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省国资委系统各企业2010年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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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派驻省外办事机构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级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需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相一致。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是省财政厅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其产权变动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及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事业单位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形式、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权限内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规定权限的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8〕10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5【实施日期】1998.07.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10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7〕18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拟定的《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998年7月15日)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产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并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项目)。

贵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

贵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

贵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省管企业名单(31个)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冶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贵州省开发投资公司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林东矿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贵州省贵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钛厂贵州成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在黔企业名单(32个)贵州电网公司中国电信集团贵州省电信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贵州铝厂(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黔)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车辆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州中烟工业公司贵州中烟工业公司贵阳卷烟厂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毕节卷烟厂贵州中烟工业公司遵义卷烟厂中国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天升桥水力发电总厂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局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贵州分公司兖矿贵州能化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贵州公司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贵州分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黔党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8]5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国有企业规模不大,国有经济分布过宽,产业布局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着力点,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因企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科技创新,着力消除制约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思想束缚和体制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加强国资监管,充分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发展。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把深化改革作为根本动力,切实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突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贵州省国资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开展

贵州省国资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开展

贵州省国资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开展“践行核心价值观争做向上向善好青年”主题活动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国资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开展“践行核心价值观争做向上向善好青年”主题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系统各企业团委(团工委):
根据《关于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开展“践行核心价值观争做向上向善好青年”主题活动的通知》(黔青通字[2014]75号)的精神,团省委将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全省团员青年中开展“践行核心价值观争做向上向善好青年”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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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0.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黔府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日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6号)的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纳入省本级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启动实施。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各企业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联系沟通。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在监管企业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在监管企业推动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省国资委和企业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保护国有资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国资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发[2010]91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9年初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负责人会议精神,不断提高中央企业办公厅(室)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经委领导同意,决定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工作的总体设计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以《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10]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依据;以创建一流中央企业办公厅(室)为目标;以值班、会务、公文、信息、保密、档案和信访工作为内容;以简单有效、成熟一项开展一项、不给企业增添负担为原则,自2010年起,分步推进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

二、评价工作的实施安排(一)按照工作部署,2010年继续开展公文、信息和保密工作的单项评价(评价办法修订稿详见附件)。

(二)2011年拟增加值班、会务和档案工作的单项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三)2012年拟增加信访工作的单项评价。

(四)研究探讨适时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工作的综合评价。

三、2010年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一)公文。

1.评价内容:国资委中央企业机要文件交换工作评价、中央企业报送公文评价和优秀公文评选。

2.评价依据:《中央企业公文评价办法》《中央企业优秀公文评选办法》《国资委中央企业机要文件交换站机要交换工作评价办法》(附件1、2)。

3.时间安排:2010年12月开展本年度机要文件交换工作评价和中央企业报送公文的评价; 2010年11-12月开展中央企业优秀公文评选;2011年1月公布评价结果。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黔国资通考核[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08]31号)各监管企业: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施行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具体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考核;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省国资委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依据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所监管国有资产经营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0年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0年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0年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国资厅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0年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43号)各中央企业:2009年,国资委按照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在各中央企业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成果。

2010年是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三年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工作达标的关键一年。

2010年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年度目标是:中央企业二级企业完全实现正版化;中央企业三级企业基本实现正版化。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确保2010年目标的实现和“三年规划”目标的顺利落实。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资委“三年规划”要求,现就国资委2010年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加强中央企业正版软件集中采购工作2010年,国资委将继续做好中央企业正版软件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规范,总结集采谈判经验,做好正版软件需求调查等基础工作,逐步扩大集采软件种类,为中央企业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正版软件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各中央企业应配合做好软件需求调查材料的填写和汇总上报工作,积极参与国资委组织的软件集中采购,积极派本企业的专家参与集中采购谈判。

二、推行中央企业软件资产管理根据推进中央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从管理理念、制度建设、软件应用等方面,总结中央企业开展软件资产管理的经验和案例。

配合国家版权局,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软件资产管理的试点,深化软件资产管理在中央企业的应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

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

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各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精神,为加快国资监管机构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人(股东)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监管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各监管企业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监管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未规定由出资人(股东)负责审核、核准、决定、登记、备案的事项,由监管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省国资委将加强出资人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管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国资委已将监管企业对授权放权事项的行权履职情况列入2020年督查重要事项,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黔国资产权[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6]34号)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2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10.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着力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规范和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一)审批制项目。

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或经济贸易部门,下同)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2.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先行出具同意项目先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单位据此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贵阳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治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治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对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操纵,标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治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治理暂行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治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和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判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那么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觉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操纵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增进企业提高经营治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成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操纵。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操纵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未成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依照增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操纵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和谐工作。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07-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结合监管企业实际,为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相关指标计算口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职工人数计算口径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企业待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使用的临时职工等。

第二章薪酬确定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实际完成经营业绩的薪酬。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九条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的计算以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依据,综合完成率为100%的,得绩效年薪基数;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1%,其超额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上限为20%;完不成考核目标值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绩效年薪基数的1%,不设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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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资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省国资委系统各企业2010年共青团工作进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28
【实施日期】201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国资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省国资委系统各企业2010年共青团工作进行目标考
核的通知
系统各企业团委(团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会议和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团省十二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的精神,在巩固2009年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系统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创新发展,努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团省国资委企业工委决定对系统各企业2010年共青团工作进行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省国资委系统各企业团委(团工委)。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共性目标、重点目标和创新目标,内容具体如下:
(一)共性目标
1、思想政治建设。

深入开展“身边的榜样”典型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身边的榜样”先进事迹,引导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不断朝着更高的目标前进,树立企业青年良好的社会形象;继续深化形势任务教育,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和把握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引导青年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国资委的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企业应对危机的措施上来,凝心聚力,创新创效,共谋发展,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新胜利;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团省十二届四次全会、团工委书记滕义同志的工作报告、系统2010年共青团工作要点;全面开展分类引导青年工作。

2、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一流职业素养,一流岗位技能,一流工作业绩,一流严实作风”要求,大力加强管理、技术、技能三支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技能培训,广泛开展青年职工技能大赛,深入推进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培育青年高技能人才;继续做好“推优入党”和“推优荐才”工作,建立完善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使青年成长成才步入快车道;组织开展青年争先创优活动,挖掘选树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和营销服务等一线可亲、可敬、可学的先进青年典型,激励带动更多的青年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继续深入开展青年职业生涯导航活动;扎实推进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团员青年提高就业创业的能力。

3、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1)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创新创效。

从企业创新的战略高度出发,把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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