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是否有效】: 有效(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3、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ZK)〗〖HT3XBS〗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1.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04月06日11:02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
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部关于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国发〔1997〕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1997年12月22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前言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皖政办[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保障。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应及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保人员因故变动工作单位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1995年底以前的补缴费比例按地级市政府规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级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
单位和职工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合劳社秘[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1号)各县、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形式多元化的需求,保障自由职业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64号令)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1、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
申报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确定5个档次的缴费基数,供参保人员选择。
2、参保人员暂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1、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6月份前公布一次,参保人员也可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2、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记帐比例(目前分别为11%和9%)办法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帐户。
其中个人帐户金额按本人缴费基数乘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同利率和办法计息。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订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3、经市、区、县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含参公、依公,下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4、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勤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编制内合同制工人。
5、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6、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 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 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 年1月1 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 月1 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 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 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 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 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8•【字号】皖政〔1995〕3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5年8月18日皖政〔1995〕3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
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6•【文号】银发[1997]387号•【施行日期】1997.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7]38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领导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决定》精神,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要做好《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采用专门会议、墙报、板报、标语和广播等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统一制度的内容和相关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实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到广大职工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三、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理解《决定》精神,我们编写了宣传提纲(见附件2),供学习宣传时参考。
四、目前银行、人保系统(含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保)各总行(总公司)正在共同抓紧研究、制定银行、人保系统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各单位待总行改革方案出台后,再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略)2.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银行、人保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一九九七年九月)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并召开了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皖政2019_70_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20191207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政策、收支管理、基金预算、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湖南省劳动厅湘劳[1998]55号各地、州、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就我省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过渡性计发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系指各地、州、市按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足年计)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用1995年至退休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全不处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的指数;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用平均指数乘以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公式为:S=C1/N×(X1/C1+X2/C2+X3/C3+……Xn/Cn)X1、X2、X3……Xn——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N从1994年算起;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N 为其实际缴费年限。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方法: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统一制度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高出部分限额增加。
按老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应包括:1.以职工本人1994年底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含按湘劳[1996]3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效益工资)为基数,乘以国发[1978]104号和湘政办发[1991]35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有特殊贡献的,还可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但合计不得超过100%。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劳[2001]10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1.05.10
【实施日期】200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2001]100号)
各县(区)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保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使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政府《合肥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退休审批的时间及办理程序。
从2001年5月份开始,每月6~20日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需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并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
人员核减、养老金计算等手续。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一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力。
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祉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本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O%(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doc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6)124号)《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
第六条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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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和郊区)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局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县和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退休后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实行全额划转。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按月代为扣缴。
第八条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
到2000年,全市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20 %;1998年,各企业按照2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降低到第九条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
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2年提高1%,达到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
第十条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暂按16%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一条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个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包括:(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1998年1月1日起划转职工缴费工资的7%,以后随职工个人缴费每上升1%,划转部分下降1%,最终到3%;(三)上述两项的利息。
职工1996、1997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率,按省劳动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对职工个人帐户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由企业负责与职工核实,载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五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因中断工作停止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十七条统一制度后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十八条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依法继承;由企业缴费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内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职工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其个人帐户及储存额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包括:(一)企业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二)滞纳金;(三)其他;(四)利息。
第二十二条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一)统一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二)统一制度后退休人员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三)依照政策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四)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第四章基本养老金计发第二十三条企业及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六条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统一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第二十五条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件第一条)。
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标准的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高出部分不得超过原规定标准的10%(具体对方法见附件第二条)。
按原规定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职工个人的标准工资封定在1995年底。
第二十七条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职工累计缴费15年及以上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达不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第二十九条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有缴费年限的,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养老待遇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统一制度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制度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省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的补助第三十二条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按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和待遇视情况分别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在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十三条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全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离休金待遇按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第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视上年物价涨幅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调整办法按省规定办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外,其余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
严禁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拒缴、少缴、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应定期检查、审核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用缴纳情况,企业不得拒绝。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按年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及上级劳动、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所需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结合其业务需要予以核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第四十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组织、指导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单位管理服务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的形式。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并依托社区逐步建立“养、医、乐、学”为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网络。
第四十二条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所需经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经同级劳动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核定后从基金中列支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通过银行扣缴,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企业拖欠、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该企业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不得授于其法定代表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扣发承包奖等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回侵占基金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第四十八条对扰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正常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