括号中的填答要求,将本单位的内容填写在空白处。
此类问题的填答,请严格遵照答题要求进行,保证数值型答案的“单位”准确,例如人民币数额单位一律为“万元”等;非数值型答案,如答案处预留的直线不够用或表格中填写不全,可另附纸填写,例如年度奖励情况等。
6.中(英)文期刊如有英(中)文刊名,须一并填写。
7.教辅类报纸在参加年度核验时必须提交全部版本的样报,并在第1页备注项目中如实填写。
8.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严格按照“中国记者网”上数据库内信息填报,请自行上网查阅填写。
9.部分指标释义:幅面尺寸:期刊幅面尺寸统一填写数字,可按照国家质量技术局1999年批准的GB/T788-1999标准《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的相关标准填写,也可按照刊物的开本(16开、大16开、32开)填写,特殊开本请按实际尺寸填写。
企业法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0•【文号】新出印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印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为确保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第二十二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月23日至3月22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个时期以来,非法出版活动日趋猖獗。
非法出版物表现在市场上,有些是从境外走私进来的,或是地下生产厂制作的,但是也有些非法出版物就出自正规的印刷、复制企业。
在销售环节,非法出版物大都是游商走贩兜售;但是一些正规音像店、书店、出版物批发市场也为非法出版物提供了经营场地。
正规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销售单位参与非法出版活动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打击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所辖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力争将非法出版猖獗的势头打压下去。
二、突出重点、制定计划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印刷、复制企业的订单比较往年大幅下降。
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协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也要加强行政监管,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有些企业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添乱。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作者------------------------------------------日期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根据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45号)要求,市新闻出版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将年度核验工作与法规培训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加强服务,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我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扬扎实苦干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核验方案,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圆满地完成了本市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现将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如下:一、年度核验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底,我市共有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1484家(未含连锁经营门店数量),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1418家,由于我市城市整体规划改造,房屋拆改及地下铁路的改造扩建,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66家单位未参加年度核验自行撤消。
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参加年度核验的1418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的要求认真进行核准,对符合要求的1357家企业办理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对61家因涉及登记事项变动和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给予了缓期登记的处理,待整改后再行年度核验手续。
市新闻出版局对其中204家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7家区域连锁经营总部、1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网上年度核验;对2家出版物总发行单位、1家全国连锁经营企业进行了网上审核,并上报总署审核年检。
为加强对国有新华书店的管理,强化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本着扶持和服务于国有主渠道的原则,市局对全市新华书店系统所属44家批发单位、29家零售单位进行了统一的年度核验工作,并统一换发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而掌握了全市国有新华书店的基本情况,便于管理、规范。
新闻出版总署将2011年确定为出版物质量管理年
的特 殊 手段 ,为公 众 健康 安 全再 加 一把 锁 ,让方 圆
全军印刷质量工作会议在安徽黄 山召开
全军 印刷 质 量 工 作 会 议 暨 第2 次 全 军 印 刷 优 4 质 产 品检 测认 定会 于 近 日在 安徽 黄 山召开 。全 军 印 刷 协 会理 事 长、 全军 印刷 质 量 工作 委 员会 主任 张根 祥 ,及 全 军 印刷 协会 、 全军 印刷 质 量 工作 委 员会 、 军 队印刷 质检 站 相 关 负责人 ,全军3 多 家印刷 厂领 0 导 、 专 家 、委 员出席会 议 。会 议 传 达 了新 闻出版 总 署 有 关指 示精 神 ,报 告 了全 军 印刷 质 量 工作 委 员会 2 1 年工作总结及2 1年工作安排 ,表彰 了2 1年 00 01 00
产 品认 证成 为消 费者 市 场选择 的依 据和 信 心标 志 , 为 百姓 营造一 个 “ 全安心 ” 的食 品环 境 。 安 本 次 发 布 的认 证 方 案 除 了对 生 产 企业 质 量保 障 能 力提 出新 的要 求 外 ,还 特 别 加 入 了社 会 关 注 度 很 高 的 “ 光物 质 含 量 超 标 ” “ 金 属 含 量超 荧 重 标” “ 有毒 有 害物质 残 留” “ 法 、过 量使 为 添加 回 收原 料 ” 微 人 等安 全环保 技 术指 标 要 求 ,并要 求通 过 认证 的产品 对 有 害物 质 的 控 制 情 况加 以明 示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达 到 安 全环 保 要 求 , 为 消 费者 的 “ 康 ” 选 择 提 健
供依 据
北京启 用新版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记者从 北京 市新 闻 出版 局 获 悉 ,北京 地 区2 1 01 年 印刷 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北京地 区印刷 企业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
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为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51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开展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现就开展2017年全国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范围参加此次年度核验的为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拥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权的出版单位以及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
2017年新批准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但需填写《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或《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登记表》。
二、核验内容1.开展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主要审核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设备、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音像电子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具备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主要检查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录音制品编码、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
3.出版经营情况。
音像出版单位2015年至2016年出版、经营情况,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014年至2016年出版、经营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新闻记者证使用管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24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二、核验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且有效的新闻记者证均须参加2023年度核验,2024年1月1日后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无须参加2023年度核验。
三、核验重点1.政治建设情况。
持证人是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积极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做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是否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持续推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强信心为重点加强正面宣传;是否深化落实党管媒体原则,增强政治意识,加强政治建设,做到坚信笃行。
2.遵纪守法情况。
持证人是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传播政策法规,及时对照纪律规章自查自纠;是否存在新闻敲诈、受贿索贿、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以媒谋私等问题;是否存在从事与新闻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创办或者参股公关、广告类公司等问题;是否存在采编播发虚假失实新闻信息等问题;是否存在未向所在新闻单位报备擅自以新闻记者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账号,未经批准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等问题;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相关案件线索尚未了结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新广出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做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以及将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换发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及换证时间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验及换证组织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核验及换证范围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包括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四、核验重点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要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驻地方机构报送相应材料,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驻地方机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1.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驻地方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2.人员等变更情况。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强化意识形态管理、落实“宽进严管”要求、推动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发行行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高质量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3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一)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年度核验。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负责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各县级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三、核验内容(一)核查发行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填写提交并打印《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
出版主管部门要指导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随审批随填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号发布时间1邮电部、出版总署通知报纸按季征订制度暂缓实行及按月价计算报费办法(53)邮发字第357号(53)出报字第145号1953-4-22出版总署关于统一规定各级报纸、杂志的创刊、停刊和改变刊期、刊名、开张、定价等事项批准、备案及登记的呈报程序的通知(54)出报(刊)字第4号1954-1-73出版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农民报纸和少数民族报纸定价的规定(54)出报(刊)字第154号1954-9-64文化部修订全国报纸缴送样本办法的通知(56)文陈出字第348号1956-7-125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外广告商、公司、私人在我国报纸、杂志刊登广告收取外汇费用的通知(57)文部出字第928号(57)银国汇第253号1957-11-216国家出版局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80)出版字第420号1980-6-257国家出版局关于期刊登记问题的通知(82)出版字第89号1982-2-98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新华文摘>的编辑方针和审稿制度》的通知(82)出版字第93号1982-2-109国家出版局关于过期报刊(包括影缩本、缩微胶片)出口问题的通知(82)文办字第198号1982-3-2610国家出版局、教育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关于优先运输大中小学教科书做到课前到书的联合通知(82)出会字第6号1982-4-3011国家出版局、商业部关于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商店开展图书代销工作的联合通知(82)出会字第7号1982-5-412国家出版局关于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82)文出字第754号1982-7-1013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并准备召开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文出字(83)684号1983-4-514文化部关于停止向版本二库缴送样本的通知(83)出综字第533号1983-8-2915文化部关于对当前图书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85)出综字第276号1985-7-1616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文出字(85)1127号1985-7-1717文化部关于不得变相出版期刊的通知文出字[1985]1265号1985-8-518国家出版局关于发展集体个体书店和加强管理的原则规定(86)出发字第783号1986-9-919国家出版局对当前图书发行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的通报(86)出发字第858号1986-10-1020新闻出版署关于统一印发报纸、期刊、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表的通知(87)新出期字第436号1987-7-321新闻出版署关于报送报刊整顿进展情况的通知(87)新出办字540号1987-8-1422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87)新出人字第613号1987-8-2723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新出印[1987]第1003号1987-12-1124新闻出版署关于执行《关于港澳台报刊进口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87)新出发字第1070号1987-12-2125新闻出版署关于中央单位内部报刊整顿、登记事宜的通知(88)新出期字第272号1988-3-3126新闻出版署关于要求正式期刊将国家统一刊号刊印在封底下部的通知(88)新出期字第437号1988-5-427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社改革、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88)新出办字422号1988-5-628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88)新出办字第714号1988-7-529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第1250号1988-10-3130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90)新出发字第44号1990-1-2331新闻出版署关于对部分进行调整的报刊重新登记注(90)新出报字第1990-册的通知215号2-2332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新出图字[1990]449号1990-4-933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90)新出联字第620号1990-5-2334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关于新华书店、出版社办理邮寄大宗图书目录和征订单手续问题的通知(90)新出联字第1157号1990-8-2235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社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90)新出期字第1626号1990-12-1736新闻出版署关于1991年期刊增刊审批办法(91)新出期字第135号1991-2-2037新闻出版署关于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的通知(91)新出期字第259号1991-3-2638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1)新出发字第278号1991-4-239新闻出版署关于更换报纸登记证的通知(91)新出报字第391号1991-5-340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846号1991-7-1041新闻出版署关于图书总发行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91)新出发字第925号1991-7-2542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990号1991-9-1143新闻出版署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发行问题的复函(91)新出发字第1209号1991-10-744新闻出版署关于境外出版单位不得在大陆擅自设立办事机构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批复(92)新出外82号1992-1-2345新闻出版署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的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92)新出发160号1992-2-1946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制、发行工作的通知(92)新出发848号1992-6-1747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课本及教学辅助用书出版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3)新出发67号1993-2-348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出版物上使用条码的通知(93)新出技137号1993-2-2449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停止向版本二库缴送样本的通知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关于新华书店、出版社办理邮寄大宗图书目录和征订单手续问题的通知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关于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的通知关于核定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通知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4月12日至7月12日二、核验重点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同时负责中央单位主管在京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分别负责兵团系统、军队系统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全面检查期刊尤其是重点抽检期刊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出版导向和质量情况、出版经营活动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 期刊出版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批准的刊期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拖期出版、未经备案擅自休刊、休刊超过180天、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等问题。
2. 主管主办情况。
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加强期刊阵地管理和建设;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介入、关系挂靠、管理缺失等问题。
3.内容导向情况。
期刊及其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建立严格的内容把关机制。
期刊及其所办新媒体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是否刊载或传播存在内容导向问题的文章和信息。
4.出版质量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落实“三审三校”等各项制度,加强对采编、校对、印装各环节的把关;是否存在编校差错率高、出版形式不规范、印装质量差等问题。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浙新出函[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函〔2012〕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民日报社、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各中央报刊驻浙江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和报刊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13号)精神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新出发〔2009〕31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报刊社记者站2011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范围经审核批准,在我省设立的以下报刊社记者站(分社、办事处),属于本次年度核验和综合评估的范围:1.人民日报社、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各中央报刊在我省设立的记者站;2.本省报社在市、县(市、区)设立的记者站;3.香港报纸在我省设立的办事处。
二、年度核验需提供的材料各记者站(分社、办事处)需提供以下年度核验材料:1.报刊社对记者站(分社、办事处)的评估报告;2.记者站(分社、办事处)总结报告;3.记者站(分社、办事处)2011年度在本报刊登的新闻报道目录及样报样刊(目录包含文章题目、作者、发表时间及版面,是自采稿还是组织稿等内容);4.记者站(分社、办事处)2011年度核验表(一式二份);5.记者站站长中级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6.记者站记者新闻记者证复印件;7.记者站人员登记表(附件一);8.报刊记者站许可证(副本)。
三、综合评估工作程序和方式记者站(分社、办事处)综合评估采取自评、复评、终评程序进行。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编校质量的检查和认定
六、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差错计算方法
3. 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计2个差错; 例 知识性差错:韩愈(678-824) ——韩愈(768-824) 原来胆小的女儿就能在接近90度坡度的木板上行走自如。 逻辑性差错:他拿来了苹果、西瓜、西红柿等水果。 语法性差错:需要每一个人的团结和努力 ——需要大家的团结 和每一个人的努力 4. 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差错,计1个差错; 如外文的拼写错误、音标重音标注错误、拼音的声调错误、声调位 置错误 5. 字母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误用,字母、符号混用,每处计0.5个 差错;同一差错最多计1.5个差错;
一、《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办法》
5. 复审要求: 确认初审的差错判定和计错数量是否得当; 复核差错率计算结果; 必要时抽查或全部重新检查初审人检查过的内容。 6. 出版单位反馈: 检查单位向出版单位发送《图书编校质量检查结 果反馈意见表》; 出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报送检查 单位。
一、《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办法》
三、编校质量检查所依据的标准及规范
文字、拼音类标准及规范 数字、单位、标点符号等标准及规范 出版形式类标准及规范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
文字、拼音类标准及规范
《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发布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 委员会联合发布 注意:1956年3月恢复 “阪、挫”2字;1986年10月恢 复“、”等11字;1988年10月恢复“邱、於”等15 字,共恢复28字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GF 1001-2001) 注意:《第二批异形词整理表》没有最后公布,不作为 检查规范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委联 合发布施行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1992年新闻出版署和国家 语委联合发布施行 《新旧字形对照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10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10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新出字[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10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对象全国各图书出版单位。
二、核验内容1.开展图书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主要审核图书出版单位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
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主要检查图书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违规处罚;是否及时缴送样书等。
3.出版经营情况。
主要了解图书出版单位2008~2009年资产运营情况。
三、需提交的材料1.图书出版业务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2008年、2009年贯彻落实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版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发展规划;出版经营情况;重点出版物的出版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等。
2.《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表1至表17)。
3.《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年度核验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图书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总署关于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总署关于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粤新出印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总署关于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粤新出印发〔2012〕7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珠海市文体旅游局)、顺德区文体旅游局,省发行协会: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45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几点要求1、为按时顺利地完成我省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请各地市局尽快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各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便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展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各地市局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新闻出版局。
2、各地市局需将批发企业、网上书店、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名单的电子版发送至:***************3、各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需将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出版物零售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在网上填报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与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3)一起报地市局,由地市局负责检查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是否已在网上给予确认。
4、目前“粤新版”系统(广东省新闻出版网络服务系统)中填报的批发单位数是281家,零售单位是4182家(其中书报刊3787家、音像电子出版物394家、境外图书1家),其中各地市填报的发行单位情况(见附件4),请在2012年年度核验时及时修改。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新出政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新闻采编队伍建设是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队伍管理工作,是新闻媒体长远发展的根本,是增强新闻媒体社会公信力的基础。
针对近年来新闻采编队伍中存在的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以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有必要在全国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制度,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管理,限制和禁止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新闻采编人员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进一步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
现将《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境内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包括以下方面:(一)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申领新闻记者证;(二)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之便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三)被吊销新闻记者证且未满五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四)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五)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为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六)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为不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七)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八)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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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文字号】新出字[2011]55号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09]5号)和
《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出字[2009]331号)精神,进一步实施“三个一批”战略,把此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做大做强一批音像出版单位和提高音像出版单位竞争力结合起来,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整结合起来,与音像出版单位的退出机制结合起来。
二、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出版单位和拥有音像出版权的出版单位。
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参加此次年检,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
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待停业整顿期满验收合格后再开展审核登记工作。
三、审核登记所提交的材料
音像出版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所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请复印后粘贴在表格的相应位置。
(二)音像出版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现有开展音像出版业务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2009、2010年出版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转企改制工作完成情况;执行出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音像出版选题的完成情况和年度选题的申报情况;获得奖励和受到处罚情况;加强和完善出版管理的措施;“十二五”期间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政策建议等。
(三)2009年、2010年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音像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四、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此次审核登记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设备;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固定工作场所;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适应音像出版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主要检查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版号、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等。
(三)出版经营情况。
主要了解音像出版单位当前资产、负债情况;两年中出版音像制品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国家重点音像选题完成情况等。
五、审核登记条件
审核登记分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况,具体条件如下:
(一)准予登记。
对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办社条件,按期完成转企改制任务,两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形(已经作出过处罚的除外),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达10种以上的,准予登记。
对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年出版品种数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对准予登记的,换发新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二)暂缓登记。
对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暂缓登记。
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责令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整改,在整改期满内达到要求的准予登记。
(三)注销登记。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注销登记:1.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2.未按期完成转企改制的;3.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出版
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4.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买卖版号”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5.对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6.对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办下去的。
对注销登记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的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缴回其《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审核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军队系统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由各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对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的,按照注销登记程序另行向新闻出版总署单独行文上报。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持同意核验的正式批准文件向新闻出版总署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七、其他事宜
(一)音像出版单位如有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资本结构等事项,须按《音
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二)本通知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网
址:。
(三)有关纸质材料请寄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邮编:100052;
有关电子文档请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汇总后发至:yxdzchu@。
联系人:许正明、郑加可,电话:(010)83138685、83138687。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2.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编号:No.
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二○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