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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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

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

论不合于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

论不合于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
做 法 , 立 起 以“ 据 主 义 ” 主 , “ 件 主 义 ” 辅 的 合 同 形 式规 则 。 确 证 为 以 要 为
关 键 词 : 同 效 力 ; 定 形 式 ; 件 主 义 ; 据 主 义 合 法 要 证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 识码 : D9 3 6 A
文章编 号 :0 4 6 5 2 0 ) 7 0 6 4 1 0 —1 0 ( 0 6 0 —0 4 —0
要 原 因所 在 。但 口头形 式 存 在 着 取证 难 的缺 陷 ,
法 的一 般原 则 。罗 马法对 合 同的程式 化 要求体 现
了古代 各 国合 同制度 的典 型特 征 。法 国民法 在相
当长 的历 史时期 内也 采 用 了形式 主义 的原 则 , 要
当发 生合 同纠 纷 时 , 当事人 难 以提 供 证 明合 同真
实情 况 的证据 资 料 , 得合 同成 立 与 否 以及 当事 使
求合 同必 须具备 法定 形 式 , 则 合 同 对 当事 人 不 否
作 者 简 介 : 娟 ( 9 9 ) 女 , 苏 扬州 人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朱 17一 , 江 南 0 4级 硕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为 公 司法 。 研
点 。双 方 当事人就 合 同内容 达成 一致 意见合 同 即 可成立 , 而无 须将 合 同内容 书写成 书面 形式 , 亦无
须 签字 盖章 , 而 可 以迅速 在 当事 人 之 间 达成 协 从 议, 当事 人亦 可尽 早履行 合 同义务 , 使得 交 易过程
定形 式 的合 同。对 于合 同的法 定形 式及不 合 于法 定形式 合 同的效 力 , 同历 史 时 期 的法 律 规 定 不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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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全文

合同法 全文

合同法全文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下面将为您提供合同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约自由】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订立合同的平等主体资格。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就成为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合同内容、订立方式等法律性质明显违背基本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适用外国法】与外国人、外国法人、外国组织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但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要约】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条【要约的效力】要约具备明确性,就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明确提出了对方接受的方式,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被要约人撤销,但是要约人以任何形式表示撤销的,要约即为失效。

第九条【要约的通知】要约的通知可以采用通告、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通信方式。

第十条【不得恶意撤销】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应当及时通知要约人。

通知应当采用与要约方式相同的通讯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接受,就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成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口头合同】订立的合同一方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补正;对方表示可以补正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第十三条【有限公司合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由劳动者提出。

第十五条【无竞业限制合同】无论竞业限制合同是否订立,在劳动者离职时,用户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全额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赔偿金。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合同法讲课稿

合同法讲课稿

合同法讲课稿篇一:我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合同关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说,买东西,与卖方就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将房屋出租,与租房户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坐公共汽车,与公交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则构成了借款合同,到停车场停车,则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等等。

调整合同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于1999年3月1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有428条。

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今天我着重讲的是总则的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专业性比较强,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而大家在基层工作,只要初步的掌握合同法的一些概念、原则,会订立一些相对简单的合同、协议就可以了,遇到专业性强的,可以再请教相关部门,而且现在络很发达,各村基本上都有电脑可以上了,一旦碰着啥问题,或者说要签订啥合同,上一查就可以了,各种合同的样本都有的。

在这里不需要具体到讲一份合同怎么签订,但是一些必要的原则我们还是要掌握的。

如果最起码的知识没有掌握,签订出来的合同的效力可能很成问题,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重点学习下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一般讲师讲课都要讲到一部法律的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等等,说实话,我的理论水平没有到那个高度,所以我只是挑认为作为基层干部应该掌握的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的内容,和大家一起来探讨。

《合同法》第一条是立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

常见合同法律风险:(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效力待定 ;或者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

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者对方浮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就会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界。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第一部份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彻底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

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者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 (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者具有处分权 ),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者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

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者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

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作者:韩丽丽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法律体现着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所保护的重要目标,一经颁布就必须遵行。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合同不一定无效。

违反取缔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一般不受影响。

[关键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一、强制性规定的涵义及分类强制性规定,又称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是指直接规范人们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应,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

包括(1)规定意思自治以及意思自治行使要件的规范,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限于对行为类型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保障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人之信赖的规范;(3)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意思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

“强制”一词并不是指必须遵守这些行为规则,否则就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强制措施。

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仅仅确定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范,至于是否遵守仍由当事人决定。

强制性规范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总是适应的。

在强制性规定中,有些只是起到为当事人设定一般性义务的作用,有些是为了保护特殊场合下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是为了法律制度上要求的需要(比如物权法定主义),有些则可能是纯粹出于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目的,比如行政管理上的需要。

所以,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不一定导致合同效力的绝对否定。

这涉及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和管理性的强制规范的分类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会受到一定的消极影响,或者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则是指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强制性规范。

合同法52条

合同法52条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已如前述,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无效.但是,无效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即并非当然无效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发生无效后果的合同。

有学者称此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是该合同并不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只有特定的相对人才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所有人均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如下几种,下面分别论述。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欺诈作为的结果,但其本身与欺诈行为是有区别的。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谓依他人之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它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其他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中的过失责任分析中文摘要: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杰林首创的。

此后,受到法学家和司法界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

我国原有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的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其调节商品流通作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无疑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并提供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建议目录:介绍 (3)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 (3)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四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5)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6)七、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6)结论7...................................................参考 (8)主体导读: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新的制度。

由于合同法的原则性和简洁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许多方面仍有不同看法。

本文试就违约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的。

1861年,杰林在他主编的《杰林杂志》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入理论探讨。

无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在实践中,合同的成立要保证合同内容不违法、当事人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三项生效要件才可以生效。

如果已经签订的合同被断定为是无效合同的,那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效合同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合同法的理解

对合同法的理解

对合同法的理解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概念、要素、形式、效力和解除等方面对合同法进行阐述。

一、概念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是以合同为基础,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要素1. 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要求各方在达成协议时,表达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各方对合同条款和内容达成共识,并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明确的确认。

2. 有对价的交换合同中的对价是指各方为了达成交易,相互提供的利益或履行的义务。

对价需要具备一定的价值,并且可以被交易双方接受。

3. 合法的对象和目的合同的对象和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即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4. 符合法定形式某些合同需要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进行订立。

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采取公证形式。

三、形式1.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通过口头表示达成的合同。

在口头合同中,各方可以通过口头讨论、协商和确认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合同。

书面合同相较于口头合同更具有明确性和证据性,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更容易被各方理解和执行。

四、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各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便成立。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情形,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后,各方不再具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五、解除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一方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等方式进行解除。

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多种多样。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预防合同纠纷,特制定本协议,详细阐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办法。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合同。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3.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获取不当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赌博合同等,均属无效。

6. 格式条款无效的合同。

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对方权益等情形时,该条款无效,进而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7. 其他违反公序良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真实情况等情形。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1. 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无法返还或返还后仍有损失的,应当依法折价补偿。

2.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无效。

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

3. 合同无效的确认权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 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可请求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5.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当事人应继续履行。

四、法律责任1. 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 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内容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我国从建国之始,一直比较重视经济领域的合同法制建设。

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当然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即便是合同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一般人们认为,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的客观状态。

合同是否成立意味着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的存在与否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也是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

我国学者的论述亦多从区分无效与不成立的意义着手来立论,对合同的撤销与不成立的关系、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受哪些因素制约等问题探讨较少,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主要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态度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民法体系的宏观视角上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缘由及意义等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无效,法律后果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讲,是指合同的有效,就是说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的约束力,在狭义上讲,就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

首先我门先说一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XXX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

XX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XXX公告XX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XXX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群众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群众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群众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学习记录(3篇)

合同法学习记录(3篇)

第1篇一、前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近期对合同法进行了深入学习。

以下是我学习合同法的记录。

二、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合同法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合同法的特点(1)平等性: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2)自愿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自愿订立合同,不得强迫或欺诈。

(3)合法性:合同法要求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明确性:合同法要求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三、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条件:①双方当事人;②意思表示一致;③标的明确;④合同形式合法。

(2)合同成立的情形: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其他形式。

2. 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合同无效: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欺诈、胁迫;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②适当履行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方式:①实际履行;②替代履行;③赔偿损失。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2)合同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1)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学习体会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内容:1. 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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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可以被分解为下列三个子问题分别加以研究: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附带法律效果以及违反法定形式之合同能否因履行而治愈。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无效,附带法律效果则包括善意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在特别情形下因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排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36条属于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对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的合同采取的一种治愈方法。

关键词]合同形式法定形式无效一、引言合同的本质在于当事人的合意,任何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均需透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表达据以确定,由此便产生合同形式之问题。

严格的形式主义是早期合同法的显著特征,在罗马法中仅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并不足以产生合同,还必须履行一种固定的手续和仪式(即要式主义原则)。

后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在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交易的高效、快捷,合同形式便出现了两方面的演变:一是,古老的、笨拙的、令人厌烦的形式慢慢减少了,而代之以简单的替代形式,现今典型的形式要件是简单的书面形式以及由某些机构(如公证机关)证实的文件。

1]二是,合同法逐渐从重形式过渡到重意思,要式主义被废弃,非要式原则几乎获得现代法律体制的一致确认,只有出于特殊价值考量时法律才会要求某种合同具有特别形式。

2]〈〈合同法》颁布之前,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要式主义原则,除〈〈民法通则》之外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都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合同必须经过审批、登记、鉴证或公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要式主义原则日益受到学者的广泛批评,该原则被认为既不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不利于鼓励交易,也无法同国际惯例接轨妨碍我国对外经贸往来。

3]学者们普遍认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需要,合同立法必须体现对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均衡追求,合同形式问题上应赋予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更多的选择余地,更大的选择权利。

4]为此,1999年通过的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大体可以分解成下列三个子问题加以研究:首先,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是什么?其次,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附带法律效果是什么?第三,违反法定形式之合同能否因履行而治愈?二、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与附带法律效果是出于研究上的便利而做的一种学理性分类,所谓直接法律效果是指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后除非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否则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

而附带法律效果则是指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的法律效果。

关于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问题,由于受国外不同立法例及某些现行立法的影响,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民法理论存在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既然在法律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中使用了 "应当"一词,就表明了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当事人如有违反,自然导致合同无效。

5]因此,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合同无效,即法定形式的要求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与"必须"是具有不同法律内涵的用词,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不能理解为"必须"采取的形式。

因此,当事人未采取法定形式不能一概认定为违反强行性规范,自然也不应一律认为合同无效。

4](P225)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应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对 "应当”一词从私法与公法角度上的理解是不同的,私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应当"应理解成"当事人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而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书面形式并非是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6]此外承认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势必导致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矛盾,因此只有承认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证据,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才有助于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

第四种意见认为,判定未采取法定形式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要探究立法者的意图。

法律在规定某种合同应采取某种形式时,可以赋予该形式以四种不同的法律效力:其一为证据效力,即法定形式仅作为合同的证明,当事人虽未采取法定形式订立合同,但只要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证明合同确实存在,就不得以未采取法定形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其二为成立效力,即法定形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未采取法定形式,合同即不成立,不会按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法律效果。

其三为生效效力,即法定形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未采取法定形式,合同只要具备成立要件依然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四为对抗效力,合同即使未采取法定形式,只要其他要件不欠缺,也照样成立并且有效,只是对第三人不得主张,第三人不承认该合同,法律予以支持。

4](P226)第五种意见认为,当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时,该书面形式的要求只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因为”书面形式是合同形式的一种,也即当事人表达其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

当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为某类合同的法定形式时,其意义在于订立该合同时,除了有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将意思表示记载于书面上,否则,法律不承认该合同存在。

在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约定形式时,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甚至在没有反证时,可排除法律任意规定之适用。

可见,无论书面形式作为法定形式还是约定形式,都是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规定,也就是将其作为某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7]对于第一种意见,我国学者普遍表示反对,因为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中广泛地规定了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旦违反这种规定合同就无效,则无效合同的范围太广了,这样的做法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发展经济不利。

此种意见在法学理论上是否有道理将在下文详加说明。

第二种意见试图通过强行区分法律中”应当" 与"必须”的内涵来矫正合同无效范围过于广泛的弊病,但论者就此种语义区分既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有力的法理支持,因此赞同的学者很少。

值得讨论的是多数学者赞同的第四种意见以及少数学者支持并阐明了理论依据的第三种与第五种意见。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实际上来源于英美法系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所生法律效果的规定。

在英美法中除了为数不多的几种情况下违反法定形式的合同无效外,通常如果法律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取的,则该合同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unenforceable),也就是说法院不承认这个合同是正当的请求权基础。

然而,持第三种意见的学者的错误在于:首先,他们没有注意到,英美法系中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一直接法律效果产生的前提,必须是相应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欠缺法定形式的某类合同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最早确认合同无法强制执行这一直接法律效果的英国1677年〈〈防止诈欺法》第17条第6项就规定,"商品买卖契约,其价格在10英镑以上者,除非买受人确实接受一部给付,或买受人曾给付具有价值之物或一部价金而使双方受交易之拘束,或买卖行为系以书面为之并经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者,均不得提起诉讼。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1条第1项也规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价款达到或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缺乏充足的书面材料,表明当事方已达成买卖合同,且合同已由被要求强制执行的当事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名,合同即不得通过诉讼或抗辩强制执行。

一份书面材料,即使疏漏或错误书写一项业经商定的合同条款,也不因此失去证明效力,但合同只能在不超过此种书面材料所标明之货物数量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可是在我国合同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一类合同在欠缺书面形式等法定形式时不能被强制执行,其他民事实体法或程序法也未做此规定,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学理解释就认为,在我国合同法中违反法定形式的合同发生无法强制执行的直接法律效果;其次,诚如有些学者所言,"在法律规定对某些合同非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之外,我们没有必要再针对一定种类的合同赋予合同形式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为,"如果有足够的尽管不是书面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只要不属于法定非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生效的情形,就应当能够被强制执行"8]。

就第四种意见,笔者认为其出现了用语上的不准确、逻辑上的混乱以及法理上的错误。

首先,作为当事人合意得以外界化的媒质,任何合同的形式无论口头抑或书面都具有程序法上的证据效力。

倘认为书面形式是证明合同(这里仅指当事人的合意)存在的惟一证据,则意味着,除去书面形式外无论多有力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方法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合意),法官与仲裁员都不能认定存在合同,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从来没有规定书面形式是证明合同存在的惟一证据,否则何必于民事诉讼法中将证人证言规定为一种证据方法;如果认为书面形式仅是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之一,或者说书面形式的证明力强于其他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那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没有特别加以说明的必要。

因此,所谓合同法定形式的”证据效力”这个用语极不严谨。

其次,对法定形式效力的”四分法”违背了基本的形式逻辑,即划分标准不统一。

因为,所谓成立效力、生效效力与对抗效力都只是民事实体法问题,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遵循合同的法定形式将会产生何种民事实体法上的后果,而合同法定形式的证据效力却是一个民事程序法上的问题。

第三,所谓”对抗效力”是指,以登记等手段向外界展示通过合同发生的物上权利(主要是物权或与物权类似的权利)的变动状况,而不是将合同的内容向外界展示,更非因此使合同的全部内容可以对抗第三人。

如果认为法律规定某类合同只要采取书面形式就具有对抗效力,显然违反了基本的民法原则。

因为,任何合同无论其采取书面形式抑或其他形式都不具有典型公开性,他人不得而知,如何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实,所谓对抗效力根本就不是合同法领域中的问题,而是物权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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