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67项职业证书
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
篇一:《国务院已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目录》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篇二:《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11项)》211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三:《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272项)》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272项)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114项职业资格取消主要有哪些}.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篇四:《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关于取消建设类技术人员等20个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建委、归口各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直管县(市)住建局,省直有关厅(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2014]57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自发文之日起取消下列建设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汇编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目录(第1-5批,272项)
第一批:11项;第二批:67项;第三批:67项;第四批:62项;第五批:61项。
第一批: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第二批: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67项)。
第三批: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第四批: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第五批: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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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结束——。
土地估价师职业资格取消,影响有多大?
土地估价师职业资格取消,影响有多大?土地估价师职业资格取消,影响有多大?2014年,国务院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其中,土地估价师资格排在了被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第一个。
背景: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5年。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就可以去应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合法机构,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业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一直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其中《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三科为客观题,《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为主观题、《土地估价实务基础》主客混合。
问题是,取消土地估价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从知乎上浏览了一下,为读者摘取了一些之前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时,知友们对这事儿的看法,供大家对照参考。
观点一: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至少代表以下几种趋势。
对于评估业务而言,以后所谓的基于独立、公平、公正的鉴证类业务将会越来越少,甚至消失,更多的将是基于市场交易需求而产生的估值业务。
以后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机会会减少,更多的将是基于委托方的委托,完全站在委托方的立场,为委托方提供估值定价服务,更有可能出具的报告可能是财务咨询报告或者不用出具报告。
目前的鉴证类业务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简政放权的影响,政府的审批事项将会减少。
国务院简政放权:不仅有70%职业资格取消,更有职称评定大改革!
国务院简政放权:不仅有70%职业资格取消,更有职称评定大改革!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经度川管理研究部(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统计,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共有58项职业资格。
58项职业资格具体是哪些?剩下的职业资质中哪些含金量最高?职称考试有哪些新动态?今天我们进行了全面整理,供大家参考!一、工程建设行业取消的职业资格1、第一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2016年国务院分5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
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项。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实施部门:水利部)2、第二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3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实施部门:交通运输部)中国职业经理人(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实施部门:水利部)3、第三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6项。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解读-国发50号文件
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在工商登记方面,这是继今年8月份决定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之后的再次下放。
昨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吉林省工商局一位官员激动地表示:“此次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的含金量更高,并且这两次的调整,已经将企业大部分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了后置,对于企业创业的松绑意义重大。
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年内有望再改一批这82个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涉及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多个行业和领域,与民生领域联系密切。
吉林工商局的这位官员介绍,对企业来说,“先照后证”可以避免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许可而无法开展前期筹建,从而丧失一些市场机会的问题。
在没有实行“先照后证”之前,企业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就无法开展一些前期的筹建,如没法进行相关银行开户、建设厂房,购买设备等,使得其开展企业经营的条件受阻。
除此之外,该官员表示,前置改后置,在当前“时间就是金钱”的市场竞争中,就是为企业松绑,直接给企业的利好和红利。
特别对于小微企业和草根的创业者来说,利好最大。
“最简单的开个小饭店,需要的像餐饮许可证等手续很多。
而这些手续办理的时间、审批的流程都比较复杂和繁琐。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82项中,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项目都已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曾透露,工商总局将与中央编办继续加快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计划在年底前,再公布两批前置改后置项目。
这也意味着,继本次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后,年底将还有一次工商登记审批前置改后置的项目发布。
后续将加强监管文件下发之后,重在落实。
第一批到第七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汇总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基本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一批
第三批
第四批
(共计62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第五批
(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
第六批
(共计4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已被取消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已被取消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已被取消职业经理人的资格认证已经被取消,各位想要报考的考生要注意哦!下面是yjbys店铺和大家分享的具体通知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
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
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 国务院2016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已被取消】。
政府机构改革
信,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2分)⑤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 率和水平,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2分)⑥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 场的关系,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2分)(考生若答出“提高 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可酌情给分,但不超过本 题总分)
3.面对新形势,山东省政府抓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转变政府职 能的突破口,做好“加减法”,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市场活力 的“加法”,从而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一是削减权力,减少行政审批事 项、环节、层级,以增加市场活力,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二是转变 职能,过去政府管得多、不该管的地方要做“减法”,现在该管没有管 到、没有管好的地方要做“加法”。由事前审批转为服务和监管,把政 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不断完善 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围绕 产业转型升级培养高层次人才;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
(3)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坚持就 业优先,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社会保障和增加居民收入;打好节能减 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
(4)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 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布权力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 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此举被认为是政府“晒”权力清单、 亮“权力家底”。
材料二 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要处理好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 设计的关系。摸着石头过河就是从实践中获得真知:顶层设计是在一定 的理论、理念指导下,制定出政策、规划,从上到下,层层贯彻落实。
十八届五中全会: 构建发展新体制,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 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 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 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在区间调控基础 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 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十三五规划: 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 度。坚持战略和前沿导向,集中支持事关发展 全局的基础研究和共性 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突破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 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核心技术。瞄准瓶颈制约问题,制定系 统 性技术解决方案。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 围绕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我们不搞“大水漫灌”式的 强刺激,而是持续推动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取消和下放31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23项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 简85%,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 服务流程。群众和企业办事更加方便,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情日益高 涨。 二、典型习题 1.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的重大 决策。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后,把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作为开 门的第一件大事,紧紧抓住不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经过了深入论证、专家评估、 国务院审议等慎重研究决策的过程。 ——实现政府权力大“瘦身”,“放”“管”结合,该管则管,该 放则放,防止出现政府对于市场干预过多、限制社会发展活力、管理服 务效率低等问题。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
处理
决定
28
丁黄酸丙腈脂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无
取消
29
二硫化碳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无
取消
30
二乙胺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无
取消
31
黑药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无
取消
32
黄药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无
取消
33
聚丙酰胺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无
取消
34
醚醇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无
取消
35
羟肟酸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取消
16
轴尖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目录》(1999)
取消
17
特种合金制(修)模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目录》(1999)
取消
18
火花塞瓷体制造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目录》(1999)
取消
19
氮化钛涂层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目录》(1999)
取消
12
外贸会计
商务部
无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
取消
13
外贸英语
商务部
无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
取消
14
国际商务会展员
商务部
无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
取消
15
全国外贸跟单员
商务部
无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
取消
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执业证书名单大全-211项
国务院发布149项执业资格取消名单(第一批)
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
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
国务院发布62项执业资格取消名单(第二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物业管理师取消了吗
物业管理师取消了吗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物业管理师等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注册职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
此消息一出,立即在物业行业各网络论坛引起热议。
大家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师证是不是不考了?已经考了的是否还需要注册?已经注册的是否作废?当前,还没有来自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官方消息,协会网站上“物业管理师制度”栏目,最近更新的依然是2020年3月的“考试大纲公告”。
早在2020年7月和10月,国务院已经分两批取消7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当时物业管理行业内对物业管理师这个职业资格的前景就实行过探讨。
根据今天得到的信息,作者推论观点如下:1、国务院通知的书面意思是:取消行政审批。
即“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这个事情,行政权力不再介入。
以后即使有的“物业管理师证”,上面也不会再有住建部的红章。
2、行政权力不再介入了之后,以后的物业企业资质认定,将跟物业管理师证书不再挂钩。
而且物业企业资质认定,本身就与“限度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相矛盾。
选聘物业企业本质上就是甲乙双方你情我愿的关系,凭什么说,三级不能够,二级才能够?所以下一步,这个物业企业的资质问题,也很可能取消。
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态度将决定未来物业管理师的制度走向。
即物业管理师证书有可能成为一个行业内部的“水平认证”。
物业管理协会当然没有权力说没有物业管理师证的个人和企业就不能怎样怎样,但如果协会有决心,依然能够以“水平认证”的形式将物业管理师制度延续下去。
但是延续的质量怎样、行业内部是否认同、是否有含金量,将是对协会公信力和操作智慧的极大考验。
如果搞成以前那本红色的“物业企业经理上岗证”那种奇葩的含金量,那就还不如完全放手。
综上,已经能够肯定的是,指望着等“物业管理师证”和企业资质完全挂钩,然后靠“挂靠”来谋点奶粉钱已经完全不可能了。
未来物业管理师的含金量,将取决于认证方式。
如果依然是现在这样完全是书面考试,含金量也就只能起到证明你“具备基本的理论水平”的作用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
1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
其中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1教师资格教育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2法律职业资格司法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司法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5注册城乡规划师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注册测绘师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7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生态环境部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国防科工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8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操纵人员国防科工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9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10注册建筑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211监理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28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修订)12房地产估价师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造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订)14建造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3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注册土木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注册化工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4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注册环保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16注册验船师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8执业兽医农业农村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文化和旅游部准入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根据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修订)20导游资格文化和旅游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521医生资格医师国家卫生健康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职业病诊断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2护士执业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护士条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2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4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25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626注册计量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2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市场监管总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8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广电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9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国家新闻出版署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30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航空安全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31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修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32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准入类《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7号)33拍卖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34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平评价类《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35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36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37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83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39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40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人社部规〔2020〕1号)41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自然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水平评价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42矿业权评估师自然资源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4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945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4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4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50号修订)4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49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50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1051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市场监管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52设备监理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5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5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55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水平评价类《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56精算师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精算师协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157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58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59翻译专业资格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12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13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焊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生态环境部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国防科工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安全保护服务人员保安员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准入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0号)民航安全检查员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0号)涉及安全,根据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 放开“人的手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放开“人的手脚”引言: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认定和许可的名单曝光,有相关从业人员直呼“来得有点突然”。
本次取消的范围既包括水平评价类资格认定,也包括准入类职业资格认定,有的职业资格认定持证率还比较高。
优胜劣汰严格管控按照有关部署,2014年将重点清理国务院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中央单位、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自行设立的各类职业资格、职业培训,特别是那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矛盾比较集中、行业基础薄弱的职业资格;到2015年,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今后凡新设国家职业资格,须报国务院人社部门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
能力为先就业不难除了大学教育的常规证书,一些对求职有帮助的职业资格证书也成为‘敲门砖’,考试难度大、含金量高的证书,在求职时确实有帮助。
但国家取消的职业资格考试有一些本身就没有多少含金量,有些只是形式化的产物,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既然已形同虚设,取消也是在情理之中。
有含金量的证书依然能够代表持证者在行业内的水准,而部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取消之后,就业机会将由市场进行调节,崇尚一技之长,不以证书论英雄的氛围,实现岗位优胜劣汰,而不是凭一本证书就能胜出的。
卸掉枷锁释放活力未来新兴支柱产业,如健康服务业的从业门槛、要求会越来越高,并不是说形式化的考了一纸证就一定能胜任岗位职能,而是任何人都能够进入行业成为高端专业人才,这里面还涉及到行业内相应岗位专业性要求等问题。
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的健康服务产业分析专家表示,岗位能力要高于一个简单的职业资格认定,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不会因此而降低。
所以,有国务院多批次取消了100多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于很多职场人来说,等于卸掉了枷锁,从此可以轻装上阵,直接释放人的活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人社厅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共计7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已转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向企业或社会摊派费用。
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国务院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序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处理决定1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2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3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卫星远程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4全国教育技术装备与实验教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教育部取消5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教育部取消6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特别贡献奖教育部取消7全国电教系统表彰教育部取消8全国教育门户网站评选教育部取消9优秀研究生校园媒体评选教育部取消10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教育部取消11地理空间信息软件测评科技部取消12中国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企业评选活动国家民委取消13全国民族文化旅游新兴十大品牌推介活动国家民委取消14民族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家民委取消15全国民委系统调研报告成果评选国家民委取消16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国家民委取消17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品教材评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18梁思成建筑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建筑学会举办19《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农业部取消20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商务部21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商务部取消22全国商务系统普法总结表彰商务部取消23对免疫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4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5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6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7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8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取消29中国人民银行节能减排“十二五”双先表彰中国人民银行取消30海关优秀科技项目评审海关总署31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评估税务总局取消32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达标税务总局取消33《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税务总局取消34《中国税务稽查年鉴》、《中国税务稽查》编辑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税务总局取消35全国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商总局取消36表彰质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质检总局取消37“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质检总局取消38基层能力建设达标活动质检总局取消39表彰奖励发行放映国产影片考核成绩优秀单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0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41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3全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示范单位及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4全国优秀电视文化栏目表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5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体育总局取消46全国体育政策法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体育总局取消47年度全民健身工作突出成绩奖体育总局取消48年度全民健身活动优秀组织奖和先进单位体育总局取消49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总局取消50全国乡镇体育健身示范工程体育总局51体育工作荣誉奖章体育总局取消52体育事业贡献奖体育总局取消53全国体育标识评比体育总局取消54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55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六五”普法)评选表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56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好新闻评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57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报送工作评比与表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58“六五”普法中期表彰国家林业局取消59“六五”普法表彰国家林业局取消60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评选国家知识产权局61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先进地方子站和先进个人评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62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63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国家旅游局取消64气象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中国气象局取消65全国气象部门文明台站标兵中国气象局取消66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国家粮食局取消67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国家测绘地信局取消68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表彰活动国家中医药局取消69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评估国家中医药局取消70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家外汇局71外汇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外汇局取消72诚信兴商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国家外汇局取消73南水北调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取消74南水北调基建统计表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取消75南水北调系统资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取消76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中央编办取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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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证书保住了吗?国务院取消67项职业证书!金融理财师、精算、保代全遭殃!
国务院取消了保荐代表人资格许可等多项行政审批和许可。
其中包括“最值钱证书”——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消,另外包括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等在内的一大波象征着金饭碗的证书也被取消。
大波金饭碗将要消失,靠证书吃饭的日子就要过去了。
中国政府网24日消息,国务院取消了保荐代表人资格许可等多项行政审批和许可。
其中包括“最值钱证书”——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消,另外包括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等在内的一大波象征着金饭碗的证书也被取消。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投行业内原先凭借保荐代表资格证书就能获得高额薪水的时代结束,保荐代表这只投行“金饭碗”将被打破。
以下是11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67项职业资格认证具体如下: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