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类订立效力
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
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一、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商业交易、雇佣关系还是房地产交易,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确保各方的权益并规范各方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就合同的分类和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二、合同的分类1. 按合同的性质分类按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它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商品的一种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其中一方是买方,另一方是卖方。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约定其中一方将某一物品(包括房屋、车辆、设备等)暂时使用权让与另一方,而另一方按照一定的期限和条件支付租金的合同形式。
(3)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下的一种合同形式。
雇主与受雇者之间通过签署劳务合同,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等相应的权益、义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代其办理特定事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形式。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特定的要求和程序行事,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按合同的形式分类按照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类。
(1)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它是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一般包括合同的签订日期、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具体内容等。
(2)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
尽管法律上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规定了书面形式,但口头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由选择合同对象、订立合同内容、约定合同条件等。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个体的自主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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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有哪些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
1、鉴证具有及时性2、鉴证具有教育性3、鉴证具有强制性。
对于合同的分类,其实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生活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合同就包括了劳动合同、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那究竟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呢?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的分类有哪些(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
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
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合同的具体分类
合同的具体分类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法律规定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合同的性质分类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买卖合同:指卖方将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劳务合同: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确定劳务关系、约定劳务内容和报酬的合同。
2. 按合同的订立方式分类
根据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口头合同:当事人在口头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也具有法律效力。
3. 按合同的履行方式分类
根据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方履行合同:指合同的履行只需要一方履行。
(2)相互履行合同:指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或多方相互履行。
(3)不完全履行合同:指合同一方未能完全履行,但另一方仍需履行的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具体分类。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的基础,对于合同分类的理解和应用,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的效力是怎样分类的
合同的效⼒是怎样分类的合同的效⼒有哪些种类?合同效⼒包括四⼤类,即有效合同,⽆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这些合同都有特定的构成条件,下⾯是律师⽹的⼩编为您提供的与之相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合同的效⼒是怎样分类的简述合同效⼒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的合同所产⽣的约束⼒。
合同的效⼒可分为四⼤类,即有效合同,⽆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指依法成⽴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产⽣的必须履⾏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即法律效⼒。
合同效⼒的种类(⼀)、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并在当事⼈之间产⽣法律约束⼒的合同。
从⽬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的条件。
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合同⽆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但因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效。
”并由此⽽推断其主要特征有:1、违法性;2、⽆效合同的不得履⾏性;3、⽆效合同⾃始⽆效;4、⽆效合同⾃然⽆效,⽆须当事⼈主张⽽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指出了⽆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始不应发⽣法律效⼒。
3、国家予以取缔。
(三)、待定合同所谓效⼒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效⼒与否尚未确定,⼀般须经有权⼈表⽰承认或追认才能⽣效。
合同分类的标准
合同分类的标准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合同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探讨合同分类的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
一、根据履行方式分类1.交付合同:交付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交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劳动力的提供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等。
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婚庆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
二、根据合同的主体分类1.双方合同:双方合同是指合同中只涉及两个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多方合同:多方合同是指合同中涉及三个或以上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合作协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等。
三、根据效力范围分类1.单向合同:单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对一方有约束力。
例如授权书、借款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2.双向合同:双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各方既承担义务,又享有权利。
四、根据合同的形式分类1.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
尽管口头合同的效力存在法律争议,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达成的合同。
书面合同通常具有更明确和可证明的约定,因此被认为更具法律效力。
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类1.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商品的买卖进行约定的合同。
销售合同通常规定了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设备等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的合同。
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一、引言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素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合同法规。
二、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原则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自由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
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网络合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义务产生和权利获得的时间点。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素、内容要素和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内容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种类、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前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同变更的形式要素。
六、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果。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可以通过解除、履行完毕、合同期满等方式实现。
合同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七、合同的风险和责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救济方式,如索赔、损害赔偿等。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二、合同的相对性
1、含义: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 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 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 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 的请求权。
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7、本约;预约。 8、为自己订立;为他人订立
四、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
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成立(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
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 非特定人发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合同不同类型分类如下:
一、按照合同制定方式分类
1.书面合同:指合同各项内容以书面形式表达,合同双方
必须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合同。
2.口头合同:指在当事人之间口头达成的合意,未书面表达,但在一定的证据证明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3.电子合同:指在网上签署的合同,以电子文本形式表达
合同内容,并依照电子签名法律规定实现双方之间的合同交互。
二、按照合同内容分类
1.销售合同:指卖方和买方之间关于货物销售的合同。
2.租赁合同:指当事人之间租赁有形或无形财物的合同。
3.服务合同:指乙方提供的服务与甲方达成的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指施工人承揽建设工程,业主支付工程
合同价款的合同。
5.合资合同:指两个或更多的组织单位所签订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合同。
6.技术合同:指技术供应商将技术知识转让给技术需求
方。
三、按照法律规定分类
1.民事合同:指个人、法人之间签订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
为内容的合同。
2.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规定的合同。
3.经济合同:指企事业单位间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决定各
自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
以上分类仅为常见的合同分类,实际情况可能不止,因此律师在拟定合同时,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分类。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力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形式有许多分类,⽣活中的合同形式也较为复杂。
针对不同的分类,我国现⾏法律也对合同形式有着具体的效⼒规定,保障双⽅当事⼈的合同有效。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的相关知识。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1、它指合同当事⼈双⽅⼝头约定合同内容,⽆需任何⽂字记载。
⼝头形式主要适⽤于即时清结的交易。
⼀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多属于现货交易。
合同订⽴采⽤⼝头形式最⼤的优点就是⽅便、快捷、简单。
因此现实⽣活中⼤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头合同。
如果合同⾦额较⼤却采⽤了⼝头形式订⽴,这往往建⽴在合同当事⼈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选⽤⼝头形式订⽴合同,就要承担⼀些风险,如履⾏过程中难以约束对⽅、发⽣纠纷后难以甚⾄⽆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
2、书⾯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形式的定义,即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头合同相⽐,书⾯合同多是履⾏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特点在于当事⼈因合同发⽣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与⼝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我国现⾏法律对合同形式法律的效⼒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未采⽤《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或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36条对此⼜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个补救措施: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合同⽽未采⽤,但⼀⽅已经履⾏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合同分类
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通过合同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得侵犯。
第二章合同的类型第四条合同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以下类型:第一节立法合同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间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行政合同第六条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劳动合同第七条雇主与劳动者就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婚姻家庭关系合同第八条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家庭生活、财产分配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货物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就移交货物,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第六节租赁合同第十条出租人将物品、房屋、设备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第七节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实物出借给借款人使用的合同。
第八节承揽合同第十二条承揽人承担一定工程、设计、制作、服务等业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节委托合同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特定事项,受托人根据委托办理事项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十节其他合同第十四条本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效力的形成、变更、终止,均依法享有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非法变更或者违反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受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真实的原则约束,不得利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导致合同效力无效或者生效。
第四章合同的解决第十八条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合同合同分类
合同合同分类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对合同的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各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清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合同分类的定义合同分类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权利义务等因素对合同进行归类和区分的过程。
根据合同的不同特点和目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销售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就货物或服务的买卖关系达成的协议,包括购销合同、供货合同等。
2.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3.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协议,包括代理合同、律师委托合同等。
4. 借款合同:指出借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还款的协议。
5. 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提供工作条件的协议。
6. 技术合同:指技术提供方向技术需求方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转让的协议。
7. 建设工程合同: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就工程建设达成的协议,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等。
8. 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就风险保障达成的协议。
9. 股权合同: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事宜达成的协议。
10. 合作协议:指合作双方就共同开展某项业务或项目达成的协议。
三、合同分类的重要性合同分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差异,合同分类可以帮助当事人准确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2. 权利义务明确:不同类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合同分类可以帮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3. 合同履行方式: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履行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合同分类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应该如何履行合同。
4. 纠纷解决途径: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合同分类可以帮助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合同分类的原则合同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质性原则:根据合同的实质和目的进行分类,确保分类准确反映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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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 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下: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一、合同的订立 (三)承诺
3.承诺的期限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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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到达:①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②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
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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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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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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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 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 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 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 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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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合同性质与合同分类
合同的合同性质与合同分类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是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性质和分类对于合同的效力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性质和分类,并分析其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合同的性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性质:1. 自愿性: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合同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合同,没有强制性要求。
2. 平等性: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压迫。
3. 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4. 有偿性:合同是以有偿交换为基础的,合同双方在交易中都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
二、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合同分类:1. 根据合同的性质分类:(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买方和卖方就货物的交易达成的约定。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使用权和租金等事项达成的约定。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达成的约定。
(4)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就劳动力的使用和报酬等事项达成的约定。
2. 根据合同的形式分类:(1)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约定,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
(2)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双方通过书面文件达成的约定,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署。
(3) 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双方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约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进行。
3. 根据合同的法律性质分类:(1)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涉及个人财产权益等民事关系。
(2)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之间订立的合同,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3) 国际合同:国际合同是跨国公司或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
合同效力的四个分类
合同效力的四个分类
以下是 8 条关于合同效力四个分类的内容:
1. 有效合同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去旅行,你们都满心欢喜地准备着,这就是一份有效合同呀!大家都按约定来,多靠谱呀!
2. 无效合同呢,就像一个坏了的苹果,外表看起来好好的,其实里面已经烂透啦!比如说,有人用欺诈的手段让你签了个合同,这能有效吗?那肯定不行呀!
3. 可撤销合同呀,就像是一件买了之后有点后悔的衣服,你还有机会反悔退货呢!好比你一时冲动签了个合同,后来发现不对劲,不就能撤销嘛!
4. 效力待定合同就好像是个还没确定身份的小孩,得有大人来确认一下呢!比如说未成年人签了个合同,就得等他家长同意才行呀,是不是很形象?
5. 有效合同就如同明亮的阳光,能给人带来温暖和安心呀!就像在工作中,你和公司签的正规合同,让你可以放心地工作呢!
6. 无效合同不就是个大忽悠嘛!明明不应该存在,却出来骗人,像那些违法的合同,真是可恶呀!
7. 可撤销合同难道不像一场可以修正的小失误吗?发现问题了就能改呢!就好像买东西,发现买贵了还能去理论退货呀!
8. 效力待定合同简直就是个悬念呀!到底行不行还得看后续发展呢!就像一场比赛,结果还没最终确定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合同效力的四个分类各有特点,大家一定要搞清楚,别稀里糊涂地就被坑啦!。
李建伟典型合同的分类
李建伟典型合同的分类引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保护各方的权益并规范他们之间的行为。
李建伟是一家大型企业的法务主管,他经常处理各种类型的合同。
本文将对李建伟典型合同进行分类,并介绍每种类型合同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中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
它规定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方面。
劳动合同特点•双方主体:雇主和员工;•内容详细:明确约定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劳动时间等;•劳动保护: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劳动秩序。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信息:包括雇主和员工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工作内容:明确描述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3.薪酬待遇:规定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4.劳动时间:约定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5.保密条款: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岗位,需要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6.解除合同条件:规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二、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协议,用于规范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李建伟在公司中经常与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特点•双方主体:买方和卖方;•商品或服务描述:明确约定交易内容、数量、质量等;•交付方式: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销售合同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商品或服务描述:明确描述交易对象,包括数量、质量标准等;3.价格与支付方式: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支付方式;4.交货期限与方式: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运输方式等;5.质量保证:约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6.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于规范租赁物的使用权和义务。
李建伟在公司中负责处理各类租赁合同,如办公场所、设备等。
合同签订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签订的定义和分类合同签订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达成协议,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或多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分类1.依照缔约方式分类(1)书面合同:是指各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2)口头合同:是指各方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不经过书面的合同。
2.依照合同性质分类(1)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以一定方式将物品转让给买方,而买方相应地支付货款的合同。
(2)劳务合同:是指一方通过自己的工作或劳动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收取一定报酬的合同。
(3)合作合同:是指各方为了共同完成一项特定的任务或实现某一目标,而签订的合同。
(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其拥有的物品或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一定租金的合同。
(5)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合同。
3.依照合同期限分类(1)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期限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或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后续约的合同。
4.依照合同是否可撤销分类(1)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在付出一定代价的条件下,可以自愿放弃合同的权利或者收回付出的代价的合同。
(2)不可撤销合同:是指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条件推翻协议的合同。
三、合同要素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需要明确各方在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3.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需要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合同的法律地位。
以上合同要素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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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的效果: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两个例外:
(1)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 成立”。 (2)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 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 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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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 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 应负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1.赔偿损失: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2.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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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 序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 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 形,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四种法定的丧失或可能 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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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华能亭趾热电厂诉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签订 买
(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合 同还应加插工程检验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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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 同法第130条)
特点: 1、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 2、有偿原则 3、自愿公平的原则 我公司以买卖合同居多,大部分存在像合同内尾部 的我方委托代理人未签字和加盖公章等小细节的问 题。(这体现了我公司经办人法律意识不足。)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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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是指特定人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 件,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分类
合同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分类
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之间双方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和分类。
首先,合同协议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力:合同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协议,就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自愿:合同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达成协议。
3. 合法合理:合同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其次,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分类方法,合同协议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种类。
常见的合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根据是否需要形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口头合同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
2. 根据合同的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合同等多种类型。
3. 根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等。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协议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合同协议的法律属性和分类也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法
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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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10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主要内容1.合同法原则2.合同的调整范围3.合同的分类4.合同的订立5.合同的效力6.合同的履行7.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8.违约责任9.合同的担保一、合同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5.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三)公平原则1.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四)诚实信用原则1.订立合同时2.履行合同时3.合同终止后(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调整范围(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2.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1)可以履行抗辩权(2)风险各方共担2.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1)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2)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1)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2.无偿合同(1)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2.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3.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4.从合同无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2Z202020 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一、合同订立的条件二、要约三、承诺四、合同的一般条款五、合同的形式六、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的条件(一)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二)经过要约与承诺(三)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五)要约的失效(六)要约邀请(一)要约的概念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形式与生效1.形式(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2)口头形式:(当面或通过电话)(3)行为2.生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3)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①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消灭)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六)要约邀请1.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三)承诺生效(四)承诺超期与延误(五)承诺的撤回(一)承诺的概念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2)作出行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者有效的。
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
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2)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定或习惯做法(三)承诺生效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四)承诺超期与延误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延误(客观原因)(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1.在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四、合同的一般条款(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七)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五、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六、缔约过失责任(一)内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构成要件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主要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阅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违反有效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当事人在订阅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一)内涵1.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
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一)内涵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二)合同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特征1.内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从开始即无效力)。
2.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3)合同当然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