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案)
退休人员工龄认定纠纷案例
退休人员工龄认定纠纷案例【案件基本信息】原告:A(上诉人)被告:B公司(被上诉人)【基本案情】原告A原系造纸厂职工。
2007年4月2日原告A因公司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原告A计发安置费工龄31年,实发一次性安置费48749元。
2018年5月原告A办理退休手续。
2018年5月8日原告A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赔偿因工作年限丢失造成的损失,仲裁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主要理由:不属我委受案范围。
原告A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工作年龄未计入退休工龄,造成退休金损失,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理由:需要明确的是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前参加工作,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原告办理退休时需要对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本案原告A请求工作年限丢失赔偿损失问题涉及的是其主张的1974年8月至1984年7月期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问题,根据冀劳(1998)47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及第三十三条“职工退休(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实行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制度”的规定,原告A的工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属于行政处理范畴。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A的原工作单位已经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并非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已经办理退休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因退休金是否足额发放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上述相关政策文件统筹解决,故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11-16
案例11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案情简介】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为B)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该B公司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C)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约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这批电话机的买方B。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失去对这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这批货款。
A在未能收回这批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例12 分批装运引起合同失效案【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0,000吨,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 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500》的约束。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 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2. 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1.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法律案例
⏹1:[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
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分析](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
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小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 上诉的法定条件⏹被告甲因损害赔偿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
刑法疑难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 1. 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而已”,而甲误信A的话又将该钻石丢弃路边,随后A将该钻石取走。
A始终就是以取得该钻石的意思而欺骗甲。
2.鱼市场乙老板将鱼分成很多箱,并在箱上标上价格,购鱼者B趁该老板乙不注意的时将别箱的一些鱼放入想购买的鱼箱内,而该老板并未注意,亦未重新数过(称过),仍以原价卖给B。
好好思考 1. 甲乙的蛋糕是不是一样的.. 2.AB是一样的方式取得蛋糕么. 蛋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方式第一、生产。
第二、先占。
第三、添附。
第四善意取得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第六、拾得遗失物。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
甲蛋糕的归属?在路边捡到真钻石,该钻石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占有的几种学说管有说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
处分可能状态说。
支配说。
事实上支配说。
AB怎么动的蛋糕常见几种方式暴力强迫方法秘密盗窃隐瞒真相欺骗直接夺取非法占有代管物你想到了哪些罪名?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罪、侵占罪暴力胁迫型财产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在合理性具体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经典案例一、劳动合同的争议调解案例案例一【案情简介】应届毕业生李某,2008年4月8日到A企业实习,A企业与李某签订了实习协议,说明实习期结束后,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6月底,李某正式从学校毕业,并口头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A 企业一直未回应。
2008年10月13日,李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A企业,之后一直没有回用人单位上班。
11月5日,A企业做出了关于解除李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
与此同时,李某一直未领取9月、10月的工资。
12月13日,李某以劳动合同纠纷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A企业向李某支付2008年7月到2008年11月的双倍工资;2、因A企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所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A 企业支付本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A企业支付本人9月、10月的工资。
案例分析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但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劳动合同未能签订,而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作出了关于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意味着用人单位承认与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外的双倍工资,以及9月、10月的工资。
调解经过与技巧:1、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立即着手成立协商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为宜。
(协商调解小组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自己企业内部组建,成员包括工会、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或单位,由企业内部组建的条件,必须要具有熟悉劳动法律的专业人士;另一种就是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法律顾问,与企业共同组建协商调解小组。
从实践来看,后一种模式协商调解成功率比较高,其原因可使员工感觉具有公平性,增强信任感,容易平息和稳定员工激烈的冲动情绪。
下文不再作详细解释。
)在此案例中,立即着手成立调解小组:用人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法律顾问为调解员,人力资源部主管配合,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本次纠纷的协商调解。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
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
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 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
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
因此,A 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8月1日传真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4)11月8日电传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要约拒绝D.承诺(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
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A.8月1日传真B.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D.11月15日转售行为(6),请问成立合同的承诺是()A.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B.11月5日提货通知D.11月15日转售行为(7),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格是()8月1日传真报价西雅图11月装运是价格11月8日收货时天津价格11月15日转售时北京价格答案:(1)B;(2)C;(3)B;(4)C;(5)C;(6)C;(7)C。
胡希恕经方医学系列学习案例A012——鼻窦炎头痛之越婢加术半夏桔梗汤方证案
胡希恕经方医学系列学习案例A012——鼻窦炎头痛之越婢加术半夏桔梗汤方证案胡希恕经方医学系列学习案例A012——鼻窦炎头痛之越婢加术半夏桔梗汤方证案胡希恕先生医案;陶有强医师分析刘某,女,36岁病案号:764431965年3月9日初诊:复发作头痛5年,多于午后、疲劳、睡眠不足时发作,多次到医院查无所获,多谓“神经性头痛”,给镇静剂、止痛剂可暂时缓解而不能除根。
近一月因前额痛明显,拍X光片诊断为“鼻窦炎”,用抗生素(具体不详)治疗无效而找中医治疗。
近症:头痛多在前额,伴双眼胀痛、后颈紧胀感、头沉、背酸痛、咽干、易心烦,无鼻塞流涕。
舌苔白根腻,脉沉细弦,左寸浮。
与越婢加术半夏桔梗汤:麻黄12g生姜9g炙甘草9g大枣4枚生石膏45g苍术15g半夏12g桔梗9g结果:上药服三剂,头痛减,服六剂头痛已。
仍后颈紧,继服六剂,诸症已。
分析:患者发作头痛,因误诊误治而迁延不愈达5年之久,后拍片诊断“鼻窦炎”,临床头颈部症状为主。
案中头沉痛、颈紧胀、背酸痛,非常容易误判为单纯表证,结合苔白根腻、脉沉细弦、左寸浮,并咽干、心烦、考虑水湿之气的存在,且已化热,水逆热壅。
《伤寒论》第166条“病如桂枝证,头不痛,项不强,寸脉微浮,胸中痞硬,气上冲喉咽不得息者,此为胸有寒也。
当吐之,宜瓜蒂散。
”因痰饮内蓄,里气不和,表气亦不疏透,是以有似表证之各种表现者,宜加鉴别。
我们多次谈到水气冲逆的问题,如苓桂术甘汤的心下逆满、气上冲胸、起则头眩,吴茱萸汤证的干呕吐涎沫、头痛、胸中烦躁,真武汤证之心下悸、身瞤动等。
水气冲逆动于胸腹、头面应是介绍比较充分的,但冲逆于颈项肩背论之甚少。
《伤寒论》131条“结胸者,项亦强,如柔痉状……”就是结胸证,水热互结,滞于项背所致。
后颈紧胀、背酸痛,本例亦然。
六经辨证为太阳阳明合病,兼夹水气,水气滞表郁热,并见冲逆,辨方证为越婢加术加半夏加桔梗汤证,即越婢加术汤与越婢加半夏汤合方,解表化饮兼顾。
越婢汤原治“风水”,发越水气,兼清郁热,加术助其化饮,加半夏平其冲逆,加桔梗祛痰排浊。
绩效管理案例一
案例一:A公司绩效管理(10分)A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公司包括管理人员与员工共有500多人。
由于大家齐心努力,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
到了年底,A公司又开始了一年一度的绩效考评,因为每年年底的绩效考评与奖金挂钩,大家都非常重视。
人力资源部又将一些考评表发放到各个部门的经理处,部门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表格,再交回人力资源部。
老张是营业部的经理,他拿到人力资源部送来的考评表格,却不知该怎么办。
表格主要包括了对员工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的评价。
工作业绩那一栏分为五档,每一档只有简短的评语,如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工作任务等等。
年初由于种种原因,老张并没将员工的业绩目标清楚地确定下来,因此对业绩考评时,无法辨析谁超额完成任务,谁没有完成任务。
工作态度就更难填写了,由于平时没有收集和记录员工的工作表现,到了年底,仅对一两个月的事情有一点记忆。
由于人力资源部催得紧,老张只好在这些考评表勾勾圈圈,再加上一些轻描淡写的评语,交给人力资源部。
想到这些绩效考评要与奖金挂钩,老张感到如此做有些不妥,他决定向人力资源部建议重新设计本部门营业人员的考评方法。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绩效管理存在什么问题?2.设计营业人员的绩效考评方法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二:D公司实施平衡积分卡案例(11分)D公司是一家著名生产电视机的企业。
2009年11月底,该公司初步建立了一套绩效管理系统。
该业绩评价系统主要是基于平衡计分卡(BSC),在BSC四个维度基础上提出考核工作绩效和实施业绩评价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D公司总经理刘某对该系统信息十足,他认为在新的业绩评价方式基础上公司的绩效一定会全面改观。
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系统从2010年1月份直接开始正式实施。
然而该系统在实施过程中,销售部门却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销售部经理李某对于公司下达的有关销售部门的总体考核指标: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新客户开发率、老客户流失度、销售收入、员工保留率、与顾客接触时间、订单处理速度、销售利润等有不同看法,认为公司设定平衡计分卡考核的目的就是更好的评价公司员工,但是很多指标既不与公司绩效直接挂钩,也很难用于客观考核员工,这样考核不助于公司提升业绩。
德国刑法案例分析
德国刑法案例分析:枪击教授案学生A因为B教授讲了整整一个学期的刑法课,不仅索然无味而且让他备受煎熬,于是想要整B。
一天晚上他埋伏在B的屋外用手枪朝着B的手臂开枪射击,子弹穿过窗户玻璃正中B的手臂。
A当时认为B的伤并不致命,同时他容忍了被打中的玻璃掉落之后会砸中正停在窗户下的C的汽车。
实际上掉落的玻璃刮花了汽车引擎盖的油漆。
试问A的可罚性?提纲I.故意杀人未遂,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
(2)1.初步检验 (2)2.行为决意(Tatentschluss) (2)II.危险伤害罪,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第224条第1款。
(2)1.构成要件 (2)a) 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的客观构成要件 (2)b) 刑法典第224条第1款的客观构成要件 (3)c) 主观构成要件 (4)2.违法性与罪责 (4)3.结论 (4)III.故意损坏财物罪,刑法典第303条第1款(窗户玻璃) (5)1. 构成要件 (5)a)客观构成要件 (5)b)主观构成要件 (5)2.违法性与罪责 (5)3.结论 (5)IV. 故意损害财物罪,刑法典第303条第1款(汽车) (6)1. 构成要件 (6)a) 客观构成要件 (6)b) 主观构成要件 (6)2. 违法性与罪责 (6)3. 结论 (6)V.竞合与结论 (6)解题:I.故意杀人未遂,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
根据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A朝B开枪射击的行为可以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尽管本案中A显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为了分析的完整性,还是应当首先从刑法典第212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1款入手做简要的分析,随后再进行伤害罪的检验。
1.初步检验因为B还活着所以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尚未完成。
刑法典第21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下限为5年有期徒刑,因此属于刑法典第12条意义上的重罪(Verbrechen)。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诉指导案例(第一课)
答题要点
【结论】上海市E区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南昌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履行发Th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 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 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第一审案件。
案例一: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
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淘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相关诉讼文书。 淘宝公司在向北京市A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其 与原告甲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 服务协谋》(协议文本共19页),该协议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Th纠纷,您与淘宝平 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条款位于协议文本的 最后一页,用黑体字标明)。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案第一审管辖法 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所以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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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要点
2.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结论】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大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 订立管辖协议,应采用合理方式尽到提醒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消费者主张该管 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前提】本案中,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服务协议共有 19页之多,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位于最后一页,故淘宝公司未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告知甲, 故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无效。
房地产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房地产管理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个房地产管理法律纠纷展开,旨在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投资建设了一座住宅小区。
2013年,开发商将该住宅小区全部销售完毕。
然而,在交付使用过程中,部分业主发现小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面不平整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均未达成一致。
于是,业主们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法律帮助。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房屋质量责任?2. 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3. 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介入此纠纷?四、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房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然而,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房屋质量责任。
2. 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
3. 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介入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投诉,要求查处。
”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权介入此类纠纷。
民事诉讼案例讲析
民事诉讼案例讲析【例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3-49,单)【答案】辩论原则。
因为本案中没有开庭审理,当事人不能进行充分的辩论。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原则和制度,如平等、合议、回避等在这里并没有涉及。
【例2】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1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3 -38,单)①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①答案:B。
解析:本案中原告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提出利息的主张,但其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利息的主张,这是原告的处分权的体现。
原告不提出利息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无需干涉。
而法院却强行就利息部分作出了判决,违反了处分原则。
法院的这一做法也可以说是违反了“不告不理”制度。
从辩论、平等原则的概念可知,本案中并不涉及这两个原则。
【例3】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此案中诉的要素是否发生了变化?(2006-3 - 41,单)【答案】诉的要素没有发生变化。
理由: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的理由。
题中,当事人仍然是甲和乙;无论是要求支付房租,还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其诉讼标的(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均是房屋租赁合同;诉的理由题中没有明示,但可推断为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子此三项要素均未发生变化。
其实,在本案中,发生变化的仅仅是诉讼请求。
【例4】王某与赵某均居住于A地。
2000年9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E地,后因故未能履行,双方发生纠纷0 2001年5月赵某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A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B地,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手续。
案例分析题a县公民张某多钱
案例分析题a县公民张某多钱
案情介绍:A县公民张某拖欠B县公民李某债款5万元,数月不还。
李某几次上门讨债,张某均避而不见。
于是李某向3县公安局举报张某诈疆其钱财。
B县公安局即派人将张某关押,并通知张某家属速将欠款送公安局,否则,将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10日后,张某之妻将欠款送到B县公安局,B县公安局即放出张某。
张某放出后,张某和张某之妻均对B县公安局的关押决定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B县公安局行政赔偿。
问题:(1)A县公民张某和张某的妻子能否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对B 县公安局的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论?为什么?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3)B县公安局应否对张某予以赔偿?说明理由。
(1)不能。
(2分)张某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妻不是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故不能成为原告。
(3分)
(2)应由B县或A县人民法院管辖。
(2分)其中B县为被告所在地,A县为原告所在地。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分)(3)B县公安局应对张某予以赔偿。
(2分)因为张某与李某的争议为民事纠纷,而非行政争议。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分)。
刑事侦查案例分析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200X年x月xx日,xx省xx市xx市(县级市)xx镇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件(案件A),一个年仅6岁的小女孩A被杀死之后,尸体被作案嫌疑人抛到距被害人的住处1000m之外的河堤下面。
该案件发生之后的11天,在距离该抛尸现场1350m左右的农田土路旁边,又有一具年轻女性的尸体B被抛到那里(案件B)。
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侦查指挥部,在第一起案件侦查的基础上,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市公安局长担任指挥长,随即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问题1. 指挥员在现场勘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问题2. 指挥员在初始侦查阶段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经过现场勘验中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提取和法医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案件A 中的被害人A,面部左侧的大面积毛细血管遭到破坏和擦伤,面部右侧有明显的规则和不规则的挤压伤痕,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挫裂,会阴部撕裂,腹部留有一根阴毛(在做DNA检验时没有发现毛囊),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干脆面,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系窒息死亡。
问题3. 从现场勘验的结果中是否能够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4. 是否能够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场合、作案环境和作案空间等因素的构成中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通过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基础性侦查措施的细致工作,对作案嫌疑人的年龄、身高、说话的口音、相貌特征、体态特征、衣着打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亚白色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存疑)等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问题5. 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工作获得的信息,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6. 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在案件发生的前后数月之内,在该地区曾经发生过多起针对幼女和中小学女生的以性侵害为主要作案动机的事件或者治安案件(未遂)。
案件A和案件B,两起案件的抛尸地点相距约1350m左右,案件B中的被害人B,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有泥土,鼻腔内有杂物,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水果类食物,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颈部有勒痕,系窒息死亡。
社会工作个案案例分析A
个案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案主李某,女,今年18岁,武汉人,初中文化程度,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喜欢独处。
初一下半学期开始就经常称头晕,不去上课,可经医生检查一切正常。
初三勉强毕业后就再也没有跨入校门。
平时一个人呆在家里看电视,比较喜欢卡通片,也照着漫画书上画漫画玩,可画得不怎么样,也从不敢把自己的画给别人看。
父亲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她,母亲经常要去照顾外婆,与案主交谈的机会也比较少。
因案主读书成绩比较差,父母也就对她没什么期望,认为女孩子书读不好就让她呆在家里,将来嫁人算了。
母亲平时常常用“你不行的”、“你不会的”等言语对案主做家务事予以评价。
案主初中毕业后不再上学,父母怕她到外面学坏,也不让她出去结交同伴,使她更加孤独。
居委会人员也反映案主特别敏感,只要她看见别人聚在一起讲话,就会认为是在讲她,为此还和邻居发生过矛盾。
对于邻居的同龄人,她总是以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态度拒绝与其交往,也从不肯参加社区活动。
最近母亲发觉案主越来越不愿意与人交往,就托熟人帮她介绍了一份简单的工作,想让她去社会上历练历练,可她做了两天就不肯去了,母亲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所以就来求助社会工作者希望得到帮助。
二.问题诊断基于上述情况,在我看来,案主李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性格问题由于家庭的原因,案主从小就没有得到良好的照顾和身心呵护,与父母沟通的机会较少,心理的各种情感无处分享或发泄;在加上父母的干涉其行动自由,使得其长期与外界缺乏有效地沟通,这些都加剧了案主内心的孤独感和无助感,长期的心理负担积压使她形成了内向、不愿与人交往的性格。
⑵人际沟通问题在家庭生活中,案主从小就缺乏与父母、家人有效沟通的机会,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较为淡漠;自初中以后,案主的父母出于过度的保护及错误的家庭教育观念,将其辍学在家,断绝其与外界正常交往的渠道,这令案主的内心长久的受到压抑,各种情绪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和宣泄;而长久的“与世隔绝”又加剧她内心的不安与焦虑,特别是她对外界的疑虑感和不信任感,从而使她害怕与人交往,以逃避现实的态度来摆脱心理的困扰和阴影,这些因素造成了案主人际沟通的障碍。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A 县与 C、D、E、F 四县相邻。
A 县某加工厂和 B 县某食品厂于 1995 年 9 月 10 日在 C 县签订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 D 县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 E 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 C 县和 F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定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 F 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 F 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
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 B 县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另请高明。
”请问:( 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E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3)C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4)F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5)D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6)A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7)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要求?为什么?答案:( 1 )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 E 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2)E 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 E 县既不是原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定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 E 县法院管辖不合法,于是是无效的。
(3)C 县无管辖权,因为 C 县虽然是合同签定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 4 ) F 县法院无管辖权,虽然 F 县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5)D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D 县,且合同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理体制(6)A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 A 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7)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产品质量纠纷引起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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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案:
世纪嘉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一份场地租用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甲方于2014年5月10-11日两天租用东方广场及相关服务以供甲方召开新产品展示会使用,租金10万元人民币;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前交付定金2万元,其余款项双方应于2014年5月15日之前结清。
2014年4月10日双方起草了合同文本,各执一份,约定双方各自回单位签名盖章后于4月20号交换文本。
甲方依约于2014年4月12日向乙方支付了定金2万元,但乙方财务部门向甲方出具的发票上写成了“订金2万元”,对此双方当时均未提出异议。
2014年4月20日,甲方携带已经盖好本单位公章的合同文本前往乙处,欲与乙方交换文本,却被告知,东方广场2014年5月10-11日两天早已被别的单位租用,乙方将未签名盖章的合同退还甲方。
无耐之下,甲方又联系条件大致相同的西方广场,2014年4月28日与西方广场签订了2014年5月10-11日两天租用西方广场的合同,但租金20万元人民币,甲方的新产品展示会于2014年5月10-11日在西方广场顺利进行。
之后,甲乙双方就解决此事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甲方诉至东海市(基层)人民法院。
甲方主要请求:判令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退还前述所交钱款2万元,承担因改租西方广场多支付的租金10万元,共计12万元。
乙方只同意承担定金责任,甲方其他要求均不同意。
主要证据:
1、甲方与乙方的东方广场场地租用合同一份;
2、甲方与西方广场场地租用合同一份;
3、乙方向甲方出具的2万元订金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