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国粮财[2013]3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13〕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为使各地粮食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核算原则前提下,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对粮食企业涉及的政策性业务和主要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补充,制定了《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国家粮食局2013年12月26日附件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
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
财税[2009]151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九、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6-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7•【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2003年10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8•【文号】国税发[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2003年10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公告》同时作为税务部门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
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
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2号1998年12月30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国税函[200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6号2003年4月23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广东、辽宁、山东、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化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
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北京┃┃├─────────────────────┼──────┨┃│(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2)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3)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4)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 1 ├─────────────────────┼──────┨┃│(5)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6)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7)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8)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9)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 2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北京┃┠──┼─────────────────────┼──────┨┃ 3 │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北京┃┠──┼─────────────────────┼──────┨┃ 4 │中化国际橡胶公司│北京┃┠──┼─────────────────────┼──────┨┃ 5 │中化塑料公司│北京┃┠──┼─────────────────────┼──────┨┃ 6 │中化服装公司│北京┃┠──┼─────────────────────┼──────┨┃ 7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8 │中化国际实业公司│北京┃┠──┼─────────────────────┼──────┨┃ 9 │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北京┃┠──┼─────────────────────┼──────┨┃ 10 │中化国际工程贸易公司│北京┃┠──┼─────────────────────┼──────┨┃ 11 │中化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北京┃┠──┼─────────────────────┼──────┨┃ 12 │中化国际信息公司│北京┃┠──┼─────────────────────┼──────┨┃ 13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北京┃┠──┼─────────────────────┼──────┨┃ 14 │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北京┃┠──┼─────────────────────┼──────┨┃ 15 │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北京┃┠──┼─────────────────────┼──────┨┃ 16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辽宁省大连市┃┠──┼─────────────────────┼──────┨┃ 17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河北省石家庄┃┠──┼─────────────────────┼──────┨┃ 18 │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天津市┃┠──┼─────────────────────┼──────┨┃ 19 │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上海市┃┠──┼─────────────────────┼──────┨┃ 20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21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22 │中化广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23 │中化丹东进出口公司│丹东┃┗━━┷━━━━━━━━━━━━━━━━━━━━━┷━━━━━━┛——结束——。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和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5.19
•【文号】[94]财商字第251号
•【施行日期】1994.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
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商字第25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外贸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
经研究,现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由于原油属于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经营情况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和国际市场的影响,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原油出口利润暂实行单独核算,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处理,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季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1999﹞382号
【发文日期】1999-09-03
【实施时间】1999-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5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通知》的要求,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销售额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统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和所需防伪税控系数专用设备套数,请各省辖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得的收入 。
限售 股原 值 是 指 限售股 买入 时的买入价 及 按照规定缴 。
纳的有关费用 。
合
理
税
费
是
,
指
转让
限售
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印花
税
、
佣金 、 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 、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 证的 。不 能准 确计 算 限售股 原值 的 主 管税 务 机 关 一 律 按 限售 股 转让 收 入 的
.
1 5 %核 定 限 售 股 原 值 及 合 理 税 费 。
四 、 限售股 转让 所得个 人 所 得税 . 以 限售 股持有 者 为纳 税义 务
人 , 以个 人股 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限售 股 个 人 所得税 由证 券 机构所 在地 主 管税务机关 负责 征 收管理 。
五 、 限售 股 转让 所 得个 人所 得 税 。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扣 预 缴 、 纳 税人 自行 申报清 算和证券机构 直接 扣缴相结 合的 方 式征 收 。 证 券
账簿免征
印花
税
对
。
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 同免征 印花税 对合 同 .
其他 各方当事人应 缴纳 的印花 税 照章征收 。
三 、
对 商品储备 管理 公 司及 其 直属库承 担 商品储备 业 务 自 用
的房
产
、
土
地
免
。
征
房产
税
城
、
镇土
地使
用税
。
四 、 本通知所称 商品储备管理公 司及其 直属库 . 是指 接受 中
《财 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地 方 商 品 储 备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18号2001年6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吉林、江西、西藏)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远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远集团所属的9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单位│注册地│├──┼──────────────────────┼────────┤│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2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广东广州市│├──┼──────────────────────┼────────┤│3│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上海市│├──┼──────────────────────┼────────┤│4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天津市│├──┼──────────────────────┼────────┤│5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山东青岛市│├──┼──────────────────────┼────────┤│6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辽宁大连市│├──┼──────────────────────┼────────┤│7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8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市│├──┼──────────────────────┼────────┤│9 │中远集团财务公司│北京市西城区│├──┼──────────────────────┼────────┤│10 │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1 │中远实业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2 │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3│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4 │中远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5 │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北京市东城区│├──┼──────────────────────┼────────┤│16 │中远工业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7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8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9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辽宁大连市│├──┼──────────────────────┼────────┤│20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丹东公司│辽宁丹东市│├──┼──────────────────────┼────────┤│2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广东湛江市│├──┼──────────────────────┼────────┤│22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广东广州市│├──┼──────────────────────┼────────┤│23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山东青岛市│├──┼──────────────────────┼────────┤│24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秦皇岛公司│河北秦皇岛市│├──┼──────────────────────┼────────┤│25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连云港公司│江苏连云港市│├──┼──────────────────────┼────────┤│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27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市│├──┼──────────────────────┼────────┤│28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辽宁大连市│├──┼──────────────────────┼────────┤│29 │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广东广州市│├──┼──────────────────────┼────────┤│30 │中国青岛外轮代理公司│山东青岛市│├──┼──────────────────────┼────────┤│31 │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广东湛江市│├──┼──────────────────────┼────────┤│32 │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宁波市│├──┼──────────────────────┼────────┤│33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南京市│├──┼──────────────────────┼────────┤│34 │中国江阴外轮代理公司│江苏江阴市│├──┼──────────────────────┼────────┤│35 │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安徽安庆市│├──┼──────────────────────┼────────┤│36 │中国丹东外轮代理公司│辽宁丹东市│├──┼──────────────────────┼────────┤│37 │中国日照外轮代理公司│山东日照市│├──┼──────────────────────┼────────┤│38 │中国海门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台州市│├──┼──────────────────────┼────────┤│39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福建漳州市│├──┼──────────────────────┼────────┤│40 │中国湄州湾外轮代理公司│福建莆田市│├──┼──────────────────────┼────────┤│41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扬州市│├──┼──────────────────────┼────────┤│42 │中国镇江外轮代理公司│江苏镇江市│├──┼──────────────────────┼────────┤│43 │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南通市│├──┼──────────────────────┼────────┤│44 │中国张家港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张家港市│├──┼──────────────────────┼────────┤│45 │中国茂名外轮代理公司│广东茂名市│├──┼──────────────────────┼────────┤│46 │中国北京外轮代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47 │中国唐山外轮代理公司│河北唐山市│├──┼──────────────────────┼────────┤│48 │中国嘉兴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嘉兴市│├──┼──────────────────────┼────────┤│49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50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北京市朝阳区│├──┼──────────────────────┼────────┤│51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晋煤外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52 │中国汽车运输天津公司│天津市│├──┼──────────────────────┼────────┤│53 │中国汽车运输廊坊公司│河北廊坊市│├──┼──────────────────────┼────────┤│54 │中国汽车运输武汉公司│湖北武汉市│├──┼──────────────────────┼────────┤│55 │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云南昆明市│├──┼──────────────────────┼────────┤│56 │中国汽车运输沈阳公司│辽宁沈阳市│├──┼──────────────────────┼────────┤│57 │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58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市│├──┼──────────────────────┼────────┤│59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宜昌市│├──┼──────────────────────┼────────┤│60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湖北沙市│├──┼──────────────────────┼────────┤│61 │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市│├──┼──────────────────────┼────────┤│62 │河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市│├──┼──────────────────────┼────────┤│63 │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市│├──┼──────────────────────┼────────┤│64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辽宁大连市│├──┼──────────────────────┼────────┤│65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市│├──┼──────────────────────┼────────┤│66│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陕西西安市│├──┼──────────────────────┼────────┤│67 │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市│├──┼──────────────────────┼────────┤│68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浦货运部│上海市│├──┼──────────────────────┼────────┤│69 │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市│├──┼──────────────────────┼────────┤│70 │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市│├──┼──────────────────────┼────────┤│71 │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市│├──┼──────────────────────┼────────┤│72 │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重庆市│├──┼──────────────────────┼────────┤│73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市│├──┼──────────────────────┼────────┤│74 │四川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75 │中远国际旅行社│北京市东城区│├──┼──────────────────────┼────────┤│76 │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77 │大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78 │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79 │黑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80 │大连北方集装箱运输公司│辽宁省大连市│├──┼──────────────────────┼────────┤│81 │陕西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82 │广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83 │广州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84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石油经销部│辽宁省大连市│├──┼──────────────────────┼────────┤│85 │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86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河北唐山市│├──┼──────────────────────┼────────┤│87 │山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山西太原市│├──┼──────────────────────┼────────┤│88 │内蒙古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89 │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90 │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91 │贵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贵州贵阳市│├──┼──────────────────────┼────────┤│92 │湖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市│├──┼──────────────────────┼────────┤│93 │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市│├──┼──────────────────────┼────────┤│94 │宁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95 │甘肃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甘肃兰州市│├──┼──────────────────────┼────────┤│96 │青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海西宁市│└──┴──────────────────────┴────────┘c30291--011012wkj——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国税函[1998]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55号1998年4月27日)北京、辽宁、河北、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
为支持该集的发展,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和1999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8、1999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100%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件:中粮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1.中粮粮油饲料进出口公司2.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公司3.中粮包装实业贸易公司4.中粮实业发展公司5.中粮广告展览公司6.中粮糖业杂品进出口公司7.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8.中粮畜禽肉食进出口公司9.中粮果菜水产进出口公司10.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11.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12.中粮饭店供应公司13.中粮贸易发展公司14.中粮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5.中国玉米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6.中粮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7.明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0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1.25
【实施日期】200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
人认定。
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51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
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200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外运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外运集团全资控股2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外运国际联运代理公司、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上海船务代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20家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山东、天津分公司,分别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全资控股8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江苏公司全资控股1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福建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列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原创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原创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物流行业在推动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物流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其中之一就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负担,鼓励其投资和创新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原创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航空、海运、铁路和公路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航空、海运、铁路和公路物流企业,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积极投资和创新。
具体政策包括:1.减免税率:航空、海运、铁路和公路物流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2.税收抵减:政府允许物流企业将一部分特定投资和研发成本直接抵减税款。
例如,企业进行航空器设备采购、港口设施建设、货运车辆购置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投资,可以通过抵减税款来减轻企业负担。
3.税收返还:针对航空、海运、铁路和公路物流企业的特殊需求,政府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收返还。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获得一定的返还额度,进一步减轻负担。
4.增值税优惠:政府通过降低物流企业的进项税率、增加抵扣项目等方式,实现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竞争力。
三、物流仓储企业的优惠政策除了航空、海运、铁路和公路物流企业外,物流仓储企业也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物流仓储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具体政策包括:1.减免税率:根据物流仓储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政府可以对其税率进行适当降低。
这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2.税收抵减:物流仓储企业可以将一部分特定投资直接抵减税款。
例如,企业进行仓库设施建设、物流设备采购和信息系统升级等方面的投资,可以通过抵减税款来降低成本。
3.税收返还: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物流仓储企业一定额度的税收返还。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2.20•【文号】财建[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三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将对关内销区省(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落实好补贴政策,促进东北三省"卖粮难"问题尽快解决。
附件: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二○○八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粳稻"卖粮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妥善解决黑龙江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2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一)关内销区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实施方案》规定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5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08.26
施行日期2013.08.26
文号税总函[2013]506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506号)
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13〕3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销售粮食的业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有关规定的,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6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5.21•【文号】财税[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的名单按附件执行。
今后,直属储备库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1、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2、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3、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4、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5、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6、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7、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8、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9、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顺德中糖储备糖库)10、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11、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12、魏善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13、漳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14、小塘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1、北京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保定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3、青岛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华孚信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4、大兴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5、房山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6、台州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财税〔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时间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
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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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标 签】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6﹞157号
【发文日期】2006-12-14
【实施时间】2006-12-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四、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全资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政策性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七、对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
税〔200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改出让的,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八、对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九、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包括政府储备粮(油)、北粮南运和粮食进出口及接卸。
十、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华粮物流公司直属企业的名单按附件执行。
今后,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