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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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买卖_买卖合同

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买卖_买卖合同

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买卖_买卖合同本公司拟于认购协议完成後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清偿契据。

清偿契据正式订立及交付後,本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向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发行并交付新兑换票据,本金总额为744,930,000港元,为期三年。

根据清偿契据,各兑换票据持有人不可撤回地接纳并同意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下本公司之责任将全面最终履行,此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对本公司不再具有追索权。

认购协议鉴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根据清偿契据清偿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认购协议。

根据认购协议,本公司同意发行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认购新兑换票据。

一般事项本公司将会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交易。

载有(其中包括)交易详情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恢复股份买卖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在联交所停止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布。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

------------------------------------------------------------------------------------------清偿契据订约方:(a)本公司(b)兑换票据持有人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公司及perfectfairlimited(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有条件出售而perfectfairlimited 则有条件同意购买orientalharvestdevelopment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份,总代价为1,137,000,000港元。

代价以现金支付其中300,000,000港元,另837,000,000港元则由本公司向兑换票据持有人发行兑换票据支付。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文章属性•【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5.10.27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

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正文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诉讼/企业借贷/虚假诉讼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基本案情: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诉称:欧宝公司借款给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

借期届满时,特莱维公司拒不偿还。

故请求法院判令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

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房屋滞销,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申诉人谢涛述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制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先后签订9份《借款合同》,约定特莱维公司向欧宝公司共借款8650万元,约定利息为同年贷款利率的4倍。

约定借款用途为:只限用于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

借款合同签订后,欧宝公司先后共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特莱维公司却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数日后立即将其中的6笔转出,共计转出7050万余元。

其中5笔转往上海翰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皇公司),共计6400万余元。

金马集团退市 余股处理方案

金马集团退市 余股处理方案

金马集团退市余股处理方案
金马集团退市后,投资者持有的余股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 清盘卖出: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后的市场交易日将余股进行清盘卖出,以兑现投资回报。

2. 转让:投资者可以将余股进行转让,寻找其他有意愿购买的投资者进行交易。

3. 入股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将余股进行入股其他上市公司,以寻求新的投资机会。

4. 配股认购:如果金马集团在退市前有配股计划,投资者可以选择认购配股,以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余股。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余股处理方案,具体选择应根据个人投资情况和市场情况来决定。

建议投资者在处理余股之前咨询专业的金融顾问或证券经纪人,以便得出更具体和可行的方案。

深交所上市公司并购名单

深交所上市公司并购名单

深交所上市公司并购名单
1.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特力(集团)是一家以零售业为主的企业,通过并购深圳华联商厦,进一步扩大了其在零售业的市场份额。

2. 深圳市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市创想人文科技有限公司,世纪星源是一家以环保产业为主的企业,通过并购创想人文科技,进一步完善了其环保产业链,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3. 深圳市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是一家以新能源汽车为主的企业,通过并购新能源汽车公司,加强了其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研发和生产能力。

4. 深圳市中国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是一家以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通过并购华星光电技术公司,增强了其在光电显示领域的技术实力和市场份额。

这些只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并购的一些例子,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并购案例。

并购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战略选择,通
过并购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市场扩张、技术升级等目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每个并购案例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目的,涉及的行业和规模也各不相同。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福建第一高楼”系厦门市地标性建筑,前身为厦门邮电大厦。

2010年,永榕电力接盘,项目更名为“厦门国际中心”,规划设计为福建第一高楼。

2016年,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副塔楼“厦门宝嘉中心”项目也长期搁浅。

2017年,上市公司深圳世纪星源股份对项目进行重组。

在2018年安装完大部分玻璃幕墙后,因未取得后续建设资金,项目再次烂尾。

2020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两项目开发商——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案件受理后,存在三大难点:一是债权复杂。

项目烂尾十年,申报债权总额高达210亿元,债权人之间矛盾激烈。

二是安全隐患。

项目地处海边,风力较大,“厦门国际中心”的玻璃幕墙存在脱落风险;“厦门宝嘉中心”的基坑支护部分安全时限已经届满,逢海水涨潮或大雨天气,易出现海水倒灌导致基坑沉降、塌陷。

三是舆论压力。

“第一高楼”为地标性建筑,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关注面广,舆情管控压力大。

经细致研判后,厦门中院采取资产处置与债务清理“两线并行、处置优先”的工作方案。

一是快接管、快评估、快处置。

一周内完成项目强制接管;在项目施工电梯停运的情况下,超常规组织测绘、评估机构逐层攀爬楼梯,三周内完成全部测绘、评估工作;评估后87天完成项目资产拍卖、移交及过户。

二是稳债权、稳生产、稳舆论。

巧用联动机制,建立维稳专班;会同建设、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坑进行安全论证和加固;建立不良信息监督、反馈、研判机制。

2020年11月11日,两项目资产以29.12亿元成功拍出,创当年度“双十一”全国拍卖最高成交价和迄今为止全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最高成交额。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状态。

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

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

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

2007年6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

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

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

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

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度典型案例发布部门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 2021.02.03实施日期 : 2021.02.03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 : 司法案例发布营商环境优化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度典型案例(2021年2月3日)上海破产法庭发布2020年度1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重整类4起、和解类5起、综合类6起。

以下为典型案例全文。

1重整类1、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关键词:上市民企、自行管理、继续营业案件概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10月的民营企业,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第一批创业板上市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96,000万元,拥有船舶和海洋工程研发设计、总装制造和工程监理完整的生产链,在国内船舶和海洋工程设计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自2018年以来,天海防务经营陷入巨额亏损和资金链面临断裂困境,虽然公司账面资产值14. 83余万元,也曾尝试自行庭外重组等自救措施,但由于大量负债不断涉诉、涉执,债权人到期债权共计101,527.92万元(其中担保债权34,190万元),投资人望而却步,自救失败。

依债权人申请,2020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天海防务重整申请,并随机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时值疫情防控紧张阶段,审理期间,合议庭积极依托网络技术,实行线上债权申报和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高效推进重整进程、降低程序成本;依法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保障债权人权益;明确二级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职责,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2月18日,天海防务提出继续营业以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管理人决定同意继续营业,又在法院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的《监督办法》和疫情防控措施。

合议庭综合考量债务人内部治理结构能够正常运转、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等六个方面因素,于3月2日作出准许自行管理决定。

浙江富阳最大纸业集团永正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浙江富阳最大纸业集团永正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浙江富阳最大纸业集团永正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并走访相关厂区,办理新聘门卫与老门卫的交接手续。

因永正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历史悠久,体量庞大,目前管理人正在逐步清点,以便尽快全面接管企业。

据本刊记者了解,目前永正控股旗下所属的浙江正大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国佳纸业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现已停产并由法院裁定破产,7月31日,管理人对这三家停产企业的职工进行了接待,并就相关职工安置补偿等问题进行了答复。

而永正控股的其它企业目前还在正常经营生产,但由于永正控股相关企业均已提交破产申请,预计后期可能也将面临逐步关停。

另据相关人士介绍,根据富阳区委规划,永正控股所在地的春江片区5年内将不再有造纸企业。

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是我国著名包装纸生产基地富阳地区最大的造纸企业,2015年3月由当时富阳最大的两家龙头造纸企业永泰纸业集团和正大控股集团联合组建而成,年产能约达150万吨。

据中国造纸协会和浙江造纸行业协会的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永正控股纸和纸板产量排名全国第21位,浙江第4位,主营业务收入近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产值、上缴税金均位列浙江造纸企业前5强。

据浙江造纸行业协会的报告,2017年,永正控股总投资9亿多元建设的年产能50万吨的包装纸项目正在建设中,其中包括一条30万吨年产能的牛皮箱纸板生产线和一条20万吨年产能的牛皮纸生产线,原计划在2017年12月建成。

本刊讯(钟华 报道) 8月2日,微信公众号“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信息:《永正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文章称:永正控股及其关联公司相继进入破产程序。

原文主要内容如下:2017年6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7月1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此外,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及众多关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

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

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天健〔2015〕35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09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相关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贵会申报了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根据贵会进一步的反馈意见,现补充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一、申请材料显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披露控股一级子公司与评估物产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公司不完全一致。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否存在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

如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购买和出售资产经营情况及对评估值和过渡期损益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第12条)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反馈意见第12条相关内容已由物产中大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之“一、吸收合并对象:物产集团”中进行补充披露,其中物产集团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披露内容如下:“(十五)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物产集团(不含物产中大)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具体情况详细分析如下:1、收购公司股权事项(1)收购公司股权事项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收购股权事项(含增资入股)共两项,具体如下:单位:万元①向林科院园林增资2014年8月28日,长乐实业、杭州长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林科院园林现有股东黄莺、胡亦然签署关于林科院园林的增资协议,拟对林科院园林进行增资。

林科院园林原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增加为2,468.94元。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许多企业不幸陷入破产的境地。

华仪集团作为一家知名企业,也不幸经历了破产的命运。

破产清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的过程。

在华仪集团破产清算中,财产分配方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本文将对该方案进行探讨。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破产法,破产清算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先清偿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再分配给次级债权人”的原则。

优先受偿权人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基本权益。

次级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等其他债权人。

因此,在华仪集团破产清算中,首先应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的分配还应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债权种类的不同,分配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则会根据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财产的变现和分配。

在华仪集团的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的分配还应考虑到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比如,华仪集团的股东在破产清算中也有着自己的利益,他们对于财产的变现和分配也有一定的期望。

在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合理的方式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还要考虑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的破产清算人员,他们需要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现和分配。

在执行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时,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破产财产的变现和分配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协助。

比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权益进行保障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和变现进行监管;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对破产清算的相关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20个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下)

20个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下)

20个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下)根据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理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公司不需再做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实务中,由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往往是交易双方商业博弈的结果,而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可评判标准,因此,上市公司要求标的公司对并购完成后的业绩做出承诺、及未完成承诺期承诺业绩时做出业绩补偿,以期通过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证明”估值的合理性、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我们对已审核通过的并购案例、在审重组案例反馈意见的观察、及对市场化并购的理解,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关注更多在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业绩承诺年限、业绩补偿安排的可实现性、及标的公司原股东股份锁定期限、交易完成后的协同效应、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等,而对于交易估值则更多交由市场决定。

就作为一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的业绩补偿方式而言,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整合协同策略安排与经营管理能力。

短期的业绩补偿并不能改善与提高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并购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价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在补偿主体方面,根据利益主体享有的估值溢价等原因,往往由交易双方或标的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在补偿方式方面,主要为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及“现金+股份”补偿。

在我们观察的各类案例中,我们将补偿方式划分五大类,分别为:(1)现金补偿;(2)股份补偿;(3)“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现金补偿;(4)“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股份补偿;(5)同时以“现金+股份”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不仅体现了对并购重组政策与监管部门审核态度的拿捏,更体现了交易对手在诡谲博弈后的利益平衡。

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29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剑申斌刘阳【审理法官】张剑申斌刘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危惊涛;林中山【当事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危惊涛林中山【当事人-个人】危惊涛林中山【当事人-公司】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祝瑾枫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王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黄克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祝瑾枫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王文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黄克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浩祝瑾枫王文黄克宗【代理律所】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危惊涛【被告】林中山【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林中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其与金汇源投资公司、金汇源典当公司、危惊涛于2016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真实性均无异议。

丽盛集团公司控投偿还契据及认购协议书及修复股权交易

丽盛集团公司控投偿还契据及认购协议书及修复股权交易

丽盛集团公司控投偿还契据及认购协议书及修复股权交易本企业定于认购协议书进行後与各换取单据持有者签订偿还契据。

偿还契据宣布签订及交货後,本企业将依据认购协议书向各换取单据持有者发售并交货新换取单据,本钱总金额为744,930,000港币,历时三年。

依据偿还契据,各换取单据持有者不能撤销地接受并愿意二零零八年换取单据下本企业之义务将全方位最后执行,此後各换取单据持有者对本企业不会再具备追诉权。

认购协议书由于各换取单据持有者愿意依据偿还契据偿还二零零八年换取单据,本企业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与各换取单据持有者签订认购协议书。

依据认购协议书,本企业愿意发售而各换取单据持有者愿意申购新换取单据。

一般事宜本企业可能举办及举办公司股东尤其交流会,以供公司股东考虑到及酌情考虑以一般决议案方法准许买卖。

乘载(在其中包含)订单详情连着公司股东尤其交流会通知之通函,将依据上市规则之要求于具体行得通状况下尽早寄发予公司股东。

修复股权交易应本企业规定,本公司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早上九时三十分起在香港联交所终止交易,于己传出本发布。

本企业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办理股权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早上九时三十分起修复交易。

------------------------------------------------------------------------------------------偿还契据订立方:(a)本企业(b)换取单据持有者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企业及perfectfairlimited(为本企业之国有独资附设企业)与换取单据持有者签订买卖合同,由此,换取单据持有者愿意有标准售卖而perfectfairlimited则有标准愿意选购orientalharvestdevelopmentlimited之所有已发售股权,总成本为1,137,000,000港币。

成本以现金结算在其中300,000,000港币,另837,000,000港币则由本企业向换取单据持有者发售换取单据付款。

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风雨过后的一抹亮色

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风雨过后的一抹亮色

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风雨过后的一抹亮色作者:钟河来源:《上海企业》2013年第02期去年底,备受关注的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件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裁定终结,标志着这起审理时间长达近四年半的重特大破产案件终于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2008年7月18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受理了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件,该案涉及6个破产企业和48个关联公司的清算,衍生诉讼案件多达1551件,各类清算标的总和超过300亿元,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疑难问题盘根错节,清算工作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

在最高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福州市中级法院以及闽发证券公司的管理人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共清查出账外资产41亿元,清偿率从立案前预计的15%-20%,大幅度提升到了63%,远远超出债权人的预期,挽回了债权人巨额经济损失。

“闽发证券破产案当之无愧地成为了券商破产史上的里程碑!”有关人士这样评价道。

案件回放公司沦为不法商人“提款机”资金“黑洞”全面爆发2004年4月3日午夜,福建省有关部门接到急报,闽发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晓伟被“不明身份者绑架”。

这个意外消息一出,顿时谣言四起,闽发证券内部方寸大乱。

随着消息的扩散,原本已经危机四伏的闽发证券面临的市场环境骤然变化,债权人纷纷登门索债,经纪客户大量流失。

闽发证券迅即陷于债务危机。

闽发证券成立于1988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直属的独资企业。

1991年5月,闽发证券经历了第一次增资扩股,经人民银行批准,福建省内9家国有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成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之后的十多年中,闽发证券经历多次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逐渐由一家国有金融机构控股的公司,转变为民营金融机构。

并且从成立之初的单纯从事经纪业务,变为后来具有经纪、自营、投行、资产管理、代办转让等业务资格的综合类券商,一度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中型券商企业。

但风光的背后,隐藏着致命的风险。

深圳市小牛生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小牛生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小牛生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77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玉宝李志明俞颖【审理法官】徐玉宝李志明俞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小牛生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稳盈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越秀诺成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深圳市小牛生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稳盈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越秀诺成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小牛生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稳盈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越秀诺成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陈汉利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汉利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汉利【代理律所】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小牛生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牛稳盈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越秀诺成五号实业投资合伙【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小牛生泉公司要求利海公司为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拍卖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小牛生泉公司要求利海公司为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经查明,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9)粤01民终813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案由相同,所涉事实基本一致,小牛生泉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亦一致。

石惠良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惠良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惠良与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7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海波吴慧琼刘丽园【审理法官】毛海波吴慧琼刘丽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惠良;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石惠良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石惠良【当事人-公司】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桂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周楷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何堂钦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桂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周楷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何堂钦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桂明周楷人何堂钦【代理律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石惠良【被告】上海国泰汇商绿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石惠良向包某所借的20万元款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附期限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和解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2月,石惠良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国泰汇商公司等,石惠良诉请国泰汇商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和直接损失费用合计7164636.65元,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石惠良向包某所借的20万元款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石惠良是否可就其向国泰汇商公司的债权行使抵销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石惠良与包某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7月4日签署《借款协议书》,第一份协议书约定石惠良向包某借取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0日;第二份协议约定石惠良向包某借取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4日。

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买卖

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买卖

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买卖本公司拟于认购协议完成後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清偿契据。

清偿契据正式订立及交付後,本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向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发行并交付新兑换票据,本金总额为744,930,000港元,为期三年。

根据清偿契据,各兑换票据持有人不可撤回地接纳并同意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下本公司之责任将全面最终履行,此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对本公司不再具有追索权。

认购协议鉴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根据清偿契据清偿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认购协议。

根据认购协议,本公司同意发行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认购新兑换票据。

一般事项本公司将会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交易。

载有(其中包括)交易详情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恢复股份买卖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在联交所停止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布。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买卖。

------------------------------------------------------------------------------------------清偿契据订约方:(a)本公司(b)兑换票据持有人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公司及perfectfairlimited(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有条件出售而perfectfairlimited则有条件同意购买orientalharvestdevelopment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份,总代价为1,137,000,000港元。

代价以现金支付其中300,000,000港元,另837,000,000港元则由本公司向兑换票据持有人发行兑换票据支付。

【实务】张亚琼:重整投资人翻悔撤资,管理人如何应对?

【实务】张亚琼:重整投资人翻悔撤资,管理人如何应对?

【实务】张亚琼:重整投资人翻悔撤资,管理人如何应对?一、现象与问题X公司曾是某制造行业的领先企业,受国际市场影响陷入经营危机。

无奈之下,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重整期间,管理人确定了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思路,最终确定Y公司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据此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规定: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人民币8亿元投资款作为偿债资金,投资款全额到位后取得债务人X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对公司进行经营。

该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高票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但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Y公司也遭遇了重大违约事件,陷入财务危机,除保证金5000万元和首期投资款2亿元外,其余5.5亿元投资款无法继续支付,重整计划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

二、观点与争议对于上述困境如何解决,存在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一是严格继续执行的观点。

其主要理由是,既然重整计划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获得法院批准,对债务人、债权人及投资人等全体当事人均具有当然的法律强制力,各方均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

况且重整投资属于重整计划的重大核心事项,如果不能继续执行,则意味着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应当由管理人及时提请法院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是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调整并更换重整投资人的观点。

其主要理由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执行阶段对重整计划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满足一定的程序要件时,应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变更。

同时,重整的首要目的是企业挽救,如果重整计划的修改变更及重整投资人的更换有利于企业挽救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应当予以肯定。

上述两种观点应当如何取舍?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以及更换重整投资人。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除其自身理由外,其依据还包括:首先,存在合理性依据。

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企业挽救保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在避免清算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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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盛集团控股清偿契据及认购协议及恢复股份
买卖
本公司拟于认购协议完成後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清偿契据。

清偿契据正式订立及交付後,本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向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发行并交付新兑换票据,本金总额为744,930,000港元,为期三年。

根据清偿契据,各兑换票据持有人不可撤回地接纳并同意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下本公司之责任将全面最终履行,此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对本公司不再具有追索权。

认购协议
鉴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根据清偿契据清偿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认购协议。

根据认购协议,本公司同意发行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认购新兑换票据。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会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交易。

载有交易详情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时三分起在联交所停止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布。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时三分起恢复买卖。

------------------------------------------------------------------------------------------
清偿契据
订约方:本公司兑换票据持有人
于二零零七年二月二一日,本公司及perfectfairlimited与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有条件出售而perfectfairlimited则有条件同意购买orientalharvestdevelopment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份,总代价为1,137,000,000港元。

代价以现金支付其中300,000,000港元,另837,000,000港元则由本公司向兑换票据持有人发行兑换票据支付。

于本公布日期,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由王宏先生持有83,700,000港元,由陈建军先生持有334,800,000港元,由邹全波先生持有418,500,000港元。

本公司拟于认购协议完成後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订立清偿契据。

清偿契据正式订立及交付後,本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向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发行并交付新兑换票据,本金总额为744,930,000港元,为期三年。

根据清偿契据,各兑换票据持有人不可撤回地接纳并同意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下本公司之责任将全面最终履
行,此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对本公司不再具有追索权。

新兑换票据之详情将载于下文「新兑换票据之条款」一段。

认购协议
日期: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
订约方:本公司兑换票据持有人
待下文「认购协议之条件」一段所载条件达成後,各兑换票据持有人同意认购新兑换票据,而根据与各兑换票据持有人所订立之认购协议,新兑换票据将分别由王宏先生持有74,493,000港元,由陈建军先生持有297,972,000港元,由邹全波先生持有372,465,000港元。

新兑换票据之条款
本金总额:744,930,000港元
到期日:新兑换票据发行日期第三周年。

利息:新兑换票据不计任何利息。

偿还:除先前赎回、购回及注销或转换外,本公司须于到期日偿还所有尚未赎回新兑换票据金额。

兑换权利:新兑换票据持有人将有权于新兑换票据发行日期後之营业日开始但于到期日前任何时间,将新兑换票据之全部或部分本金额转换为股份,惟每次转换时之本金额须至少为
1,000,000港元,惟倘于任何时间之新兑换票据尚未转换本金额少于1,000,000港元,则新兑换票据之全部尚未转换本金额均可转换。

兑换限制:倘紧随兑换後新兑换票据持有人连同与其一致行动人士于综合计算时将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拥有本公司表决权一定比例,致使新兑换票据持有人须根据不时生效之收购守则提出全面收购建议,则新兑换票据持有人无权将新兑换票据全部或部份本金额兑换为兑换股份。

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港元,可就股份之拆细或合并、发行红股、供股及其他摊薄事项等一般摊薄事项而予以调整。

兑换价较股份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港元溢价约%。

兑换股份:假设新兑换票据全数转换,则本公司将按每股港元发行1,241,550,000股新股份,相当于本公布日期之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及经发行兑换股份扩大後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兑换股份与现有已发行股份将于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转让权利:新兑换票据可出让或转让予任何人士。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承诺,倘任何关连人士不时买卖任何新兑换票据,则本公司将于知悉该等买卖後即时向联交所作出披露。

投票权:新兑换票据持有人将无权因其作为新兑换票据持有人之身份而出席本公司之任何股东大会或于会上投票。

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将不会申请批准新兑换票据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

赎回权利:本公司将有权于发行新兑换票据後任何时间,在未取得任何新兑换票据持有人事前同意下,赎回全部或部分尚未赎回新兑换票据。

认购协议之条件
认购协议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如有需要,百慕达金融管理局将批准发行新兑换票据及兑换股份;
股东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批准订立认购协议;发行新兑换票据及于其所附带之兑换权获行使时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及认购协议下可能拟进行之所有交易;
正式签立清偿契据。

倘上述条件未能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三一日或之前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同意之较後日期达成,则认购协议将失效及作废,而订约各方将获解除于协议下彼等各自之所有责任,惟先前违反协议之任何事宜除外。

订立交易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证券买卖、皮草成衣制造及销售、毛皮销售以及矿务资源业务。

本集团不时审阅财务状况。

虽然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尚未到期,但本公司拟对其现金管理采取审慎方法,并评估还款能力。

董事认为,交易之完成促使本集团改善财务状况。

由于新兑换票
据之本金额较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之本金额折让11%;新兑换票据将不计息,从而节省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应付之利息;及新兑换票据之到期日超过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之到期日,故董事认为,尤其在现时恶劣之经济环境下,本集团现金状况将因此而获得改善。

董事计及经济利益後,认为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于本公布日期,除二零零八年兑换票据及月兑换票据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尚未赎回而附有可认购股份之权利之兑换票据、购股权或认股权证。

本公司之集资活动
除下文所载集资活动外,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前二个月期间并无任何集资活动:
所公布之
所得款项所得款项
说明公布日期所得款项净额完成拟定用途实际用途
配售月二零零八年约42,000,000二零零八年本公司拟将所得款所得款项净额已用
兑换票据九月二五日港元月五日项净额用作未来一作一般营运资金。

般营运资金及或投资。

本公司尚未分配用作
一般营运资金及投资
用途之金额。

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下表载列本公司现时股权架构及根据兑换限制兑换新兑换票据後之股权架构:
兑换新兑换票据後
于本公布日期
股份数目%股份数目%
东日国际有限公司76,602,,602,
兑换票据持有人–,000,
公众股东68,851,,851,
合计145,453,,453,
附注:
1、仅供参考之用。

于兑换新兑换票据时,倘新兑换票据持有人须按收购守则提出全面收购建议,则本公司不会发行兑换股份予该等新兑换票据持有人。

按现行之收购守则条文,新兑换票据持有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直接或间接合共控制或拥有本公司表决权之20%或以上,可能须提出全面收购建议。

由于每项兑换须最少为1,000,000港元,故兑换票据持有人之权益调低至%。

2、于新兑换票据获悉数兑换时,本公司将配发及发行
1,241,550,000股兑换股份。

3、东日国际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黎亮先生全资拥有。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会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交易。

载有交易之详情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时三分起在联交所停止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布。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时三分起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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