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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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车船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责令停止行驶。

A、公安交通管理部门B、交通执法部门C、城管执法部门D、渣土管理部门参考答案:A2.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上()以下罚款。

A、1000,10000B、3000,30000C、5000,50000D、10000,100000参考答案:D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A、封闭B、使用C、利用D、占用参考答案:D4.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罚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参考答案:B5.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应当随车船携带由()核发的处置证。

A、交通管理部门B、渣土管理部门C、城管执法部门D、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考答案:D6.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款。

A、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D、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参考答案:C7.对装运渣土、建筑垃圾偷倒的,城管可以暂扣(),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A、处置证B、驾驶证C、运输工具D、行驶证参考答案:C8.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A、日产生量B、周产生量C、月产生量D、年产生量参考答案:A9.()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上海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

上海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障城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扣物品,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城管执法中依法暂扣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第三条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措施的程序和对暂扣物品的保管、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五条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暂扣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由当事人在上述法律文书上签名后,城管执法人员将其中一份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暂扣物品,难以实施现场清点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

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指定地点清点,取得《暂扣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或者脱离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口头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在文书或者封条上写明情况,请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并摄像取证。

第六条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

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应当按照暂扣物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季节,充分考虑、保护暂扣物品使用价值,一般应以当日当班处理完毕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天。

(二)对其他暂扣物品,暂扣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暂扣物品保管人员,对暂扣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2015版)目录一、责令改正通知书二、谈话通知书三、现场检查笔录(一)四、现场检查笔录(二)五、现场检查笔录(三)六、询问笔录七、陈述申辩笔录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二、当场处罚决定书十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十四、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五、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十六、暂扣物品决定书十七、延长暂扣物品期限决定书十八、解除暂扣物品决定书十九、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二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二十一、责令拆除/改造/清除决定书二十二、强制拆除决定书二十三、代履行决定书二十四、立即代履行决定书二十五、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二十六、加处罚款决定书二十七、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二十八、代履行催告书二十九、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三十、立案审批表三十一、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三十二、案件移送单三十三、送达回证三十四、结案审批表三十五、案件移送函三十六、指定管辖申请书三十七、指定管辖通知书三十八、协助通知书一、责令改正通知书(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名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城管改字[ ]第号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因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行为。

□在年月日时分前,作如下整改:特此通知。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年月日签收人:城管执法人员:时间:时间:(本文书一式贰份。

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

)二、谈话通知书(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名称)谈话通知书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到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其他: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扎实推进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加强对暂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城法〔2003〕68号)、《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城法〔2004〕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公示行为的通知》(杭城法〔2005〕14号)、《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城法〔2003〕68号)和《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杭城法〔2011〕87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暂扣罚没物品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

第三条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无见证人在场的,在主要证据全过程记录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证据的条件下,由执法队员予以注明。

(十一)暂扣的财物细小、琐碎、杂乱或者没有相应的计量工具,难以清点、计量的,可根据需要使用暂扣袋、暂扣箱、暂扣筐盛装,用封条封口。

(十二)仅限于涉案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2015版)目录一、责令改正通知书二、谈话通知书三、现场检查笔录(一)四、现场检查笔录(二)五、现场检查笔录(三)六、询问笔录七、陈述申辩笔录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二、当场处罚决定书十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十四、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五、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十六、暂扣物品决定书十七、延长暂扣物品期限决定书十八、解除暂扣物品决定书十九、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二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二十一、责令拆除/改造/清除决定书二十二、强制拆除决定书二十三、代履行决定书二十四、立即代履行决定书二十五、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二十六、加处罚款决定书二十七、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二十八、代履行催告书二十九、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三十、立案审批表三十一、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三十二、案件移送单三十三、送达回证三十四、结案审批表三十五、案件移送函三十六、指定管辖申请书三十七、指定管辖通知书三十八、协助通知书一、责令改正通知书(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名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城管改字[ ]第号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因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行为。

□在年月日时分前,作如下整改:特此通知。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年月日签收人:城管执法人员:时间:时间:(本文书一式贰份。

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卷。

)二、谈话通知书(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名称)谈话通知书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到接受调查询问,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其他: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答案(二)15.7.17

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答案(二)15.7.17

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答案(二)第一部分判断题1、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错)2、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错)3、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公安、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执法。

(错)4、经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对)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错)6、《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7、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对)8、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对)9、《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对)10、餐厨废弃油脂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可以根据情况开启。

(错)11、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人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错)12、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合并罚款。

(错)13、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对)14、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对)1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对)16、给予行政处罚前,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错)17、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规定。

(对)18、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城管执[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城管执〔2011〕9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城管暂扣物品注意事项

城管暂扣物品注意事项

城管暂扣物品注意事项城管暂扣物品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对违规行为暂扣不符合规定的物品的行为。

在暂扣物品时,城管部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与合理性:城管部门在暂扣物品时,必须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并且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暂扣行为。

不能滥用职权暂扣物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城管部门在暂扣物品时,需要公开透明地告知当事人暂扣的原因、物品的存放地点和办理取回手续的流程。

禁止将暂扣物品用于敲诈勒索或其他非法目的,要保证暂扣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3. 非法物品的处理:对于涉及非法物品的暂扣,城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执法机构,并配合有关执法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不能将非法物品随意处理或变相销毁,必须依法办理。

4. 合理期限:城管部门暂扣物品的时间应当合理,不能无故拖延或长时间留存。

一旦达到暂扣物品的合理期限,城管部门应当主动联系当事人办理取回手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人性化管理:城管部门在暂扣物品时,要尽量采取人性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方便和帮助。

例如,可以设立方便快捷的取回手续办理窗口,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确保当事人能够便利地取回自己的物品。

6. 教育引导:城管部门在暂扣物品时,可以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对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影响,并引导其改正错误,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不仅要解决问题,更要起到预防和教育的作用。

总之,城管部门在暂扣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

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确保暂扣物品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同时,城管部门也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建设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

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

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

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仪容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四章举止规范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正文:----------------------------------------------------------------------------------------------------------------------------------------------------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八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没收项目对下列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没收:(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财物;(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财物;(三)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贪污、挪用、贿赂的赃款赃物从事各种活动而获得的收益;(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清差额部分合法来源的财产和支出;(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实体兼职取得的酬金;(七)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

第四条追缴项目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追缴:(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象征性付款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的收益;(五)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追缴的财物。

陈克宝与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克宝与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克宝与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姚佐莲程黎【审理法官】张文忠姚佐莲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克宝;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陈克宝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陈克宝【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周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伟【代理律所】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克宝【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暂扣物品清单内容为,古典吉他1个(备注吉他包)、CUBE音响(50瓦)1个、话筒(先科)1支、话筒支架1个。

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

本案中,被上诉人普陀城管局认定上诉人在涉案地点摆放吉他、音箱、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等进行卖艺活动,且未能出示相关许可手续,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占道经营的行为,遂作出被诉暂扣决定,对其经营使用的物品实施暂扣措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其他需要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跨区域流动案件统一调动指挥工作机制。

二、删去第七条。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重大案件督办;六、其他修改: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均修改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将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五条、原第十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城管执法机构”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修改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沪城综办[2007]0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城综办[2007]02号)市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了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积极组织本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参照该制度制定本区(县)联席会议的相关工作制度。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一日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工作,保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履行职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联席会议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协调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讨论、研究和完善城管执法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二、围绕城市建设管理总体安排,讨论协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重点。

三、综合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资源,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执法工作。

四、研究分析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形势,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联席会议设第一召集人一人、召集人若干。

门责管理办法

门责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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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障城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制度,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扣物品,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城管执法中依法暂扣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第三条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措施的程序和对暂扣物品的保管、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五条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载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暂扣物品,难以实施现场清点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

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指定地点清点,取得《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或者脱离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口头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在文书或者封条上写明情况,请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第六条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

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应当按照暂扣物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季节,充分考虑、保护暂扣物品使用价值,一般应以当日当班处理完毕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天。

(二)对其他暂扣物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七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暂扣物品保管人员,对暂扣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暂扣物品中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城管执法部门、执法队员和保管人员不得损坏、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暂扣物品。

第八条对暂扣物品中的非法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时间来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暂扣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对无法通过变卖等方式处理的,在留存证据后可以销毁。

第十一条对其他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

公告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暂扣物品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公告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处理,并退还暂扣的物品。

第十二条对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的暂扣物品处理方式:
(一)属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二)金、银物品(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三)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县)、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四)可回收的的杂货类物品,交废品收购公司收购;
(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公司拍卖;
(六)无法拍卖,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交环卫作业服务企业销毁。

处理暂扣物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对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的,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对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暂扣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月集中公布暂扣物品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暂扣文书使用以及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的《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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