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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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三个维度作者:张智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计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蓝图,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其说理性,对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如何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努力让公众通过裁判文书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司法核心价值的内在客观要求,又是广大法官毕生孜孜以求的职业价值。

司法因理智而权威,而权威的形成有赖于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创造与传承。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司法结果,只有让公众知晓并明了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毋庸讳言,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正确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削弱。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又有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的因素。笔者认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只有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把握说理程度的“精度”和改革旧有制度樊篱的“深度”,三个维度共建,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裁判文书全面反映司法程序、事实认定和叙述,以及法律适用和事理法理的阐述,是法官专业素质的公开展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法官专业素质是关键。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应具有自如运用法律、深入浅出辩法说理的司法能力。一个说理能力不足的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可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罗马非一日建成”,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没有任何捷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学习和实践。

当前,公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服判息诉难度进一步增大,对法官的辩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学而不厌,智也。”一方面,法官要牢固树立攻坚克难的学习理念,勤于学习,孜孜不倦,切实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教人不倦,仁也。”另一方面,法官要秉承“三人行必有我师”之理念,不耻下问,虚心请教,善于汲取,学习他人之长,克己之短,自觉破解自身说理能力不足的缺陷,不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把握说理的精度。裁判文书除记载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外,其最大的功能则在于张扬公平与正义,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裁判。欲达此目的,必须在说理的“精度”上下功夫。说理的“精度”,其实质就是画龙之点“睛”、吹糠之见“米”。在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眼里,法理是深奥难懂的,如何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更好地宣扬法治,需要画龙点睛似的进行说理。既要克服就事论事而不深入说理的不良倾向,又要克服机械解释法律的错误做法,坚持事理和法理的高度融合,入情入理,深入浅出,让精辟的说理寓于清楚明白的事实中,确保裁判文书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的公正既“看得见”,更“看得懂”。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改革束缚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樊篱的“深度”。裁判文书是法官最直接的司法产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归根结底是法官应有的职责和义务。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倾向明显,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往往对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核和修改,法官实际上不能真正独立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导致裁判文书的说理千篇一律。这种管理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因此,必须深度革除限制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樊篱,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为法官独立辩法说理提供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从制度层面调动法官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当务之急的是,应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法官依法独立阐述裁判理由,从而杜绝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精湛、机械解释法条、甚至千篇一律等积弊。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不懈的点滴积累。只有瞄准“高、精、深”等三个维度,才能有效增强其说理性,进而实现其提升司法公信、强化司法权威的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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