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1﹞87号【发文日期】2001-06-05【实施时间】2001-06-05【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资局: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厦府﹝2000﹞97号)中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人数。
4、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超额劳动报酬,但不含各项专项奖励金等; (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贴,从事特殊劳动的高温、低温、矿山、 井下津贴等; (5)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物价补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津贴、补贴不包括防暑降温费、中餐、夜餐 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过节费及其它福利性津贴补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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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标 签】扣缴义务人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征﹝1998﹞11号
【发文日期】1998-07-29
【实施时间】1998-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转发给你们。
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积极处理好与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协作关系。
二、到金融机构查核和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或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时,应根据权限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要充分运用、善于利用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人社部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现对《 政部 、 家税务总 局关 于调整 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 收政 财 国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3 ( 2 0 1 7号 )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契 税 优 惠 政 中 策 问题明确如下 :
对 两个或两个 以上个 人共 同购买 9 O平 方 米 及 以 下 普 通 住 房 . 其 中 一 人 或 多 人 已 有 购 房 记 录 的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购 买 人 均 不 适 用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的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 家税 务 总局 国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 值税一 般纳 税人 ( 以下 简称一 般纳 税人 )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实 施 细 根 中 及 则 , 定本 办法 。 制 第 二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和 认 定 以 后 的 资 格 管 理 适 用 本 办法 。 第三条 增 值 税 纳税 人 ( 下 简 称 纳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额 以 .
简称申请 表) 申请一 般纳税人 资格认 定。 ,
( )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二 认 0 完 成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 达 《 务 事 并 送 税 项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 ) 税 人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申 请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认 定 的 . 三 纳 主 管税 务机关应 当在规 定期 限结束后 2 O日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 务 事 项 税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纳 税 人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 当 在 收 到 《 务 事 项 通 应 税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李律师:我是上海某涉外酒店的商务销售总监,在酒店工作4年,我的税后收入为30000元/月,现酒店提出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我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同意解除。
酒店将经济补偿金打入我的卡内,发现没有120000元,酒店解释说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
请问: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怎么计算?谢谢!曹先生曹先生:你好!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一次性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9568元,因此在88704元的额度内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由于你的一次性补偿金为120000元,超过部分31296元需要纳税,按照工作4年平均,纳税基数为7824元。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税为1600元,因此每月缴纳的所得税为869.8元,4个月共计3479.2元。
扣除所得税,你实际可获得116520.8元。
李律师该文登载在《劳动报》劳权周刊上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 利用原企业的 非主业资产 、 . 闲置资产或关闭破 产企业 的有效资产 ; 2 独立核算 、 . 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 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 数 3 % . 0 以上 ( 3 % 。 含 0 ) 从事 工程总承包 以外的建 筑 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数 7 鬈 O 以上 ( 7 % ; 含 O)
发[ 0 5 3 2 0 ] 6号 ) 精神 , 国务 院 同 意 , 就 下 岗失 业 人 员再 就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经 现
维普资讯
一
、
对商贸企业 、 服务型企业 ( 除广 告业、 房屋中介 、 荧当 、 桑拿 、 按摩、 氧吧外 ) 劳动就业服务 、
5 。具 体 见 附 表 2 % 。 特此通知。 附 表 :略 )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下 岗失 业人 员再 就业 有关 税收 政策 问题 的通 知
( 0 6年 1月 2 20 3日 财 税 [ 0 ] 8 2 05 1 6号 )
为促 进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工作 , 根据《 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 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 国 (
四、 鉴于 2 1 年上海 世博会税收优惠政 策涉及面广 、 00 执行时间较长 , 各地 财政 、 税务 部门要
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 对新出现的涉税 事宜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 及时向财 政 部、 务总 局反映。 税 请 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于调 整 煤焦 油等 产 品 出口退税 率 的通 知
每年 4 0 0 0元 , 可上下浮动 2 % 由各省 、 0, 自治区 、 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本地区 实际 情况在 此幅度 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English Version[版本参考]发文日期2008年02月22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8]1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所属分类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 10号文
财税[201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解读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财综[2002]72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财税[2002]208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5]186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7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穗地税发[2009]135号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财税[2010]10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18•【文号】财税[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营业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4﹞98号【发文日期】2004-04-23【实施时间】2004-04-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营造纳税环境、提供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关于评定对象 由于评定所需信息量大,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能为评定工作提供足够支持,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员普遍紧张。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基层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暂确定为以下两类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检查,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评定要求的纳税人。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今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具体工作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将评定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三、关于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的分值细化标准按照《厦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表》(见附件3)执行。
四、关于评定组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评委会”),由双方分管征管部门的领导和征管、法规、稽查、监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核定、检查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e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末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闽财税[2009]84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局地局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委宣传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税[2009]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位。
(三)财税[2007]36号文件规定的新增试点地区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
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财税[201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成文日期:2010-10-2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额的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 为限; 大于上述扣 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扣减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
对 2 0 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 05
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 0 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 , 2 0 年 1 1日 0 0 从 06 月 起 元, 可上下浮动 2 % , 0 由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
置的人员 , 有条件的地 区也可纳 人 《 再就业
发放 范围 , 具体办法 由省级人 民政 2 .独立核算 、 产权清晰并 逐步实行产 优惠证 》
权 主体 多元 化 ; 府制定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
工 总 数 3 % 以上 ( 3 %)从 事 工 程 总承 包 营业 税 “ 0 含 0 , 服务业 ” 目规 定经 营活 动 的企业 。 税 以外 的建 筑企 业 吸纳 原企 业 富余 人员 达 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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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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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以及 销售 不动 产 、 让 土地 使用 权 , 转 服务 型 的 ,主要 向 主办 国有企 业提 供 配套 产 品或 劳
企 业 中 的广 告业 、 拿 、 摩 、 吧 , 筑业 中 务服 务 ,在工 商行 政机 关 登记 注册 为 集体 所 桑 按 氧 建 从事 工 程 总 承包 的 除外 ) ,凡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有制 的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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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政 府根 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在 此 幅度 内 执行 。
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并报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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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
【颁布单位】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财税﹝2003﹞3号
【发文日期】2003-02-11
【实施时间】2003-0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通知》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须取得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通知》中涉及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相关的地方教育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也一并免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对于在《》(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仍从2003年1月1月起享受优惠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适用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起征点由600元调为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由50元调为100元。
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由基层税务局审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
富余人员的减免税由基层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八、企业当年度减免税审批情况由税务机关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关联知识:
1.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