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2010版)-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之复习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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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投资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投资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投资法1、分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一)国民待遇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

其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各国外资立法和国际投资条约的有关规定,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

国民待遇先后经历了三种形式: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起源于法国,这种待遇从法的价值角度来讲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所以这种理想状态的待遇不可能得到普遍适用和长久发展;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是基于互惠对等待遇而适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实质上还是以互惠对等待遇为基础,在特定的领域给予特定的国民待遇,它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的特殊形式,仅在范围上有所差别。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

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是根据国内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本国人在外国遭受到歧视性的待遇而确立的,也就是为本国人在国外争取到东道国的国民待遇。

2、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

实践中,许多国家从本国自身利益出发,常常将国民待遇限定于特定的范围内。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逐渐扩大了授予国民待遇的范围,投资条约下的国民待遇所适用的经济活动的范围也广泛得多了。

但是,各国仍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形式,即对某些行业,如国防、武器、通讯领域以及某些关键企业等,只许本国政府或公民经营,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或者是在已适用国民待遇制度的领域内,规定若干适用国民待遇的例外。

此外,许多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给予“关联国家”的优惠待遇,如给予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区域一体化协定的成员方及周边国家等的优惠待遇,不得视为违反对缔约另一方投资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涵盖面较广的学科,主要研究跨越国家及区域的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国际贸易活动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此过程中,主要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法公约(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国际商务惯例,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

在学习国际贸易法时,需要重点掌握相关规定、各国实践和相关案例。

国际投资法是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跨国投资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国际投资法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在外国进行投资或在自己国家接受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条约、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篮子、国际投资保险体系等。

此外,学习国际经济法,还需要重点了解国际贸易和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方法。

这些东西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跨国贸易和投资争议问题。

总之,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重要的学科,涉及面较广,内容相对较难,需要学习者充分领悟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

通过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最终为国家和人民谋取共同的福祉。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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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5)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1。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341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达到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

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即不能适用供方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坚持国际许可合同只能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受方所属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受方接受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受方所属国的利益受损害。

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主张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

只有深刻了解国际许可合同的特点,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真正本着平等、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则才能正确确定应该适用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都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

首先,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国际许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

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这种选择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二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得违反受方所属国关于国际技术**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许可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主要是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

国际许可合同与受方所属国有最实质最重要的联系,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国际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根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许可合同应当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

42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主要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3种形式。

统包价格:也称一次总算,即在签订国际许可合同时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国外进⾏的以营利为⽬的的⼀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官⽅)投资和私⼈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这些分类的⾓度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实际上各种分类是彼此联系,相互交叉的。

我们这⾥主要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国的私⼈投资者以营利为⽬的,将有形资产或⽆形资产投资于外国的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直接控制权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最典型的特点是投资者对资本的使⽤有控制权,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

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资本运动的基本形式,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产国际化趋势的⽇益加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直接投资更为国际社会所注⽬。

直接投资的具体⽅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的⽽取得其股份,或收购、兼并外国原有企业; 2.在外国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设⽴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即“建设—经营—移交”。

这是⼀种新兴的直接投资⽅式,1984年在⼟⽿其⾸次出现。

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资项⽬公司签约,由项⽬公司筹资建设基础设施项⽬,项⽬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利。

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式。

(⼆)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所谓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资本的接待来完成资本跨越国界的转移,主要包括⼀国政府或国民对外进⾏的证券投资和贷款,也包括国际⾦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洛美协定》《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0个。

1975年2月,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

通称第一个《洛美协定》。

1979年10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二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仍为5年。

1984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三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也是5年。

1989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延长一倍,即10年。

综观上述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使用关系是有生命力的。

但也应当看到:迄今为止,《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但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简言之,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经济基础。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守”这两重涵义。

一、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余劲松教材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际经济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06章 国际投资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第06章 国际投资法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复习建议从近几次的考试情况来看,涉及该章的题目比重逐渐加大,但教材中基本未涉及国际投资交易私法制度,主要论述各国和国际社会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管理性法律制度,复习时重点掌握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审批制度和促进外国投资的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华盛顿公约的管辖权等。

一、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重点掌握以下主要内容:(一)外商投资的审批范围在吸收外资的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持慎重选择和从严把关态度,对外资项目实行逐一审批程序。

不少国家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并不要求对所有的外国投资逐一审批。

第一,有的国家规定只有投资股本超过一定出资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外国投资才需要审批。

第二,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并未规定外资进入境内的一般条件,但对其中申请优惠待遇的外资则有具体要求,因此这些国家的外资审批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规定外国投资的“业绩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作为审批机构审查和甄别外国投资项目的法律依据。

第四,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外国投资有审批要求或限制,即外资审批制度仅适用于“负面”表列的投资,而以对外国投资的开放为一般原则。

(二)给予外商投资的财税优惠措施第一,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通过降低或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给予外国投资者财税优惠的一种鼓励措施。

税收优惠具体方式不一:有的是直接减纳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如土耳其规定,按开发计划而建设的工厂,可免纳占总建设成本2%的所得税,另还可免纳外资的固定资产税;有的是规定一段免税期(tax holiday),如沙特阿拉伯法律规定,在沙特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超过25%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工业和农业项目的投资,可以免纳10年法人所得税;有的是准予加速折旧,使投资者在实物投资经济折旧实际完成之前加速收回投资原本。

第二,关税减免。

通常的做法是免除作为投资而进口之设备的各种税额。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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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什么是BOT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712、什么是外资法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3、什么是征收险征收险,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

1934、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投资担保机构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求偿的权利。

312 5、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1196、什么是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什么是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方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8、什么是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9、什么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以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

14310、什么是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是指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目录1.1.简述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的原因。

1.2.简述国际社会进人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阶段后的特点。

1.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意义。

1.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转折的主要表现。

1.5.简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1.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1.7.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

2.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弊端。

2.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3。

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2.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2.5.简述南北关系是全球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的原因。

2.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2.7.简述“情势变迁”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合理性。

3.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发价的构成必备的条件。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3.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接受没有撤销问题只有撤回问题的原因。

3.4.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

3.5.简述“减损义务”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3.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3.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及例外。

3.8.简述《2000年通则》中对FCA卖方的交货的规定。

3.9.简述在CFR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3.10.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3.11.简述在《2000年通则》CIF术语下买方的责任。

3.12.简述不同种类的托收各自的内涵。

3.13.简述信用证的定义及内容。

3.14.简述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10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六) 龙耒为你整理: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重点内容:1.各国家对自己货币的安排;2.国际贷款。

)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一、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1.固定汇率制2.浮动汇率制二、国际货币体系(三)金融资助2.基金组织的贷款基金组织只对各会员国政府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目前,基金组织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1)普通贷款(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3)缓冲库存贷款(4)中期贷款(5)扩大资金贷款(6)结构性调整贷款(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第四节国际贷款的法律问题一、国际定期贷款二、欧洲货币贷款欧洲贷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四、项目贷款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方式。

这种项目贷款方式牵涉到诸多当事人,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涉及:(1)贷款人。

(2)项目主办人。

(3)项目公司。

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1)完工担保协议。

(2)投资协议。

(3)购买协议。

第五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证券概述国际证券种类繁多,各国对国际证券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一)国际股票(二)国际债券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第六节国际租赁的法律与实务一、融资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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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简介:是调整国际(跨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②.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③.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④.等等。

2.资本跨国流动的诱因是多元的,包括接近市场或原材料供应,降低生产要素成本,以及资本的过剩等。

3.国际投资已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4.经济基础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国际投资方面的政策和立法倾向的差别。

从经济基础及其国际投资政策与立法的类别来划分:①. 发展中国家类型的外资法②. 转型期国家类型的外资法③. 发达国家类型的外资法一、发展中国家类型的外资法1.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立自主、行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通过立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2.在本国政治、经济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对外国资本的合理利用,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带来经济建设急需的大量资金、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大本国的就业机会,从而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生产力。

3.众多发展中国家立足于各自的国情,在全面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又通过立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入,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鼓励,实行正确的引导。

二、转型期国家类型的外资法1.原苏联解体形成的独联体国家和东南欧原社会主义国家演变而成的一类新的国家实体。

2.转型期国家尽管发展史与发展中国家不尽相同,但在现有的世界经济地位上与发展中国家相类,在对待外资的态度立场上,与诸多发展中国家也是相近的。

三、发达国家类型的外资法1.就吸收或接纳外国资本而言,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举凡用以调整本国国民(自然人和法人)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但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若干专门适用于境内外国资本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外资审查制度及行业准入规定。

2.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为了维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海外私人投资的保险体制,为这些投资在海外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和保护和政治上的保证。

四、双边性或区域性投资协定1.在国际投资协定的国际公法规范中,首要的和大量存在的是双边投资协定。

国家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双边协定规定了签约国相互给予对方国家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和法律保护,并为本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域外效力奠定法律基础。

2.某项国家共处某一区域,经济水平大体相当,经贸关系密切,为了在吸收和管理来自区域外国家的投资方面,避免竞争,协调同步,维护区域内各国的共同权益,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用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共同遵守。

例如:东南亚各国成立的东盟五、世界性投资公约1.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资本跨国流动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由此引起的问题、矛盾和争端也与日俱增。

2.普遍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南北矛盾”已非一般性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所能有效调整和妥善地解决的。

3.为了促进全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一些专门以资本跨国流动产生的普遍性矛盾解决为主题、以解决或协调在这个问题上的南北矛盾、提倡南北合作为主的国际公约,便应运而生。

六、跨国投资的规范性、建议性文件1.为了服务于解决资本跨国流动引发的矛盾,国际政府间机构或国际民间机构陆续制定或拟定了若干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建议性文件,作为上述公约的补充。

2.此类文件也是将来相关国际公约的雏形和先导。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括两个基本方面:①.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②.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后者,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前者。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专门法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和补偿、财税优惠以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内国投资相区别;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2.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而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3.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资实行的国有化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80年代后它们的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现在总的趋向则是在确保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日益开放、宽松。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资项目的审批;2.外资准入的限制;3.外资雇佣职工限制;4.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5.对外资企业行为的监督。

(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1.待遇除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外,发展中国家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种种本国国民所不能享有的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尽管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它们仍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外资原本和利润。

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3)其他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二、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向国外投资的法制现将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及鼓励和保护措施简介如下:(一)马来西亚1.1991年法案中,政府出台了一些鼓励马来西亚企业投资海外的措施,尤其是那些在马来西亚有特殊优势的领域。

2.优惠内容包括:(1)汇回马来西亚的海外投资收入减征50%税收,收入中的红利部分可减税50%(1995年改为全免),减税期5年,从海外企业开始经营并赢利时起算。

(2)投资前期费用计入成本,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享受优惠的条件:(1)项目目的在于绕过市场准入障碍,并使用马来西亚原材料或零部件;(2)项目能提供马来西亚国内工业所需原料;(3)项目有利于南南合作。

4.马来西亚拥有一系列鼓励竞争的一般机构和促进对外投资的专门机构。

(二)韩国政府一般并不鼓励对外投资,但出于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或进出口的项目出外。

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韩国对外投资的限制得以逐步解除。

2.在1975年—1980年期间,政府制定了海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方针,下列海外投资可获批准:(1)为开发进口(韩国)国内必需的原材料的投资;(2)为克服出口障碍的投资;(3)为确保渔场的投资;(4)就国内产业结构而言对外竞争力已减弱而在国外有竞争力的产业的投资;(5)对确保国民进入国际市场打下基础有明显效益的投资;(6)致力于把海外尖端技术向国内引进的投资;(7)为经济协作参与投资对象国开发事业的投资。

3.1981年,韩国简化了海外投资步骤,放宽了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并取消投资方案须事先授权的要求。

但直到1987年相关限制才真正被彻底解除。

4.1996年起,对外投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从1999年4月起,除少数特定投资项目,无论项目大小,投资者仅需预先告知外汇银行并获得其获准即可。

5.韩国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保险的投资有两种:(1)股权性直接投资;(2)为获取股票、债券而提供的长期贷款。

险别包括战争险、没收和国有化险以及禁止汇兑险。

险期15年,最高承保额为投资总额的95%。

(三)中国在近几年来,中国正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并积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本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原则”到境外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经济合作。

近年来,我国在境外投资事业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从投资项目内容、审批程序要点、外汇和境外财产管理等方面对境外投资活动加以规范,其总趋势是立法重心由审批性规范转向申报统计性质的规范,限制性内容开始减少,而鼓励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加。

简述如下:(1)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又称海外投资)即是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投入外汇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从而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审批程序要点。

国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按其投资总额大小,分级报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相当于省一级的下属主管机构审批。

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商务部统一核发批准证书。

具体而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②.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③.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④.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①.国别(地区)投资环境;②.国别(地区)安全状况;③.投资所在国(地区)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关系;④.境外投资导向政策;⑤.国别(地区)合理布局;⑥.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3)、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负责:①.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②.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为便于对上面两项审查,凡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包括:①.投资所在国(或地区)现行有关的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

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②.当地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③.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④.当地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项目符合投资当地法律或享受行业优惠的证明书;⑤.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证明,投资回收计划;⑥.我国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凡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除应提交前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资料。

(4)、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

现阶段,我国的境外投资大多是以国有资产进行。

为了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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