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棚改办[2011]9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新政办(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5)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城市建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市政府对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明确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项目同步配建保障房问题(一)不愿实物同步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二)企业愿意实物配建,因拆迁不到位等客观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可以先行办理项目一期预售手续,但必须在项目二期一并同步规划、设计配建保障房,否则不予办理项目二期的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项目二期开工后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同步配建保障房的,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
(三)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对已开工但未同步配建保障房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预售手续,同时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的110%缴纳保证金。
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房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出台前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掌握:(一)通过招拍挂已确定土地竞得人的,应按照招拍挂约定的条件配建保障性住房;(二)对于平面规划方案未上市规委会研究审定或平面规划方案已经市规委会研究但建筑方案未上规委会研究审定的,可以不配建保障房;(三)对于平面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均已经过市规委会研究审定的,规划指标和户型不变可成为企业自持住房,允许对外销售;规划指标不变但户型改变的不享受企业自持政策。
马场社区杜楼、王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马场社区杜楼、王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淮政秘(2016)11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购房券购房相关问题的通知》(淮棚改办(2017)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等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宋瞳镇马场社区杜楼、王庄4个村民小组约400户居民所居住房屋及土地和地面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烈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宋瞳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宋瞳镇负责,并按“淮政办(2013)36号”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1.征收个人住宅的,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购房券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二者相结合方式(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2.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3.征收商业门面(具有合法商业住房证件)用房,采用货币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4.征收未有产权证、历史形成的房屋及文件未规定的附着物、经营损失等,由区棚改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认。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
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9.03.07
•【字号】深建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工作,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的评估工作,由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房地产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下称评估机构)开展。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函,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按照评估时我市安居型商品房销售
价格的确定原则、测算方式和测算流程的规定执行。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的日期,作为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时点。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标准,由各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或者以确保所有权利主体应当知悉的其他方式进行通知公示。
五、本通知生效前,尚未完成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3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1年全区29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及林区、垦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从总体上看,一些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
2011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既是经济任务,更是重要的政治任务。
我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任务29万套,相当于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4倍,责任重大,任务巨大,难度空前。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1.06.28
•【字号】长棚改[2001]04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棚改[2001]04号)
各开发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1]12号文件“棚改拆迁单位和以货币安置的棚改拆迁居民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其户控面积内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降低35元购买”之规定,请各开发单位在销售给上述对象时,凭市棚改办出据的《长沙市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按规定给予优惠。
其优惠金额将由市收费局凭市棚改办出据的优惠的购房证明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按实予以抵缴。
特此通知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6月28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4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1日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建住保〔2013〕21号)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所有纳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手续未完善之前,一律停止建设、销售行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房管、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处置工作。
第二章项目手续完善第五条关于手续不全的已建成和已开工未建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凡纳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项目,按照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定进行处置,对超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规划条件部分(符合防火、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规定要求,且不占压规划“四线”的),于本办法实行后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完善手续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平政[2013]24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平政〔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及《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政〔2005〕13号印发)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范围和条件(一)2007年11月以来,市区(含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所有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100%产权过渡、产权转让、房屋退出和政府回购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自签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业主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住房增值收益、减免税费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和超出保障标准部分的超标款,或者业主执行法院裁定、判决和调解,以及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亡故的,业主及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交易。
(三)2012年1月10日前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户型标准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套,此后下达计划项目的户型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
超出保障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超标款。
(四)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享受货币补贴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原款补缴(或退回)所享受的货币补贴后方可上市交易。
开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汇总
开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汇总台帐
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填写范围既包括2011年新开工项目,也包括往年开工今年续建的项目。
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性质”对应列打“√”。
项目要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四大类分别汇总填写,项目名称要统一规范,能够显示项目所在市、县(区)及项目类别,如:xx市xx县xx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
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要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计划合理制定,工期计划从2011年6月开始安排,续建项目中前期手续办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等进度节点在2011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请在对应进度节点栏填写“已完成”,建设周期跨年度的,时间节点可根据实际跨年度填写。
对不同时间节点确定不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项目,请在对应栏按照节点顺序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填写。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保市府21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保市府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所有。
第三条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部分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享受政策的建筑面积须按商品住房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市政府所有;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项目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本价格,市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1]13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郑州热电厂改造项目、民乐里片区等9个改造项目,列入我市201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9个项目总占地面积36.57万平方米,需拆迁各类建筑物约29.9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4270户,其中市场运作的改造项目4个,自行改造的项目5个。
项目基本情况如下:一、郑州热电厂改造项目责任单位:中原区人民政府项目位于黎明路以北,电厂路以东。
该项目为城市棚户区自行改造项目,共占地约0.99万平方米,拆迁面积1.04万平方米,拆迁户数241户。
二、建设路7号院(金源大厦)改造项目责任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项目位于建新街以南,建设路以北,金水路以东,郑大护理学院以西合围区域。
该项目为城市棚户区市场化运作项目。
共占地约2.85万平方米,拆迁面积5.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726户。
三、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项目位于新圃东街117号。
该项目为城市棚户区自行改造项目,共占地约11.94万平方米,拆迁面积3.5万平方米。
四、民乐里片区责任单位: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项目位于熊儿河以东,陇海路以西,南关街以西,民乐北路以南。
该项目为城市棚户区市场化运作项目。
共占地约4.4万平方米,拆迁面积6.9万平方米,拆迁户数790户。
五、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棚户区责任单位:上街区人民政府项目位于上街区长城铝业公司职工住宅片区。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国管房改[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2]23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推进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维护搬迁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现就职工住宅建设中涉及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性质本通知所称搬迁安置住房,是指在京中央单位在职工住宅建设中用于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包括回迁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
搬迁安置住房统一纳入职工住宅体系,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二、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一)搬迁户原住房属于房改房或者商品房(含私房)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不受时间限制。
交易时,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搬迁户原住房属于职工住宅的,搬迁安置住房暂时不得上市交易。
(二)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与搬迁户对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另有限制性约定的,从其约定。
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应当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备案后,在住房档案中注记“不宜上市交易”。
三、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流程(一)产权人向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原产权单位对该住房是否属于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人原住房产权性质进行审核。
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产权单位出具《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并在住房档案中注记“允许上市交易”。
(二)产权人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交易办公室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搬迁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3.搬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4.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信阳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信阳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信阳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房产管理中心制定的《信阳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信阳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市房产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省委、省政府将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2011年带动全局的八项关键举措之一。
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把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实行目标任务管理,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廉租住房,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搞好限价房试点,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全面实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市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 21700套、竣工9120 套。
1.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650套,竣工4104套。
2.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200套,竣工1000套。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分解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分解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分解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区政府确定的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任务分解给你们,请牵头责任单位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组织,有序推进。
区政府办公室将跟踪各项民生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总后向区政府汇报。
特此通知附件:《2011年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2011年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一、改善市民居住质量(一)加快旧区改造步伐。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全年安排乔家塘高家浜、罗秀路潘家塘等旧改地块15个,改造面积21.6万平方米,动迁居民3000户以上。
责任单位:建设交通委(二)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
完成平改坡综合改造85万平方米,多层综合改造1万平方米,既有住宅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高层综合改造11万平方米,二次供水改造6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三)多层次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1、全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40万平方米以上。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工作,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企事业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积极开展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工作。
责任单位: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2、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工作。
责任单位: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二、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四)做好平安城区创建。
1、继续实施一批平安实事项目。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宛政〔2015〕5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宛政〔2015〕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一)我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购买商品住房”,指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主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改造征迁户购买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购买主体”,指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主体。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安置房、公租房的购买和分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购买和分配的管理和监督。
购买主体要拟制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方案,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进行预算审核,采购房源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统筹管理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2016〕1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2016〕19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加快推进“调结构、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保障性住房供需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2014〕40号)规定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由10%下调至3%。
二、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市政府已批准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的宗地,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对于已经成交的宗地仍按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四、对于中心城区新组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取得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但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尚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宗地,暂不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关于启动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日期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宗地不包含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用地,关于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南政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南政办〔20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4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确保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
各县(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2942套,其中,新建(新增)保障性住房13900套(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继续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9042户。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分解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要明确责任,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
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1]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1
【实施日期】2011.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
知
(武政规〔2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稳定住房价格,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和我市有关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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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中平棚改办〔2011〕9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集团《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中平〔2011〕270号﹚,做好棚改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出租工作,依据平顶山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改〔2010〕81号﹚和《关于调整集资建房预售价格的通知》﹙中平〔2009〕3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研究制定了集团新建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出售办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售房成本价
依据《平顶山工程造价》公布的2010年下半年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和各项行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构成七项要素测算,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预售成本价暂定为:普通住宅为
中 国 平 煤 神 马 集 团 棚改和公租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300 元/m3,小高层、高层住宅为2000 元/m3,超高层住宅为2200 元/m3。
最终售房成本价待房屋竣工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预售房款多退少补。
二、超职级面积市场价
超职级面积标准部分的预售市场价按区域划分为三类:市区平安大道以南、凌云路以东、东沿河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及新城区为一类地区,普通住宅预售市场价为2800 元/m3,高层住宅3200 元/m3;一类地区以外,北环路以南、青石路以东、田庄站以西、高阳路以北为二类地区,普通住宅预售市场价为2500 元/m3,高层住宅3000 元/m3;一、二类地区以外区域为三类地区,普通住宅预售市场价为2000 元/m3,高层住宅2500 元/m3。
多层住宅地下室按700 元/m3预收,阁楼按成本价预收,两者均不计入职级面积标准。
最终市场价待房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以评估市场价向购房人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三、职级面积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仍执行“平改〔1995〕53号”文件规定,即:一般干部﹙含科级干部﹚80 m3,县处级干部﹙含中级
职称﹚100 m3,地厅级干部﹙含高级职称﹚120 m3。
计算超标面积以购房当年,购房夫妇职级较高一方所对应的住房面积为准。
四、楼层差价调整
多层住宅楼层调整系数继续沿用原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平煤棚改〔2007〕5号﹚的楼层调整系数,即:一楼1.04、二楼1.07、三楼1.09、四楼1.06、五楼0.96、六楼0.78。
高层住宅楼层调整系数按楼层差价调整基本趋于零的原则确定,详见下表:
五、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改〔2010〕81号﹚有关规定和2010年下半年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首期交纳标准调整为:普通住宅楼58 元/m3,小高层住宅楼71 元/m3,高层住宅楼﹙含超高层﹚77 元/m3。
六、放宽计算办法
1.当建筑面积≤职级面积标准时:
住房售房款=成本价×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2.当建筑面积>职级面积标准时:
住房售房款=成本价×楼层系数×职级面积标准+超标市场价×楼层系数×﹙建筑面积﹣职级面积标准﹚
3.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建筑面积×缴交标准
七、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对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渠道未明确之前,就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暂从承租职工住房租赁保证金中解决,承租职工住房租赁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上述住房出售办法计算,保证金利息冲抵住房租金,待政府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渠道后,按文件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价格通知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业事业部2011年10月13日印发
校对人:李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