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若干问题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安排联想部署,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进度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沈阳市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政策及程序[1]
工作内容
晋升
级别
政策依据
基本条件
工作程序
适用系列
备注
初
聘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高
级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开展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沈人发〔1994〕27号);
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卫生、教育、艺术等26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省市人事等部门其它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政策文件。
副高级:博士后期满出站人员。
1.个人申请。
2.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3.市人事局审核。
4.省人事厅审批。
高校教师、中专教师、技工学校、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卫生、工程、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图书、文博、档案、工艺美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试验技术、新闻、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体育教练、艺术、律师等系列。
破格晋升
《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1999]39号)。
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卫生、教育、艺术等26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省市人事等部门其它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政策文件。
1.个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
2.资格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定。
3.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4.市人事局审批。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正常化评聘工作,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l、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5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括号中对象所辖的企业单位,如地址在乡镇,又属独立法人,该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2.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6条"在县属企业单位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改为"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单位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3、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9条修改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9岁,女54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核确认对象,应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评定职称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凡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比照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中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四、关于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资格和聘任职务问题允许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7.03.17•【字号】[87]鲁职改字第8号•【施行日期】198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7)鲁职改字第8号)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现将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按照试行。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为做好聘任(任命)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要求,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可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86)鲁职改字第9号文《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权限,确定聘任或任命意见。
二、单位行政领导确定聘任(任命)的意见,应填入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中;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这次不再晋升而直接聘任(任命)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的聘任(任命)意见,则填入“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中。
三、单位行政领导在正式进行聘任(任命)之前,都必须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不同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分别制订出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对被聘任(任命)人员提出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
《〈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附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1991年5月20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26•【字号】皖职改字[1986]49号•【施行日期】1986.09.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197号
附件2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
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
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
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承担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文备〔2018〕82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下放高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下放我市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一)向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放中级职称评委会组建核准权。
区县组建工程技术、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
市属单位组建相应系列对应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负责核准。
其中,1.工程技术系列:建设专业由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专业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专业由市国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专业由市环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与测绘专业由市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专业由市市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利电力专业由市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质量)专业由市质量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药和食品专业由市药品和食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质专业由市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由市科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由市社科研究主管部门负责。
4.中小学教师系列(市级部门和单位组建),由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5.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由市技工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6.新闻专业,由市宣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7.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艺术专业、出版专业,由市文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收藏夹(添加浏览)下载(TXT DOC)打印(TXT HTML)转发字体(大中小)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DOC 查找:聚焦命中【法规标题】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952245【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75029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人员。
大兴区教委专技晋升公告
大兴区教委专技晋升公告一、背景介绍大兴区教委专技晋升公告是大兴区教委发布的关于专技人员晋升的通知公告。
该公告旨在规范专技人员的晋升程序和标准,提高专技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进一步提升大兴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专技人员晋升的意义专技人员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他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专技人员晋升的意义在于:1.激励专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专技人员通过晋升可以获得更高的职位和待遇,这将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
2.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专技人员的晋升将推动他们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专技人员的晋升将增强他们在教育事业中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为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三、专技人员晋升的条件和程序3.1 条件专技人员晋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
3.2 程序专技人员晋升的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专技人员需要填写晋升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组织评审:教委将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和考核。
3.公示结果:评审结果将在指定时间内公示,公示期内接受对评审结果的异议。
4.确定晋升名单: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教委将确定专技人员的晋升名单,并下发晋升通知。
5.签订晋升协议:晋升人员需与教委签订晋升协议,明确晋升后的权益和责任。
6.履行晋升职责:晋升人员需按照晋升协议的要求履行晋升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专技人员晋升的影响专技人员晋升对个人和组织都有重要的影响。
4.1 对个人的影响•职业发展机会增加:专技人员通过晋升可以获得更高的职位和待遇,提高职业发展机会。
•工作动力提升:晋升将激励专技人员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日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7]2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7]2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6]40号)印发以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条件。
1.工人从事其它技术工种的年限可与现岗工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工人的文化程度可暂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认定,报主管区、县、局审批。
3.1996年6月20日以前在册、未参加首次认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可参加1997年度的培训考核认定技术等级。
申报条件仍按照首次认定的规定执行。
4.1996年6月20日以后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复员军人,可按照津人工[1996]40号文件规定的报考年限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
二、关于兑现工资。
1.经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并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可从考核年度的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2.对于确因组织原因未能参加首次认定技术等级的工人,经1997年考核认定技术等级后,增加的工资可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达到申报资格的当年起予以补发。
三、关于放宽申报条件人员数量计算及使用。
津人工[1996] 40号文件中,“放宽申报条件人员”比例的技术工人总数,以各区、县、局为单位计算,由各区、县、局统一安排使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结束——。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鄂人社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我省在部分职称系列调整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列和名称(一)调整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原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更名为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原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更名为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原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更名为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原正高职高级审计师更名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原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更名为正高级统计师,农业系列原正高职高级农艺师、正高职高级畜牧师、正高职高级兽医师分别更名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二)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
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三)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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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申报工作,现就我市在执行省有关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初次认定范围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对象是指在国家教育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等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在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初次认定。
原执行的非脱产“五大”毕业生和党校学历毕业生或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人员,不再实行初次认定,但可申报评审。
二、进一步严格评审条件
㈠论文条件:统一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论文、著作条件,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调整后,条款之间论文数量要求不一致的,按数量要求少的规定执行,条件中没有要求论文必须发表的条款,可继续执行(如市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等)。
㈡计算机、外语条件:我市辖下火炬开发区、南区、西区,五桂山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包含设置在本范围内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可按
镇级标准执行:职称外语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考四个模块,中、初级考三个模块。
凡以镇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须加盖镇(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审核章。
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关于“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镇(区)凡申报农业、水利专业中级以下(含中级)资格,工作岗位在乡(村)的,单位出示任职岗位证明,可不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㈢学历破格条件:高中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业绩突出,获一项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良工程奖等),并符合其他条件可申报初级;高中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业绩突出,获两项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良工程奖等),并符合其他条件可申报中级。
㈣专业要求:职称申报的专业要求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同一学科可视为相近专业,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同或不相近则为专业不对口,如文科从事理、工、农、医等工作。
凡专业不对口申报评审,须提交能反映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的学习培训证书和专业能力报告。
㈤凡有企业资质和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严格执行准入控制,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超出申报单位资质范围的申报材料视为无效材料,不予承认。
三、本文下发之日起,2003年“关于对我市晋升专业技术
资格部分条件及操作调整意见”和中人函…2008‟20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