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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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合同条款空缺

(1)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时,若部分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则应按照()履行。

A、订立合同时承包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B、订立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D、履行合同时工程所在价格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

[答案]B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甲市某企业向乙市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A、甲市某企业付款给乙市某公司应在甲市履行

B、甲市某企业可以随时请求乙市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甲市某企业付款给乙市某公司应在乙市履行

D、乙市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市某企业,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C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D、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答案]D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解释》第14条同时做出了下面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

(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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