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三个维度

合集下载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产物,起着记录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表明裁判结果等作用。

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裁判结果的理论依据和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

说理性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典型的裁判文书由三部分组成: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部分和说理部分。

说理部分是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采用的法律基准进行系统分析的部分。

它必须清晰明确,以支持合理且合法的裁决。

说理性的研究是通过研究这个部分,考察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判断案件事实,并得出决定的过程及其决定是否恰当的探索。

第一个案例是高瑞的死亡案。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被指控殴打死亡一名女子。

法官在判决中详细描述了发生的行为、伤害的严重性、证人证言和其他一些因素。

然后,法官简要分析了法律基准和相应的罪名适用。

法官在说理中明确阐述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并阐明了为什么被告人应该被判处重刑。

这个案例表明,法官在说理中应该保持透明度和合理性,并明确解释法律标准。

第二个案例是陈某涉嫌虚开发票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详细描述证据中的虚假发票以及被告人的作用。

法官还需要阐述法律适用和如何判断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责任要求。

法官在说理中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并支持这个结论所依赖的依据和证据的可信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官在说理中应该遵循一些常规步骤并确保其推理和结论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是王某行骗案。

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他上述的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他被判处的处罚作出明确的判断。

在说理中,法官应明确表述事实,然后借鉴前例或其他类似案例的法律标准和准则,进而说明为什么王某应该被判刑。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法官需要在说理中强调这些因素,阐明王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最终判出了他应该被判处的刑罚。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至关重要。

在说理中,法官需要阐述事实、适用法律标准和定量、量化权衡法律原则。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辩论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深刻的变革决定了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结论和依据的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

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整个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势在必行。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当前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超审限严重却不作任何解释。

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二年多,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时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二)事实部分不完整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事实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诉、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样式的说明要求是“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讼争焦点,对双方的言辞论辩要点、各自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

接下去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应该表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认证的全过程,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

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中以下问题的产生:第一,不能完整准确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裁判文书说理示例

裁判文书说理示例

裁判文书说理示例一、引言裁判文书说理是指裁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争议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结果的依据和理论基础,它直接反映了裁判员的才智和司法水平。

本文将就裁判文书说理进行深入探讨。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裁判文书说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2.1 法律依据的明确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和分析。

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可以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到法律依据的明确性,从而增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感。

2.2 判断结果的合理性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争议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法律解释,以达到判断结果的合理性。

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可以使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产生信任,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3 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可以总结和发掘司法实践经验。

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可以实现裁判员之间、裁判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要素裁判文书说理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事实陈述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陈述。

在陈述事实时,裁判员需注意客观中立,不能带有个人主观色彩。

3.2 证据分析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证据分析包括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判断证据是否能够支撑判决结果。

3.3 法律解释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能够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到裁判员的依法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3.4 理由阐述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判决结果的理由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

理由阐述包括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对事实证据的运用和对争议问题的分析等。

四、裁判文书说理的结构裁判文书说理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4.1 案由介绍在案由介绍中,裁判员需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当前,在司法公开语境下,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也越来越多,如何应对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需求,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从2014年开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这是人民法院所迈出的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期待的重要一步,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犹如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劣质产品将危及企业的发展与生存,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好坏,关乎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也关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要素,说理是否清楚、透彻和深刻,是衡量裁判文书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说理又是裁判文书的不朽灵魂,缺乏说理的裁判文书显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

以下,笔者对规范法院裁判文书辩法说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主要问题1、不说或不会说理不重视裁判文书说理。

如刑事案件对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或不成立)”、“予以采纳(或不以采纳)”认定后,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对合同或民事行为作出无效或有效认定后,也不进一步作出无效或有效的说明;在涉及当事人责任承担上,只对责任有无、责任主次进行划分,而不重视对责任划分依据的分析。

另外,有的法官只重视对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解释,而忽视运用社会情势、公序良俗以及村规民约等说理功能;有的只把援引现成法律条文当作说理“唯一”依据,而对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忽视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借鉴;因法律条文存在竞合、冲突、新法溯及力等而产生争执时,法官不就相关内容作出符合规定的解释;法官需要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裁判结果处理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就该权在行使主体、正当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合理说明。

2、简略说理说理点到为止,不全面、不深入,不因案而异,说服力不强。

以一则刑事案件为例,把说理部分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古代判词——精选推荐

古代判词——精选推荐

古代判词古代断案之语就是判,也称“判词”、“判牍”,清代以来改称“判决书”,古代官场对判词的制作是非常讲究的,唐朝就提出了“以判为贵”的思想,从唐朝开始,司法领域以判词的优劣作为衡量司法官才能的高下,并作为取仕的重要依据,奉行“观其判而知其才”的原则。

执法官吏为了写好判词,一方面要熟悉案情和法律,博览群书,苦练基本功,力求判词“字字超群,句句脱俗,”“行文流畅,下语如铸”,使人信服自周朝断狱听讼以来,判词即应时而生,它们在浩如烟海的古代文学典籍中,犹如一粒粒珍珠在历史的长河中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它们是法律文献的文学之花。

判词始于西周,兴于唐朝,成熟于北宋,至明清时期达到高峰。

古代文人的公堂判词一般都比较墨守成规,但也有许多判词写得才藻华丽、文采飞扬,引经据典、辛辣讥讽、妙趣横生。

例如郑板桥的“僧尼私恋案”的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

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

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

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就写得文采斐然、字字珠玑。

笔者现就将古代关于大家所写的几篇有趣的判词挑选出来,以飨诸君。

古代的判词,写得严谨细致、情法交融,而且判者多博学多才,判词中大量引用经诗名句以及杂记小说之言,对事实、理由进行叙述论说,措词贴切,文笔直抒胸臆,使人看后感觉到心悦诚服,醍醐灌顶。

面对当今判决书的现状,我们应该仔细地借鉴古代判词的优点,扬长避短,文书中不妨也引用些弘扬传统美德的名言绝句,使文书在呆板生硬的法律基础之上,增添些温暖柔和的道德亲情。

随手翻翻古代的判决书,发现其中的一些判词既不陈述案情事实,也不援引法律条文,只有老百姓一看就懂的简短结论。

而判词的用语也是语锋机巧,精彩幽默,令人忍俊不禁。

宋时,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的太重,高喊冤枉。

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言简意赅,将盗窃的危害说得十分透彻,小吏无从辩驳。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法
一、概述
裁判文书释法是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进行具体分析,从而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解读方式。

它是具体化法律规定,并以具体案例为前提的一种解释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深入分析,使得法律规定的实际内容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步骤
1、了解裁判文书的背景、情况
首先,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的分析之前,应该充分了解裁判文书背后的法律背景及案件的真实情况。

了解案情,可以避免掉识文对法律判断的影响,进而可以给出合理的法律判断结果。

2、查阅法律条文
经过对裁判文书背景情况的了解之后,应该进行法律条文的查阅,以此作为进行释法的依据。

3、结合案件事实,分析释法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将法律条文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结合,再进行释法分析,以此推断出最终结论。

4、参考裁判文书
最后,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时,要多参考一些成立经过体系性的裁判文书,以此作为参考,有助于更好的深入分析。

三、总结
裁判文书释法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解释方法,它能使得法律规定的实际内容得到充分的体现,让法律规定能够在具体案例中更好地运用起来。

在进行裁判文书释法分析时,需要正确的了解背景情况,查阅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最后参考裁判文书,以此实现合理的分析结果。

从三个维度做好裁判文书说理

从三个维度做好裁判文书说理

从三个维度做好裁判文书说理 文/张智全司法因理智而权威,而权威的形成有赖于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创造与传承。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司法结果,只有让公众知晓并明了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公平正义。

毋庸讳言,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正确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削弱。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又有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的因素。

笔者认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只有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把握说理程度的“精度”和改革旧有制度樊篱的“深度”,三个维度共建,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

裁判文书全面反映司法程序、事实认定和叙述,以及法律适用和事理法理的阐述,是法官专业素质的公开展示。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法官专业素质是关键。

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应具有自如运用法律、深入浅出辩法说理的司法能力。

一个说理能力不足的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可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罗马非一日建成”,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没有任何捷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学习。

当前,公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服判息诉难度进一步增大,对法官的辩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学而不厌,智也。

”一方面,法官要牢固树立攻坚克难的学习理念,勤于学习,孜孜不倦,切实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教人不倦,仁也。

”另一方面,法官要秉承“三人行必有我师”之理念,不耻下问,虚心请教,善于汲取,学习他人之长,克己之短,自觉破解自身说理能力不足的缺陷,不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把握说理的精度。

裁判文书除记载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外,其最大的功能则在于张扬公平与正义,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裁判。

欲达此目的,必须在说理的“精度”上下功夫。

说理的“精度”,其实质就是画龙之点“睛”、吹糠之见“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三个维度作者:张智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计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蓝图,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其说理性,对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如何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努力让公众通过裁判文书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司法核心价值的内在客观要求,又是广大法官毕生孜孜以求的职业价值。

司法因理智而权威,而权威的形成有赖于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创造与传承。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司法结果,只有让公众知晓并明了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毋庸讳言,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正确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削弱。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又有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的因素。

笔者认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只有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把握说理程度的“精度”和改革旧有制度樊篱的“深度”,三个维度共建,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

裁判文书全面反映司法程序、事实认定和叙述,以及法律适用和事理法理的阐述,是法官专业素质的公开展示。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法官专业素质是关键。

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应具有自如运用法律、深入浅出辩法说理的司法能力。

一个说理能力不足的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可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罗马非一日建成”,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没有任何捷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学习和实践。

当前,公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服判息诉难度进一步增大,对法官的辩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学而不厌,智也。

”一方面,法官要牢固树立攻坚克难的学习理念,勤于学习,孜孜不倦,切实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教人不倦,仁也。

”另一方面,法官要秉承“三人行必有我师”之理念,不耻下问,虚心请教,善于汲取,学习他人之长,克己之短,自觉破解自身说理能力不足的缺陷,不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把握说理的精度。

裁判文书除记载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外,其最大的功能则在于张扬公平与正义,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裁判。

欲达此目的,必须在说理的“精度”上下功夫。

说理的“精度”,其实质就是画龙之点“睛”、吹糠之见“米”。

在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眼里,法理是深奥难懂的,如何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更好地宣扬法治,需要画龙点睛似的进行说理。

既要克服就事论事而不深入说理的不良倾向,又要克服机械解释法律的错误做法,坚持事理和法理的高度融合,入情入理,深入浅出,让精辟的说理寓于清楚明白的事实中,确保裁判文书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的公正既“看得见”,更“看得懂”。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改革束缚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樊篱的“深度”。

裁判文书是法官最直接的司法产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归根结底是法官应有的职责和义务。

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倾向明显,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往往对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核和修改,法官实际上不能真正独立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导致裁判文书的说理千篇一律。

这种管理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

因此,必须深度革除限制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樊篱,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为法官独立辩法说理提供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从制度层面调动法官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

当务之急的是,应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法官依法独立阐述裁判理由,从而杜绝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精湛、机械解释法条、甚至千篇一律等积弊。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不懈的点滴积累。

只有瞄准“高、精、深”等三个维度,才能有效增强其说理性,进而实现其提升司法公信、强化司法权威的功能发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