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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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冀卫规财[2008]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冀卫规财〔2008〕27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为做好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是规范医疗器械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纠正医疗器械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管理品目中的甲
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具体事宜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由省卫生厅统一负责组织。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配置后,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

资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资金为主,要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操作手册
操作说明
本次药品信息维护如涉及本企业2014年河北省基本药物的药品,仍使用原流水号,如没有原流水号则生成新流水号。

1用户登录
打开浏览器输入“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或输入网址(***),进入网站首页,如下图所示:
点击【药品资审平台】,进入登陆页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

点击登录。

生产企业操作员登录平台后,应尽快修改登录密码。

请注意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登录成功后,进入药品资审平台操作页面,如下图所示
2.企业信息
点击【企业信息】,进入企业信息维护页面,如下图所示
维护企业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当前信息;点击【提交】将当前信息提交,等待审核;如下图所示
3药品信息
新增产品
在【药品信息】菜单下点击【新增产品】,进入增加药品页面,如下图所示
该页面显示了“2015年河北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如要添加某品种,请点击相应的品种后的【添加】按钮,如下图所示
点击【添加】后跳转至以下页面:
1、该页面如显示药品信息,则说明是本企业2014年河北省基本药物产品,核对完整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信息后,再点击【修改】按钮,维护产品详细信息。

(如需增加该产品其他包装,请点击【生成流水号】按钮进行相应操作)。

2、如该页面无药品信息,请点击【生成流水号】按钮,增加并维护产品详细信息。

跳转至以下页面:
在该页面对药品信息进行维护后,点击【保存】,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提交后就不可修改,请认真核对填报信息)。

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操作指南

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经营企业操作指南

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配送企业操作指南配送企业操作指南输入网址::810/UserLogin.aspx 或者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超链接图片进入登录页面:(此次培训进入测试系统,系统网址::810/cs/)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用户密码和验证码。

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即可进入采购平台。

请注意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要遗失或泄露。

查看用户信息:单击系统系统右边第二个功能按钮,就可以查看当前登陆用户的详细信息。

修改密码:单击系统右边第三个功能按钮,就可以跳转到修改密码页面,输入系统发放的原始密码,以及自己的新密码,点击确认按钮即可。

退出系统:单击系统右边第四个功能按钮,会弹出提示框,您是否确认退出本系统,单击确认按钮退出,单击取消按钮撤销操作。

1.药品库管理查询:点击药品库查询链接,可以查询出本企业所有可配送的药品的详细信息,如若需要筛选信息,只需在文本框中输入你所知道的查询的部分条件,然后用鼠标单击查询按钮即可。

如下图所示:2.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关系确认:打开配送关系管理菜单,点击配送关系确认的链接,可以查看和本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所有信息。

点击查看超链接可以查看该数据下生产企业的所有药品信息,如下图所示:选择右边的勾选按钮点击下方的同意按钮和不同意按钮进行配送关系确认。

配送关系变更确认:(操作见‚配送关系确认‛)。

备注:配送关系确认指的是勾选配送的配送关系确认,配送关系变更确认指的是勾选完配送关系后对配送关系进行更改进行确认。

配送药品列表:可以查看所有建立好的配送关系。

如下图所示:企业配送率统计:可以查看本企业的配送统计情况点击详情汇总可以查看详细的配送统计情况3.订单管理订单确认在菜单栏‘订单管理’中选择‘订单确认’,可以查询出所有医疗机构已提交至本企业但本企业尚未确认的定单。

如下图所示:备注:只能对有效期内的订单进行确认查询订单:页面加载时默认显示所有未确认订单,并以时间为基准进行排序。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河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药政〔200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驻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监管,华北石油管理局、中石油管道局和省直驻石以外医疗机构的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三条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不实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可不实行集中采购以外,其他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

第四条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的药品目录,由卫生厅统一制定。

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按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目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6〕4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监察厅等七部门《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产品。

第五条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参与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采购目录及分组规则第六条医用耗材采购目录按照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骨科、血液透析、消化系统内窥镜、麻醉及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等)等类别进行分类。

目录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规格、型号、材质等信息。

医用耗材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集中采购,逐步推开。

第七条产品分类。

(一)根据产品性质分为:1、进口产品(港澳台“许”字号的产品,归属进口产品);2、国产产品。

(二)根据产品认证情况分为:1、通过FDA认证的产品;2、通过欧盟CE认证的产品;3、其他产品。

根据以上两种情况对品种进行分类。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及信息维护第八条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人直接投标。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一)生产企业须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2、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的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如果是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设的经营企业无需提交);3、《授权书》;4、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二)投标产品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为必须提交材料)1、《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产品注册登记表及附页的复印件(*);2、通过美国FDA认证或欧盟CE认证的投标产品,须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中文翻译件;3、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4、《说明书》原件(*);5、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1500字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15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1500字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一、背景介绍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是为了优化医药资源配置,提高药品采购效率,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而实施的政策。

为了有效实施药品集中采购,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和管理。

二、录入系统登录1. 打开电脑,在浏览器中输入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系统的网址。

2. 在登录页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三、录入采购计划信息1. 在系统首页找到并点击“采购计划信息录入”按钮。

2. 在采购计划信息录入页面,按照提示完成采购计划信息的录入:- 填写采购计划的基本信息,如采购机构、采购日期、计划编号等。

- 填写计划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厂家、数量、采购方式(招标、询价等)等。

- 确认无误后,保存录入的信息。

四、录入药品报价信息1. 在系统首页找到并点击“药品报价信息录入”按钮。

2. 在药品报价信息录入页面,按照提示完成药品报价信息的录入:- 根据采购计划信息选择相应的药品。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 填写药品的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 填写报价的具体内容,包括药品单价、报价有效期等。

- 确认无误后,保存录入的信息。

五、录入采购结果信息1. 在系统首页找到并点击“采购结果信息录入”按钮。

2. 在采购结果信息录入页面,按照提示完成采购结果信息的录入:- 根据采购计划信息选择相应的药品。

- 填写供应商的详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 填写采购结果,即选择采购的具体供应商、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 确认无误后,保存录入的信息。

六、录入采购验收信息1. 在系统首页找到并点击“采购验收信息录入”按钮。

2. 在采购验收信息录入页面,按照提示完成采购验收信息的录入:- 根据采购计划信息选择相应的药品。

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国内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网)-全国各地药品招标-中标-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10-11-01 13:58 - 阅读:1336 - 评论:0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网:/default/index.aspx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omePage/Default.aspx北京药品招标采购网:/homenew/index.aspx湖南药品集中采购网:/陕西药械集中采购网:/common/default.aspx重庆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四川省药品集中统一招标投标采购信息系统::7080/bid/黑龙江省药品招标网:/index.php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天津药品招标采购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安徽省卫生厅:/福建卫生信息网:/yxcg/default.asp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http://61.178.83.52/CMSweb/HomePage/default.aspx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8889/top.aspx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bpportal/贵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Default.aspx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集中采购::81/index.asp 云南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管平台:/HomePage/Default.aspx。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一、概述为了规范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的录入工作,提高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编制此操作指南,以便于操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

二、录入前准备1.确认系统登录权限并登录系统;2.准备好相关的采购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3.确认录入药品的分类,如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等;三、录入步骤1.进入录入界面,选择药品分类;2.根据药品分类选择相应的药品子分类;3.在药品子分类中查找待录入的药品,可使用药品名称或拼音首字母进行;4.找到待录入的药品后,点击“录入”按钮;5.在弹出的录入界面中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6.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7.如需要录入下一个药品,可以点击“继续录入”按钮,如已完成录入工作,可点击“退出”按钮退出。

四、录入注意事项1.在录入药品信息时,要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3.如有合同或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可在录入界面中上传附件,以备后续查阅;5.录入完成后,要及时保存录入的信息,并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录入结果的查看和修改1.录入完成后,可以通过系统中的查询功能查看已录入的药品信息;2.如需修改已录入的药品信息,可根据需求进入相应的修改界面进行修改;3.修改完成后,要及时保存修改的信息,并进行备份。

六、录入信息的统计和分析1.根据需求,可以通过系统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对已录入的药品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2.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了解药品采购的情况,进一步优化采购策略。

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的原则是:(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服务。

设区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

拓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打通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通道,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探索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卫生厅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采购用户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利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采购中心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中心所必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运转经费和建设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管理和实施第八条对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总结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

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总结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

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总结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卫药政2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冀卫药政5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使用非中标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药政[__]2号)等文件要求,我院认真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一、药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1、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网采工作,专门建立了药事管理科,使其作为职能科室负责药品准入、采购、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了《__医院全省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遴选办法》等管理制度。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备药率、省市医保、农合药品优先等原则,严格按照药事管理科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集体审定的程序,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确定了我院“药品采购使用目录”。

该目录明确了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等。

药剂科按照该采购目录,在药事管理科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医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落实网上采购各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内容当中。

2、认真执行招标采购价格,随时与网上价格比对,从而保证不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我院部分药品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在执行网采之前实际采购价低于中标价的,仍执行实际采购价。

按实际采购价购进的品种,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照物价部门药品加成的有关政策要求,确定零售价。

3、为及时准确的做好网采工作,我院加强了网上采购操作系统的建设,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网上采购,严格权限管理,配备专用计算机,使之达到网上采购系统的网络运行条件。

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操作手册,严格密码、口令管理,确保了采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冀政办字〔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6日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

每一家医院为一单独采购用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县(市、区)为一采购用户,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设区市为一采购用户。

采购用户的开户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发放用户名。

三、药品采购方式(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置。

我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挂网采购的工作实践与问题分析

我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挂网采购的工作实践与问题分析

我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挂网采购的工作实践与问题分析总结我院实现河北省药品集中招标挂网采购工作的优势与问题,为今后挂网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对我院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流程及优势、挂网采购需注意的问题、采购中的不足及建议进行整理。

挂网采购工作流程包括确定药品目录、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制定采购目录、网上采购、商业公司确认订单及药品入库等步骤;挂网采购使药品采购流程更规范、快捷,使政府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能;但挂网采购不能实现所有药品网上采购,采购中存在缺货、断货问题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标签:药品;挂网采购;问题;建议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是由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的,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监管。

集中采购采用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方式进行。

直接挂网药品的采购人为河北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

直接挂网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群众用药需求。

随着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我院于2011年修改了药品原相关采购制度,并按要求认真落实了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现就近年来我院在药品采购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1我院挂网采购药品的流程《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及药品采购监督管理组织,完善药品遴选、网上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目录。

确定有效采购目录后,我院挂网采购药品的工作流程如下:①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在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内遴选确定我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②医院根据药品配送企业的经营规模、配送能力、售后服务等条件确立药品配送关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操作指南一、背景介绍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是指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的集中采购,以达到优化药品采购价格、提高药品采购质量、增强药品采购服务能力的目的。

为了保证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操作指南1. 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打开电子招投标平台网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 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页面在平台首页,点击“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模块,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页面。

3. 选择招标项目在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录入页面,根据招标项目的名称和编号,进行选择。

4. 填写药品信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各个药品的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单位、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

5. 上传资料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文件、产品说明书、药品质量合格证明等。

6. 确认信息无误在填写完药品信息和上传相关资料后,仔细核对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没有错误和遗漏。

7. 提交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药品集中采购信息提交到平台。

8. 等待审核提交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后,需要等待平台进行审核。

待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9. 参与供货单位的报价在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审核通过后,供货单位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药品进行报价。

医疗机构需接收报价,并进行评审和选择。

10. 发布供应商公告评审和选择供货单位后,医疗机构需在平台上发布供应商公告,公布结果并通知中标供货单位。

11.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医疗机构和供货单位之间的交易准备工作。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医疗机构需与中标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12. 药品配送在合同签订并支付货款后,中标供货单位将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药品送达医疗机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13. 药品验收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确保与合同一致并符合质量要求。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冀卫药政[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冀卫药政〔2011〕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回款等诸多环节。

近日我省新一轮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下同)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即将完成,为确保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回款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市卫生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各县(市)卫生局要成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明确职责,固定人员,落实经费。

二、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卫生局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任务和责任,细化环节和流程,严格时限和要求,确保相关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要落实集中管理规定。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的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市辖区内的卫生院)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采购基本药物。

四、要严格实行网上采购。

各市、县(市)卫生局要定期(原则上每周1次)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基本药物,不得擅自进行网外采购。

要每季度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证临床用药,因紧急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临时使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时,可先一次性采购和应急使用,但须在10日内逐级向省卫生厅备案采购情况。

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报价解密操作手册

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报价解密操作手册

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报价及解密操作手册总则只有投标审核通过的产品才能报价。

建议各投标人打印此操作手册仔细阅读,在报价及解密期间按照手册要求进行相关操作!登录报价系统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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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找到【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登录】,如下图所示:设置报价密码选择【企业报价】进入报价界面后,企业应先设置报价密码(请注意此“报价密码”并不是“平台"登录密码).设置报价密码:在规定报价时间内登录系统,选择【企业报价】下的子菜单【设置报价密码】,密码长度要求6位或6位以上,可以是数字、字母混和(区分大小写),如下图所示(提示:此密码至关重要,产品报价和确认报价都需要输入此密码,请务必不要泄漏或者遗忘,一旦遗忘无法找回。

):按系统提示两次输入报价密码后,请在下面出现的界面【点击】保存,将报价密码保存在本机电脑上备忘:报价1、产品报价:选择【企业报价】下的子菜单【产品报价】,输入报价密码即可进入【产品报价】页面,在指定产品的【报价】列填入价格,该页面填完之后【提交本页报价】,如下图所示:(注:务必到【未报价产品】页面查看是否还有遗漏产品) 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企业可对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若在报价框输入“0”,则视为自动放弃)。

报价输入停留时间请不要过长,否则系统可能会提示超时自动退出登录状态。

2、等所有产品报价后必须要确认报价(注意:若不确认报价相当于报价无效,一旦确认则无法修改报价).选择【企业报价】下的子菜单【确认报价】,请仔细核对产品报价,若有误,请到【产品报价】页面修改,确认无误后请点击【下一步】,此时需要再次验证报价密码,点击【确认】按钮即可完成。

(注:一定要在所有产品报价完后,才能【确认报价】,且记得【确认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确认报价后可【打印】报价表,如下图所示:报价解密报价解密:在规定报价解密时间范围内登录系统,选择【企业报价】下的子菜单【报价解密】,验证报价密码,点击【解密报价】按钮即可完成,如下图所示:报价解密后也可【打印】解密报价表.。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冀卫药政[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冀卫药政〔2010〕6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使用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

经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标底价设置的原则主要参照基层医疗机构现行零售价和外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价的视为弃标。

二、经评标中标(入围)的基本药物,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的规定和规则进行价格整理。

价格整理应遵循同一规格同一竞价组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相差不超过1倍的原则。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弃标,最终中标价以投标人确认的价格为准,由河北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公布。

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行集中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同级纠风办、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在省级集中采购中标(入围)药品范围内,统一确定药品采购数量、规格和生产经营企业,允许通过二次议价方式,确定本地基本药物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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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监察厅等七部门《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全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产品。

第五条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参与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采购目录及分组规则
第六条医用耗材采购目录按照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骨科、血液透析、消化系统内窥镜、麻醉及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等)等类别进行分类。

目录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规格、型号、材质等信息。

医用耗材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集中采购,逐步推开。

第七条产品分类。

(一)根据产品性质分为:
1、进口产品(港澳台“许”字号的产品,归属进口产品);
2、国产产品。

(二)根据产品认证情况分为:
1、通过FDA认证的产品;
2、通过欧盟CE认证的产品;
3、其他产品。

根据以上两种情况对品种进行分类。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及信息维护第八条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人直接投标。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生产企业须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的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如果是国外生产企业在中国设的经营企业无需提交);
3、《授权书》;
4、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二)投标产品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为必须提交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产品注册登记表及附页的复印件(*);
2、通过美国FDA认证或欧盟CE认证的投标产品,须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中文翻译件;
3、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4、《说明书》原件(*);
5、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三)配送企业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
4、《授权书》;
5、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到采购中心,不按规定或超过时限递交将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企业及产品信息维护
(一)参加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投标企业,应持法人授权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指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密码。

(二)投标企业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录入企业和产品信息。

(三)录入计算机数据库的信息必须与通过了审核的纸质资质信息完全一致,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函件等资料,必须依法取得,真实有效,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资质证明文件应用中文编写,A4纸每份单独印制,其他语言形成的资料应翻译成中文,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加盖公证部门印章。

每份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清晰可辨,除集中采购文件允许删节的以外,必须保持完整;未经过删节,其中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格式文本应使用不褪色工具书写或打印,内容不得修改。

其中每份格式文本和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鲜章,装订成册后,每册加盖骑缝章,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中心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采购中心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

截止时间之后,到本期集中采购周期期满之前,不得撤回或修改。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审核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和录入基础数据库的资质信息,由采购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审核。

如审核发现资料不全、已经失效或不符合编制、录入要求,将通知投标人予以澄清。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拒绝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的,将失去参加集中采购的资格。

如审核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投标
资格,并将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网上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人投标报价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报价系统,对投标文件所列产品进行网上投标报价。

(二)投标报价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否则不予接受。

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如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发生故障等情况,采购中心可以延长投标报价截止时间。

(三)所有产品均应以人民币投标报价,报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和配送费用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

(四)所有产品分别以套、个、支、只、片、根等为单位进行报价。

同一型号、规格产品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五)限价参照河北省省辖市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其它省(区、市)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及河北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取其相对低值设定。

(六)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七)投标人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报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

报价时间截止后,企业不得撤回和修改报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
功报价、解密的视为放弃。

(八)网上报价及解密时,有关部门将进行现场监督,对报价及解密结果进行签字后封存。

第五章产品评审
第十六条医用耗材根据产地、认证情况分组后,采用集中议价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产生
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评审委员会。

(二)网上报价
1、依照限价,进行两轮竞争性报价。

2、第二轮报价可以维持该产品的第一轮报价不变,但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的,视第一轮报价为本次报价。

3、每次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结果。

投标人在第一轮报价中,未在规定时限内报价及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密或解密失败,按自动弃标处理。

投标人在第二轮报价中,未在规定时限内报价及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密或解密失败,视第一轮报价为本次报价。

(三)中标入围规则
1、报价低于限价直接入围。

2、对于入围产品,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类别分组、降
价幅度(产品报价与限价相比的降幅)、质量、形状、实用性以及同类品种已入围情况等进行价格整理。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弃标。

3、对未入围的产品,根据临床必需和同类品种已入围情况,由专家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品牌筛选。

未通过筛选的品种直接淘汰;通过筛选的,进入价格谈判。

4、价格谈判采取面对面方式进行,对专家给出的谈判价格(低于限价),如投标人确认,视为中标入围;不确认,视为弃标。

第十七条中标入围产品遴选结果应当场汇总打印,形成《中标入围产品目录》,由全体评审专家、采购中心负责人和省监督委员会人员共同签字。

签字人员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中标入围产品,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向所有投标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投标人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在公示截止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的,表明投标人对该中标入围结果没有异议。

第六章采购和配送
第十九条中标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对医疗机构及时、足量供应。

产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送达;急救产品,供货方应在4小时内送达。

第二十条鼓励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销售总代理商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中标入围产品。

如无法直接配送的,应在《候选配送企业目录》内,优先选择配送范围大,覆盖医疗机构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为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在《中标入围产品目录》的范围内,选定本单位拟采购的产品。

明确品种、规格、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

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生产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采购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配送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方案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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