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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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确保公众安全,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稳定、高效的原则,确保爆炸物品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输。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指的是对民用爆炸物品从购买、运输、使用直至销毁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制定流向管理计划,建立健全流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六条负责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熟知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单位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条对爆炸物品的进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销售应建立档案,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用途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包装、标识和运输方式,确保安全运输。

第三章流程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保存购买登记表及相关购买凭证,依法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前,用户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操作规范,并及时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过期、失效或者损坏的爆炸物品,应按规定进行封存、销毁。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运输中应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去向应记录并备案,确保使用单位合法合规。

第四章监督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流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享信息,形成统一的流向管理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制定机构。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是指对民爆物品的流动和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全,防止民爆物品被非法使用、贩卖或滥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与登记制度:所有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经过许可与登记才能合法经营、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其具备条件和资质。

2. 进出口管理制度:对民爆物品的进出口实行严格的监管。

必须通过具备进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合法的进出口活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进行申报、检验、检疫等程序。

3. 分销与运输管理制度:对民爆物品的分销和运输进行管理,确保产品流向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要求分销商和运输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标签、装卸等操作。

4. 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对民爆物品的使用和销毁进行管理。

要求使用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民爆物品,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对过期、损坏或废弃的民爆物品,要进行安全的销毁处理,防止被非法利用。

5. 监督与检查制度:相关部门会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同时,也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供线索和举报。

通过建立和实施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对民爆物品的监管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和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和社会问题。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流向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的制定内容和具体措施,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路径和管理责任,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应基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规范、有序的流通和管理。

(2)科学原则:制度应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测,以科技手段为支撑,确保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公开透明原则:制度应公开透明,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4)综合治理原则:制度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管理、监督、宣传等手段,形成合力推进管理工作。

三、制度内容1. 爆炸物品流通环节监管(1)生产环节:要求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家获得合法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生产,并建立生产台账和追溯体系。

(2)经营环节:要求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并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操作指南。

(3)销售环节:要求销售者对销售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备案,记录销售信息和购买人的身份信息,严禁向未成年人和无证人员出售,建立销售台账和追溯体系。

2.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1)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要求从事爆炸物品运输的企业获得合法运输资质,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2)道路交通监管: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建立交通违法和事故快速报告、处置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3)航空、铁路和水路运输监管:严格落实安检制度,确保爆炸物品运输安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监管合作机制。

3. 仓储和使用监管(1)仓库管理:要求仓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立清晰的存储分区和标识系统,定期进行仓库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加强仓库安全培训和管理。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控制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民爆物品安全地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生产厂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生产厂家需要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的安全性。

2. 运输环节的管理:要求运输人员和运输工具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确保民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

运输公司需要加强车辆和货物的监控和跟踪,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销售环节的管理:要求销售商获得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合法、正规。

销售商需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实,遵守限售和禁售规定,确保民爆物品不被非法购买和使用。

4. 使用环节的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获得使用许可证或特殊许可证,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定期对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检查,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5. 监管和执法环节的管理: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建立监管机构,负责对民爆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管和执法。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等,以威慑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控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涵盖了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的流通和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简介民用爆炸品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拆迁、采矿、冶炼等工业领域,以及庆祝节日等场合的烟火、鞭炮、礼花等物品。

由于其具有爆轰、起火等危险性,因此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使用与管理。

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出入库管理所有民爆物品必须进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进出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出库必须依据安全作业规程和实际需要,具有审批、签批、发货、验收等程序。

入库必须按规定验收、清点、登记,同时应确认产品质量和有效期,并妥善保管。

运输管理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运输前必须按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包装、标记、标识和隔离等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输到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防范措施,严禁随意停留和扔弃。

安全生产管理所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同时通过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检查等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应急管理民爆物品管理中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规定清晰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问题,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质量管理所有民爆物品必须按照《民用爆炸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制造,并在销售前进行严格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同时,对于长期保存的库存产品也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安全。

总结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民用爆炸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上述管理制度只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的细节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各项工作,确保民用爆炸品的安全和可靠使用。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民爆物品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民爆物品被非法使用或滥用,确保民众安全。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许可证制度: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要求经营者取得相应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活动,从而确保经营者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和能力。

2. 进出口管制:对民爆物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管制,包括设置进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报关手续等,防止非法的民爆物品流入或流出国内市场。

3.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民爆物品被改装或私自销售给不具备使用资质的人员。

4. 防止滥用:加强对民爆物品的使用人员的管控,限制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比如确保只有具备合法培训和持证人员才能使用民爆物品。

5. 应急安全措施: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意外进行预防和处置,确保民众在使用民爆物品过程中的安全。

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民爆物品被滥用或用于非法活动。

同时,也应注重公共参与和信息公开,提高公众的知情度和对民爆物品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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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对于社会的安全至关紧要。

为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避开被不法分子利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法律法规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这些法规旨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并防止这些物品被用于非法活动。

在订立管理制度时,涉及到的方面包括:2.1 管理机构每个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爆炸物品的流向。

这些管理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负责,例如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美国的联邦航空管理局。

这些机构负责订立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并进行执法和监督。

2.2 许可证和注册为了掌控爆炸物品的流向,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和个人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注册。

这些许可证和注册通常由管理机构颁发,要求申请者充足肯定的条件,包括设有适当的储存和使用设施、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及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等。

2.3 追踪和标识为了对爆炸物品的流向进行有效管理,很多国家要求在爆炸物品上标注相关的信息,例如生产日期、批次号和生产厂家等。

这些信息可以被用于追踪和追溯物品的流向,一旦发生问题或安全隐患,相关方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管理流程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各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流程。

这些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生产环节爆炸物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需要受到严格的管理。

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并依照规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强质量掌控和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3.2 销售环节爆炸物品的销售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销售商需要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或注册,并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销售环节需要对购买者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并记录销售信息,确保每个销售环节都有合法的来源和去向。

3.3 运输环节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也是关键环节之一。

运输企业需要符合相关的运输要求,包括运输车辆和设施的安全要求,以及驾驶员的资质和培训等。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措施:
1. 许可证管理:设立爆炸物品销售和使用的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相应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

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培训。

2. 销售记录管理: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需要建立销售记录系统,记录所有销售的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购买人等相关信息,以便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3. 使用登记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需要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需要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4. 追溯制度:建立爆炸物品供应链追溯制度,追踪爆炸物品的原料、生产、销售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 交付和运输管理:对于爆炸物品的交付和运输,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同时,对运输单位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培训。

6. 废弃物处理管理:爆炸物品的废弃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或销售给非法渠道。

7. 监督检查: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定期对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1. 许可申请:凡需要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许可。

2.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的存放地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等措施。

3.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每个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包装标识: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专门的包装,并标明其危险性和使用方法。

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5. 运输要求: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运输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或泄露。

同时,运输单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合法运输。

6. 销售管控:销售爆炸物品必须在合法经营场所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
7. 监管检查: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对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还需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全。

2024年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民用爆破器材要专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3、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是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4、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他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2024年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爆物品在现代社会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民爆物品的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2024年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背景分析1. 民爆物品的定义民爆物品是指烟花爆竹、炸药、火箭弹和其他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和装置。

2.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已经有一定的制度和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民爆物品的流通渠道不够透明,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民爆物品的购买和使用手续繁琐,不够便利;监管措施不够严格,难以防范潜在风险等。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 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向的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3) 打击非法买卖和储存民爆物品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2) 便捷高效: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民众购买和使用民爆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有效防控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2. 定义2.1 民用爆炸物品: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雷管等。

2.2 管理单位:指负责监督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的单位,包括相关的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等。

3. 制度内容3.1 生产环节3.1.1 生产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取得相关生产许可,包括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3.1.2 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1.3 质量控制: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2 销售环节3.2.1 销售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取得相关销售许可,包括销售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销售。

3.2.2 销售渠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建立合法有效的销售渠道,确保销售渠道的安全可靠,杜绝非法销售和倒卖行为。

3.2.3 销售记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做好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给相关管理单位。

3.3 运输环节3.3.1 运输资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单位需取得相关运输资质,包括专业运输许可证等,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运输。

3.3.2 运输安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时,需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装载、运输工具的安全保障等。

3.3.3 运输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需做好运输记录,包括货物来源、目的地、运输时间等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给相关管理单位。

3.4 储存环节3.4.1 储存资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单位需取得相关储存资质,包括储存许可证等,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标准进行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稳定和合法的使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流向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生产单位还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机制,确保能够对产品的流向进行有效的跟踪和控制。

2. 销售单位的责任与义务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合法的来源审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销售单位应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消费者进行身份核实,并妥善保存相关购买记录,以备查阅。

3. 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使用单位应仅在合法的场所和合法的用途中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规程,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存放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产品的完好和安全。

四、流向管理的措施1. 许可证制度生产、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申请和持有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定期更新,并定期进行许可证审查和监督检查。

没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相关活动。

2. 追溯制度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进行记录和跟踪。

所有单位在产品流向中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记录,确保能够准确地了解产品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的查验、现场检查以及产品抽样检测等,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安全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对于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普通消费者,应提供相关安全使用指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五、应急处置措施1. 应急预案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区域的设立和标识、危险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颁布了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进出口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六)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贸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产品及其生产所需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含半成品)。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实行严格管理。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禁止进口或国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不得实施进口。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从事的每一批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贸易,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逐单申报和办理审批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式样。

第五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二)企业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三)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具有相应的仓储能力保证;(四)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犯罪记录,且5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六)企业5年内在进出口贸易中未曾出现过不良记录;(七)有5名以上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为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有5名以上具有从事进出口贸易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经确认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业务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六)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须提供进口国的许可证明,以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补充材料。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9•【文号】科工法字[2000]64O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64O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规范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9日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进出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民爆器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民爆器材产品以及生产所需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含半成品,以下统称原材料)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器材进口审批和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口岸海关凭国防科工委审批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及《军品出口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条具有民爆器材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进口民爆器材产品、原材料,应当填写国防科工委印制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五条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出口民爆器材产品、原材料,应当填写国防科工委印制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口申请审批表》,并附出口合同、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准许进口证明,报国防科工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不具备民爆器材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进出口民爆器材产品、原材料,应当委托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作为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能产生爆炸、燃烧、聚能或者产生其他危险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烟火剧场特种效果用品、烟火礼仪用品、起爆器材、炸药、火工品及其它规定范围内的物品。

第二章承担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合格的生产设施和技术工艺,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销售。

第七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规定,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个人的责任第九条个人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个人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向销售单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签署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个人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监管部门的职责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非法制造、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维护社会安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测和预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2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2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文一、仓库管理1、仓库由本矿保管员管理。

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仓库设置要根据安监局有关要求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责任制,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验收入库3、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财务科记帐。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

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本矿的有关人员处理。

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本矿领导反映查询。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要有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

2、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

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本矿领导,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

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十不要求,务使本矿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5、保管物资,未经本矿领导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6、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

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是一套对民用爆炸物品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制度,旨在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许可证制度:要求销售商和使用者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使用和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资格和能力。

2. 渠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渠道进行管理,要求所有销售商和经销商必须合法获得产品,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销售。

3. 仓储和运输管理: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运输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物品的安全和防火措施。

4. 销售和使用记录:销售商和使用者需要记录每一笔销售和使用情况,包括产品的数量、型号、销售地点和使用目的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追溯。

5. 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定期对销售商和使用者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和使用。

6. 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商和使用者进行严肃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保证规定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的一般描述,具体的管理措施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有具体需求,建议查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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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2、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4、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5、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号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领取人签字。

、6、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7、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8、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9、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10、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到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____年。

2024年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二)第一章緒論1.1 研究背景隨著全球恐怖主義活動的頻繁發生,國際社會對於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監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爆炸物品的流向管理制度成為維護社會安全和防止恐怖襲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研究旨在探討2024年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管理機構、監控技術和應對措施等方面,以期為制定更有效的爆炸物品管理政策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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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2/03/19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21号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六)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批准进口。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

第九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商请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条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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