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期限超过一年” 还是“纳税年度终了”必须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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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期限超过一年” 还是“纳税年度终了”
必须缴个税?
股东借款跨12月31日是否需要视同股利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有人提出“绝对”地以12月31日为界限不合理,应该按照是否“超过1年”作为判断标准,而且拿出了国税发〔2005〕120号作为依据。

一、“纳税年度终了”说法的来历
关于“纳税年度终了”的规定,来自于财税〔2003〕158号文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要按照上述要求做税务处理。

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规定是针对当时很多个人投资者以借款名义偷逃“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目的是堵漏征收,对表面形式掩盖下的真实性分配业务征收税款。

二、“期限超过一年”说法的来历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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