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逾期抵扣等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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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路 内河货 物运输 业统 一发票 。 增值 税一 般纳税 人 除本公 告第 二条规 定 以外 的其他 原 因 2专 为少 年 儿 童 出版 发行 的报 纸 和期 刊 。 . 中小 学 的 学生
课本。
3 为老 年人 出版发行 的报纸 和期 刊。 . 专 4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 . 少 5 文 图书和盲 文期刊 。 . 盲 6 批 准在 内蒙古 、 . 经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疆 五个 自治 区 内 新 注册 的出版单 位 出版 的出版物 。 7 . 本通 知附件 1 图书 、 纸和 期刊 。 列入 的 报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用 “” 0表示 电脑 发票 ) 。 发票号码 为 8 , 年度 、 位 按 分批 次编制 。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五 发票代码为 l 位 , 0 编码原则 : 14 第 — 位代表省、 自治 按期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 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位代表制版年度, 位代表 第5 6 第7
批次 ( 分别 用 1234 、、 、表示 四个季 度 )第 8 代表票 种 (代 表 , 位 7 货物 运输 业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第 9 , 位代 表发票 联次 ( 分别 用 3
配表) 填报说明》 补充公告如下:
将 2 1年 第 6 号公告 中《 01 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汇

货 物运输业 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提 是增
供 货物 运输 服务 ( 暂不 包 括铁 路运 输服 务 ) 具 的专用 发票 , 开

解读2011年第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解读2011年第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限及存在问题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来,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时间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前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为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当期应抵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此次下发的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对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单纯的“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调整为对于真实交易行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可以抵扣的政策,并为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执行以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这一阶段,重点强调了以货物和资金的到位为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对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和货物不到位的问题融入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的计算中,从而使一部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付款的纳税人的增值额加大而多缴了增值税,产生了企业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10年开始至今。执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在此阶段,尽管认证抵扣的时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却依然保持着“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而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没有解决。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指引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指引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指引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对税务事务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您的需求,我将为您提供关于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指引。

一、了解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基本概念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是指在其中一期间内,纳税人未及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而导致该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到以后的期间。

二、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条件1.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期限为纳税申报期后5年内;2.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增值税纳税申报;3.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未能在当期完全抵扣;4.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有的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连同相应的销售额发票和税款缴纳凭证。

三、提交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材料1.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表(需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申报期间和相关进项税额、销售额发票和税款缴纳凭证等);2.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复印件;3.相应的销售额发票和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4.其他与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的相关材料。

四、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流程1.准备好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申请材料;2.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表格;3.将申请表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地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审。

初审后,如果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将受理申请;5.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复核。

复核完成后,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6.如果审核通过,纳税人可在后续纳税申报期内抵扣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的过程中,纳税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同时,纳税人应关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谢谢!。

财税实务:过期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过期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过期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但如果没有及时认证或没有及时申请抵扣,该如何处理?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文件,下列客观原因可以继续抵扣: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

超期增值税发票规定

超期增值税发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总局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二)经办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或者突发大病住院;(三)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四)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五)因买卖双方经济纠纷;(六)邮政误递;(七)纳税人搬迁新址,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过长,纳税人不能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八)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税务机关自身原因;(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五、逾期申报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仅限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凭证。

六、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年月日附件:《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一、纳税人发生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1、《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申请单》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认证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逾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逾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违规增值税发票,六种情形可以补救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而言,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增值税相关税务风险由此产生。

同时,相关增值税政策法规还明确,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符合规定的,允许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补救抵扣。

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专用发票,经核实符合规定允许继续申报抵扣
(二)销售方已纳税的失控专用发票,依据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抵扣进项税
(三)善意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准许抵扣进项税
(四)未认证的遗失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凭记账联复印件及《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
(五)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专用发票,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六)税务机关责任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涉嫌违规发票,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得 ,不 享 受农 产 品初 加工 的优 惠政 策 。
八 、对 取 得 农 业 部 颁 发 的 “ 洋 渔 业 企 业 资 格 证 书 ”并在 有 远 效 期内的 远 渔 企 业,从事 远 洋捕 捞 业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免 征 企 业
所得税。
称 实 施 条 例)的规
定,现 对 企 业 ( 含
四、企 业 从 事下 列项 目 得 的税 务处 理 所 核 定。
九 、企 业 委 托 其 他企 业 或 个 人 从 事 实 施 条例 第 八 十 六条 规定
取 木、竹 子 的 育 种 和育 苗 、 育和管 理 以 及规 模 造 林 活 动 取 得 的 所 衣 、林 、牧、渔 业项 目 得 的 所 得,可 享 受 相应 的税 收 优 惠政 策 。 抚
卜 、除 本 公 告 第 五 条 第 二 项 的特 )规 定外 , 告 自 21年 1 一 j I J 公 01
(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 1年第 4 号 ;01 9 1 ) 01 8 2 1年 月 3日
月 1 起 执 行。 日
( 三)观贷 陛作物的种植,按 “ 化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
单 J 分 二 、企 业 从 事 农 作 物 新 品种 选 育的 免税 所 得 , 指 企 业 对 农 分 别核 算 , 独 计 算 优 惠 项 }的 汁 税 依 据 及 优 惠 数 额 ; 别 核 算 是 作 物进 行品种 和育 种 材 料 选 育 形 成的成 果 , 以及 由这 些 成果 形 成的 不 清 的,可 由主管 税 务 机 关按 比例 分 摊 法 或 其他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种 了 ( )等 繁 殖 材 料的 生产 、 加 工、销 軎一 体 化取 得 的所 得 。 苗 初 三 、企 业 从 事 林 木的 培 育和种 植 的 免 税 所 得 , 指 企 业 对 树 是 得,包 括 企 业 通 过 拍 卖 或收 购 疗 式 取 得 林 木 所 有 权 并经 过 一 定 的 生 长 周期, 林 木 进 行 再 培 育 取 得 的所 得 。 对

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一篇: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国税局:年月我司办税人员消极怠工,从月日至月底持续旷工一个多月,未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公司人事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规章第十一条第9款规定,公司于8月30日公告而解除合约。

因其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部分发票未交回,公司一直在追要增值税发票,直到年月份才追回,导致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税额元。

特此说明公司年月日第二篇: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国税局:年月我司办税人员消极怠工,从月日至月底持续旷工一个多月,未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公司人事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规章第十一条第9款规定,公司于8月30日公告而解除合约。

因其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部分发票未交回,公司一直在追要增值税发票,直到年月份才追回,导致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税额元。

特此说明公司****年**月**日第三篇:增值税抵扣凭证问答问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具体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问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留抵处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请您留意~增值税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然而实务中,诸如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发生资产重组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类似这种特殊情形您是否清楚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梳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情形二一般纳税人拖欠增值税税款且有留抵税额时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相关账务处理如下: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情形三发生资产重组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会计经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情况说明

会计经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情况说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情况说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天然气销售业务。

2014年12月,审计人员对甲公司税务审计时发现,2014年11月购进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异常:
 借:固定资产2340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0
 凭证附件为银行付款单据和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中高压站设备2套,含税单价117万元,计234万元,其中增值税额34万元,付款和开票日期均为2014年4月18日。

企业4月估价入账固定资产,11月冲回估价,并作上述会计处理。

从5月开始,对该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5%.全年计提折旧=2340000x(1-5%)
x8÷120=148200(元)。

 审计人员质疑: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不抵扣进项税?为什么付款凭证和发票在6个月之后才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甲公司与供应商乙于2014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2014年4月将中高压站设备运抵甲方现场,在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开票结算付款。

双方均履行合同。

财务经理解释,因办税员突发急病,未及时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交接手续。

2014年11月,在清理办税员遗物时,找到购。

纳税信用等级扣分细则

纳税信用等级扣分细则

纳税信用等级扣分细则一、逾期纳税1.逾期申报税款:对于未按时申报税款的纳税人,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和金额的大小,分别进行扣分。

对于逾期申报未达到3个月的纳税人,每逾期一个月扣1分;对于逾期3个月以上未达到6个月的纳税人,每逾期一个月扣3分;对于逾期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每逾期一个月扣5分。

逾期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逾期1万元扣2分;逾期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每逾期1万元扣5分。

2.逾期缴纳税款:对于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和金额的大小,分别进行扣分。

对于逾期缴纳未达到3个月的纳税人,每逾期一个月扣1分;对于逾期缴纳3个月以上未达到6个月的纳税人,每逾期一个月扣3分;对于逾期缴纳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每逾期一个月扣5分。

逾期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逾期1万元扣2分;逾期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每逾期1万元扣5分。

二、欠缴税款1.欠缴税款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每1万元扣2分;欠缴税款金额大于1万元的,每1万元扣5分。

2.对于恶意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每1万元扣10分。

3.对于多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每次欠缴税款均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扣分,并进行累计。

三、不按期报送纳税信息1.对于未按期报送纳税信息的纳税人,每次扣2分。

2.对于多次未按期报送纳税信息的纳税人,每次均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扣分,并进行累计。

四、虚开发票1.对于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纳税人,按照虚开发票的金额进行扣分。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1万元扣2分;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每1万元扣5分。

2.对于恶意虚开发票的纳税人,每1万元扣10分。

五、违反税收规定1.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包括偷税、骗税、逃税等行为。

对于违反税收规定的纳税人,根据所涉及的税款金额进行扣分。

涉及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1万元扣2分;涉及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每1万元扣5分。

2.对于恶意违反税收规定的纳税人,每1万元扣10分。

六、其他行为1.其他行为包括税务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章抵扣条件第四条纳税人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逾期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二)逾期扣税凭证真实、合法、有效;(三)纳税人在发现逾期情况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逾期抵扣的原因及情况。

第三章抵扣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抵扣条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允许抵扣的决定。

第八条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纳税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抵扣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抵扣操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或以其他手段骗取逾期抵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本管理办法。

财税实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的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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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说开了个口子可以办理,但是大家知道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还是比较严格与规范的,所以咱们得有耐心和决心,因逾期抵扣审批程序逾期且符合客观原因的扣税凭证,必须经主管税。

增值税逾期未抵扣处理办法

增值税逾期未抵扣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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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逾期抵扣等五则一、增值税逾期抵扣【作者:陈文裕/文】1、出台背景一直以来,180天都是增值税抵扣的大限时日。

一旦超期,税款就将不能抵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公告),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予以废止,随后对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进项税抵扣问题,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第50号公告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了180天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

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管是否存在客观原因,超过180天的期限,一般只有“死路一条”。

2、具体规定2011年第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里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但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仅限于客观原因造成,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按照2011年第5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了“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这种情形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其中: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情况;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造成逾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③因邮寄丢失、误递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④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造成逾期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⑤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造成逾期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⑥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情况;⑦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⑧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情况,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符合2011年第50号公告要求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除了发生真实交易外,最重要的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主观原因造成逾期,且客观原因只限于公告中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时间只限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都适用该公告。

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限期办理有关认证事宜,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

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

二、酒店内部招待客户的涉税处理【作者:舟行税海】1、简化会计处理内部招待无收入等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简化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成本价)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2、营业税处理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酒店内部招待客户,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同时又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举的9个项目不包括交际应酬,因此,酒店内部招待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如果酒店内部招待时赠送客人礼品,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有税局回复纳税人咨询时认为业务招待过程耗用的食品原料、饮料、烟酒也要视同销售,我觉得不妥,既然是业务招待,有本企业人员也有客户,又如何能划分得清客户吃了多少,本企业人员吃了多少,难道让税局来核定?假如这也要视同销售,那么引申开来,参与业务招待的本企业人员和客户是否要就所享用免费餐饮缴纳个税呢?还没哪个税局这么要求吧?当然,计入业务招待费的原料、人工费用,应该按业务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作者:何道成涂珍】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概括性文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2、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

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

再如,企业员工违规、违法操作而出现的损失,需界定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如法院判定应由企业承担,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

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

对于合法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也就是说,不管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4、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

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5、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

任何以免除、推迟、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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