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2020年收费标准

维修基金2020年收费标准
维修基金2020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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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地建筑成本的5%缴纳(一般购房者2%。开发商3%)每平米合计90-110元,各地方缴纳有区别,但是维修基金一定是开发商缴纳比例大于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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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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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高档房以下是70/m2高档房室125/m2契税是按照面积来算90以下是1个点90到144以下是1.5144m2以上上3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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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这边的专项维修基金标准: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广州啄木鸟验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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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

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虽然业主在购房时缴纳了购房款3%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但多数业主对住房维修基金知之甚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修订过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是用于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通俗地说,除了自己房子内的,都是共用部位。但并不是任何维修都能使用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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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缴纳如下: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北京酒店装修公司,买方;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交易费3/平方,买方; 5、工本费80元,(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6、维修基金按房价的2%左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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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购买非住宅契税统一为3%。按首套房交契税,需要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契税:原则上买方承担

普通住宅: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按房屋总价的1%征收,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在90—144平米的(包含90、不包含144),按房屋总价的1.5%征收,家庭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144平米以上的(包含144),按房屋总价的3%征收。

家庭非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屋总价的3%征收

别墅、商铺、写字楼等非普通住宅:按照房屋总价的3%征收。

常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1)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以下

(2)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在1.0(含1.0)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内。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为“普通住宅”,否则为“非普通住宅”。

希望这个答案能让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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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缴标准:(一)回迁房屋原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交购房款的以及标准房屋套型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的(含按照拆迁法规规定安置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均属与房改政策接轨。其维修基金提取标准按我市房改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60元20%的比例提取,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提取52元,存入市房产局维修基金专户。另外,再按与房改政策接轨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当时(指签订拆迁协议日期)房改售房成本价的1%向被拆迁人收取维修基金。

(二)标准房屋套型外按市场价格购买增加面积的部分,以及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部分,其维修基金按回迁地商品房屋价格2.5%的比例收取。拆迁地商品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含2300元)的,按每平方米2300 2.5%的比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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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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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的话,购买一套房子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在购买的时候有很多的手续需要办理,而房屋维修基金就是其中的一项。那么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呢?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下面装修网小编就为大

家介绍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

房屋维修基金的定义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应用范围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

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房屋漏水属小修,应包含在物业费里.维修基金属大修,极不容易申请.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建设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建设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状况分析 1、房屋维修资金发展背景 1998 年建设部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随后全国各省会城市和地级市陆续开始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到2001 年,全国地级以上的城市维修资金归集已初具规模。经济发展较好的县级市也都开始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归集的金额各不相同。 到2005 年,各地级以上城市归集金额都达到了亿元以上的,有的城市达到百亿以上。随着房屋保修期满,维修资金到了使用年限,各式各样的问题在全国各城市集中暴发。 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财政部联合签署予以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的维修资金收缴工作已经进行近二十年,并逐渐扩展到县级城市,维修资金金额巨大,如何收缴、管理、使用这一笔资金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这几年,全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各城市未缴、漏缴、占用、挪用乃至侵占或者根本没有进入规定账目管理体系等问题在全国各地不时暴露,因为房屋维修资金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这是一个新生事物必然经过起步、发展、改进、成熟的阶段,我国的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也逐渐走向信息化规范管理模式。 2、房屋维修资金的特殊性 房屋维修资金的先天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性: (1)数额巨大,管理项目复杂:按统计部门的资料保守估算,全国专项维修资金高达数千亿,这些资金的管理不仅仅是银行户上一个数字,它的日常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个环节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 (2)专款专用:房屋维修资金是房屋保修期满后维修保养用的,是房屋的养老金,对使用对象有着严格的控制,使用申批严格。 (3)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按比例分摊: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在购买房屋时,按照房屋面积或购房款的一定比例缴纳,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时针对房屋不同的状况按比例进行分摊。 (4)不可跨行政管理地区管理和使用:这是房地产管理行业的性质决定的,一幢房子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

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资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资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 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 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资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资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物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及改善建议】

物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及改善建 议】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及改善建议摘要:在 ___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房地产企业在加快建设进程的同时也在大力提高建设水平,以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要求的逐步提升,我国形成了新的业态,物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我国物业企业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探究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当下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主要讨论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不齐的影响、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问题改善方案。 关键词:维修资金管理;物业;问题;改善建议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属于一项民生工程。所以,物业公司要重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积极地通过优化配置物业维修资金,达到最大化的物业资金管理及使用效果。与此同时,物业公司要转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理念,使得该项管理工作进入崭新的发展局面,提升人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物业公司要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科学地开展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一、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的内涵是物业维修管理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的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与各项公共设施维修与改造的费用。而物业维修部门负责合理地配置资金,提高公共设施维修水平,为业主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业主生活需求及品质。这样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有效改善。在优质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下,公共设施这项资源的利用率可以得到有效提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人员需要认识到自身所承担地责任,主动地践行物业管理工作。为保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水平,有必要不断地总结管理经验,构建科学的管理方案,以便及时高效的解决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维修资金归集不齐的影响维修资金是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维修资金短缺,最终会导致物业管理工作大打折扣。维修资金归集不齐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修资金匮乏,将影响物业工程维修改造工作进度与质量;二是维修资金短缺将影响物业管理人员对物业资金的优化应用,进而降低业主的生活质量;三是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不全面,将可能导致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激化;四是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不全面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物业维修资金归集越来越困难,从而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陷入僵局。

某项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某项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广场××号楼项目(---)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大楼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并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市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大楼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一次性按购房款的3%向业主收取大楼物业公共维修专项基金(芝罘区内该基金由市房产交易处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共资金设专帐管理。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委会同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来自:),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三、维修基金的用途 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大楼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公用部位是指大楼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大楼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大楼管理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回(来自:)复大楼管理处,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大楼管理处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住房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还房、联合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2.5元交纳。 第四条上述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交纳。 第五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沼气、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该小区、大厦、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八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请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方案简介概要(1)

一、相关背景 2003年 6月 8日,国务院颁布了第 3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物业管理条例》自 2003年 9月 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提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2007年 12月 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第 165号令, 正式颁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并于 2008年 2月正式施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的征缴、使用等均做了详细说明, 将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到更高的法规层面。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部分城市就本地区的发展现状,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物业管理条例法规, 其中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各地也各不相同。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开发商代收代管, 而后由成立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管理,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监管,业主所有。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人工会计账册管理模式已难以应付,相关软件系统也应运而生。二、产品简介 《毅成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本系统” 遵循‘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融合了涉及商品房、 房改房、二手房等多种性质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 系统几乎涵盖了所有目前所能预见的各项业务, 并提供方便 的开发方法,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政策的需求。 本系统 1.0版本于 2002年 10月立项, 03年底研发成功并在南京物业管理办公室试运行, 04年 6月正式上线运行。经过六年多不断完善,先后在江苏南京(包括浦口、江宁、六合、高淳、潥水十一区两县、淮安(包括涟水、楚州、盱眙等三区四县、安徽安庆、安徽天长、山东枣庄(包括腾州市、薛城区、台儿庄区、开发区三区一市等近 20家客户实施, 目前系统运行稳定, 管理的业主户数近 240万,管理的资金规模达到 100多亿。 目前已升级至 3.0版本,包含 B/S和 C/S结构两种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版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威海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威海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屋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

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防雷、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

物业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项目(---)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大楼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并依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市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大楼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一次性按购房款的3%向业主收取大楼物业公共维修专项基金(芝罘区内该基金由市房产交易处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共资金设专帐管理。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委会同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三、维修基金的用途 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大楼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大楼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公用部位是指大楼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大楼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大楼管理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回复大楼管理处,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算和决算,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大楼管理处审核。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 月30 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 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

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 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 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制定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确 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促进物业管理质量的提高,减少业主的开 支或损失。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物业区域内的道路; ②物业区域内的路灯; ③物业区域内园林绿化地; ④物业区域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物业区域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物业区域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 ,仅供参考) :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 :0.25元/平方米 o 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 o 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 o 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 o 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 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 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 细表》 ;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 ,按照《服务 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 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 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 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 并及时将托收 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 《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 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 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 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 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 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 作业规程》 、 《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 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 规定或根据 《委托管理全合同》 、 《业主公约》 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 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 应向小区业主管理 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 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 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 ;区住宅管 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一、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定义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保修期满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开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方案

一、相关背景 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第3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自 9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第165号令,正式颁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月正式施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的征缴、使用等均做了详细说明,将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到更高的法规层面。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部分城市就本地区的发展现状,相继出台了各自的物业管理条例法规,其中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各地也各不相同。当前主要存在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开发商代收代管,而后由成立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管理,二是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监管,业主所有。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人工会计账册管理模式已难以应付,相关软件系统也应运而生。 二、产品简介 《毅成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遵循‘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融合了涉及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等多种性质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系统几乎涵盖了所有当前所能预见的

各项业务,并提供方便的开发方法,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政策的需求。 本系统1.0版本于10月立项,底研发成功并在南京物业管理办公室试运行,6月正式上线运行。经过六年多不断完善,先后在江苏南京(包括浦口、江宁、六合、高淳、潥水十一区两县)、淮安(包括涟水、楚州、盱眙等三区四县)、安徽安庆、安徽天长、山东枣庄(包括腾州市、薛城区、台儿庄区、开发区三区一市)等近20家客户实施,当前系统运行稳定,管理的业主户数近240万,管理的资金规模达到100多亿。 当前已升级至3.0版本,包含B/S和C/S结构两种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三、技术方案 3.1系统建设原则 当前管理信息系统(MIS)主要架构模式有B/S/S和C/S/S两种: B/S/S(浏览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架构是当前运行于广域网内的管理系统普遍采用的系统架构,它的优点是无需安装系统客户端,只要安装了网页浏览器,如IE、FireFox、Maxthon等即可,维护方便。 C/S/S(客户端/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 架构主要用于局域网,它与传统的C/S两层结构不同,C/S/S是瘦客户端,只需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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