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满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持证上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及中铁三人〔2012〕319 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相关管理岗位有“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本办法所指的“持证上岗”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和规章要求,上岗前必须取得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从事下列施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员、安全员(C 证)、预算(造价)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标准员、统计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以及其他有关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等。
第五条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资格证书,担任爆破作业安全员的,同时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书;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领工员(现场带班人员)等岗位,还应接受铁路局的相关安全培训,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收集各相关部门持证上岗方面的培训计划,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指1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十一大员”证书集中管理及申报、组织培训、考试、取证、复审、继续教育等对外协调组织工作;动态掌握公司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状况,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帐;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对口,与上级无缝对接的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负责具体组织承办职责范围内、系统范围内的“持证上岗”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复审等工作。
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激发员工钻研业务知识、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热情,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在岗职工,不包括协议工资制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激励措施,促进员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优化持证结构及人员持证率,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激励措施第四条员工考取以下证书类别并完成相应注册(仅注册类证书)可享受相应证书奖励:1.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4. 能源管理体系;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6. 其他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给员工的一次性奖励。
一人取得多专业、多类别证书,一次性奖励按规定标准累加发放。
第六条员工获得一次性奖励后,在三年内(自证书批准日期算起)离职的(不包含一航局内部工作调动),应在离职时全额退还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含业务总监等技术序列)及技能人员(含船员等)持有相应证书,享受月度证书补贴。
第八条一人取得多专业、多类别证书,每月最多可同时享受3个证书补贴,其中一个专业证书月度补贴按照相应证书补贴标准发放(可由职工选择所持有的证书中任一证书,即就高原则),其他证书月度补贴按照如下标准发放:1. 相应证书月度补贴标准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2. 相应证书月度补贴标准高于800元的,按实际补贴标准发放。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九条员工需在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证书信息录入公司员工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员工证书进行统计,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持证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一、引言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个人在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进行评价,颁发的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对于保障职业人才素质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的规范化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程序与要求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程序包括申请、评价、审核、颁发四个阶段。
申请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鉴定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理论考核、实践操作等。
审核阶段,鉴定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价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合格的申请人将得到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请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二是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完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 资格证书的登记与存档发证后,职业资格证书应当进行登记和存档,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管理平台,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子档案化管理。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应设定有效期,对于一些行业和岗位的技术要求变化较快的,可以采取短期有效期并实行定期复审制度。
同时,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自觉维护其证书的有效性,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3. 资格证书的失效与注销职业资格证书在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使用不当等情况下会失效或被注销。
持有部门对于证书的失效与注销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并进行公示和通知。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性与影响职业资格证书是评价个人职业能力及素质的重要依据,对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就业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同时,职业资格证书也是企事业单位招聘和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可以增加求职者的竞争力。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4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一、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法》及相关法规,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办理、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以及从业人员。
1.3 从业人员应确保个人持有的证照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合法使用。
1.4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证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证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1.5 行业协会组织应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推广和实施本细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2.1 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培训及考试成绩等材料。
2.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证书。
三、证照的使用和管理3.1 从业人员应按照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要求,合法、规范地使用。
3.2 从业人员在从事指定职业时,应随身携带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
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盗用。
3.3 从业人员离岗时,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保管。
离岗期间,不得将证书用于非法用途。
3.4 从业人员在离岗后重新就业时,应向新单位提交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将证书归还原保管单位。
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证照数据库,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证照信息。
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证照的归还和注销4.1 从业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过期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证照。
4.2 离岗时,从业人员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归还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4.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注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从数据库中删除,并通知有关单位。
五、违规处理5.1 从业人员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暂停资格的处理。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附件1:水电七局成水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激发员工学习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员工职业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
职业资格证书是员工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展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公司所属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与公司提供的工作平台和成长环境分不开的,是公司培养和员工努力相结合的成果。
特别是与公司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的责任。
因此公司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优先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以及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第五条凡是公司员工取得的与企业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需要注册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注册到公司。
第六条与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招标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以下简称注册师)。
第七条证书管理及职责分工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职业证书的统计,归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注册聘任人员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归口公司人力资源部;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归口公司经营经营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公司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归口公司财务部; 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归口公司工程科技部;注册招标师归口公司设备物资部。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含证书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一)学历证书是指经接受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国家承认学历(包括自考、电大、夜大、成人教育等)并获得正式毕业证书。
所有学历证书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有资格评定单位评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考取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三)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收缴、保管、借用、注册、年审。
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被录用。
第六条证书原件借用(一)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证书的保管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设专人保管,负责对本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与管理工作。
二)建立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出入库台帐及领证人员签收登记簿。
(三)库管人员定期盘库,做到帐物相符。
二、证书的购入一)证书库管员根据证书预计使用情况和库存数量,提出证书购买计划,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购买。
二)证书到货后由库管员验收并登记入库。
三、证书的出库一)加强对空白证书的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
二)制证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向库管员提出领证需求,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经制证工作人员签字并由库管员登记后按需求等级和数量发放空白证书,做到申请空白证书与实发证书相符。
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三)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领取空白证书的,须经局领导审核并签精选文档字同意,由库管员登记后发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局领导授权或库管职员赞成的情况下擅自领取或发放空白证书,否则将追查其相关责任。
四、证书的印制一)制证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余职员不得擅自操作考务系统打印证书。
二)办理完考核结果审批手续后,由制证工作职员填写《制证申请表》,由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制证工作职员依据《制证申请表》安排制证计划,申领空白证书,完成制证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一律采用证书打印机打印,严禁手工填写、涂改。
四)证书补办工作依据《职业资格证书补办营业流程》履行。
(五)制证工作职员做好各月、季度上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情况和考核鉴定合格人数及已出证、待出证人数统计工作。
六)制证工作人员发现证书问题应立即报告局领导,请示后进行处理。
五、证书的报损一)证书在保存及打印过程中发生损毁或作废的,需填写《证书损耗注销表》并由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注销作废。
二)对报损后的证书需集中处理,严禁擅自发放使用。
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开展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修订《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一)烟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负责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任何单位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评价及核发证书,也不得将单位颁发的证书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印: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在发证机关处盖“国家烟草专卖局技能鉴定专用章”;在照片下角处盖“国家烟草专卖局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三)《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局鉴定中心按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分类》规定编制。
国家局鉴定中心具体办理烟草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作。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一)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每年二次(1月、7月)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订购《职业资格证书》,并做好相应申购、发放及库存的管理工作。
定期和不定期对烟草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二)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建立严格、完整的证书核发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在《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过程中做好《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国家局鉴定中心上报上一年度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情况。
(三)持证者必须妥善保管《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证书必须按程序重新办理补证手续。
(四)对骗取、转让、私自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和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
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一)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鉴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生成绩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上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资格证书和中级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获得第四条资格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一)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二)考生进行资格证书申请,在选择申请证书专业类别时,如通过《银行业专业实务》2科以上(含两科)科目,考生自行选择一个科目作为资格证书专业类别打印项,其它专业类别将以纸质专业类别合格证明的形式作为证书的签注页发放给考生;(三)考试办公室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核;(四)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结束后,等候证书发放。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以下职业素质:(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登记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七条持证人员应于持证之日起,下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登陆系统完成证书登记工作。
此后,每一个自然年12月31日前均需完成上述登记工作。
第八条持证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三)完成个人信息更新。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维护公司和持证员工的正当权益。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系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书。
第二章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及费用第四条公司的证书管理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质量工程师等各类注册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从业资格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由员工个人管理。
第五条凡由公司组织培训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报考、评审取得的各类证书,必须在公司注册(使用),并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按照证书的种类,决定是否报销其测验费、书本费、培训费,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肉体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持证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测验以保持证书的有用性,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自行在外获得的各类证书,不能在公司之外使用或注册。
须交公司审核确认后,纳入公司证书管理体系中。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现场履约检查等工作原因需使用证书时,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证书所有人。
证书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生产谋划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因工作原因需派本人亲自前去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谋划活动顺遂展开。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一、总则二、资格证书的设立1. 资格证书的名称体育运动教练员资格证书的正式名称为“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
2. 资格证书的级别根据教练员的专业能力和职称水平,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和高级教练员。
3. 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运动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颁发,颁发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证书的合法有效。
三、资格证书的申请1. 申请条件热爱体育运动,具备良好的体育素养具有相关的体育运动教练员培训经历或教育背景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教练员实践经验。
2. 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体育运动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实践证明等。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将被安排参加资格考试。
3. 考试内容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体育运动理论知识和教练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实践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体育运动实践能力和教练员的指导能力。
4.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由颁发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开发布。
四、资格证书的换发、补发和收回1. 换发资格证书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换发。
换发的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 补发资格证书被盗、损毁或丢失后,申请人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补发。
补发的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 收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证书的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证书的使用和管理1. 证书的使用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时时更新个人信息,并如实向雇主或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证书。
2. 证书的管理颁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保障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证书丢失、损坏等情况,颁发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对于伪造、涂改体育运动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建筑行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一、背景建筑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人才要求较高。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人才的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三、职称管理1. 根据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建立职称评定制度。
2. 职称评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每层次对应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要求。
3. 申请职称评定的从业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评审程序进行评定。
4. 职称评定结果将被记录在从业人员的个人档案中,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职业资格证书管理1.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中级和高级,每个级别对应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3.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考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职业资格证书将在通过考试后发放,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五、监管和处罚1. 建筑行业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2. 对于违反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吊销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取得相应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将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为建筑行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推进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规定》和《***集团公司员工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根据集团公司对各类岗位实行持证上岗要求而通过资格认证或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司颁发的具有上岗资质的证明。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评价中心)是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考试督查、考核评价、证书管理以及培训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培训实施、考试组织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才评价中心)是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计划、落实经费、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直属(基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才评价中心)是本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计划、落实经费、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的专业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申请报名、资格初审、计划实施等工作。
直属(基层)企业的专业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申请报名、资格初审、计划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制定计划,安排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鉴定、取证,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二章名称与规范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全称是“***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和颁发,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盖章。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中包括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单位;岗位名称;证书有效期和编号;参加续期培训、考核的信息等。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和有序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资格证书系指与公司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和职工执业有关的由个人持有的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类及财务类从业资格证书和纳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它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资格证书管理要求与部门职责第四条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职工应持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对已在该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经培训后仍不能取得资格者,必须调离该岗位。
第五条职工报考各类资格证书原则上为个人自主行为,职工自行承担考试报名、培训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司根据部分岗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资质管理等要求,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派相关职工参加部分资格证书考试及培训,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七条凡由公司选送培训、考试的,培训或考试结束后,未取得相应资格或取得证书低于取证等级的,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由公司选送培训取证的职工,培训考核(试)期间工资、效益奖、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或领取了奖励费用的,该资格证书由公司或公司优先使用,部分重要资格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
资格证书一经使用,公司即承担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复审、换证等费用。
第十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和备案。
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登记或备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专业领域内的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事务。
(一)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职责1.认真学习理解分管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政策文件对资格证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促进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化人才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满足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制度及经营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分公司、总承包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管理输出型项目经理部员工,子公司参照执行。
公司高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公司资质管理、经营工作、安全生产等所需的,由员工通过考试、职称评审、职业鉴定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五条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政策的宣贯;负责除安全三类人员上岗证之外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维护证书管理台账;负责证书相关资料的归档;负责制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分解并下达子(分)公司、总承包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管理输出型项目经理部人才队伍建设指标。
二、经营开发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投标过程中的借用和归还,以及在借用过程中的妥善保管;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方向提出建议。
三、企划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根据资质管理需要提出关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调配的建议。
四、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三类人员上岗证的培训、年检、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政策的解释、传达;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台账;负责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指标制定和实施培养计划;负责相关职业资格的考评、评审信息的收集、通知,并协助员工办理评审、报考和鉴定;员工成功取得相应类别证书后,负责收集证书的相关资料送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
企业员工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管理办法做好企业员工各类专业技能职称和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于企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激励企业员工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各类现场管理专业技能的考核。
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
1、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的管理1、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毕业证书必须统一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人证具在,公司将把员工的职称作为定薪的依据。
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人员不能调入本公司工作。
2、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
办公室应对所有证书登记造册并复印一套存档备份。
证书保管人员对公司各种证书的分类、数量必须做到了如指掌,随时保障需要。
证书保管人员如调整或离岗,必须办好移交手续。
3、公司因业务需要临时借用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毕业证书等,必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明确用途和借用时间,用完及时归还办公室存档,防止丢失损坏。
4、本公司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未经批准,不允许外借给任何单位。
5、公司员工辞职或者调离公司,岗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是自己带进公司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处理,原则上归还给员工。
建筑企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各子公司员工各类专业技能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明确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标准和流程,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证书类别第三条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包括:工程师职称、经济师职称、会计师职称。
职称分为三个级别,即助理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
第四条职业资格包括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
(一)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暖通工程师、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1.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包括: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机械操作员、土建施工员、电气施工员、水暖施工员、土建施工预算员、安装施工预算员、测量员、检试验员等。
2.特种岗位从业资格,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架体、锅炉、压力容器、爆破作业、矿山通风排水等。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各类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评审、换证、协调使用和费用核定等工作。
各用证单位负责所用证书的日常保管、规范使用等。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职称、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负责对收集报名资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审、考试条件者进行统一报名。
第七条已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原件必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筹使用;已具备注册证书的公司员工,必须注册到公司指定单位。
第八条各单位如需使用证书的,需填写《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使用申请表》进行申请,经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后,方可签字领用。
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规范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促进动物繁殖员队伍建设,保障动物繁殖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证书管理机构第二章证书的颁发与认定第三条资格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办理动物繁殖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动物繁殖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申请人需要通过相关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繁殖基础知识、动物繁殖技术和动物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条证书种类根据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水平,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中级证书和高级证书三种。
第五条证书的颁发与认定程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证书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考试环节。
申请人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个人将获得相应级别的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管理中心将颁发证书,并在证书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获得证书人员的名单。
第三章证书的管理第六条证书有效期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证书挂失与补办遗失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及时向证书管理中心申请挂失,并填写挂失声明。
挂失后,证书管理中心将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证书监督与检查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证书管理中心的要求履行职责。
证书管理中心将定期对证书持有人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持证上岗,不得违法乱纪。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九条处罚对持有假证、伪造证书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取证书的行为,证书管理中心将取消其证书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奖励对在动物繁殖工作方面有特别成绩的个人,证书管理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国家农业部动物繁殖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中心对本管理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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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维护公司和持证员工的正当权益。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系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书。
第二章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及费用
第四条公司的证书管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质量工程师等各类注册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从业资格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由员工个人管理。
第五条凡由公司组织培训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报考、评审取得的各类证书,必须在公司注册(使用),并与公司签订服务协
议。
公司根据证书的种类,决定是否报销其考试费、书本费、培训费,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持证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自行在外获得的各类证书,不能在公司之外使用或注册。
须交公司审核确认后,纳入公司证书管理体系中。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现场履约检查等工作原因需使用证书时,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证书所有人。
证书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因工作原因需派本人亲自前往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证书交付公司人力资源部代管,自证书交付之日起(需要注册的自通过注册之日起),公司将给予一定程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党政联系会讨论通过后,由人力
资源部制表,公司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发生未按规定提供证件、印章等不配合行为时,每发生一次公司将扣减其当年奖励费用的20%,直到扣完当年奖励费用为止。
第十四条持证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其他因自身原因导致证书失效的,公司将取消当年的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未经公司领导书面同意擅自将证书外借或注册到其它单位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
一经发现,评优评先、干部考核和提拔时,一票否决,并限期转注回公司。
限期未转注回公司的,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退回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