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资企业代持的由企业缴税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
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不同公司在进行股权管理时,常常会面临代持股份的情况。
代持股份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他人进行持有和管理,这种情况下,代持人将成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享受相应的权益。
那么,对于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在代持股份的情况下,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代持股份列为非流动资产,同时注明该股份属于代持股份,并标明实际持有人的名称。
在利润表中,应根据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或费用进行相应的确认和披露。
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还需要涉及到利润分配的问题。
在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将代持股份的利润归属于实际持有人。
具体而言,公司应根据实际持有人的权益比例,将代持股份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相应的实际持有人。
对于代持股份的成本计量问题也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代持股份的成本应以实际持有人支付的代持费用为基础进行计量。
对于代持费用的支付,公司应及时确认为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对于代持股份的转让和解除代持的情况,公司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代持股份转让时,公司应将代持股份的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确认为非经营性收益或非经营性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而在解除代持时,公司应将代持股份的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确认为经营性收益或经营性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对于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根据实际持有人的权益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以实际持有人支付的代持费用为基础计量成本,并在代持股份转让和解除代持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这样才能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代持还原,是否要缴个税
股权代持还原,是否要缴个税?为了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上周末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39号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这项优惠政策对我们一般企业影响不大,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股权代持是很常见的。
提到代持,就会涉及代持股还原,在上市之前,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一般不会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
但是如果要上市了,为了明晰股权关系,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就会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了,或者实际股东或出资人出于其他考量,解除股权代持关系以自己名义直接持股。
那么代持股还原,是否需要缴税呢?对于代持股的税收问题目前尚无系统规定,目前,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代持股还原问题有所涉及。
第二条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转让的税务处理如下:一是企业对外转让上述限售股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成纳税义务后的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二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而这条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企业和个人之间的限售股代持还原,被定性为不属于转让限售股的交易,因此不应缴税。
那其他情形下股权代持还原需要缴税吗?首先,我们来看下代持股还原是否为应税事项?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当事人往往会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一些核心条款:譬如,名义股东代实际出资人在股东名册上显名;标的股权和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名义股东需接受实际投资人的指示,代其行使公司法与章程授予的股东权利。
正确认识股权代持关系,需要从两种形式来理解。
就公司法的视角来看,从形式上说公司以股东名册记载的名义股东为股东,名义股东就是真正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应按照股权转让课征所得税。
相反,实际出资人因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股东身份不为公司所确认,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2024年公司代持股协议书范本3篇
2024年公司代持股协议书范本3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名义股东):[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但因各种原因需要委托乙方作为名义股东进行代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代持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信守。
一、代持股说明1. 甲方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投资权益及所有权。
2.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名义股东在公司中代持甲方的股份。
乙方仅对甲方进行名义上的代持,不享有该股份的任何实质权益及所有权。
3. 甲方有权利随时要求乙方将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置,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乙方处置代持股份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二、代持股内容1. 代持股份: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在公司中的股份(下称“代持股份”),具体代持股份的数量根据公司的实际股本结构及甲方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2. 股权处置:甲方通过乙方名义持有的股份,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股份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3. 股权收益: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知情权等),其实际享有者为甲方。
乙方因代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现金补贴等),均应转交给甲方。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交付或侵占收益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查阅名义上所持有的股份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要求乙方提供关于代持股份的详细信息。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表决权或其他相关权利。
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代持股相关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确保提供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权属清晰。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代持甲方的股份,并承担代持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023年度(CPA)注会《税法》考前自测卷(含答案)
2023年度(CPA)注会《税法》考前自测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通过,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是()。
A.印花税B.房产税C.消费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下列各项中,不可以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是()。
A.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B.电子商务企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D.物流企业3.下列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中,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是()。
A.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B.医院排放的应税污染物C.船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D.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4.下列各项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是()。
A.外贸企业出口取得普通发票的货物B.小规模纳税人出口C.航空食品D.销售给保税区内的生活用品5.个人转让下列财产取得的差价收入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A.自行研发的机器设备B.从二级市场购买的A股股票C.从二手车市场购入的机动车辆D. 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企业债券6.下列关于税法要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B.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生产环节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C.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分为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两种D.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征税项目,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7.甲公司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相关条件,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6月末的留抵税额为45万元。
假设该纳税人满足其他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的条件,4-6月所有的进项税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7月可以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金额是()万元。
A. 0B.21C.35D.458.法国A企业属于我国非居民企业,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2019年8月,A企业转让给我国境内企业位于法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价格为80万元,该不动产原值8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涉税分析
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涉税分析作者:刘英英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8期【摘要】限售股税收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在面对限售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否为应税所得、对限售股转让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售股转让所得转付给个人时所得税课税主体的问题以及限售股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性质这些疑难问题时,应该秉承实质课税的原则,借助交易定性分析工具和实质课税原理,对关乎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的有无以及税收客体定性等税法评价做出合乎法理的判断。
【关键词】限售股股权转让高送转近期,沪深交易所多家上市公司因公布高送转方案被交易所问询“是否存在配合董监高及解除限售股东减持的意图”,尤其是紧盯事先发布限售股解禁公告的上市公司。
“高送转”近期那么火热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作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直接持有限售股,解禁前送转股要被征税,而解禁后送转部分则不需要被征税,总体上相当于利用规则实现避税;另一方面,二级市场热衷炒作高送转题材股。
这两大因素为“限售股解禁—高送转—减持”套路提供了滋生空间。
一、利用大宗交易平台减持避税1.通过大宗交易左手倒右手减持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利用第三方过桥方式以较低价格左手倒右手,解禁的限售股变身为普通流通股,可以大幅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缴纳所得税,尽量降低“限售股转让收人”,即在相对低位找联系好的第三方通过大宗交易进行接盘,比如:夫妻或减持者亲朋好友,成交价格很有可能大幅度低于目前的二级市场价格。
转手后的股票以后通过二级市场正常交易,二级市场获利部分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获得巨大的避税空间,然后再等合适价格让原接盘者再抛售套现。
2.通过大宗交易价格避税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显示,大宗交易分两种交易方式。
从市场实际成交方式来看,交易双方多数采用协议定价交易方式成交,其中,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在大宗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数量的交易方式。
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浅议契约型基金在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关系中的税务处理
环球市场/经济视野浅议契约型基金在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关系中的税务处理田月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在职研究生 一、案例概况中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契约型基金”),由管理人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发起设立,托管人为美金证券。
随着2015年新三板市场的火热,中金契约型基金设定主要投资方向为拟挂牌新三板的创新型企业。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内容为:(1)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份额100万份,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募集2000万元以上即告成立,最终认缴投资人为25个自然人,基金规模2500万元;(2)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使用和投向,每年收取认缴规模2%的管理费,项目退出业绩报酬分配顺序:支付投资人资金成本(依未返还出资额按年8%计算);返还合伙人出资(未返还出资);若有剩余,剩余资金按20%分配给管理人,80%分配给全体出资人,亏损由全体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3)托管人每年收取托管费0.5‰和基金外包服务费1‰。
目前,契约型基金以及类似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在我国发展迅猛,这类资金在投资二级市场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支持股权投资领域却面临税收不确定的风险,给企业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难以最大化的发挥该类资金支援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所谓契约型基金是指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本文以此为例,简要分析在现有税法规范下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及其托管人的涉税处理。
二、代持情况下退出的涉税处理中金契约型基金投资方向是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权,待挂牌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实现择机退出。
实务中出现以下问题:因为契约型基金是非法人主体,在收购股改前企业股权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确权,因契约型基金非法人主体,而工商不予登记契约型基金名字。
实务中采取变通方式为,管理人中金公司代持中金契约型基金进行工商登记,签订转让合同时体现的收购方为“中金公司(代持中金契约型基金)”,实际支付款项的账户名称为中金契约型基金。
公司代持个人股份协议书范本(精选12篇)
公司代持个⼈股份协议书范本(精选12篇) ⼀、股权代持 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
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操作时,同样⾯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的问题。
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是不确定的。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代持个⼈股份协议书范本(精选12篇)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解决现实⽣活中的纠纷。
那么写协议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编精⼼整理的公司代持个⼈股份协议书范本(精选12篇),欢迎⼤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代持个⼈股份协议书范本1 甲⽅:___(实际出资⼈) 营业执照号: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 住所:______ ⼄⽅:___(名义出资⼈) ⾝份证号码:______ 住址:______ 甲、⼄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委托⼄⽅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 ⼀、委托内容 1、甲⽅与共同投资设⽴公司。
2、甲⽅⾃愿委托⼄⽅作为⾃⼰对公司⼈民币______万元出资(该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的名义持有⼈,该出资为甲⽅实际出资。
3、⼄⽅同意以⾃⼰的名义代甲⽅持有相应的股权,并不收取报酬。
⼆、委托权限甲⽅委托⼄⽅代为⾏使的权利包括:由⼄⽅以⾃⼰的名义将受托⾏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使表决权、以及⾏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的权利与义务 1、甲⽅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仅得以⾃⾝名义将甲⽅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个人独资企业代持协议书范本-详细解释说明
个人独资企业代持协议书范本-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标题:个人独资企业代持协议书范本解析与应用指导正文:一、引言个人独资企业代持协议书,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投资人(实际出资人)不便或不愿公开其对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而选择由他人(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该企业的一种法律文书。
这种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个人独资企业代持协议书范本框架1. 协议各方信息:首先应明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i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
2. 代持事项说明:详述被代持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以及代持的具体股权比例或财产份额。
3. 权利与义务:-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如享有企业的经营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
-实际出资人的义务:如按时履行出资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等。
-名义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仅限于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并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擅自处分代持权益等。
4. 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明确约定企业运营产生的利润如何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间进行分配,以及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的承担方式。
5. 协议变更与解除:设定协议变更、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6. 保密条款与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对协议内容及因协议而获取的对方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协议时所需承担的责任。
7.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设定合适的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
三、结语个人独资企业代持协议书的制定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均应对协议内容有清晰的理解,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以上提供的范本框架仅为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拟定并请专业律师审阅确认,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利益。
示例2:标题:个人独资企业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解析与应用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为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签订严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代持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3.26•【文号】财企[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26日财企[2010]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便于境外投资的顺利开展,经批准,允许一些国有企业采取对外以民间投资的形式,由高管人员代持国有股份。
近年来,国有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的管理关系已基本建立,境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基本明晰。
但据审计署的审计调查反映,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的有关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产权争议的风险,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应当进一步予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人代持股份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1996〕2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经境内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股份声明书”、“委托协议书”和“股权转让书”正本应当由境内委托人保存备查,文件副本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备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涉及的“股份声明书”、“委托协议书”和“股权转让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的产权管理关系,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发生变化的30天内予以调整。
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个人代持股行为。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所属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人代持股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登记,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
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
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2010/12/8代持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
从《合同法》理解,大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并未禁止;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
IPO审核时,往往也关注代持股份问题,会要求股份公司出具无代持股份的声明。
税收方面如何处理?税法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能根据税收原理进行分析。
假设:A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代B公司持股),于2008年度投资于C公司,2009年度分配股息15万元(A公司占10万元,B公司占5万元),C公司于2010年度上市,A公司转让该股票,取得投资收益1500万元(A公司占1000万元,B公司占500万元)。
问题:1、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列示,300万元还是200万元?2、股息15万元如何列示及返还B公司?3、转让C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列示,如何返还B公司?一、按形式重于实质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相关规定,税局对于代持股份的处理意见,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即C公司记载的股东为A公司出资300万元,因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及税收在此基础上进行。
1、A公司收到B公司投入的100万时,先挂其他应付款-B公司100万。
2、A公司收到C公司分来的股息15万时,全额确认为A公司的免税收益,并按深圳税局的规定进行免税备案。
返还B公司时5万元时可冲减其他应付款-B。
3、A公司取得股票转让收益1500万元,在当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假设400万元返还B公司时,同样冲减其他应付款-B。
这样处理的结果时,企业所得税全部在A公司缴纳,但与B公司的往来,其他应付款出现305万元(400+5-100)的借方余额。
而B公司的账务则会出现欠A公司305万元。
公司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税务检查时需解释清楚,并说能服税局人员,这些是交过企业所得税的,所以B公司还需将A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料,代持股权协议,银行往来记录等复印备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消除同一所得双重征税负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规定了,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环节的所得税税务问题。
笔者对39号文进行适当解读,以供参考。
背景企业为个人代持股份是事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但该类股权在转让环节存在双重征税的税务风险。
首先,代个人持有有限股的企业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转让收入支付给个人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又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企业重组或股份制改制中,个人代持股份又是不能回避的利益分配。
第39号的发布解决了其中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转让过程中重复征税的税务问题。
关注点一:企业层面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和税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9号文规定了两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第一种情况: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第二种情况: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关注点二:个人层面的税务处理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上述规定意味着企业代持个人限售股转让,视为自有财产出售,转付给实际所有人的金额不得扣除;同时实际所有人也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质把个税所得税变成了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相对于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提高了税负,但消除了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负担。
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国企角度)
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国企角度)由于国有企业在授信、融资、交易等方面的有利条件,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引进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为自己获得“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身份外观。
由于仅仅是名义上的代持,而无须承担参与经营及承担经营风险,一些国有企业也乐于以此种方式获得代持收益。
作为监管层的国资委,目前对此似乎也未提出明确的反对。
不过,风险与利益总是相伴随,国有企业股权代持并非是只有收益没有风险.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是决定股权代持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国有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代持股东依法应当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有限合伙企业代持协议范本
有限合伙企业代持协议范本甲方(代持人):身份证号:住址:乙方(实际出资人):身份证号:住址:丙方(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鉴于:1. 甲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愿意为乙方的利益代持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2. 乙方愿意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委托甲方代持;3. 丙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意甲方和乙方的代持协议。
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代持乙方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代持份额及金额1. 甲方同意代持乙方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代持份额为人民币【】元,占有限合伙企业总出资的【】%。
2. 甲方应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代持权益的行使1. 甲方作为代持人,行使代持份额所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等。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行使代持份额所对应的权利,并保证乙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 甲方不得将代持份额转让给第三方,除非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代持期限1. 代持期限为【】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2. 代持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将代持份额无条件归还乙方。
3. 代持期限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代持份额,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费用及税费1. 甲方代持份额所产生的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
2. 甲方应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及税费。
五、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损失。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限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注册法人代持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法人代持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公司注册法人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因种种原因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并由该受委托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注册法人代持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新设公司等。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四条“实际出资人”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实际出资并享有公司权益的人。
第五条“代持人”是指接受实际出资人委托,以自己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
第六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实际出资人的权利:1. 享有公司股权;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3. 依法转让、继承或赠与股权;4. 依法分配公司利润;5. 依法请求召开股东大会;6. 依法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代持人的义务:1. 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不得擅自处置公司资产;5. 不得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6. 在实际出资人要求时,配合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另行签订代持协议予以约定。
第四章股权转让与继承第十条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代持人,并经代持人同意。
第十一条代持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三十日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实际出资人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权,并按照本章程及代持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监督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实际出资人有权对代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代持人违反本章程及代持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代持人改正。
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
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是有出处的,因此存在代为持有股份的事件。
它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委托投资的行为,是在双方都获利的基础上成立的,那么对于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就有以下简单解答。
▲一、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关于▲公司法股份代持有以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合伙企业代持股协议
合伙企业代持股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旨在规定合伙企业代持股的相关事宜。
各方均确认并同意,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将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协议内容1. 定义•合伙企业:指各方共同经营的企业,旨在共同获得经济利益的合作组织。
•代持股:指一方持有其他合伙方股份的行为,代持方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2. 代持股事宜•合伙企业成立后,在以下情况下,各方可以选择将其股份进行代持:–临时离职:一方因特殊原因临时离职,期间其股份由其他合伙方代持。
–出资异议:一方对随后的资金出资有异议,可将其股份代持,以等待问题解决。
•被代持方应在书面通知后尽快将其股份交付代持方,并确保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代持期限以通知书规定的为准,如无明确规定,则以实际解决问题的时间为准。
•代持方行使被代持方股份的权益和义务时,应与其他合伙方协商一致,并及时通知其他合伙方相关事宜。
3. 代持费用•代持期内,代持方应承担被代持方的股份所对应的利益,但不享有被代持方因合伙企业经营获得的其他利益。
•代持方可向被代持方收取合理的代持手续费,具体费用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代持期结束后,被代持方应按约定时间收回其股份,并承担因代持而给代持方带来的合理费用。
4. 保密义务•各方对在代持过程中接触到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代持期开始至协议终止日止。
5. 协议解除•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解除:–代持期届满;–其他各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
•协议解除后,被代持方应重新收回其股份,并协商解决因代持产生的相关事项。
三、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四、其他事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事项,须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并在文本上作出修改。
•本协议一式若干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为各方就合伙企业代持股事宜达成的协议内容,各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发出公告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首先界定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即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就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公告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对企业在限售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