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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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定。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6年“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

2016年2月初,国务院陆续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提出了要求,例如“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有必要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研究并及时作出规定。

(二)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在1997年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以下简称28号文),对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初步建成,客观上对破产清算会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2006年修订以前的简称原破产法)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实务中破产清算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多年来,我们一直关注、收集和摸索破产清算会计业务案例和模式,深入研究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为适时全面修订原有破产清算会计规定做好准备。

(三)完善市场机制,要求制定本规定。

在实务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反映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热门城市:天津律师乾安县律师株洲律师安次区律师舒兰市律师运河区律师弓长岭区律师道里区律师沧县律师在我国企业破产之后,履行破产程序时所需要产生的各种费用属于破产清算费用,一般公司在履行破产程序时都需要详细了解如何计算破产清算费用和相关规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介绍▲破产清算费用规定。

▲一、▲破产清算费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 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履行破产程序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主要有以下几项: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三、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的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30•【文号】财会字﹝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

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资产类(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关于《清算》会计准则的探讨

关于《清算》会计准则的探讨

关于《清算》会计准则的探讨作者:栾甫贵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1期商品经济产生了企业的优胜劣汰,产生了企业清算制度。

本文通过我国企业清算会计规则的回顾,提出了建立《清算》会计准则的必要性;总结了我国现行企业清算会计的基本架构;探讨了《清算》会计准则的模式及其选择;分析了《清算》会计准则建立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和解决对策。

一、引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其重要法则,企业清算是许多企业终将面临或正在面临的问题。

而我国关于企业清算的会计规则,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995年财政部曾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清算》(征求意见稿),开辟了企业清算会计规范的先河,遗憾的是至今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1997年财政部发布实施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为企业破产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规定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则,没有规范非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第二,其法律依据是1986年颁布、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而我国2006年修订颁布,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现了《企业破产法》的国际趋同,由政策性破产转向法律破产,无论公司法还是破产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由于老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因此该《暂行规定》也只用适用于国有企业,适用范围过窄。

因此,研究和设立《清算》会计准则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同时也面临该会计准则框架设计、相关协调等一系列难题,本文拟对此作些初步探讨。

二、建立《清算》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广义上看,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与正常清算两类。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2号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2号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95年2月9日印发财工字[1995]22号)一、为了适应有企业调整结构和转移经营机制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兴办各类企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是指国有企业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

三、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要从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出发,依法界定产权,支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原则。

四、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依法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中央国有企业的同级财政机关为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出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并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收入核算与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国有企业划清界限,实行财务脱钩,彻底分离。

划出的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

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国有企业调出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的企业调入的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

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出调入的资产,在报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国有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的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财会[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20日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

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02•【文号】国发[1997]10号•【施行日期】1997.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7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0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

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

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0•【文号】国资办发[1997]58号•【施行日期】199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企业的评估程序和范围。

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应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由清算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获得批复后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清算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

二、破产企业评估方法及原则。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颁布时间:1996-8-2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为了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

会计实务: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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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来看看都有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一)负债类科目设置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二、账务处理(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三)处置破产资产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四)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有企业试⾏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规定发布部门: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号:为了适应建⽴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的需要,配合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作,财政部最近制定了《国有企业试⾏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有助于对《规定》的理解,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般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是破产申请阶段,⼆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

现就破产申请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1.提出破产申请。

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申请⼈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债务⼈。

当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向债务⼈所在地⼈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民法院⾃动申请破产。

⽬前,多数企业的破产申请是由破产企业(即债务⼈)提出。

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全⾯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全⾯的会计,并出具资不抵债的鉴证报告。

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请求破产的书⾯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名单、地址、⾦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帐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院受理申请。

⼈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即进⾏受理与否的审查、鉴定。

受理债权⼈破产申请案件10⽇内应通知债务⼈,并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受理债务⼈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在案件受理后10⽇内通知债权⼈申报债权,直接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

3.债权⼈申报债权。

债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个⽉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应当⾃公告之⽇起三个⽉内,向⼈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 ,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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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哪些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包括:评估报告概述、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备查文件、评估报告书装订评估说明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评估明细概述、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

热门城市:龙城区律师宣化区律师黔东南律师朝阳县律师下花园区律师玉溪律师建平县律师昭通律师保山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呢?今天小编将在文章中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评估报告概述、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备查文件、评估报告书装订评估说明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评估依据的说明、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评估结论及其分析评估明细概述、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3.25•【文号】财基字[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财基字[1997]1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我们制定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抄送: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所欠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处理作如下规定: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中央财政三项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基建资金)债务包括:(一)国家预算内中央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二)特种“拨改贷”资金;(三)中央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财务问题【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工字﹝1996﹞226号【发文日期】1996-08-20【实施时间】1996-08-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具体会计准则 为了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考试试卷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考试试卷

失业保险政策法例考试一试卷姓名___分数___一、填空题(每个填空1 分,合计 20 分)1、依据《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经过各样门路妥当安排破产(公司员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从头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破产公司员工失业时期,依据《国有公司员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没法从头就业的员工,切合社会救援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据规定发给社会救援金。

3、布置破产公司员工的花费,从破产公司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第一用于(布置员工)。

4、破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员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理费)中支付,详细支付方法安照财政部《国有公司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5、政府鼓舞破产公司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能够依据当地的实质状况,发放(一次性布置费),不再保存(国有公司员工)身份。

在领取(一次性布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援)。

6、对于矿山封闭破产工作的所属集体公司员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 ),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与封闭破产矿山排除老动关系的员工,被其余单位招用的。

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8、在合同制员工经济赔偿金,按每满(1 年)工龄发( 1 个月)自己上年薪资的标准计算。

9、清理时期员工生活费,按在在员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损失的公司,由公司用(损失补贴)发放;没有损失的公司,依据( 3 个月)的破产清理期和的那当地规定的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计算。

二、选择题 (每题 5 分,合计 30 分)1、对于—年 7 月 1 日此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员工,依据原劳动部《对于印发<违犯和排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方法>的通知》规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 --个月薪资经济赔偿。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题3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时,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应转入的科目是〔〕。

A B C D答案解析: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有〔〕。

A B C D答案解析: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以下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 B C D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4.以下不属于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构成内容的是〔〕。

A B C D答案解析: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

5.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清算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的科目是〔〕。

A B C D答案解析: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清算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6.财会【2016】23号文的适用范围是〔〕。

A B C D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适用于企业自被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6.11.04
【文 号】财工字[1996]370号
【施行日期】1996.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财工字〔1996〕370号 1996年11月4日)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全部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集团,由财政按在各试点城市的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15%拨给,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4号),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财务处理情况。在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破产安置补偿费标准

破产安置补偿费标准

一、破产安置职工费用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二、破产安置补偿费标准
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

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

三、破产安置退休职工养老费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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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为了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比照试点城市名单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
(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
(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等。

五、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下列财产计入破产财产: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企业下列财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担保财产。

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二)公益福利性设施。

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需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三)职工集资款。

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八、破产债权是指经清算组确认的至企业破产宣告日止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各项债权。

包括下列各项:
(一)宣告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二)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
(三)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但未受偿部分的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其代替偿还款为破产债权;
(六)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致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等。

下列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宣告破产后的债权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按规定应分担费用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九、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般随发生随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清算组应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拨付破产费用。

十、破产财产处置前,破产清算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转让。

十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工作。

(一)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

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收方企业从接收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

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费。

(三)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破产企业原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十二、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三、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处置收入,由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日至终结日止的清算财务报告,连同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资料和清算财产表,一并移交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五、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机关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企业分立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9号)执行。

十六、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整体收购破产企业财产、承担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全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在上海、天津等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自贡等6个比照试点城市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十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比照试点城市名单
一、50个试点城市名单
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北京、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郑州、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鞍山、抚顺、本溪、洛阳、吉林、包头、大同
二、6个比照试点城市名单
自贡、绵阳、黄石、芜湖、九江、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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