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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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一、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基层司法所统计表

基层司法所统计表
4761122
孝昌县司法局
邹岗司法所
孝昌县邹岗镇政府院内
4891018
基层司法所统计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固定电话
孝昌县司法局
白沙司法所
孝昌县白沙镇政府院内
4811133
孝昌县司法局
小河司法所
孝昌县小河乡政通路3号
4851010
孝昌县司法局
季店司法所
孝昌县季店乡政府院内
4821202
孝昌县司法局
卫店司法所
孝昌县卫店镇昌盛街水厂
基层司法所统计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固定电话
安陆市司法局
赵鹏司法所
安陆市赵棚镇振兴街
2606148
安陆市司法局
烟店司法所
安陆市安三公路上
2637580
安陆市司法局
洑水司法所
安陆市洑水南大街
安陆市司法局
巡店司法所
安陆市巡店新大街
安陆市司法局
接官司法所
安陆市接官乡政府院内
安陆市司法局
王义贞司法所
安陆市王义贞镇政府院内
基层司法所统计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固定电话
孝感市司法局双峰山司法所
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涂巷新街20号
4926496
孝感市临空经济区司法所
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原闵集乡政府院内)
2490001
孝南区司法局
广场司法所
孝南区广场街办事处
2824214
孝南区司法局
新华司法所
孝南区新华街办事处
2862556
孝南区司法局
应城市司法局
黄滩司法所
应城市黄滩镇政府
应城市司法局
杨岭司法所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记录表(空白模板+填写示例)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记录表(空白模板+填写示例)
收到LX快递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上传所里平台审批,提醒LX下次来所时携带的资料
2016年9月6日
上午
LX来所,将委托合同原件一份交付LX,LX转代理费3万元至所里,开发票,发票原件交付LX,谈案件基本情况。
下午
整理管辖异议证据
2016年9月7日
将管辖异议证据2套、地址确认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律师出庭函、授权委托书、LX护照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交邮,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给LX打电话,送达回证原件在其本人手中,让其本人直接邮寄给法官。
模板一:填写示例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记录表
当事人(委托人)
LX
承办人
张静、杨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审级
一审程序
2016年8月30日
起草委托协议,发给LX
2016年8月31日
看LX管辖证据,告诉LX管辖方面的证据按原离婚案提交的证据需做一些调整变更,让他尽快补充新的居住证明,约定下周二上午9点半面谈。
2016年9月1日
2016年9月13日
杨晴查清授权委托书公证程序,将公证所需带的材料告诉LX,告知可自行前往**公证处,将律师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模板发到LX邮箱。
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人对上述工作认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签名:
日期:年月日
格式二:空白模板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记录表
当事人(委托人)
承办人
案由
纠纷
审级
时间
工作记录
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人对上述工作认可。
签名:
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的;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 请 人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照片
拟应聘机构
申请执业方式
专职/兼职





文化程度
专业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址
电话
邮编
原工作
单 位
职务
档案存放处
《执业资格证书》证号
颁证日期
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
审批机关
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
签发日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经 办 人
备注
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份,照片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的鉴定意见。
3、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
4、申请人被登记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申请人的执业登记档案,存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局
.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主任(签名): 鉴定机构(章) 年 月 日
该所地址
电话
主任姓名
执业人数
专职 人/兼职 人
邮编
申Hale Waihona Puke 请人提交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公律科审查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5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现行有效司法部司法部令第138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2018年02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三章执业核准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检查监督第七章附则司法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2001-3-20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1-3-20执行日期:2001-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司法部统一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依照考核程序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年龄在60岁以下。

第八条申请考核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向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授予)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辞去原职或无职业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38号【发布日期】2017-12-25【生效日期】2018-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事业法人体制或者合伙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业活动,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1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由备案机关向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均衡发展的原则,以农村的乡镇、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

但在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xx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基层科构职能介绍

基层科构职能介绍

一、基层科工作职能:管理、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督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考核、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承办“大调解”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员的年检注册的审核工作;承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许可核准及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协会工作。

二、基层科相关办事流程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一)纠纷受理1、受理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请受理,一种是主动受理。

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当事人可先前往村或居调委会提出申请,村或居调委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再前往司法所),要求调解纠纷,方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主动受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报告或经有关单位转告得知发生了纠纷,主动、及时赶赴纠纷现场进行调查、调解。

纠纷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调解纠纷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②有明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③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事实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2、受理纠纷的程序(1)接待当事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发生、发展全过程,确立明确的纠纷主题,了解具体的纠纷请求和纠纷事实。

(2)对申请进行审查。

对下列纠纷不予受理:①构成犯罪的;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理的;④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的;⑤不属于本调解委员会管辖的。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纠纷登记。

对当事人提出的纠纷申请,经调解组织审查后,无论受理或不受理,都要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涉及面广,跨辖区的疑难纠纷,认真做好登记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1、程序方面的准备工作(1)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2)确定调解主持人。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按照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人等不同主体形式经核准登记的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基层法律服务所未能在开业后满三个月内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六个月,应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有一个主任,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备案。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进行。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如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有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

应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或自主定价。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三名以上符合XXX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执照以及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审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审议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的职权。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13]1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13]1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13〕10号)各市州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行政许可权限变更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品行良好;(3)身体健康;(4)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或者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5)参加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6)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规定时间,并经所在市州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组织考核合格。

具备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的;(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4)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5)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羂单选芆a b c da 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肁aa// 事业法人螂bb// 企业法人芇cc// 合伙人羇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c __后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_ c __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螄aa// 一个月、三个月芈bb// 三个月、六个月荿cc// 六个月、一年肅dd// 十个月、一年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_ b __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罿aa// 一年以上膆bb// 二年以上膃cc// 三年以上蚃dd// 五年以上虿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__ a __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芇aa// 县级薆bb// 市级肂cc// 省级葿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__ a __前组织进行。

艿aa// 3月31日蚄bb// 6月31日蒂cc// 9月31日膀dd// 12月31日肆__d__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肇aa//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羁bb//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羀cc//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膇dd// 基层法律服务所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_c___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批准时间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流水号副本流水号办公地址和邮编办公面积电话和传真负责人律师人数其中专职人数其中合伙人人数成立时间党员人数参加创先争优活动人数年收入额万元支出总额万各项基金万元执业风险事业发展个人所得税社保保险其他税福利基金年度业务情况统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惩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受到行业处分情况拟考核称职律师名单
行政
(件)
非诉讼
(件)
法律顾问(家)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惩处
情况
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受到行业处分情况






拟考核称职律师名单:
拟考核基本称职律师名单:
拟考核不称职律师名单:
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律师名单:
未参加(或暂缓)考核律师名单:




律师事务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
县(区、市)司法局初审意见:
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
市、州律师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
市、州司法局审查意见:
年度检查考核等次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
省律师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
省司法厅备案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
注:①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或“暂缓”。
②本表一式三份,年度考核结果由省厅审核并公告后,由律师事务所、市州司法局、省司法厅各存一份。
正本
流水号
副本
流水号
办公地址
和邮编
办公面积
电话和传真
负责人
律师人数
其中专职人数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处罚流程图
律师拒绝(终止、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流程图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流程图
其他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流程图
处罚流程图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初审流程图
申请实习律师执业证书初审流程图
申请律师助理证书初审的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初审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流程图
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法律援助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流程图
社区矫正矫正对象奖励、行政惩处的流程图
刑释解教人员临时社会救济发放的流程图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撤职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备案的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备案流程图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的
流程图
社区矫正矫正对象迁居的流程图
社区矫正矫正对象请假的流程图
社区矫正矫正对象会客、社区矫正矫正对象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流程图
社区矫正矫正对象解矫的流程图
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流程图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流程图
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流程图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流程图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流程图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流程图
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流程图
职称申报工作流程图
先进评比操作
流程图
人事任免操作流程图
人员录用工作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38号【发布日期】2017-12-25【生效日期】2018-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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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数
专职人/兼职人
比上年度增减人
人员资料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执业证号
专职/兼职
年度考核
参加培训情况
奖惩情况
奖励

种类
事由
行政处罚

种类
事由
所内处分

种类
事由
正被查处

事由




受理业务项目
承办数量
比上年度增减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家%
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件(未结件)
件%
经济诉讼代理
件(未结件)
件%
行政诉讼代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
年检机关:检查年度:
申请年检机构名称
执业证号




设立日期
设置区域
组织形式
执业场所
地址
电话
邮编
有无业务接待站(点)
地址
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原因
是否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日期
奖惩情况
本所受过何种奖励
奖励事由
本所受过何种处罚
处罚事由
本所是否正被查处
查处事由
本所上年度年检结果
执业人员情况
(注:如暂缓通过年检请注明原因和整改要求)经办人:
备注
说明
此表填报一式两份。经审核通过年检后,此表并入该所原设立登记档案,一份存登记(年检)机关,一份存该所住所地县级司法局。
本所年度工作总结
主任(签名):(所章)年月日
件(未结件)
件%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件(未结件)
件%
主持调解纠纷
件(未结件)
件%
协助办理公证

件%
见证

件%
解答法律咨询
人次
人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份%
提供法律援助

件%
其他业务

件%
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工作日
工作日%




业务收入总额

比上年度增减
元%
支出
工资元
业务元
设备元
其他元
年末净资产

比上年度增减
元%
装备
情况
办公用房

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
微机等设施
财务管理形式
自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所年度鉴定意见
负责人:鉴定机关(章)年月日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审查机关(章)年月日
年检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检机关(章)年月日
年度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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