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海南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海南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海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关键词执行转破产受理破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判要点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同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基本案情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414号调解书,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海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海口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24347元。
上述调解书确认某管理公司应于2015年10月31日向刘某支付拖欠的房租金16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503447元、解约违约金62.79万元,某公司对上述房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某管理公司承担刘某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及案件仲裁费用。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两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调查,未能查找到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7年12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作出(2017)琼01执505号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03件,总标的额为59888568.23元,已执行7955380元,尚余51933188.23元。
甄玉奇、武秀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甄玉奇、武秀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琼02民终2693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甄玉奇;武秀琦;何婉莹;甄毅【当事人】甄玉奇武秀琦何婉莹甄毅【当事人-个人】甄玉奇武秀琦何婉莹甄毅【代理律师/律所】陈毓柏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李洪超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毓柏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李洪超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毓柏李洪超孙定华【代理律所】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甄玉奇;武秀琦【被告】何婉莹;甄毅【本院观点】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因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甄玉奇、武秀琦向何婉莹转账600,000元的性质;2.涉案款项600,000元应否偿还及计息。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典型案例1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羊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融资租赁取回权格式条款约定解除权的限制公平原则【案情概要】2018年5月4日,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作为出租人、羊某作为承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沃尔沃公司将向羊某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沃尔沃挖掘机出租给羊某,羊某提前应支付首期款672908元,剩余货款537092元,由羊某分36期还款,第一期首期支付18119.78元,剩余35期每期支付17252.38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付款方式为委托扣款,租期为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
因羊某逾期支付租金,沃尔沃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协议》、收回挖掘机,判令羊某向沃尔沃公司支付到期租金69489.27元(含罚息,60.11元/天)及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和利息,支付聘请律师服务费支出12000元。
【裁判结果】羊某向原告沃尔沃公司支付租金45965.19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群体;严格秉持公正公平,合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宗旨和目标。
本案中,原告沃尔沃公司系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裁判,既依法维护原告作为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亦依法对原告主张的融资租赁物的取回权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既保护市场平等主体的合法利益,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尊重市场规则和契约行为。
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高明伟胥涛勇【审理法官】隋广洲高明伟胥涛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巍;周传琦【当事人】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巍周传琦【当事人-个人】宋立巍周传琦【当事人-公司】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丹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丹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丹【代理律所】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巍【被告】周传琦【本院观点】该银行回单系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且银行回单中交易附言:个人转支票还款,故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要证明的事项,不予采信。
《借款合同》签订当时,宋立巍系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加盖了个人印章,周传琦的借款也实际打入了宋立巍的个人账户,宋立巍虽辩称案涉借款系公司经营使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公司使用,故宋立巍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签订当时,宋立巍系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加盖了个人印章,周传琦的借款也实际打入了宋立巍的个人账户,宋立巍虽辩称案涉借款系公司经营使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公司使用,故宋立巍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陈有栋与王之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有栋与王之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传忠周忠胜李凌燕【审理法官】周传忠周忠胜李凌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有栋;王之进【当事人】陈有栋王之进【当事人-个人】陈有栋王之进【代理律师/律所】蔡晓晴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晓晴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晓晴【代理律所】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有栋【被告】王之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有栋和王之进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有栋和王之进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首先,陈有栋和王之进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饲养黄牛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了养牛分成等相关内容。
陈有栋主张王之进向其出借3万元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因王之进实际仅出借12000元,不满足合同的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未生效。
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该项生效条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陈有栋一审提交的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通话的手机录音内容,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合同设置生效条件一事达成合意,故对陈有栋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陈有栋向王之进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为证,陈有栋认可其收到王之进出借的该笔款项,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有栋应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陈有栋的看管义务及黄牛分成条件,但未约定王之进应向陈有栋支付看管费及看管费的计算方式,王之进亦抗辩称因陈有栋未按合同约定看管黄牛,陈有栋已无权主张黄牛的分成和看管费,可见双方就饲养黄牛的分成和看管费一事尚未达成合意,且王之进也否认其欠付陈有栋黄牛看管费至少2.31万元。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4•【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1月14日,海南高院对外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海南高院连续第七年常态化发布年度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则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审判领域,与英烈荣誉、破产重整、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也展示了海南法院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目录案例1: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2: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3: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案例4:黄某某诬告陷害案案例5:鑫海公司申请中铁旅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6:南盾公司与海南省市监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7:京研寿光公司与新疆昌丰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8:羊某某、李某某失火、非法狩猎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9:诚记水行与海口市监局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案案例10: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及执行系列案典型案例1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公共利益案情概要:罗昌平曾系知名媒体人,是新浪微博“大V”用户。
2021年10月6日,罗昌平在家中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
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予以处理,处理前被阅读2万余次。
罗昌平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杨丽香、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丽香、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云31民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军桂云燕王云【审理法官】王军桂云燕王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丽香;张黎明【当事人】杨丽香张黎明【当事人-个人】杨丽香张黎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丽香【被告】张黎明【本院观点】证人刀赛的证言对拿钱的时间、经过陈述不清;证人马某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其陈述只是听说。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多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双方陈述及上诉人杨丽香在一审申请的证人出庭证言,上诉人杨丽香与被上诉人张黎明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诉人杨丽香虽提交了被上诉人张黎明向其借款127000元的借条,但被上诉人张黎明否认拿到借款,上诉人杨丽香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其代被上诉人张黎明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8000元,上诉人在二审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将59000元借款已交付被上诉人张黎明。
故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张黎明偿还上诉人杨丽香借款本金68000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丽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海南高院成功调撤宗亿元合同纠纷案.doc
海南高院成功调撤一宗1.5亿元合同纠纷案-
商报记者22日获悉,近日,海南高院环保庭成功调撤一宗标的额1.5亿元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 2009年,亨利公司与承包人龙元公司签订《五指山市山水绿世界项目合同书》,约定由龙元公司承建一面积约15万平方米的项目。
一期工程已完工移交并通过竣工验收。
去年4月26日亨利公司与龙元公司签订了山水绿世界施工现场移交并退场协议。
双方因建设工程合同款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海南高院,龙元公司要求亨利公司赔偿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
; 该案标的额约1.5亿元,双方当事人共分8次提交了116册共11399页证据材料,属重大疑难案件。
鉴于此,海南高院环保庭庭长曲永生直接承办该案,分管民事审判副院长张家慧指示,多做调解,力争调解结案。
; 由于涉及到巨额工程造价鉴定,法官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确定由原告龙元公司对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鉴定提出申请;为防止出现鉴定意见结论不确定情形,法官在对外委托申请书中特别注明:对本鉴定事项只能作出唯一且确定的鉴定意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一系列的措施,让双
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官办案的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 海南高院法官、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用平实亲切的语言,认真聆听的态度,处处体现的人文关怀,消除了这宗标的额1.5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与对立,最终双方同时撤回诉讼。
林水玲与林梅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水玲与林梅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桂祥扆成塘范启鹏【审理法官】李桂祥扆成塘范启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水玲;林梅卿【当事人】林水玲林梅卿【当事人-个人】林水玲林梅卿【代理律师/律所】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赵日录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赵日录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少平赵日录【代理律所】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水玲【被告】林梅卿【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当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当发回重审。
关于通知交纳鉴定外请费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一审法院按照林水玲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缴纳外勤费用的通知,但邮件被退回,根据上述规定,视为送达。
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调取证据的问题。
林水玲提供了两张银行取款凭证,该凭证载明的取款人为“林水玲",林水玲认为不是其本人所签,申请对该签名进行鉴定并申请调取该两张凭证原件以做鉴定之用。
但林水玲未按时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被退回,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朱树林、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树林、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琼民终57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树林;沈桂林【当事人】朱树林沈桂林【当事人-个人】朱树林沈桂林【代理律师/律所】傅学庆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公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学庆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公正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学庆公正【代理律所】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树林【被告】沈桂林【本院观点】朱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朱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朱树林撤回上诉;三、准许朱树林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8-18 02:50:11朱树林、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民终57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树林。
唐加力与王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加力与王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13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郭强汤玲燕【审理法官】李宁郭强汤玲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加力;王康峰;王康登;吕静;吕冬斌;黄月园【当事人】唐加力王康峰王康登吕静吕冬斌黄月园【当事人-个人】唐加力王康峰王康登吕静吕冬斌黄月园【代理律师/律所】张仁怀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张春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邢亚萍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仁怀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张春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邢亚萍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仁怀张春夏洪录邢亚萍【代理律所】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加力;王康登;吕静;吕冬斌;黄月园【被告】王康峰【本院观点】王康峰对与唐加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认定唐加力和王康峰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康峰对与唐加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认定唐加力和王康峰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
唐加力上诉对王康峰本人通过其账户向唐加力还款的459800元没有提出异议,故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王康峰是否已经实际归还唐加力主张的剩余950150元借款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利息问题。
1.2015年4月20日,平安银行向王康峰发放贷款50万元,该笔贷款实际发放至黄月园账户。
王康峰提交了证据证明,经王康峰和王康登指示,黄月园当日已将该笔款项转给王康登,王康登亦于当日在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代王康峰向唐加力投资的美加乐公司转入399999元,次日再代王康峰转存10万元至唐加力账户。
陈建英、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英、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云28民终1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翠玲陈瑜审判【审理法官】臧翠玲陈瑜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建英;杨丽【当事人】陈建英杨丽【当事人-个人】陈建英杨丽【代理律师/律所】白智方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董芸芸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智方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董芸芸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智方董芸芸【代理律所】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建英【被告】杨丽【本院观点】上诉人陈建英提交的其丈夫与杨丽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中微信转账部分及利息约定得到杨丽的认可,本院予以采纳,其余部分真实性未能得到核实,本院不予采纳。
陈建英与杨丽之间微信、银行账户往来频繁,且杨丽向陈建英出具过多份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建英与杨丽之间微信、银行账户往来频繁,且杨丽向陈建英出具过多份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民间借贷关系。
上诉人陈建英与被上诉人杨丽均认可双方之间除借款关系外无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均应视为借款或还款;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期间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但是杨丽出具的借条只有三张,前两张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9月21日和2019年10月8日,第三张借条没有日期,且三张借条的表述为:“今天向陈建英借到......"或“××年×月×日向陈建英借到......"其内容只是载明其当日向陈建英借款的内容,三张借条的借款金额与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严重不符,借条的内容与表述均不能证实借条所载金额囊括了双方之间的所有借款金额,因此,本院按照双方之间的账务往来计算借款和还款。
官秀丽、海南省万宁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官秀丽、海南省万宁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琼96民终4121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官秀丽;海南省万宁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当事人】官秀丽海南省万宁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当事人-个人】官秀丽【当事人-公司】海南省万宁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官秀丽【被告】海南省万宁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2012年万宁市人民政府对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并于2014年制定了《万宁市市属国有企业移交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工作方案》,对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国有企业移交万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因政府主管部门对被上诉人改制而引发,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驳回上诉人官秀丽的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1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振文熊鹰陈玫伊【审理法官】梁振文熊鹰陈玫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2【当事人】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2【当事人-公司】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某【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监管制度,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被上诉人主张截至其向上诉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之日,涉案房屋仍未达到法定及约定的交付条件,即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距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逾期60天,合同具备解除条件;同时,上诉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三个月内起诉,合同已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段建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段建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琼96民终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杰周忠胜李凌燕【审理法官】宋杰周忠胜李凌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段建芳;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段建芳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段建芳【当事人-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六爱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六爱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六爱【代理律所】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段建芳【本院观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三亚农商行诉鑫东源公司、忆云山水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6)琼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9号案件),认定三亚农商行对鑫东源公司名下位于万宁市兴隆旅游区惠康大道忆云山水产权式酒店面积为3434平方米二期在建工程未销售部分及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中对应房号为D202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琼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09号案件),维持29号案件判决。
王文华、陈秀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华、陈秀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文辉倪庆飚熊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华;陈秀琼【当事人】王文华陈秀琼【当事人-个人】王文华陈秀琼【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文华【被告】陈秀琼【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王文华上诉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
经查,虽然陈秀琼的诉状载明于2017年10月11日发生本案借款,但是在一审庭审中,王文华对陈秀琼出示的本案2015年的借条未持异议,认可有借款30000元,只是辩称其以现金的方式已经偿还完毕。
故一审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王文华提出,其已清偿完毕本案借款,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如果借款已归还,而借条却没有收回,也不符合当地民间借贷的习惯。
本院对王文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文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上诉人王文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40: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王文华以做生意为由,于2015年5月30日向陈秀琼借款30000元,陈秀琼于借款当日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王文华,王文华向陈秀琼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小春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此据,借款人: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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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陈白燕)诉(蔡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白燕)诉(蔡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白燕,女,48岁,汉族,现住崖城镇城东村委会第九队。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有幸,男,52岁,汉族,现住崖城镇城东村委会第九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小龙,男,43岁,汉族,现住国营南滨农场门口路段第04号。
委托代理人李启生,男,住三亚藤桥镇机械厂。
上诉人陈白燕、钟有幸因与被上诉人蔡小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白燕、钟有幸,被上诉人蔡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启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11日,陈白燕、钟有幸向蔡小龙写下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南滨路口蔡小龙门窗材料款捌仟零叁拾捌元正(¥8038元)。
"并在欠条上写明在2004年12月内还清。
约定到期后,蔡小龙多次追讨,陈白燕、钟有幸拒不还款,蔡小龙遂诉至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陈白燕、钟有幸向蔡小龙写下欠款8038元的条据是事实,欠条是作为双方欠款关系成立的直接的证明力,因此,蔡小龙要求陈白燕、钟有幸还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白燕、钟有幸明确写下欠条给蔡小龙,却以房屋安装铝合金防盗门窗原是承包给赵五哥,没有承包给蔡小龙,所以陈白燕、钟有幸跟蔡小龙没有直接的欠款债务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陈白燕、钟有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蔡小龙欠款人民币8038元。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陈白燕、钟有幸负担。
法院立案速才团队快速审结借款合同纠纷简报
法院立案速才团队快速审结借款合同纠纷简报7月26日上午,文昌市人民法院立案速裁团队利用现场和远程视频相结合的形式,成功调解5件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全程仅用4天时间便将纠纷化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以及法院高效率审结案件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该系列案原告均为海南某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在分别与五案被告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后如约支付借款,但各案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且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仍拒不还款。
为保护合法权益,原告将各案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诉至文昌法院,请求各案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该系列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便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
考虑到该系列案被告一方人数较多以及受疫情等方面影响,当事人无法及时全部到庭等实际情况,承办法官集中召集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该系列案进行集中审理。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四宗双方约定了分期还款协议,一宗被告还清款项原告申请撤诉。
自此,原告海南某贷款有限公司与多名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及撤诉形式圆满审结。
简案快办,简化的是程序与形式,提升的是质量和效率。
缩短办案时间、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是文昌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生动体现。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信用卡、金融借款等纠纷越来越多,文昌法院立案速裁团队为快速、高效提升金融案件审结率,审理此类案件以调解为主,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共建良好金融生态。
下一步,文昌法院将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工作理念,速裁快审,用最短时间、最高效率,在快办案、办好案的同时,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真正做到情理并行,让纠纷尽早处置、让矛盾尽快化解,促进审判集约、高效、优质运行,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金融借款通讯报道范文
法院金融借款通讯报道范文
2022年1月14日,古浪县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有效地化解了金融纠纷,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原告农商银行古浪支行与被告侯甲、朱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由被告侯乙、侯丙连带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侯甲、朱某某发放借款350000元。
借款到期后,四人均
未偿还,农商银行古浪支行遂诉至古浪县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通过详细查看原告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有协商调解的可能,于是在第一时间将当事人传唤至法院。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贷款实际上是由担保人侯丙使用。
于是,在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讲清法律规定并晓之以理后,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近年来,古浪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主动服务县委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化解金融风险各项举措,快立、快审、快执了一批涉金融纠纷案件,有效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共审结涉金融纠纷
案件742件,执结145件,涉案金额达364余万元,为成功化解和应对金融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下一步,古浪法院将进一步妥善处理涉金融领域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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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
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0年11月17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在万宁市委政法委、公安部门及兄弟法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强制执行位于万城镇文明北街楼高七层的景山大酒店。
经过艰苦细致地工作,申请执行人任某终于拿回自己的房屋,一起跨越5年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用楼房抵押贷款过期未还
1995年12月6日,万宁市金龙实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要购臵一批设备、空调、电视等设施安装景山大酒店客房,以自己坐落在万城镇文明北路71号(原49号)铺面做抵押(已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向万宁县工商银行贷款7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2.6‰,借款期限从1995年12月6日至1996年11月6日。
2001年4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华融公司海口办事处、金龙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将金龙公司所欠借款本金78万元、借款利率 6.3‰、利息482518.15元,合计1182518.15元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海口办事处。
杨某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且承诺向新的债权人继续履行原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但协议签订后,金龙公司没有还本付息,从2001年4月25日至2004年6月21日尚欠利息330948.86元,合计尚欠本息1513467.01元。
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抵押房地产
因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流拍
经申请人华融公司海口办事处申请,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万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万宁市金龙实业贸易公司、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本院依法于2005年10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所抵押的房地产,当时因被执行人杨某称其没有其他地方可居住,为保障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裁定将第七层交由被执行人居住,并拍卖以上房地产第一至第六层。
2005年9月28日海南汇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第一至第七层的总价为人民币1376729元,但由于第七层交由被执行人居住导致该房地产存在瑕疵,致使经三次拍卖都因没有竟买人参与竟买而导致流拍,最低的竟买参考价竟为人民币58.6万元。
债权几经转让到新申请人手中
2006年5月23日,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将以上债权转让给海南诚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2006年6月6日海南日报公告。
后海南诚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7月24日将该债权转让给现申请执行人任某(经公证)。
2009年11月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
口办事处变更为任某。
新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
2009年12月16日,本院依申请人任某申请,依法续封了以上抵押物财产。
由于第一次评估报告已过期,本院另于2009年12月20日重新委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以上财产进行重新评估,价格为扣减应补交40%土地出让金之后的价值为2170619.00元(第一至第七层)。
被执行人将查封的房屋对外承租
2005年10月11日,本院为了保障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在(2005)万执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中只确定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位于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北街71号第一至第六层的房地产,且裁定书中还明确说明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以上被查封的房地产。
但本法院(2005)万执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至今,被执行人杨某从未居住在第七层,反而将已抵押的且本院已查封的房屋承租给他人居住并经营生意,所得款项从未偿还一文钱给债权人。
法院再次委托拍卖流拍
由于第七层交由被执行人居住,使该房地产存在很大的瑕疵,导致没有人参与竟买,难以实现该房地产的真正价值,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增加第七层进行整体拍卖,以最大限度实现该抵押物的
价值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委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省高院执行局于2010年4月28日随机选定由海南亿能拍卖有限公司于5月26日下午3时在本院二楼进行拍卖,但由于该次拍卖竟买人都未举拍竟买而流拍,流拍底价为人民币173.68万元。
申请人任某同意流拍底价抵债
拍卖流拍后,本院经询申请执行人任某,任某同意接受流拍底价173.68万元抵债。
2010年6月10日,本院裁定将以上房地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任某厚,并于2010年6月28日公告责令执行人杨某棉主动将所占用的第一至第七层房屋腾空,交由申请执行人任某使用。
被执行人将法官锁在其家中谎称遭绑架
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未依法履行本院的裁定,且态度蛮横,谩骂法官,设种种阻扰阻止本案的执行,还将前往办案的法官锁在其家中,并打110报警,谎称办案法官对其进行绑架。
法院研究对策、部署措施相关单位配合成功执结
鉴于万宁市金龙实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未依法履行法院裁定,继续占用申请人房屋并租与他人居住,态度蛮横、谩骂法官,并将办案法官锁在其家中谎称办案法官对其进行绑架,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审委会经讨论后,决定于
11月17日对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北路71号的景山大酒店进行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逐一报市人大、市政法委、海南一中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顺利和谐执结此案,本院制定了周密的强制执行计划,并联合市公安、兄弟法院等单位,调用了100人警力,同时法官们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并依法提前贴公告告示、逐一告知租赁者搬离事项,并请搬运工、车辆协助租赁者搬离景山大酒店。
11月17日上午9时,本院在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兄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在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万城镇政府、居委会等现场监督下,强制对景山大酒店进行执行,至当天下午4点20分成功执结了该起跨越5年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促进了万宁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撰稿者、摄影者:王娇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