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刑事庭审发问的八大硬伤
刑事案件讯问失败的十大原因
刑事案件讯问失败的十大原因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基本活动之一,是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一场尖锐、复杂、面对面的斗争。办案中,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查清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侦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讯问的成败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审理能否顺利进行。侦查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案件讯问失败,给办案带来困难。
所以,研究讯问失败的原因,从中找出教训,对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办案质量是非常必要的。一、犯罪嫌疑人反审讯伎俩增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技术化。有的从影视和文学作品中学会了反侦破手段和作案技巧,作案前就进行周密策划,手段隐蔽、毁灭证据、不留痕迹,到案后自以为天衣无缝,无人知晓,因而守口如瓶。团伙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大都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相信哥们义气,认为同案人不会出卖朋友,只要咬紧牙关,侦查机关就无法查证核实。到案后,横下一条心,无论侦查人员采取何种方法讯问,软硬不吃,咬牙硬挺。惯犯、累犯多次与公安机关打过“交道”,善于辩解,拒不认罪,有的孰知办案程序和讯问方法,积累了反审讯的“经验”,因此在讯问中巧妙周旋拒不供认,造成讯问失败。二、对犯罪嫌疑人管理不当看守所是羁押、管理在押人员的场所,也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前沿阵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管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讯问工作的成败。目前,由于对在押人员管理不当造成讯问失败的,一是有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管理不严,喊话串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将同案人关押在相邻监室,只要一喊话,同案人就能听到,造成串供;二是有的管教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麻痹,把同案人关押在一起。有的在提审、放风、组织在押人员劳动时,使同案人见面,串通案情;三是对出所的在押人员没有严格搜查,使其向社会上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员传递条子,通风报信;四是与外界隔离条件差,社会上一些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得以到看守所墙外喊话,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更有甚者,个别管教人员经不起腐蚀拉拢和糖衣炮弹的袭击,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亲朋好友的贿赂下,知法犯法,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让其翻供或拒供,里应外合对付审讯,造成讯问失败。三、不分场合议论案情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一起研究、探讨案情,以期达到查清事实、侦破案件的目的,完全是正常的,而且是应提倡的一种好作风。它有利于集思广益,互相切磋,为查明案情献计献策。但不注意地点场合,随便谈论,往往会把案情泄露出去,犯罪嫌疑人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制定对策,负隅顽抗,拒不供认,造成讯问失败。四、过早进行新闻报道从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做好法制宣传这个角度看,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做一些适当的报道是有必要的。但是,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抢新闻,往往在案件情节没有完全搞清,有待于进一步工作的情况下就过早地发了报道,有的甚至只是道听途说或者将未经查实的材料公开报道,其结果是造成失密或报道失实。把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泄露出去,使犯罪嫌疑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获得这些信息,并根据报道的内容分析研究我们掌握案情的程度,进行反审讯,造成讯问失败。五、讯问方法不当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对案件中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么问法,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怎么回答都要通盘考虑,周密安排,才能有条不紊、又快又好地完成讯问任务。而在办案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没有“吃透”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心态缺乏研究,讯问前又缺乏准备,心中无数,匆忙上阵,随便提问,造成讯问失败。一是讯问抓不住重点。有些情节该问的不问,不该问的倒问了不少。有的情节问了一半后又问别的,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中心不突出,重点不明确,使犯罪嫌疑人看出你不仅水平低下,而且不掌握证据,因而拒供。二是讯问用语不当。在讯问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侦查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讯问技巧。讯问中,用语得当,往往一句话就能击中要害。使犯罪嫌疑人束手就擒,交代罪行。同样,一句话问的不当就会暴露案情和我们掌握案情的底细,给办案带来不可收拾的后果。三是多人讯问,事先没有明确主审和统一讯问方式。讯问中争先发问,致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侦查人员没有掌握多少材料,故反应冷淡,不作供述。四是不实事求是。有的侦查员在讯问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态度好坏,都说态度不老实,使对方认为你是非不明、好坏不分,反正真心坦白交待也说老实,干脆来个破罐子破摔,顽抗到底。五是不会进行政策教育。有的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时,都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泛泛地说几遍。这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你软弱无能,有求于他的感觉,倒助长了他顽固抗拒的气焰。六是使用证据不当。在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拒供的时候,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某些证据材料,对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破除其侥幸心理,促使其交代问题从而打开僵持局面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使用不当或者不到火候就把证据搬出来,就会暴露侦查员掌握案情的底细,使讯问陷入被动局面,造成讯问失败。六、主观臆断有的侦查人员思想方法主观,固执已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脱离客观实际,只是根据一些片面的、未经证实的材料,在脑子里形成印象,先入为主,主观地定出一个框框,然后带着框框去讯问。当犯罪嫌疑人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交待的问题与他们脑子里形成的框框相悖的时候,就视为狡辩抵赖、推脱责任,甚至把正常的辩解和申诉一律视为“抗拒”、“态度不好”,迫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他们的意图交代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根据侦查人员的意图顺杆爬,造成乱供和伪供,使讯问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导致讯问失败。七、随意许愿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不要言过其实,不要“许愿”、“打保票”。有的侦查员在讯问急于求成,不是运用政策、法律的威力进行震慑教育,运用有效的讯问方法予以制服,而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获得自由的心理,向犯罪嫌疑人许愿,告诉他只要交代了问题就放其回家。犯罪嫌疑人为了早日回家,就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做了供述。其结果一是造成乱供、伪供,给办案带来不应有的困难;二是即使供述的是真实情况,一旦没有如愿以偿,他们便会认为侦查人员说话不算数,欺骗了自己,再次讯问时就会翻供,而且会反咬一口,说是为了回家,才按侦查人员的意图供述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他们抓住这个“理”进行抵赖,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造成讯问失败。八、污辱人格讯问中,当犯罪嫌疑人体察到侦查人员尊重其人格,并且是摆事实、讲道理、态度公正、以理服人时,才比较容易转化,减轻对立情绪,也比较容易说心理话,坦白交代罪行。而当他认为侦查人员粗暴蛮横、不近人情、不晓事理,甚至故意捉弄、刁难、跟他过不去时,就会增加对立情绪。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时常表现出傲慢的、不适当的严厉态度,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讽刺、挖苦,污辱人格,用严重损伤其自尊心的言行进行刺激,不但不会消除对抗情绪,反而会引起对方的不满和反感,加剧对抗,出现僵持局面。九、刑讯逼供有的侦查员业务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环节是集中展现⼀个律师综合实⼒的主战场,整个庭审环节中发问环节中提问的⽅式和内容较能展现律师⾼超的辩护技能。
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庭审发问却充满了技巧性,可辩性、不可控性、互动性。
本篇来谈谈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法庭发问技巧”。
⼀、庭审前拟写⼀个有策略、有逻辑、有⽬的发问提纲,引导被告⼈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的事实。
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事实,将被告⼈对案件事实的⽴场、态度展现给法庭。
⼆、所问问题⼀定和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密切的联系,应当是和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
三、对于独⽴于⾃⼰的同案其他被告采取封闭的问题,限制他的发⾔。
对于有利于⾃⼰的当事⼈的证⼈,同案的被告⼈采取开放的问题,启发他们多讲。
四、需学会如何拆分事实,单⼀性问题和复合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和开发性问题区分并运⽤诱导性发问和引导性发问合理运⽤。
五、通过技巧性表达在法庭上强化对我⽅有利的证⾔,通过发问在法庭上固定证⾔和⽭盾点为辩点服务。
六、仔细聆听公诉⼈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注意公诉⼈的讯问是否突破了讯问的禁区,是否违反了诉讼中的讯问规则,即公诉⼈的讯问问题与案件事实⽆关,或者以诱导式讯问,或者威胁被告⼈,或者损害被告⼈的⼈格尊严等,辩护律师应⽴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
对上述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技巧,我们需要通过⼀次次的实践进⾏精准把握和实际运⽤。
审讯中存在的问题
审讯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 疲劳审讯:如果不能排除疲劳审讯的可能性,相关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2. 暴力取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相关笔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 发问方式不规范:可能导致讯问结果不准确或者出现遗漏。
4. 法庭发问与证据调查相分离:可能导致审理过程不连贯或者出现重复。
5. 辩护方发言受限制:可能导致辩护方无法充分阐述辩护观点,影响公正审理。
6. 法庭过于追求效率:可能导致审理过程草率,无法保证审理质量。
7. 缺乏规则指引:可能导致审讯过程缺乏规范,出现不公正现象。
8. 控辩对抗失衡:可能导致审理结果不公正,无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9. 职权主导过度:可能导致法官过于强势,影响辩护方的辩护效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审讯程序和制度,明确审讯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审讯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同时,也需要提高审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培训和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是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下就庭审发问谈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紧贴主题,切忌无关宏旨。
发问内容须与主要辩护观点相联、呼应。
对与辩护内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尽量不问;对枝节问题不宜纠缠。
需在庭审中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有的在提交前可辅以必要的发问。
如向法庭提交发案时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提交前可向被告人发问:“案发时你在什么地方?”、“谁可以证明?”等。
这样可起到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说服力的作用。
二、简明扼要,切忌拖泥带水。
律师在刑事庭审活动中是配角,不能喧宾夺主。
要抓住重点,突出主题,可问可不问的的尽量不问,问两句话可以解决的绝不问第三句。
不要无意义地重复法庭调查的内容。
发问的语言要精练,表达要明确。
三、因人而宜,切忌不分对象。
不同案件的被告人在文化程序、社会经历、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遣词用语、发问方式应因人而宜,有的放矢。
如对职务犯罪,特别是文化层次较高、自尊心较强的被告人,发问方式可以适当委婉一些,防止被告人产生情绪波动或抵触,影响发问效果;反之应尽量浅显通俗。
但应注意,无论是委婉或是浅显,发问都要直接明确,以避免产生歧意或误解。
四、准备充分,切忌仓促上阵。
开庭前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
草拟辩护词时,用会见被告人的机会,直接向被告人发问。
对关键情节,必要时可反复发问。
这样既可把握案性的重要环节,又可根据发问效果对发问提纲作一些调整。
准备向证人发问的问题,要认真查阅证人过去的证言,共做过几次陈述,都是如何讲的,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五、随机应变,切忌照本宣科。
在法庭调查中,要集中精力,注意聆听被告人供述、审判人员、公诉人及其他辩护人的发问,随时修改发问提纲,不能以不变应万变,按原提纲照本宣科。
别人已问过的,一般不再重复发问。
有时在发问中,被问者的回答与原掌握的案情或所希望的效果相差甚远,这时不能乱了方寸或停留反复追问,而应适当调整发问内容和发问角度,以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刑事诉讼庭审发问策略
、
关。 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 也就是该问题 那么发问对于发问者来说就很可能坏处远 他们可能不懂音乐。
与案件 的争议 点是否有相 关性 。 在与案件 远大 于好 处。 即使发问对象可能会有一些 答 : 乐的重音是对特 定的音 符加 以 音
事实无关的问题上浪费精力与时间, 既影 有利 的事 实 , 如果律 师没有办法保证发问 强调 , 就好像 你为了让听众更容易了解而 响诉讼效率 , 也会遭致法官的反感 , 使得 对象会给 出他所希望的证词 , 通常这种赌 强调 某个字 。 因此 , 假设我说 “ 你是个—— 律 师的询 问效果适得其反 。 博也 不值 得一 试。 傻瓜” 重音在 “ , 傻瓜 而 假设我说 “ , 你 2 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 律师所要面对的发问对象根本就 不好 是 个傻瓜” 那 重音就在 “ , , 你” 律师
一
复一下有利证词 。 是 , 但 如果律师有理 由 相信证 人会再一次以有利于辩护方的方式 说明 , 那就值得 在证 人身上下功夫 。 如果
仅仅为了强调证词就不一定值得冒这种风 控方证人会认识到证词对对方有利并 述时已说过 :我朝房间扔了一个啤酒瓶 。 或年老的人员,由于 他们在某些方面难以 险 。 “ ” 试图改变证词 。例如 , 证人 已经在 回答 中 在庭审 中,他有可能失 口否认。 清楚地表达意思, 律师必须耐心重复地发 问: 你然后就朝房间扔 了一个啤酒瓶 , 问, 让他们听得明白 , 不至于答非所 问。 其 暴露 了前后 不一致 ,这样 目的就达 到 了。 你 二,某些证人对律师提 出的某个问题毫无 如果 再反 复问 他 “ 究竟哪 一次是 真实 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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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妻 喜 鼗
并非多多益善 。 进行发问之前 , 师必 不 同的重音 ,一个是正 常的拍子 , 在 律 另一个 须掌握一些特定情况 , 使发 问对 象经要求 是6 8 , / 拍 结果音符重音 的位 置是不 同的 。 技巧 , 不仅有助于辩方 占据先机 , 而且可 能够向有利于发 问者的方 向让 步 , 动摇 或 问: 什么是音乐的重音? 以为下一步发表辩护词做必要的铺垫并建 证人证言的证 明力。 答: , 先生 我的收费是 l分钟 9 5 英镑 。 立牢固的基础。 在最近几年 的国内司法实 律 师在 法庭 上发问所 依赖的材料 , 必 问: 在这里不要管你的收费。 我问你, 践中 ,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 问、 质证 的气 须经过精心筛选, 并排列好顺序。 对材料 什么是音乐的重音 ,它看得到吗? 氛越来越激烈 , 师针对证据的庭审发 问 的筛选 , 律 要根据案情 的需 要来进行 , 每一 答: 看不到 , 律师先生 角色也越 来越 重要 , 案子 的胜诉 与否很大 份材料 都要注明其用途 , 是为 了证 明什 么 问: 它感觉得到吗? 程度上依赖于庭 审发 问的技 巧运用 内容,并且要分析是否能够证明这个内 答: 音乐家就感觉得到。 庭审发问必须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容 , 千万不要造成适得其 反的结果。没有 问: 先生 , 现在请不要 拐弯抹角 , 只需 1 发 问的内容应 当 与案件 的事实相 特定的要问的问题以及提问的控制方式, 向法官大人、陪审团解释你所指的重音, .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出现的问题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出现的问题摘要: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带来了三个新的问题,即检察院依法隐瞒证据、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以及合议庭”当庭认证”。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未能贯彻控辩平等、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原则及辩论原则,必须通过建立、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准备程序,确认被告人沉默权,严格实行辩论原则等方法深化改革。
关键词:隐瞒证据强制讯问当庭认证我国原来的刑事庭审采用职权主义方式,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鉴于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先判后审”,难以做到公正审判而进行了重大改革。
根据现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对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进行陈述;讯问被告人和向被告人发问;控方举证,接受辩方质证和法庭审查;辩方举证,接受控方质证和法庭审查;控辩双方发表总结辩论意见;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与原来的庭审方式相比,现行庭审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法庭上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对证人和鉴定人的询问、对书面证据材料的宣读和物证的出示等活动,不再由审判人员包揽,而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但审判人员仍然有权对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发问,有权决定休庭并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只不过这种发问和庭外调查仅仅具有补充性,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式举证和辩论,因而庭审过程呈现出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法官居中听证和裁判的”外观”。
这可能是实务上称新的庭审方式为”控辩式”的主要原因。
从限制检察院庭前移送的案件材料的范围、对有关罪或非罪的证据与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一并调查、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调查职权等方面来看,我国庭审中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日本、意大利改革后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具有相似之处,似乎是”汲取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合理因素”而改造了传统的”强职权主义”庭审调查方式。
但是,与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大陆法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和日本、意大利的新型混合式刑事诉讼相比,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调查无论在程序设计上还是在具体实施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些缺陷有些是旧的庭审方式遗留下来的老问题,有些则是这次庭审方式改革所产生的新问题。
庭审发问技巧
庭审发问技巧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次开口亮相,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开始。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在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
本文结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
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还要对被告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也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
公诉人主要是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角度进行讯问,辩护律师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之后,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案件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还要进行发问。
所以,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
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
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
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在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全面展示了其指控有罪的犯罪事实。
之后,在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后,公诉人还要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发问。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刑事发问技巧一、发问在庭审中的地位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双规”-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一个从隐蔽逐步走向公开的过程。
审判处在整个程序的最末端,是被告人和证据与公众见面的唯一环节,而且是终结性程序。
控、辩、审各方均受裁判文书的制约。
庭审活动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质证。
庭审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质证在铺展。
以证据为根据所强调的就是质证。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所有成功和精彩的案子都是在质证上的成功和精彩。
所有失败的案子都是质证的失败。
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质证环节走入歧途。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质证。
发问是质证程序中最具有民主和法治意义的活动。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中国式讯问具有浓郁的人治色彩:隐蔽、当事人没有沉默权(自证其罪)、律师没有在场权。
同步录音录像犹如一个美丽的童话。
发问的本质就是公开对质。
发问以外的其他质证活动犹如走过场。
一场伟大问而鲜活的诉讼,必然从发问开始,发问结束,大局既定。
发问是质证活动的“引擎”(发动机),对证人发问,就是把证人置于法律程序的汽缸内进行压缩,让他朝着你需要的方向爆炸,为你的辩护提供冒着烟的动力。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问你,你说帮被告人支付了13万元的木地板货款,你能肯定吗?证人:肯定。
第 1 页共 20 页刑事发问技巧辩护人:有发票吗?证人:有。
辩护人:发票上的钱都是你付的吗?证人:是的。
辩护人:是商场开给你的吗?证人:是的。
辩护人:发票保存在什么地方?证人:我将发票交给被告人了。
辩护人:你在这张发票上写过什么字没有?证人:我记得在这张发票上写了一个装修队长的名字和他的电话号码。
辩护人:你为什么要在这张发票上写装修队长的名字和电话号码?证人:被告人要装修房子,问我认不认识搞装修的人,我说认识一个装修队长,因此就写在这张发票上了。
辩护人:我手中的发票是你所说的那张发票吗?证人:是的,上面装修队长的名字和电话号码都是我写的。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
揭秘刑事诉讼中的八大“潜规则”
揭秘刑事诉讼中的八大“潜规则”当下,社会上除了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规则外,还存在着许多与规则不同但却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并照此办理的规矩。
这就是人们俗称的“潜规则”。
据了解,大凡有规则的行业或地方,就有“潜规则”。
演艺界有“潜规则”,(如女艺人这争演女一号而向男导演献身);商业界有“潜规则”(如为了获得某个商业合作而给对方回扣);官场有“潜规则”(如买官卖官)等等。
刑事诉讼领域也不例外,并且非常严重,大有“潜规则”颠覆规则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发现刑事司法领域不仅存在“潜规则”,而且很盛行。
总结这些“潜规则”,大致有以下几种:【规则一】]“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43条)。
【“潜规则”一】不打不招。
指负有侦查职责的机关在办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
在个别侦查人员看来,逼供是侦破案件最简捷、最经济的手段,于是,常用之。
刑讯逼供的现状如何?公安部一位领导曾用“牛皮癣”来形容,可见刑讯逼供有多严重,遏制刑讯逼供有多难。
【规则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法第181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法第205条)。
【“潜规则”二】抗轻不抗重。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对被告人的量刑偏轻、畸轻时,提出抗诉。
但对于某些法院判刑畸重的案件,却不提出抗诉,放任重判。
如某省发生四名被告人因入室抢劫而杀人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检察机关并未提出抗诉,后上级法院主动改判第三被告死缓。
应当肯定,判刑偏轻或畸轻是错误,判刑偏重或畸重同伴是错误。
【规则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35条)。
解读《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八大问题
解读《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八大问题1. 引言1.1 概述本文将对《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八大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法。
这一指导意见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审判。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指导意见,并为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寻求解决方案。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概述、八大问题及相关解决方法的解读、实践中的困难与对策建议以及结论与展望。
每个部分将针对特定内容展开论述,以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该指导意见及其应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和详细讨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八大问题,并针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本文也将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及提出个人对相关领域的期许。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将能够深入了解该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拓展自己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方面的知识和理解,为实践中的问题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对未来相关政策和发展有更清晰的认知和期待。
2. 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概述:2.1 什么是认罪认罚案件及其重要性:认罪认罚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机关确定起诉前自愿认罪、不提出抗辩,并同意依法快速审理的案件。
这一制度旨在促进公平正义,提倡被告人的悔过表现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同时缓解了司法资源压力,加速了诉讼程序。
2.2 《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介绍:《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个部门共同发布的文件。
该文件明确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量刑建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旨在保证量刑能够公正合理地运用于此类案件。
2.3 八大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八大问题指的是影响认罪认罚案件开展和量刑建议工作的核心问题。
庭审发问的禁忌:发问方式不恰当,招致法庭训诫引发尴尬
庭审发问的禁忌:发问方式不恰当,招致法庭训诫引发尴尬
刑事案件庭审是比较严肃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有些时候,会触犯法官、公诉人的底线。
对公诉人来说,如果辩护人对认罪的被告人发问,有恐吓嫌疑,公诉人是不乐意的。
对法官来说,如果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涉及串供嫌疑,法官会立即制止。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起诉书指控A和B、C三个人一起去实施了这起故意伤害犯罪。
被告人A认罪,被告人B、被告人C都不认罪。
在法庭发问阶段,被告人B的律师向被告人A发问:B的辩护人:A,你好,我是B的辩护人。
你刚才说你和B、C有一起去做这个犯罪实施。
但是我的当事人B、还有当事人C都说没有去实施过。
和你说的不一致,你同不同意和他当庭对质?
这么一问,法官不乐意了。
审判长说,辩护人,你不要这么问。
你刚才说了什么!
辩护人辩解说,我只是说他们三人讲的不一样,我向A核实事实真相啊。
审判长说,你问话不要提及其他人的供述,有串供嫌疑。
公诉人也不乐意,说,我认为,这位辩护人的问话存在明显的恐吓和影响被告人意志的情况,请辩护人应当注意发问的方式。
其实,这样的发问,确实不妥当。
一方面,将其他人的不同供述,作为前提告诉被告人,会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导致串供的风险。
另一方面,问被告人敢不敢和其他两人当庭对质,确实有恐吓被告人的嫌疑。
庭审质证常见的八个失误,你知道吗?
庭审质证常见的八个失误,你知道吗?证据是判决的基石。
举证、质证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审判的核心,其后的辩论和判决都是建立在举证质证基础之上的。
在民事审判中质证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质证技术是诉讼代理律师主要技能之一。
娴熟地运用质证技能,是对每位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基本要求,是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必备素养。
但在法庭质证之时,仍然会时常出现部分失误。
以下是对庭审质证中容易出现的八项失误的归类。
质证失误一:未经当事人确认,擅自放弃对证据真实性异议。
在实务中,轻易放弃对证据真实性质疑,“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甚至成为个别代理律师的口头禅和质证的开场白。
对于当庭出示的书证、音像资料,单凭代理律师的感官是难以甄别真假的。
特别是己方当事人未出庭时,代理律师更是无法判断。
只能庭后向当事人询问核对,才能确定真假。
真实性是证据效力的基础,一旦你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也就交给法官决定了。
但是在庭审中代理人未经询问当事人核对,便随意放弃对证据真实性质疑的情形时有发生。
对于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代理律师不应盲目认可,随意放弃异议。
举证方有义务证明己方所递交证据的真实性。
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不是刁难,不是阻碍法庭调查,而是对委托人负责,是代理律师职责所在。
未经当事人确认,代理律师不应放弃,也无权擅自放弃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质证失误二:告知对方如何证明,逾越质证的边界。
质证,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异议,否定其证明力。
主要方式就是通过指出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缺失或存在瑕疵,从而否定证据的证明力,仅此而已。
但是部分律师在指出对方证据存在的瑕疵和缺失,完成对其证明力的否定之时,没有停止,却进一步指出应当提交或补充什么证据才能证明欲证明的事项或才有证明力。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否定对方的诉求。
在否定对方的证据之时,同时告知对方应当提交何种证据,才能证明其主张,才有证明力,指导对方如何举证。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1 1 庭前准备阶段1.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中立而理性的指挥者。
“中立”是指法官应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距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双方同等的待遇等。
“理性”是指法官应当保持克制,不受庭审中人员情绪的影响等。
“指挥者”是指法官必须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及一些情况及时地作出回应及指令。
2.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主要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开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常见和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起诉书是否按时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按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拟出庭的证人等。
3.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一是仔细研读起诉书,根据指控的罪名,检索该罪名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执法意见、典型案例等;二是认真阅卷,制作阅卷报告,找出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归纳争议焦点,拟定需发问的问题;三是制作庭审提纲,列出常见的问题。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还需要制作“三同步”方案和庭审预案。
4.什么时候召开庭前会议当遇到案情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时,一般要召开庭前会议。
当被告人或辩护人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时,一般也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1 2 开庭准备阶段5.开庭前主要检查什么开庭前提前到达法庭,主要检查以下事项:证人等席位是否设置好;席卡是否摆放正确;录音录像及示证设备是否工作正常;需到庭人员是否按时到达;旁听人员有无证人等。
6.无法按时开庭怎么办如在原定的开庭时间无法准时开庭,需要主动向已到法庭人员说明情况,并了解原因,如果系辩护人或公诉人原因,应当要求迟到方在开庭时说明原因并致歉,如果系法庭自身原因,应主动说明原因并致歉。
7.言行举止应注意什么此时虽然尚未开庭,但旁听人员通常已经到庭,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与控辩双方保持距离。
比如不要与公诉人、辩护人谈笑、窃窃私语、交流案情等,也不要打电话、玩手机、与合议庭成员聊天等。
我国刑事庭审询问的困境、成因及解决方案
我国刑事庭审询问的困境、成因及解决方案
汪廖
【期刊名称】《武陵学刊》
【年(卷),期】2023(48)1
【摘要】庭审询问是法庭调查的基本方式。
刑事案件由于缺乏证人出庭未能很好地发展出刑事庭审询问规则以指引实践。
刑事庭审询问在我国刑事庭审询问实践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发问方式不规范,二是法庭发问与证据调查相分离,三是辩护方发言受限制,四是法庭过于追求效率。
究其原因,可归纳为四点:询问原理不明,缺乏规则指引,控辩对抗失衡,职权主导过度。
对此,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予以初步完善:提炼刑事庭审询问辅助规则,对“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的询问规则进行司法再解释,通过立法明确被告人质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以及强化庭审用语对法律事实建构性影响的法理研究。
【总页数】12页(P62-73)
【作者】汪廖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研究
2.我国刑事庭审中人权保障的实现——以刑事庭审话语权为视角
3.我国刑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的完善
4.交叉询问制及其在
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运用分析5.对我国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制度的思考——基于交叉询问与职权询问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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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_辩论赛_
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刑事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精准检测、探测、预测法庭辩论之陷阱、盲区更是彰显辩护律师功力、功底、功夫的集中体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欢迎借鉴参考。
一、法庭辩论盲区(一)角色错位盲区例如,某些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的否定性意见——证据合不合格——静态的论证分析;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怎么用——动态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这也就不奇怪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区错误之一。
(二)第二轮辩护盲区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即可,或者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
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在于: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
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庭审效率的兼顾与精准表达很重要。
有针对性的对第一轮浮现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节化、体系化、结构化的剖析与反驳更重要。
辩护人无法对更加具体的、更高一层级的第二轮辩护发表针对性的回击观点与论证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表演。
(三)争议焦点盲区庭审一分一秒都珍贵,辩护人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
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自恋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线往下推进,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经在浑然不觉中偏离了法庭调查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总结的争议焦点没有交织——两张皮,岂不荒唐与悲矣。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大学校园里的花式辩论赛,一定要紧紧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要抓住起诉书的核心雷区和薄弱点——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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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笔录中“一段话………”是你说的吗?
审判长:辩护人,你这是什么问题?我让你回忆一个月前跟张三说了一句什么话,你记得住吗?
辩护人:大概的核心意思能记住的
审判长:你直接问属不属实就可以了,真啰嗦……
辩护人:呜呜呜呜
法律规定:《解释》第213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诊断意见:首先,庭审发问是从被告人口中找寻、索取客观答案,而不是依托证据侦查卷宗,被告人的回答是不需要依靠任何外物作为参照的;其次,发问卷宗中的“第几页……”,这无异于向被告人核实证据或者质证,还没有到这个阶段,发问阶段怎么能质证呢?最后,辩护人询问卷宗中的口供,如果是存疑的或者不客观的事实,完全可以用质证技术打掉或者动摇事实,在发问环节可以集中精力询问争议焦点,做到任务明确、层次分明、有策略、有方法、有力量……退一步,辩护人如果特别想问这个事实,完全可以换一种问法,把卷宗中的供述分解成若干个小问题,淡化或者模糊掉这个有毒有害的问题,同样可以达到直接发问“卷宗第几页”的效果和铺垫目的……
诊断意见:首先,在我国的司法控辩中,发问权是辩护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法律明确赋予,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辩护人乱问的权利,这实乃对发问权的极大浪费,进一步,乱问还不如不问,不问最起码还可能让旁观者觉得你“深不可测”。其次,我国的《刑诉法》及《解释》都明文规定“与案件事实有关”,其实,此规定的实质含义乃“争议焦点事实”,若卷宗里很清楚、无异议的量刑事实和定罪事实则可以适当简洁问或者略过;最后,鉴于以上,辩护人应该从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指控的事实去寻找证据支撑,然后针对指控的争议焦点,运用发问技术、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及法律规定去反驳,这才是有针对性的“辩护发问”。其实,纵观每个刑事案件,尽管案卷千万卷,实质的争议焦点屈指可数,正可谓发问犹如下象棋,抓住老将就够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实质意义。概言之,温馨提示:模糊不清的问题发问要审慎、没有证据印证的问题发问要警惕、起诉书没有指控的事实不需要发问——发问要直击靶心、聚焦焦点、层层深入。
诊断意见:法庭上当事人往往口是心非或者表述不明,尤其是多人多事的共同犯罪案件———事实多、情节繁、时间跨度长、人物关系错综复杂。换位思考,公诉人凭借几页起诉书就框定、描摹出真实、鲜活、复杂的案件场景与事实,指控总有遗漏、错误、剪切、简化等核心事实区域。因此,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务是要清晰地提出对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异议事实,为接下来的法庭发问及质证、辩论打下坚实的基石、埋下伏笔。如斯,被告人异议权的行使乃辩护的第一道曙光,也是扭转法官第一印象的“金钥匙”。只有这样,辩护人接下来才能展开精准、有力的庭审发问。但是,如果被告人用“凭印象或感觉”等诸如此类的言辞表达出来,可能就让会让法官产生“此异议属于扯淡或者不确定”的观感,法律是尊重事实和证据的,没有证据的法庭异议等于0,印象是一种感觉或者极有可能产生错觉,因此,被告人的回答必须“确定+印证”=真实,而不是凭借感觉随便说说……
典型硬伤2:功能错位
辩护人:张三,你是否是总监?
被告人:我是总监
辩护人:你的总监可不可以理解为形式上、挂名的总监,也就是说只是个影子?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证据和事实的理解,在辩论时发表。
法律规定:《解释》第196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第197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第198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典型硬伤3:穷追猛打
辩护人:张三,你们公司存在不存……的情况?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请你告诉法庭,是没有还是不清楚?
审判长:辩护人,这是什么问题?被告人已经回答的很清楚了,辩护人听不懂吗?
法律规定:《解释》第213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鉴于此,辩护人截取10例在共同犯罪案件庭审中看见、听见、感受到的10大庭审发问的典型错误,撰字成文,以供批驳,祈愿照亮后来者前行的路。
典型硬伤1:离题太远
辩护人:张三,我是你的辩护人,请如实向法庭陈述,请问你是哪一天入职的?
被告人:3月份
辩护人:如何入职的?
被告人:58同城正常面试入职
辩护人:谁面试的你?
典型硬伤8:夹杂水分
辩护人:张三,我是你的辩护人,请你如何向法庭回答我的问题,这将对你的定罪和量刑影响重大,你要认真听清楚每个问题,法庭上每分每秒都对你至关重要,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我听清楚了
辩护人:张三,你们公司有一种技术叫“BGP”,这种技术是我们在网络传输协议中的特殊类型,比较贵且卖给大客户,你是否懂得BGP和DAI的区别?换句话说,你是否知道他们的实质不同?
谈谈刑事庭审发问的八大硬伤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的日臻完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刑事庭审发问技术的实战应用也越来越凸显其核心穿透力和专业价值,似乎那种“问了白问、随便问问、不懂就问、浅显问问”的做法已经在被时代的橡皮擦悄悄地擦掉。换言之,30年前的庭审发问的理念与实战经验似乎已经跟不上法治时代发展的脚步……
被告人:请辩护人再说一遍,我没听懂
审判长:辩护人,你不需要铺垫,你就直接问
辩护人:这些都很重要,必须要问出来
审判长:你就直接发问,我也没听懂,要不你就不要问了,太啰嗦……
法律规定:无
诊断意见:首先,庭审发问永远是一场辩护律师与被询问者的心理战,因为法庭上被询问者犹如一场考试——紧张和不安,其内心变化莫测,因此,辩护人需要当庭通过发问技术及心理细腻捕捉,降低其戒备心理,顺着其心理问下去,在紧要关头让我们所要的答案浮出水面,戛然而止;其次,不要询问冗长、复杂、听不懂的复杂问题,如果连法官都听不下去了,说明问题极有可能夹杂了太多的“水分或者杂质”,鉴于此,辩护人需要对案件事实熟知,然后把事实细节拆分成被询问者乐于回答、易于回答、不得不回答的问题链,然后让被告人不快不慢、客观自如的呈现在法庭上……
庭审发问需要心中有模型、有方法论,在庭审实战中不断应用,在方法论与具体案例之间往返穿梭,存乎于心,不断检测并剔除错误与盲区思维——升级思维。换言之,唯有不断地总结、提炼、分析、修正,才能不断精进,推动整个行业的“在无形中”往前挪动、再挪动……总之,庭审发问有技术、有技巧、有方法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千万要记住:事实胜于技巧,技巧胜于感性,感性胜于子虚乌有法官问你有没有异议,你没有回答清楚,我再问一下你,你对起诉书指控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有异议
辩护人:有哪些异议?
被告人:我印象中涉案的数额没有那么多
公诉人:被告人,刚刚你的异议是凭印象的吗?
被告人:我忘记了,应该是这么多
法律规定:《解释》第197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被告人:总监李四
辩护人:你入职后上班情况如何?
审判长:辩护人,你问这些问题是啥意思?有意义吗?庭审时间有限,请辩护人问重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请不要发问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91条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5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第213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典型硬伤5:法条不熟
辩护人:张三,你是否有贩卖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我没听懂
辩护人:那我问你,如果你当庭陈述与笔录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被告人:以这次为准
审判长:辩护人,这个他说了不算。你回去好好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解释》
法律规定:《解释》第83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诊断意见:首先,法庭发问是对事实的发问,以上已经论述,在发问阶段询问被告人法律问题,显然是角色错乱;其次,被告人作为普通百姓,从未学习过法律专业知识,辩护人问被告人法律专业知识——以那次口供为准,这属于证据如何采信的法律规定,这显然属于法律评价的层面,并不是事实问题。总之,对于事实及细节,被告人是专家——亲力亲为;对于法律规定及证据学问题,辩护人是专家——术有专攻,辩护人与被告人各有分工,才能无限接近期望的辩护目标和方向……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典型硬伤7:忽略周围
辩护人:张三,我问你,你们
审判长:辩护人,刚刚这个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了,
辩护人:我没有听到,就几个问题
审判长:公诉人和其他被告人问过4次了,下一个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心中有些失落感,嘀咕#@%¥&*~
法律规定:无
诊断意见:首先,法庭最宝贵的资源是时间资源,庭审时间有限,法官的工作量巨大,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多、人数多、事实多,辩护人若不聚焦法官、检察官的讯问、同案辩护人的发问,重复的问题已经被法庭记录在案,再次发问毫无实质价值,且可能让法官反感;其次,捕捉法官、检察官及同案被告人的问题,有助于激发灵感,临庭发挥,逆向思维,推理出法官、检察官及同案辩护人发问的逻辑及倾向性意见,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时作出发问调整方案,扭转困局……否则,沉浸在自己设定的逻辑框架内孤芳自赏——极有可能跑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