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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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苏高法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发〔2020〕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省法院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

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1日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1.加强法院队伍政治建设。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意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持续开展分层次、全覆盖的政治轮训,教育引导法院干警自觉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2.严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严格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全省政法系统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规定和政法干警意识形态“十不准”,健全法院干警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机制,严格规范干警政治言行和网络行为,增强干警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侵蚀的意识和能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申诉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原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利益的案外人;(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四)申诉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时,知道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可以中止审查。

第二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除外);(三)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时应从严掌握,依法慎重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能自行依法救济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苏高法电[2017] 873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高法电[2015]79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793号2015年12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同案同判、类案检索(最高院7.31试行)

最高院发布:同案须同判、类案必检索指导意见(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法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树德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

《意见》在总结全国部分法院有益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法官裁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法律统一适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但受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一般性、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有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号),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就地方法院而言,北京、四川、广西、贵州、福建、江苏、辽宁等高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浙江台州中院、辽宁葫芦岛中院等,以及一些基层法院,也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类案检索机制。

类案检索方法步骤

类案检索方法步骤

类案检索方法探析目前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成为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点内容,2017年4月、2019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接连颁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意见》,我国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机制逐步形成。

为何我国司法体制日益重视类案检索?中国法律被普遍认为用词抽象,关键术语并没有获得准确的定义,因而必须在适用中予以确定,但当最为抽象、简练的法律规定遇上最为具体和复杂的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司法人员本身的司法能力、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生活经历不同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条文得到适用便会出现不同,因此,就需要运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外的方式对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进行辅助规制,在先生效判决是将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连接,将抽象法律条文的内涵具体化、明确化的最好范例。

所以强化类案检索可以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化,防止“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形成裁判者内心确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民众对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

为此结合《类案件所方法指引》一书梳理类案检索从开始到实际运用的重点内容,首先应当从检索的前提、规则、信息技术等三方面掌握检索的方法,进而从实体和形式两个层面完成类案检索报告,再而书面结果投入实际应用环节还需考虑成果转化、价值定位、核查工作等方面,最后我们要思考类案检索与类案裁判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类案检索的方法在进行类案检索之前,我们要首先明确类案的判断标准,所谓类案是指以法律关系、核心事实、举证情况、程序处理、法律适用等作为识别要素,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于待决案件的上述要素相同或相似的,则属于同类案件。

具体而言,应当将核心事实、法律关系及争议法律问题作为基本识别要素,此外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抗辩情况、法律审理案件所处的诉讼流程等因素,综合判断已有生效案件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同类案件以及在裁判规则适用上是否有可参考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苏高法〔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苏高法〔2013〕325号(2013年12月6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附后)。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同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落实裁判上网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明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这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遵循“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依职权审查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依职权审查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依职权审查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苏高法审委〔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依职权审查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7号(2011年5月5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规定,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规范和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所称依职权审查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职权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原审法院应当做好法律释明或判后答疑工作。

在法律释明或判后答疑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要主动依职权审查。

3.对生效裁判依职权审查,是与申请再审审查不同的审判监督方式。

当事人经法律释明或判后答疑后仍然不服生效裁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对于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审查。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1)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关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相关方面关注的以及其他经本院院长批示要求审查的;(2)上级法院指令(定)再审的案件,有明确的指令(定)再审意见,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再审法院没有依照指令(定)再审意见审理且在裁判前没有报告,需要依职权审查的;(3)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所涉及的本院或者下级法院相关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而影响本案审理,需要对该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4)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中发现本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以及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

类案检索方法指引

类案检索方法指引
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读书笔记
建议不要看前面的内容,直接看后面具体的案件检索示例,前面的理论部分起码有一部分是在“凑”。
2022.No.47有很多部分是在拼凑字数,本意希望通过这本书能够改进我检索的一些技能,但实际上并未有
所收获。
目录分析
一、案例在中
外司法实践中
的作用
二、新形势下
开展类案检索
的合同效力
五、冒名处
分不动产的
法律适用
七、知假买假
情形下的惩罚
性赔偿
八、任意解除
权的限制与责
任承担
二、地方法院制定
类案裁判规范的基
础性作用
一、专业化审判对
类案裁判的推动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
统一裁判标准的全
局性作用
二、民商事类案裁
判中损害赔偿金额
的确定
一、刑事审判中的
量刑规范化
三、知识产权审判
中损害赔偿金额的
的实践需求
一、类案的判
断标准
二、类案检索
的方法
一、类案检索报告的
制作Leabharlann 二、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
三、类案检索报告的
成果转化
四、类案检索工作的
保障和监督
02
二、违反规
划用途的租
赁合同效力
04
06
四、合同无
效之后的利
息给付
六、专业机
构对抵押权
的善意取得
01
一、无权处
分的赠与合
同效力
05
03
三、未经同
意擅自转租
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规
范民事案件自
由裁量权行使
保障裁判尺度

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探究

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探究

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探究许 娟 苗运卫*内容摘要 类案裁判的推行,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规范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在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面临着类案检索、比对参照和智能辅助方面的挑战。

解决问题需要就类案裁判规则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行研究。

规范化规则分为规范检索范围与步骤、规范分析角度与工具、规范异议讨论机制。

通过探索规范化规则,提出构建标准化规则的对策建议,包括类案检索中的案例筛选和分类规则、比对参照中的比对方法和因素考量规则、智能辅助中的理念梳理和机制构建规则。

关键词 类案裁判 类案检索 比对参照 智能辅助为治理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异化的顽疾,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法发〔2005〕18号),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方面的作用”。

2010年11月,最高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要求“开展案例指导工作”,这标志着案例指导在制度层面的正式确立,同时也表明类案裁判从理念化向制度化的实质性飞跃。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1〕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现实困境和司法政策引导下应时而生。

在此背景下,类案裁判得以推行,*……许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大数据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大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苗运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项目“类案裁判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研究”(ZGFYZDKT201914-02)阶段性成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政府网,/ xinwen/2014-10/28/content_2771714.htm,2020年12月14日访问。

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

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

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类案检索也成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类案检索的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相关部门发布了以下实施意见。

一、类案检索的基本概念类案检索是指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通过查找已经有过判决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与当前案件存在相似之处的先前案例,以达到合理、准确地运用法律、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的目的。

二、类案检索的实施目的1. 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类案检索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对于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

2. 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

类案检索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引入类似案件的适用经验,减少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导致的错误判决,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准确性。

3. 消除知识产权行业不确定性。

类案检索能够使判例得到更好的落实,减少因法律适用不明确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三、类案检索的实施方法1. 手工检索。

这是最传统的类案检索方法,需要查找和分析大量的过往案例。

由于人的认知和分析能力的限制导致此方法存在时间成本高和效率低等缺陷。

2. 智能检索。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类案检索方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计算机程序对海量案件数据进行分析,识别出与当前案件相关的案例。

相较于手工检索,智能检索方法效率更高、更智能化,能够快速进行大规模的案件比对和技术判断。

四、类案检索的注意事项1. 类案检索必须注重实践结果,不能简单依据某一案例做出判决,需要结合当前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科学判断。

2. 应把握合理范围、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首先,要注意合适的检索领域,同时不能忽略到同样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的其他领域的案例。

其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类似性比对。

最后,要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对法律的不断更新及优化,进行科学严谨的裁判。

综上所述,实施类案检索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精神的重要举措,但具体实施过程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注意灵活把握,确保类案检索的效果。

《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诉讼上表达与实现

《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诉讼上表达与实现

现代商贸工业《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诉讼上表达与实现李棠洁(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1436)摘要:《民法典》确立了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对与之密切关联的抗辩(权)也作出了新规定。

基于抗辩的实体与程序兼具特质,这一立法新动态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变动,具体表现为适用统一的抗辩概念,诠释沟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对话功能,构建契合的诉讼抗辩制度以及合理布局抗辩规范等.关键词:抗辩;《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协调与对接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07.051《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民法典》编撰适时地反映了我国当前民商事领域的变化与需求,其中针对抗辩/抗辩权的规定有着较大变化。

从《民法通则》零规定,到《民法典》共设置14条有关抗辩的规定,内容涵盖时效、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合同履行、代位权、债权债务转让(移)、保证、委托等制度。

抗辩作为一种事实主张,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属性,对其展开研究不仅能深化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事裁判方法认识与理解,而且能打破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研究领域藩篱,将实体法要素引入诉讼法学理论领域,契合当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完成与《民法典》的协调与对接的历史使命。

1抗辩概念应在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中统一张卫平教授曾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着严重滞后问题,表征为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和理论的分离。

这一分离现象也反映在抗辩规定中。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经使用“抗辩”的概念,其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和《海商法》。

但《民事诉讼法》中并未使用抗辩的概念,而是以“反驳”一词代替。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因此两个部门法学之间应彼此衔接与协调,将诉讼法抗辩与实体法抗辩之关系割裂的立法误区,导致当前针对抗辩的研究均集中于实体法学,而民事诉讼法学对此少有涉猎的问题。

类案检索制度

类案检索制度

类案检索制度类案检索,又称相似案例检索,是一种借鉴和参考先例,依托法律知识库中的历史案例,通过分析案例进行类比和逻辑性联系,逐步解决多变复杂的案件问题的案件判断和解决方案。

它能够帮助法律人员更加方便地获取可靠的法律案例判断,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从本质上讲,类案检索制度是建立在法律知识库的基础上的,用于管理和使用案例信息,以实现更便捷和更有效的法律案例管理。

它将数据结构技术、计算机技术、知识系统技术、数据库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利用案例存储、检索、推理、决策、推荐、再生等多种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关的案例,从而促进案件的正确判决。

类案检索制度所提供的便利仅仅取决于知识库的质量和丰富程度。

因此,类案检索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全面、系统、及时和准确的法律知识库,并以此为基础,为政府机构、专家学者、企业、律师等各界提供可靠的案例数据分析,从而增强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和精准性。

首先,建立全面的法律知识库,需要政府会同正规的官方机构,将各种判例、解释和认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文本信息抽取、结构化建模等技术,进行信息归类整理录入,形成完整的、有序的信息库。

其次,建立合理的案例类别和索引制度,使案例能够得到更有效地应用。

一般来说,案例索引可以根据归类理论分为层次索引和概念索引等,同时,根据不同的案例类别和情况,应用者可以自定义索引,将案例分为法条/案由/法官/审判时间等类别,同时还可以按照要求建立全文搜索记录,以方便搜索。

第三,建立有效的案例比对和分析系统,通过案例比对和分析,了解最新的司法案例,从而增强案件决策的可靠性。

比较案例的过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案件的情况,并及早获取近似或相同情况的判决结果,有助于当事人及时调整自身战略,并准备解决类似问题。

此外,还应提供相对应的案例推荐和个性化服务功能。

通过不断收集用户及案例信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和推荐算法,将有助于当事人未来决策的相似案例推荐给用户,这将有助于加深专业人士对案件的认识,也有助于案件的及时判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2020年7月14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1.类案检索,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2.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3.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指派法官助理或者自行进行类案检索,承办法官对检索结果的分析应用负责。

4.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
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概要:
本文档强调了最高院对法官进行案件审判时应进行的检索工作,以及如何制作相应的检索报告。

此举旨在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加
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内容:
1. 检索类似案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检索与该案件相
关的类似案例。

通过研究类似案例,法官可以了解先前的司法判例
和相关裁决,从而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可能的判决结果。

检索类似案例的目的是确保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能够充分借
鉴先前的司法实践,提高判断力和公正性。

2. 检索相关案件:除了类似案例外,法官还应检索与该案件相
关的其他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相似的法律问题、争议点或类似
的当事人。

通过研究相关案件,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该类案件的
常见问题和变化情况,为案件审理提供更有效的决策依据。

3. 制作检索报告:法官应该制作一份详细的检索报告,记录他们所检索到的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的关键信息。

这份报告应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审理法院、关键事实和问题、适用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裁决结果。

检索报告的制作有助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整理和归纳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理清案件争议和权衡各种因素。

结论:
最高院强调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进行检索工作的重要性,包括检索类似案例和相关案件,并制作检索报告。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确保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提高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法官应按照这一要求,积极进行检索工作,并将所得的信息应用到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办案件和报送调取的案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办案件和报送调取的案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办案件和报送调取的案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05.16•【字号】苏高法[1995]108号•【施行日期】1995.05.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办案件和报送调取的案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高法[1995]108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我院交办的各类案件,大部分法院都能认真审查处理,按要求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但有部分法院对交办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有的拖延时间太长;对我院发函调取的案卷,部分法院不能及时报送,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

为加强审判监督和保证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及时审理,现就办理交办案件和报送调取的案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中组法院接到我院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在三个月内办结,书面详细报告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因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说,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的,刑事申诉交办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在期满七日以前书面报我院批准;其它各类交办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将审理进度或不能及时办结的原因报告我院。

中级法院需将我院交办的案件转交基层法院查处的,应在接到交办函十五日内转交,同时报告我院,并负责督促基层法院在三个月内办结。

基层法院办结后,应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核后提出意见,书面报告我院。

基层法院不能在期限内办结的,按照前款规定逐级报告我院。

交办函明确要求在具体时间内审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应在交办函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报告处理结果。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经我院审查后,认为原判确有错误,裁定指定下级法院再审或函交下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都应在一个半月内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及时报告我院。

三、我院各审判庭下级法院案卷,应将加盖庭印的调卷函寄送中级法院对口的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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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2020年7月14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1.类案检索,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2.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3.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指派法官助理或者自行进行类案检索,承办法官对检索结果的分析应用负责。

4.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5)上级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已在前一顺位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5.对于检索出的类案,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
(2)按照第4条规定顺位检索到的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参照适用。

6.类案检索情况应当形成报告。

报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也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

经过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全面汇报检索结果和分析应用情况。

类案检索报告,应当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7.合议庭、独任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经检索发现的类案裁判一致的,可以径行作出裁判,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

8.经类案检索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同一位阶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分歧;
(2)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
(3)未检索出类案,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

9.未按照第2条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不得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10.院庭长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未检索的,可以要求承办法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情况。

11.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和法官审判绩效考核。

12.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类案检索。

在本规定第2条、第4条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以外,鼓励法官根据办案需要扩大检索范围。

13.省法院加强类案检索技术的研发,探索建立统一的检索案例库,开发便捷的检索工具。

14.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1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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