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第5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水
一、内
水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第七章 海洋法
3. 特殊海岸地理的基线
❒河口
❒ 海湾
❒ 海港工程 ❒ 低潮高地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郑和下西洋路线图
资源开发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1960 1958
2.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 1951年英挪渔业案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 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 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接基线法
❒ 限制
(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 direction) (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EEZ隔断
A.丙国通常依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 行使管辖权
B.丙国通常依据船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D.丙国通常依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行使管辖权
五、毗连区 (一)毗连区宽度:≤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 公海—EEZ ❒ 安全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超全海洋法整理
何为海洋?广义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的统一体,狭义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的是广义上。
海与洋的区别是什么?洋远离大陆。
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的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的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的作用?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构成的总体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的总和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海洋的国际法和国法的区别?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的权益主)海洋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性决议海洋法的编纂?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瓦四公约)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分类正常基线(沿岸的最低潮线)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和岛屿最外缘连成的直线)混合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用)领海基线的作用是什么?水是什么?狭义:领海基线相陆地一面的海域;广义:还包括河流湖泊水与海的区别是什么?水包括了海,水另有河流和湖泊港口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港口分类天然港、人工港军港和商港港口制度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必须遵守法律3、港口国一律平等对待4、遇难船舶准其入境、停泊5、军舰要做特别规定海湾和水曲的区别是什么?水域大于半圆:海湾水域小于半圆:水曲海湾是海洋深入陆地的水曲历史性海湾是什么?湾口虽然超过了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谁的海湾。
海洋法
国际法学
海湾
•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 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法律上 的海湾(territorial bay) 。 •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不受此限制(渤海湾)。 24海里
国际法学
英
未定大陆架分界线。
丹 麦
1967年丹德荷将大陆架划界争 端提交国际法院,69年法院作 出裁决。 71年丹荷德协定大陆
国
荷兰
德 国
国际法学
架,
分界线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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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案:大陆架划界规则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 虽然大多数国家认可,但是它并没有形成一项国际习惯 法规则。 公平原则 • 本案即为典型。在海岸线凹入的德国,依等距离——中 间线原则必然使其与丹麦、荷兰的大陆架分界线交叉, 形成狭小的三角区,显失公平。 协商原则 • 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各方有权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 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有义务尊重 他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应在公平基础上协商划界。 故1971年丹麦、荷兰、德国重新协商划定大陆架界线。
• 过境船舶、飞机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 害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须遵守有关国际规章; • 过境船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先准许,不得进行 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 应遵守沿岸国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群岛水域
•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 域。 • 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 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 • 群岛基线的确定条件:水域-陆地面积的比例;基线长 度的标准
第五章 海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以下简称“海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基本制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洋法设定了中国对海洋权益的主张和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海洋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海洋法将中国的海洋领土划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规定了各个海域的界限和管理权。
同时,对于外国船舶的进入和通过中国海域以及外国在中国海洋领土的开展活动也做出了规定。
海洋法强调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有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要求海洋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海洋法》确立了中国的海洋管理原则和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为中国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相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很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当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相关制度(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能够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择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第七章:海洋法
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 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 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固有的。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其他结构享 有专属权利。 •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资源开发,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 缴纳一定费用。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
三、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银河号事件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美国无中生有地指 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将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运往 伊朗,制造了震惊世界的“银河号”事件。“银河 号”货轮被迫在达曼港接受检查。 根据会谈达成的协议,“银河号”所载货柜全 部开箱检查。1993年9月4日,中国、沙特代表及美 国顾问签署检查报告,确认“银河号”未载化学武 器“前体"硫二甘醇和亚硫酰氯。
第二节
内海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内水的概念和地位 (一)概念: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 分。 (二)法律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内
海
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
(一)港口 (开放与不开放) 注意港口国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二)海湾(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海洋) 公约规定了一个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 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 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为“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湾的湾口宽度远远大于24海 里,但是在历史上一向被公认为沿海国的内水的海 湾。
第五节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
(一)概念: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二)法律地位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具有主权。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第5章海洋法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由 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解决。
(三)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 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称 为海港。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国家完全能够管辖的区域(完全受沿岸国 主权支配和管辖):内海、领海、群岛水 域 国家部分管辖的区域: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 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和相应制度。
海洋法的内容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 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 务。 5、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 则及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海洋法
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目录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二、内水三、领海四、毗连区五、专属经济区六、大陆架七、国际航行的海峡八、群岛水域九、公海十、国际海底区域第二种解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二、内水三、领海四、毗连区五、专属经济区六、大陆架七、国际航行的海峡八、群岛水域九、公海十、国际海底区域第二种解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人们在海洋上的活动和各国对海洋提出的各种权利要求,在海洋上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海洋法规则来调整。
海洋法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个人和法人也在海洋上参加活动,但他们是在其本国或国籍国的授权和担保下进行的,个人在海洋法律关系中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是其本国接受条约义务拘束的结果,个人不是海洋法的主体。
海洋法的规则大部分是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洋法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是现行有效的条约。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并对各国开放签字的《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字,批准的国家达到公约规定的生效标准,于1994年11月生效。
第六章海洋法
第六章海洋法第六章海洋法本章所涉法律及⽂件1、《⽇内⽡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第⼀次海洋法会议(⽇内⽡会议) 制定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定3、《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4⽇4、《外国籍⾮军⽤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国务院1964年6⽉8⽇发布5、《中华⼈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1979年8⽉22⽇批准6、《中华⼈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7、《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8、《中华⼈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9、《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0、《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11、《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节概述⼀、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确定各种海域及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海洋法的内容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包括领海,内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群岛国的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于国际航⾏的海峡。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海域的管辖权:①完全管辖权,如内海,领海,群岛国的群岛⽔域。
②部分管辖权,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
③⽆管辖权的海域,如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各国拥有不同的权利。
3、明确各国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海洋法的编纂(⼀)渊源:习惯和条约特点:海洋法的⼤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国际习惯法规范。
编纂的也是对海洋活动的惯例和海战规则的公约。
(⼆)编纂1958年联合国第⼀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四个《⽇内⽡公约》初步编纂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
此公约已为世界上⼤部分国家加⼊第⼆节内⽔ internal waters《海洋法公约》第⼋条⼀、内⽔——⼀国领海基线向陆的⽔域,包括海湾,海峡,内陆海,江河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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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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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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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海洋法
第五章:海洋法•概述•内海水、领海与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国水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概述•海洋占地球总面积的71%,蕴藏有大量的资源,也是人类重要的交通通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资源、交通、环境保护)。
•海洋与人类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在海洋的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规则,即海洋法。
•今后,海洋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存还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指确定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海洋被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各国在不同的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在罗马时期,海洋被认为与空气一样,属于“共有之物” ,当罗马占据了整个地中海后,开始形成统治者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
•15、16世纪,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以及地理大发现,引发了海洋强国对海洋的争夺,为此,1493年罗马教皇阿历山大六世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为葡、西两国在海洋控制权力的分界线。
•从此,海洋成为可以象“物”一样占有的对象。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2)•海洋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控制海洋和维护海洋自由斗争。
•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提出海洋自由原则。
•1635年英国学者塞尔顿发表《闭海论》,主张英国对其周围的海域享有处置和控制权力。
•17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著《论海上主权》,提出陆地上的控制权及于武器力量终止之处。
•从此,海洋就被分为公海与领海两部分。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3)•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宣布美国对其陆地领土延伸至海洋的部分和资源享有管辖和控制的权利。
•1947年6月23日智利总统发表声明,宣布对其大陆架享有主权外,还将主权扩展到200海里。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
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1. 海洋划界的类型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
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国家享有独占的海洋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行为。
J.第十一章 海洋法
一、海峡的种类 海峡是指两个陆地或陆地和岛屿之间的狭 长水道。海峡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 和公海海峡。内海海峡是指领海基线内的 海峡。其地位与一般陆地水域相同。海峡 宽度在24海里以内时为领海海峡,其地位 与一般领海相同。但若两岸同属一个国家 时,其地位属于该国的内水。海峡宽度超 过24海里的,超过部分属于公海。如台湾 海峡。
2、民事管辖权 公约第28条规定,沿海国不应对船舶上的 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 改变其航向。除非船舶本身因航行过程中 或为此种航行而承担义务或发生的债务诉 讼外,不得因任何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 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沿海国有权对在领海 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 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上述规则同 样适用用于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
领海中的资源。领海主权不须宣告、有效 占领。只是领海的宽度需要宣告。海洋法 公约确认了这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 虽然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它毕 竟是从公海中划来的。它同国家领土的固 有部分,即领陆还是有所不同,在国际法 上有一些特殊的制度。 (一)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innocent passage) 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内享有不经特别许可
船舶是指所有商船,不包括军舰,否则会 明确表明军舰也享有同样的权利。海洋法 公约仍沿用1958年公约的措词。这样就给 国家留有自主解释该一条款的权利。我国 1992年的领海与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 “外 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批准。”东欧、前苏联及许多 第三世界国家也都采取的类似的立场。
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在海 洋中活动的范围越来越扩大。规定利用海 洋的行为规则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到 现在,海洋法已演变成了国际法中一个相 对独立的部门或分支。我们的教材也把海 洋法从国家领土一章中分离出来,成了独 立的一章。 所谓海洋法,就是指各种海域,包括内海、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 海、国际海底区域以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第五章海洋法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赖尼根据当时的大炮 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赖尼根据当时的大炮 射程,提出3 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 1793年,美国第一个提出3 1793年,美国第一个提出3海里的领海。以 后英、法也规定了3 后英、法也规定了3海里的宽度。 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 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 1930年 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在海牙召开了国际 法编纂会议, 法编纂会议,就领海的性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 意见, 意见,但关于领海宽度问题则发生了激烈的争 论。 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发生了重大变 化。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了《 化。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了《关于 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 总统公告》 总统公告》,提出了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权利 的主张;许多国家纷纷主张更宽的领海。 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 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 临的一些重大问题。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 约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 约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 约正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 约正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 最后,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和两个实体 最后,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和两个实体 (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会)在《公 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会) 约》上签了字。这次会议还通过了包括决议 一和决议二的最后文件,决定建立“ 一和决议二的最后文件,决定建立“国际海 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 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 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
本章参考案例
1.“英挪渔业案” 2.“北海大陆架案” 3.“孤独号案”
本章参考2. 周忠海著:《国际 海洋法》 3. 陈德恭著:《现代 国际海洋法》 4.袁古洁:《国际海洋 划界的理论和实践》 5.刘振民著:《海洋法 基本文件集》
思考题:
第十二章 海洋法
学习提示:海洋是指地球表面被海水覆盖的部 分,是海和洋的总称。海洋法是有关海洋各个 海域的法律地位与制度以及指导各国利用不同 海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海洋法 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技术密切联系。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94年的 《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 定》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规定了海洋的法律地位, 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各国开发、利用海洋为 人类谋利益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四、毗连区
概念
是在领海之外而又连接于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
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海宽度为12海里,因此 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是12海里
法律制度
毗连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的区域,因此其法 律地位不同于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 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区 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沿海国只在毗连区内对特殊事项行使必要的 管制权,并对违反管制法律规章的行为进行 惩治。这与国家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是有区 别的,而且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权不包括 毗连区的上空
概念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是有关海洋各个海域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指导各国利用不同海域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历史
1609年,著名的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海洋
自由论》,论证海洋自由的理论 1702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论》提 出以“陆上国家的权力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 来确定领海的宽度,这就是著名的“大炮射程论” 1958年和1960年,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联合国海洋 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制定了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 海洋公约》 1982年通过《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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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海的法律制度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公约》 《公约》规定规则
– 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等距离(中间) 特殊情况规则 –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相关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大陆架案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的海峡。
十、国际海底区域 area)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及其底土 。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继承财产(the common 的共同继承财产( heritage of mankind)。(图片) )。(图片) )。
思考题: 思考题: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 不超过24海里 海里。 不超过 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海关 财政 沿海国管辖区 移民 管辖事项增多。 管辖事项增多。 卫生
→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2、大陆架的宽度 大陆架的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 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 海里, 缘的距离不到 海里 到200海里的距离 ; 海里的距离 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 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 海里 一般不应超过 350海里,或不超 海里, 海里 过海水2500米等深线以外 过海水 米等深线以外100海 海 米等深线以外 里。
3、我国的海峡制度 琼州海峡; 琼州海峡; 渤海海峡; 渤海海峡; 台湾海峡; 台湾海峡;
八、群岛水域 waters) (archipelagic waters)
指群岛国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 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 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由该基线所 海域。 包围的海域 包围的海域。 限制: 限制: 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 基线所包围的区域内,水面积和 陆地面积比例为1:1到 陆地面积比例为 到9 : 1; ; 基线长度的限制。 基线长度的限制。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群岛水道”与无害通过权。
(2)公海上的管辖方式: 公海上的管辖方式: 上的管辖方式
登临权(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 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行为 嫌疑的商船, 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 紧追权( 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 舶进行紧追 紧追必须从其内水、 紧追, 舶进行紧追,紧追必须从其内水、领 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 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
(1)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 )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 其旗帜的船舶; 其旗帜的船舶; ◆内陆国的通行权问题; 内陆国的通行权问题; ◆船舶的登记制与方便旗现象(flag of 船舶的登记制与方便旗 方便旗现象
convenience); );
(“方便旗”和“方便旗船”)。 方便旗” 方便旗船”
2、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 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一国内 水。 例外:外国遇难船舶; 例外:外国遇难船舶; 有条约义务。 有条约义务。
2、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 沿海国对领海行使主权,其主要表 现为: 现为: –对领海的属地优越权; 对领海的属地优越权; 对领海的属地优越权 –对领海资源开发利用的专属 对领海资源开发利用的专属 权利; 权利; –对领海上空的专属管辖权。 对领海上空的专属管辖权。 对领海上空的专属管辖权
九、公海 (high sea or open sea) 1、公海的概念 、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 经济区、 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 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与传统公海概念不同( 与传统公海概念不同(领海 之外就是公海)。 之外就是公海)。
2、公海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海 洋 法
一、海洋法的概述
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的概念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 各国在海洋从事航行、资源开发 和利用、 和利用、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海 洋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港口→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 港口→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 自由决定。 自由决定。 海湾→海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形成水曲。 海湾→海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形成水曲。 历史性海湾 行使主权
sea) 三、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领海(
1、领海的概念 、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 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 接的, 的海域。 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 领海基线量起 领海的宽度 , 从 领海基线 量起 不超过12海里 海里。 不超过 海里。
(2)捕鱼自由 ) (freedom of fishing) ) 所有国家的国民在遵守国际法 所有国家的国民在遵守国际法 的前提下, 的前提下,都有在公海上捕鱼的权 利。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freedom of lay 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 )
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2、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中,我国不少人主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中, 自然延伸原则” 日方主张“ 张“自然延伸原则”,日方主张“中间 原则,各方主张有没有国际法依据? 线”原则,各方主张有没有国际法依据? 3、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4、概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概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过境通行制度 passage) (transit passage)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两端连接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内容: 内容:在上述海峡所有船舶 或飞机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 为目的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为目的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 ) 经济区的海峡; 经济区的海峡; (2)一国陆地和岛屿形成的 ) 海峡, 海峡,且岛屿向海的方向有航道 可通行的; 可通行的;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 属经济区的划界( 74条 属经济区的划界(第74条)
六、大陆架 shelf) (continental shelf)
1、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的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 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 域的海床和底土。 域的海床和底土。
五、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1、专属经济区概念 、专属经济区概念 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 的一个区域, 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 海里。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海里。 海里
→ 200海里主权区 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案例
领 海 与 毗 连 区 公 约 大 陆 架 公 约 公 海 公 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1.5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3.6 航行资源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 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 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 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 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 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 辖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辖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 外国船舶, 外国船舶,沿海国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 目的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目的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3、领海的法律制度
(1)无害通过权 (innocent passage) ) 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 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 良好秩序或安全下穿越一国领海。 良好秩序或安全下穿越一国领海。 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多数国家主张无害通过权只适用于商 军舰不能享有无艇通过→ 潜水艇通过→ 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 示其旗帜。 示其旗帜。
领海
公海
综合海洋法制度
19731973-1982
UnclosⅢ Ⅲ UnclosⅡ Ⅱ UnclosⅠ Ⅰ
Unclos 1982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1960
1958
优于
海 洋 法 的 编 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