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海威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合集下载

2019-国家税务总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word范文模板 (9页)

2019-国家税务总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word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篇一:十大典型案例:59家公司虚开1720份增值税发票十大典型案例:59家公司虚开1720份增值税发票 201X-01-14 07:09:00来源:大众日报作者:姜宏建我要评论分享到: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姜宏建通讯员梁涛报道本报济南1月13日讯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是:1、枣庄市公安局破获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8月,枣庄市公安局在国税部门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了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被公安部经侦局列为督办案件。

该案涉及6个省115家企业,价税合计6.5亿余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挽回税款损失7000余万元。

同时,该案是201X年全国涉税领域第一起成功收网的集群战役。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青岛市公安局破获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了青岛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安徽人郑某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20余家受票企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滨州市公安局破获“7·06”特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X年8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滨州市公安局破获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经查,201X年11月至201X年12月,该医药公司以向当地农户收购中草药材的名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16.77亿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济南、菏泽市公安局破获“7·15”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X年7月,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在公安部、省厅直接指挥下,济南、菏泽两地同时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 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 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 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被抓获,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同年8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接民警电话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于同年8 月9日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沈某某 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 言,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税收缴款书,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文章属性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23)沪03刑初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西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的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前述加密狗和盗版软件。

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

期间,被告人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被告人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

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6万余元和14万余元。

经鉴定,两名被告人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
罚金,可以从宽处理。

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适用 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请求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盘锦长江商贸有限公司与盘锦大涵石油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刘某分别于2014年2月17日和2013年11月19日以支付 给苏某某(已另案处理)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苏某某从青岛蓝宇化工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 税专用发票2组,受票企业为盘锦长江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50000元,税额合计 人民币21794.87元(现已抵扣);通过苏某某从青岛蓝宇化工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 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被告人刘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之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 构成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 款,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 后已积极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被告人刘某在审理中能够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 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刘某系被 侦查机关根据线索传讯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七万元(在税务机关已缴纳人民币59572.65元,在本院已缴纳人民币10427.35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盘锦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这是一起涉及巨额税款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警方表示,这两个犯罪团伙长期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通过与外地企业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有需求的企业,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这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警方在长时间的侦查中发现,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利用网络和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秘密联系和交易。

他们在制作、销售、交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极力隐瞒违法犯罪行为,给执法部门的打击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上海警方组织了强大的行动力量,对两个犯罪团伙同时展开了集中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成功抓获了多名主要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经过深入审讯,这些犯罪团伙的成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为警方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还在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求将所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绝不姑息。

上海警方呼吁广大企业和公众,要时刻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不轻信虚假发票交易,不向虚开发票犯罪分子投资,共同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经济犯罪的一次有力打击,更彰显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执法部门的高效执行力。

警方表示,将会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打造清朗的税收环境,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做出积极贡献。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0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梁某。

被告人高某。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冉某某。

被告人夏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高某、王某、张某某、冉某某、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某、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梁某、被告人高某、王某、张某某、冉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业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与业务员被告人王某、财务被告人张某某商议后,由王某联系、张某某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冉某某、夏某某为XX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4.8万余元,税额6.5万余元。

其中,通过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34.7万余元,税额5万余元;通过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0万余元,税额1.4万余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XX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王某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该行动是全市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已经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数年,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取巨额财物,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这次打击行动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指挥,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通过缜密侦查和追踪,成功锁定了两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的成员及其活动地点。

在行动中,警方抓获了20余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了大量的虚开发票和相关证据,打击了数十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该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他们通过伪造公司、或者非法获取其他真实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他们收购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这些发票销售给需要开票的公司或者个人,非法获取高额中间差价。

他们通过多种手段掩饰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虚开发票并骗取国家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政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虚开发票不仅会给受害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税收漏税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威胁。

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参与。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保障市场秩序和国家财政安全。

他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举报工作,一起为社会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此次行动的成功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秩序和安全保驾护航。

相信在上海市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打击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

此次行动标志着上海警方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据了解,上海警方对这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展开了长达数月的秘密侦查和布控,最终成功捣毁了涉案团伙。

这两个涉案团伙分别由一些具有一定财务知识和经验的犯罪分子组成,他们以虚假交易、伪造文件等手段,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转手销售给需要的企业,实施虚开发票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使得原本应当缴纳的税款被虚开的发票转移,给国家财政和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经过侦查和追踪,上海警方成功抓获了涉案嫌疑人,并在他们的藏匿地点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据初步统计,这两个团伙所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影响面巨大。

这次打击行动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整顿行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上海警方一直高度重视,加大了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次成功捣毁两个团伙,再次向社会宣示了警方对打击这类经济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也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发出了警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更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权益,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警方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上海警方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警方也呼吁广大企业和市民积极举报,参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环境,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

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增值税发票是在进行商业活动时,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是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那么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如何认定罪?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3年虚开普通发票400万怎么认定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章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章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XX液化空气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欺骗手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交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交纳税款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行 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章镇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此犯罪行为由其决策,对被告人章镇 亦应按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镇取得石化公司的发票系以给XX公司名义开具取 得,且逃税的利益归于XX公司,故此犯罪行为应认定单位犯罪。同时对XX公司负责人被告人 章镇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未对XX公司提起公诉,不影响对被告人章镇的审理处罚。辩护 人主张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采纳。关于辩护人主张XX公司与石化公司往来41 笔,XX公司取得发票总额为44605359元的问题,税务部门在稽查报告中已说明,因发票金额 与打款金额不是一一对应,证据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金额大于确认虚开的金额,在计算 应补缴增值税时在增值税调整表中减除。此案系逃税犯罪案件,应以税务部门认定的逃税金 额确定犯罪金额。XX公司虽于2009年起涉及民事诉讼被查封财产,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章镇定 罪处罚。被告人章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章镇于2012年9月因犯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现尚在服刑中。应将其所犯逃税罪与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审判长马刚审 Nhomakorabea员王建新
代理审判员张宝晶
裁判日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人苏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 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上海阳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翰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某钢业 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彩钢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泰试验设备有限公 司、上海中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博益得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上海舵颢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2,866,289.97元,其中税款合计416,469.42元,均已 全部被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人苏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 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2)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 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 讼代表人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孙长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孙长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孙长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8-24【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才,原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予以释放,同月14日兴化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来新,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长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泰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长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长才及其辩护人陈来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孙长才直接或通过邢某、罗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泰州市忻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兴化市爱林华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筛管筛板厂等企业,税额共计人民币997392.8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孙长才通过邢某介绍,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兴化市爱林华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发票号码分别为:03870428、03870429、03870430、03870432、03870433,税额合计人民币66909.53元。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刘凤霞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凤霞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凤霞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抵扣税款发票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吉林省【裁判时间】2015-12-02【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凤霞,女,1965年5月4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斌彬,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凤霞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刘凤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李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凤霞及其辩护人常斌彬、高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凤霞个人经营货物运输。

2013年1月至6月间,刘凤霞在没有实际发生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利用其弟刘某甲实际经营的蛟河市鸿运物流公司持有的吉林省吉林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张家港市保税区吉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24张,并按票面金额收取5%的费用,虚开发票金额5863320.95元,抵扣税款410433.1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8619.95元。

案发后,抵扣的税款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款抵扣证明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载明蛟河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24份,发票金额:5863230.95元;抵扣税款410433.17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以下是一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案例: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虚构了一批公司的业务情况,并虚开了
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他共虚开了50张价值合计100万元的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以牟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以巨额牟利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提供了一个案例,具体的刑罚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
所不同。

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例需要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现将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6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例作为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关键词】企业合规异地监督考察长三角协作检察一体化【要旨】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联合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化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为企业合规异地检察协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案情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

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单位上海威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17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李某。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上海市闸北区。

辩护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以下简称“威盟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某某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柏燕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威盟公司期间,
于2013年9月通过他人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咏、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为威盟公司虚开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款为316,791.37元,且已申报抵扣。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威盟公司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威盟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王某甲、杨某、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威盟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316,791.37元,且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自首,且税款已补缴,可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郭凤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